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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無小事 務實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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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海巡署於113年2月14日在金門海域取締三無船越界過程,發生漁船翻覆事故,因疑未全程蒐證錄影而引發責任釐清爭議,監委賴鼎銘、郭文東及浦忠成立案調查,監察院於113年11月7日審議通過糾正案及調查報告,指出海巡署在取締過程中明確違反「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等諸多規範,核有重大違失予以糾正。
事實上,「0214金門翻船事件」可說是近期兩岸在執法問題上發生的最大爭議。此案發生後,大陸國台辦提出的訴求是「道歉、究責、賠償、真相」,我方則主張要經過調查才能釐清責任,雙方為此陷入僵局。之後突破僵局的轉折在於雙方都願意先以人道考量和家屬訴求為優先,讓家屬的生活能盡快得到照顧,因此展現務實,決定先不等調查結果,就先送回遺體並交付撫慰金;最終並達成五點共識,包括對此事件的原委情況描述、撫慰金額、致歉表述等。知情人士透露,大陸國台辦用「惡性撞船事件」定調此事,不過在這份共識書上,將會避開「惡性」字眼,類似改成「突發碰撞事件」,算是雙方的一種折衷。再有,此一事件歷經6個月的偵查,在8月16日經金門地檢署偵查終結,對海巡執法人員均為不起訴處分,承辦檢察官客觀調查相關事證,確認海巡並無違法行事。
檢方起訴書指出,兩船確實有發生碰撞,但無法證實漁船翻覆是因碰撞所致,因此予以海巡隊巡防艇上操作艦艇的蔡姓隊員與黃姓艇長均為不起訴處分。據檢方調查,陸籍漁船翻覆前,出現大角度地右轉,加上在碰撞前6秒,漁船突然降速,反應時間太短,難以因此歸責。所幸,此事件終底圓滿落幕,但我方在執法過程及初期的交涉中,確有未遵循現行作業規範,並進行全程蒐證及通報之事實,已明顯違反多項規定;監委調查指出,海巡署在管理層面難辭其咎,監院依法糾正海巡署。
平情而論,翻覆漁船並無船名,生還的兩名漁民證稱漁船是「黑船」,不能報關也不能下水,船長於今年1月始拿到該漁船,「出航經驗不到10次」,另外漁船設計亦屬於不安全船舶,因此認定翻覆可能出於漁船本身未具適航性。另外,海巡依法登艇稽查,本就屬於依法實施,船舶於登艇過程發生追逐、碰撞,都是「法所容許之風險」;海巡人員依法行政,堅守崗位維護國人權益,國人自然應持續給予支持鼓勵,但此個案呈現的過程與結果,卻也凸顯在「兩岸之間無小事」的大纛下,我方執法與交涉流於輕忽與自信,致在危機發生時難以妥適因應,反而衍生更多的爭論與糾紛;誠如監院調查報告所言,「導致本案責任無法釐清、事實難以還原、正當執法反遭挑戰」。
有道是:「前事不忘,後事之師」。「0214事件」我方展現高度人道關懷立場,給予家屬最大程度的撫慰,讓亡者安息、生者安心,自屬應當,然而在執法蒐證的過程中,卻因為蒐證裝備未及時籌補,形成空窗期,配賦之手持錄影機不適用於海上緊追,導致值勤人員根本無從落實執法作業規範,陷處於兩岸灰色衝突第一線的執法同仁於危安風險之中,實有違失,實應積極檢討規定、基層裝備及紀律等等行政層面問題,俾以降低執法爭議以維護國家安全及主權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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