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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酒公司屬營利事業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依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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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監委於本月20日巡察行政院,監委馬秀如說,金酒公司每年將所得盈餘捐贈給金門縣政府,透過「捐贈抵稅」,也就是費用抵減的方式,讓金門高粱所賺盈餘大部分留在金門,卻讓國庫少了收入。財政部長張盛和回應,這項費用抵減的做法,已決定在明年元月起取消,將有助國庫收入。此一言論引起金門民意極大反彈。
我們認為,監委無權干涉所得稅法賦予營利事業之權利,而財政部更應依法行政,不應無視法律之存在,其做解釋亦不得逾越母法文義可能之範圍,而片面規範任何營利事業內部之營業策略與作法。
所得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而同法第11條規定:「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第3條第1項又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由上法令規定,只要是營利事業,其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依法可以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並無須財政部之同意。而各級政府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4條規定,其捐獻及贈與收入,係其法定收入之一種。同法第29條又規定各級政府所受之捐獻或贈與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故地方政府接受人民或營利事業捐贈,而納入其年度歲入亦係合法。中央政府焉能有酸葡萄心理,因此而眼紅,而指摘捐贈人為何只對地方政府捐贈?而瘦了國庫。
再按上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徵對象係以營利事業為主體,且不分公營或私營,彼此亦無差別待遇。況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公營事業,指下列各款之事業:一、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三、政府與前二款公營事業或前二款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故公營事業可能為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營利事業依公司法規定經過董事會通過,若不損及公司股東權益且符合法令規定,而做出各項經營策略與作法,係屬公司內部治理及財產權的收益與處分方式,政府稅務機關應無權加以干涉,亦不得因為其為金酒公司,而特別課予不一樣待遇。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號解釋:「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故金酒公司既屬營利事業,依稅法規定,對各級政府之捐贈,屬財產權之使用與處分,依憲法保障其財產權之意旨,金酒公司得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財產,監委及財政部怎能違憲、出面干預?
況大法官釋字第586號解釋:「法條使用之法律概念,有多種解釋之可能時,主管機關為執行法律,雖得基於職權,作出解釋性之行政規則,然其解釋內容仍不得逾越母法文義可能之範圍。」目前所得稅法第36條第1項既規定:「營利事業,其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依法可以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且不受金額限制。」則財政部怎能說:「這項費用抵減的做法,已決定在明年元月起取消。」在所得稅法未修正前,且法律又未授權,我們不知財政部依何法律條文來限制營利事業(如金酒公司或郭台銘的鴻海公司)不得向金門縣政府捐贈?此又置大法官解釋於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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