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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看待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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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藉由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引進企業經營理念,以改善公共服務品質,已成為國際趨勢;而國內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擴大公共建設投資以提振景氣,2000年2月9日中央政府制定公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行政院並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列為重要施政方向,新興公共建設計畫皆應先行評估民間參與可行性,凡具民間參與空間者,政府即不再編列預算,優先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係充分結合政府公權力、民間資金、創意及經營效率,透過BOT(興建 - 營運 - 移轉)、BTO(興建 - 移轉 - 營運)、 ROT( 擴、整建 - 營運 - 移轉 ) 、BOO(興建 - 擁有 - 營運)或 OT (營運 - 移轉)等方式,共同規劃、興建、經營公共建設,在有效發掘民間產業商機的同時,提升公共建設服務效能,締造政府、企業與民眾「三贏」而共利、共榮的局面。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範圍包括:以公益性為主之交通運輸、文教、社會勞工福利設施,及商業性強之重大觀光遊憩、工商設施等13項20類公共建設,放寬土地、籌資等法令限制,提供融資優惠、租稅減免等諸多誘因,並合理規範政府與民間機構間投資契約之權利義務,明定主辦機關甄審與監督程序。促參法的立法與推動,充分展現政府再造的創新精神,摒除傳統政府興辦公共建設可能遭致「與民爭利」的質疑,從「為民興利」的角度,開放民間共同參與開發國家資源。
由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政府可減少公共建設預算支出,透過民間資金及經營創意,投入於重大交通建設、觀光遊憩、文教設施及健康醫療等方面之投資建設,已成為各地方及中央政府之主要建設方針,並列為中央政府獎勵地方政府招商之辦理項目。從工程會及財政部促參司之公告數字,可以發現近年來的促參案件已經從91年的8件促參案計6億元的金額,到101年已經有86件的促參案計1238億元的規模。而平均單一案件平均值,已經從91年平均每案0.75億元成長到101年的平均每案14.40億元,因此促參案件的執行數量或是單一規模金額,有十分明顯的成長趨勢。顯見BOT是中央及各級地方政府重要的建設工具與手段,也是帶動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一環。
次查自從民國97年以後,全國每年完成簽約的促參案件幾乎都維持在70~86件的範圍,推動重大工程採用促參的模式,已是政府相關部門或單位逐步推動的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作業趨勢。在民國99年的時候更創下了近年來的最大金額,執行促參案件有73件,合約金額高達2,241億元,當年度計有:台北港第二散雜貨櫃儲運中心、觀音風力發電廠、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台北資訊園區暨停車場興建營運等大型案件的簽約與執行。民國100年時,執行案件雖然增加了5件,但實際簽約金額卻下降了1,840億之多,其原因在於簽約的案件多為停車場的興建轉移及小型的案件。
由於促參案件對於提升國內經濟發展與就業機會是正面的,且越來越重要,有必要成立專責機關來策劃管理,乃於民國102年元旦,財政部成立促參司,促參案件的主管機關由公共工程委員會,移至財政部促參司。
而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部促參司之資料,自民國91年起至101年12月18日止,總簽約件數972件,簽約金額共約8,208億元,政府可減少財政支出7,407億元,然同時政府亦增加財政收入4,626億元;而自91年至102年已經創造就業機會約14.2萬人。
就以上的數據與事實,我們能否定BOT帶給國家、社會的效益嗎?假如BOT是洪水猛獸,為何各級政府極力推動。BOT的招商引資,不只能引導民間資金有投資的去路、紓解公務預算壓力、且有助於國家經濟的成長,創造三贏的局面,我們不應該把世界主流的政策作法,把它妖魔化,應該正面的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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