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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化資產保存到文化觀光整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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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的保護已是全世界共同重視的議題。我國自1982年公佈《文化資產保存法》起,不少古蹟或歷史建築獲得法定地位而進行修復;近年來,金門也指定或登錄了不少具有文化資產身分的場域或單點,呼應了文化大縣的地位。
然而,若仔細檢視古蹟、歷史建築的修復、再利用案例,並以國際標準比較的話,我們可以發現有些個案的修復品質有待提升,再利用的模式更需要更多的創意與執行力。事實上,國際上有許多被各國共同遵守的文化資產保存憲章、宣言、決議文、建議文、公約、規範、原則或指導方針,這些重要的觀念與實務做法值得參考,包括《威尼斯憲章》(1964)、《文化遺產價值地方維護憲章》(1992)、《布拉憲章》(1999)、《國際文化觀光憲章》(1999)等。
其中,《國際文化觀光憲章》最主要的目標有下列六項:
1.遺產經營管理之首要目標乃是將遺產之重大意義與維護之需,能與所在地社區及其訪客相互溝通。
2.幫助強化、鼓勵參與遺產維護與經營管理的人,以使遺產的重大意義可遍及於所在地社區與訪客。
3.幫助強化、鼓勵觀光產業,以尊重並提升所在地遺產與生活文化品質之方式,推廣並經營管理觀光。
4.幫助強化、鼓勵在維護利益與發展觀光產業間之對話,特別是了解遺產所在地方、文物收藏品與生活文化之重要性及其易受損之本質,使得它們獲致一個永續未來的必要性。
5.在保存與維護的脈絡中,鼓勵有系統的計畫與政策,使之發展和呈現、詮釋遺產地方及文化活動相關之詳細且適度的目標與策略。
6.此憲章支持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其他國際團體與觀光產業在維持遺產經營管理與維護整體性之主動權。
換言之,《國際文化觀光憲章》指出,觀光已經是全世界文化交流最重要的工具之一,賦予所在地社區成員與訪客一種良好的經營管理責任與體驗機會,是直接了解社區文化的重要媒介。同時遺產地方與觀光之關係是動態的,並且可能含有衝突的價值,因此應讓現在與未來的世代共同思考永續的方式來加以經營管理。遺產地方之維護與觀光規劃,應該確保訪客之經驗是值得的、滿意的、愉悅的,並讓所在地社區與住民得以參與這些規劃。
通過這些行之有年的國際觀念與行動,我們發現金門的文化資產保存與文化觀光整備仍有相當大的進步空間。過去,以修復工程為導向的古蹟、歷史建築保存,實應從文化觀光、地域歷史、環境永續、產業發展的角度加以整合之,活化利用是讓先人所留下的文化遺產得以與當代社會交流、對話的一種機會,更是老房子取得新生命的方法;沒有妥善的整合策略,文化資產保存僅僅是停留在單點保存的範疇,加上沒有產業化的導入,更容易複製保存與發展對立的刻板印象。同時,保存更有情感面的價值,它關乎文化認同及地方特色的營造。日本偏鄉聚落的保存,喊出了「讓孩子有鄉下可回」的口號,可見一斑。
日本地方創生的政策與經驗正在如火如荼展開,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也擬定了地方創生的國家戰略計畫,因此,翻轉地理劣勢、改變人口與經濟活動過度集中於都會的時刻已經到來。從文化資產保存到文化觀光整備,除了公部門責無旁貸外,金門各社區也應迎接新的挑戰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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