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清查幽靈人口確保選舉公正性
金門地檢署於日前會同縣警察局展開實地勘查設籍人口未按址實際居住現況的工作,並實際勘察到了許多「廢墟」或「無人居住戶」設籍諸多「幽靈人口」的事實。
事實上,每逢選舉,這類清查「幽靈人口」的動作都會援例開展,我們也極為贊同此一工作的必要性及重要性。然而,金門因為先前小三通適用通航人員條件,以及社會福利冠全國等因素,設籍人口未按址實際居住的情形,早就是通常而廣為人知的事實;設籍落戶固為憲法保障人民的遷徙自由,但因其而衍生的問題卻也層出不窮,並成為政府施政上的難題之一,而若要徹底清查、貫徹籍住相符,恐怕還會衍生更多的社會問題,並招來更多的民怨。於是乎,不論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對於虛設戶籍這碼事,會採取的實際作為都極為有限,畢竟,人民就是主人,真有必要防弊或限縮適用人等條件時,再另用附加的管制方法遂其目的,或也是兩全之策。然而,事實證明這麼做的成效是極其有限的,更不一定能獲得預期的控制及效果,此由金門適用社福或家戶配酒的人數逐年跳升、福利經費支出日益擴大,便可管窺一斑。但是否政府對於類似的困擾便只能束手,抑或無相應的法令可資規範?倒也未必盡然。
依據戶籍法第76條的規定,民眾辦理遷徙登記,不論是遷出或遷入如故意申報不實,經查獲或遭人檢舉,並經戶政、警察機關查證屬實,戶政機關得依法撤銷其登記,並處以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之行政罰鍰。因為遷徙是一種事實行為,其遷徙登記自然應依事實認定,民眾更有義務及責任確實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因此,不論是依理論法,虛報遷徙都是不被容許的,但民眾還是會因為一些特定的目的虛報遷徙,而這樣的情形也是客觀而普遍性存在的,例如:選舉、就學、避稅,以及適用種種政策優惠等等。「幽靈人口」實務上會觸犯刑法中的妨害投票罪,而這項立法目的是人民參政權與民主憲政的重要基礎,因為投票權可說是參政權中最重要的一環,是以必須立法保護投票權的行使、投票程序的圓滿,以及投票結果的公正性。而檢調警所持的「抓鬼工具」是刑法第146條的「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特別是該條的第二項中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的人,等於是使用詐術或非法手段,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將受到刑法的處罰。
由上可知,查實「幽靈人口」自有其法理的依據。常言道:「人在公門好修行。」在日常生活裡,民眾經常會因為公務人員的作為或不作為損及權益,放大來看,更可能會因為公務人員的作為或不作為損及國家的利益或公眾利益。嚴格來說,幽靈戶口的查實即屬上述的行為之一,因為這樣的行為不但會損及國家或地方財政,更可能動搖基本的民主與民權價值,由是,公務員之執法、用權又豈能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