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酒駕宜多管齊下﹗
酒駕肇事,似乎並不稀奇,但其作為著實令人髮指。日前臺大醫師曾御慈遭酒駕撞傷導致腦死,再度引發國人對於酒駕刑責的關注;在金門,上個月底也發生酒駕騎車撞死少婦事件。
酒駕,對金門鄉親而言,絕對不是什麼新鮮的初體驗;因為金門高粱酒的盛名,無宴不酒、無酒不歡,酒駕有時卻成了社會生活中可被容許常態。好酒或善飲基本上沒有絕對的好壞之分,就如刀具可以成就絕世佳餚,亦有可能被利用為犯案兇器一般,同樣的源始,卻可能造就天壤之別的後果。身為法治社會中的一員,對於分寸的拿捏,又豈可不慎?
按說,酒駕可能造成的危害人人都懂,但還是有許多駕駛人願意以身試法。究其根本,實心存僥倖而已。僥倖,其實便是一個比例,一個比較。對於習慣性酒駕,卻不定會遭災或受到懲罰的駕駛人而言,其行為就是一項風險係數,就是一種僥倖的行為。然而,對於受害人而言,因為他人故意或過失的行為而令自己遭殃,就不單是概率性的問題,而是百分之百的倒楣;任何事後的救贖及補償,都無法讓傷害消弭於無形,回到最初的原點。因而,酒駕這件事不論從何種角度而言,都是損人不利己的蠢事,而如何消弭駕駛人「心懷僥倖」的預期心理,恐怕便是我們亟需探討的課題。
其一,重罰之必要性。重罰在相當程度上當然有助於部分駕駛人消弭僥倖心理。然而,要罰多重才會令人心生畏懼,不敢涉險,恐怕又因各別人等的承受能力及認知有所不同。立法院修法,酒駕致人於死,刑期加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加重肇逃刑責。這樣的刑罰夠嗎?在美國,酒駕致死可能會被以二級謀殺罪起訴,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加拿大最重也是無期徒刑;日本則是1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些刑度觀點的差異性,通常是在酒駕究屬故意犯還是過失犯的認知上;而我們以為,如若刑罰之規範猶然無法滿足多數人對社會公義的期待,加重罰則絕對有其必要性。
其二,代駕氛圍的營造。在許多國家及地區,酒後代駕已經蔚為一種風氣,然在金門,這樣的風氣卻還需要更多的推廣與實踐。近年來,金門流行在喜宴時承租大型遊覽車至各村里統一接送親友赴宴,就是一個值得大力推廣的觀念;及而廣之,公部門能否設想在各鄉鎮或村里預先安排一些代駕志工或人力?公部門如能先化被動為主動,將會有更多的信心及依憑來嚴格取締酒駕,阻遏酒駕風氣的盛行;或亦能思考以酒駕者的罰款支持代駕團體的運作,再進而導入使用者付費的觀念,讓金門的酒後代駕觀念得以蔚為風氣。
總之,酒駕肇事已成為台灣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只每年傷亡人數令人怵目驚心,造成的醫療、保險賠償、青壯年喪生等社會成本也相當驚人。遏制酒駕,追本溯源,還是應該思考如何讓酒駕成為無可僥倖的犯行,並以適當的配套導入正確的駕駛觀念,如此,或能讓類似的悲劇不再重演,還所有用路人一條安全的回家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