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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經費是離島發展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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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之未來發展與進步,一直是在地民眾念茲在茲,既關心又關切之大事。此一希望願景能否逐步付諸實現,則有兩個基本問題,亟待中央政府伸出援手,積極落實協助解決。
所謂兩個問題包括:
一、法令鬆綁,放寬授權,加大地方政府施政運作權責與空間。
二、加強建設,厚植根基,提高離島各項重大建設補助經費額度。
縣政府日前依據地方發展實際需求,針對中央現行法規可以酌情修正放寬部份條文,經過兩次集思廣益會議後,彙整建請中央有關部會研討修正之現行法規條文計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離島建設條例」等十七案,同時歡迎縣民能上縣府網站查閱,大家共同關心家鄉,隨時獻替,一齊打拚。
法規者也,乃各級政府推動政策之主要依據,也是政府為民服務之準繩。為期達到「政通人和」與「民無怨言」之理想目標,法規應隨時空因素求新求變,因時、因事、因地而制宜,苟能合乎「法理情」之要求,則能發揮預期最大功效。反之,徒法不足以自行,倘不認真面對,適時檢討修正,不惟無助政策政令之運行,影響政績效果呈現,且有招致民怨,失去民心之虞。
職是之故,倘有不合時宜之法規條文,誠然不可得過且過,為了一時省事,托詞推拖,而不加以重視。換言之,上至中央部會,下至縣市政府,都該體察民意所繫,主動積極辦理。
究竟那些法規應該修正,又該如何修正?凡此見仁見智,或許各有看法,各有主張。基本上,當然必須慎之於始,該修才修,應廢則廢,以免因噎廢食,徒勞無功,帶來不良後果。
一般而言,法規之制訂,立意不能悖離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便民與利民三大原則。在此民主法治時代,法規應以簡單、易行、有效為最高原則。最忌「繁文縟節」、「刻板僵化」,推動執行,動輒得咎。有鑒諸多民怨之形成,固與公僕服務態度與技巧脫離不了干係,也與許多法規不盡週延息息相關,倘不正視此一問題存在,則對社會安定與民心向背,自然會有影響。
正因「法規」是施政之根本,而經費即是重大建設之後盾,過去「情理法」陳舊觀念,早已不復存在,取而代之,即為「法理情」強烈主張。雖然祇是文字順序之調整,然其所產生之功能,迥然不同,如有較為充分補助經費,地方重大建設,則可積極順利進行,不致曠日廢時,遲緩不前。如同一棟大樓,門牆樑柱,並不全然適用,將之拆除或小修,並無妨礙主體結構,而更能適合居住與日常需求,提昇生活品質,有益社會大眾,修改又有何妨?
再說:金門歷經烽火戰亂,位居要衝,環境特殊,凡六十年來,一直扮演著「實驗」與「試辦」角色,對於政府授命執行「軍事」與「政治」兩大政策任務,可謂無役不從,莫不全力以赴,更在人事交替與傳承過程中,累積許多其他地區少有,而又身入其境,特別不同之施政服務經驗,此次一舉提出中央法規修正條文建議十七案,創下歷年最高紀錄,可謂盡係「有感而發」,無一不與金門未來發展攸關。
當然,法規之修廢,茲事體大,如何使之合乎「時宜」厥為重點,綜觀縣府陳報修正法規內容,不致對法規「穩定」與「適用」性發生任何影響,而祇是針對攸關離島未來發展部分條文,或可更臻週全之處提出建議,至盼中央一本愛護離島之初衷,盱衡離島未來發展實際需求,落實進行研議修正,諸此請求事項,祇要一項得到解決,金門發展空間立即加大,再如「選罷法」條文修正部分,或可選擇某一地區進行試辦,有研究,必有發展,直覺判斷得失,未必有利施政。
研究、發展、改革、創新,此乃時代潮流,時勢所趨,「法令鬆綁」與提高「建設經費」補助額度,對於離島之未來發展影響尤其深遠,中央政府亟應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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