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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民權 簡便還地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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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修正條文通過並公告實施之後,所有權人可據以要回或購回軍占民地數千筆;金門縣政府地政局局長林德恭和立法委員楊應雄日前在金湖鎮公所向民眾說明相關內容。
根據地政局的說明,軍占民地,無償不還而有侵權行為者,共有1521筆,經縣府與軍方協調之後,已歸還九百多筆;約五百筆未還者,因尚有建物使用中,已簽約租用,等將來不用時再歸還。而「戰地政務」終止前,民間被徵收的土地,可以由民眾照公告地價買回的土地則有3075筆,已陸續由百姓買回了五百多筆。
平情而論,軍占民地問題一直是金門民怨案件的最大宗,不論是因何原因遭軍方有償或無償占有,在戰地政務結束後,本就該盡速歸還或由民眾照價買回,但縱觀今日的執行比例及進度,我們不得不喟嘆:是案對於維護民眾之既有權益,顯然還有著極大的改善空間。
依規定,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戰地政務」終止前,民間被徵收的土地,應在兩年內檢討並全數公告,讓所有權人可以在五年內買回。立法的原意是良善的,但真落實到執行面,有否將百姓的權益列為優先,則又是另一件事。誠然,要權責機關在兩年內檢討並全數公告占用的土地,應屬易事,但如何找到合法的所有權人,卻有窒難。畢竟,時空已歷二十餘載,姑不論金門本就存在著鄉僑為土地所有權人的特性,單要論及那些已然「做佛去了」(死去了)的地主,以及其身後可繼承的子孫體系,就是一件浩大的工程。然而,這一切的始作俑者--軍方,卻像個沒事人一樣,只要把土地檢討出來,公告了,一切程序及結果都得由地方政府及百姓自行承擔,不但不用負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甚至隱約還有著逾時不候、澤被萬民的霸氣,其消極、怠忽之用心,如何不令人寒心?
事實上,金門地區於戰地政務期間,政府以國家需用為名,未經法定程序即恣意占用民地之情事,或為歷史因緣,或迫於現實所需,身為國民應俱能共赴國難、共體時艱,做出相應的犧牲亦心甘情願。然而,戰地政務解除了,軍方本就應盡速歸還給民眾的土地,卻會因為土地登記制度的不完備、地籍證明文件的付之闕如、行政機關的作業疏忽,乃至於百姓的智識能力有限等等問題,導致鄉親們即使興訟,卻仍索地無門。對此,相關單位只要以「依法行政」為由,即能合法、合理的愛莫能助,置百姓之合法權益於無物。就算是今日已然通過了〈離島建設條例〉之還地法源,卻依然必需由「受害者」主動申請、自行舉證方能要回土地,且不得請求相應的損害賠償,著實令人難以氣順受領。
誠如縣籍楊應雄立委所言,〈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修訂後,還是有很多問題;不過,國發會主委管中閔已要求「從寬、從優、從易」為原則,並由金門縣政府提出一套申辦的辦法,避免各單位各有立場;如今辦法已經送出,經過這次修正,應可討回幾千筆土地。有道是,「立法為公,執法為民」。我們以為,完善還地於民的法源確有其必要性,但相應的還地作業方式更應從民眾的角度、思維出發,合理而簡便的解決百姓的困擾,而不是又製造出另一起糾紛與困擾,徒增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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