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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資法總則篇條文修正的擬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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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總則篇,是規範各類文化資產共同事項的政策宣示或執行基準;因應此次修法,茲對於若干立意良好但可再斟酌的條文,提出修正或執行層面的建議。
首先,在總則篇和其他分章條文內容,有許多出現重複規範的現象,可以考慮條文重新整併,主要包括:
1.文資法對原住民列有專項的法條,以保護其文化資產,是一項和世界主流同步的作法;主要條文列在第13條及其授權辦法,但第8條第4項卻規範了類似事項可考慮整併。
2.文資法第10條第1項列有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文化資產,相關圖說、照片、標本、報告等資料,應列冊、收藏並定期管理維護,第2項則定有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前述資料等規範。這些規定列在總則章,是對所有文化資產一體適用的共同規範事項;但是在第16、44、72、90等條文,均列有該項文化資產應建立各類完整檔案,或公開等類似規範,前後條文明顯重複。
其次是文化資產教育的重要課題。文化資產教育包括專業教育、社會教育,以及相當關鍵的國民義務教育等層面,文資法第12條規範內容為文資主管機關應協調教育主管機關合作推動文化資產教育。國民義務教育部分是由教育主管機關負責,包括中央與地方均應主動將文化資產教育納入國民義務教育,而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應予協助。這是一條將文化資產由最基礎的國民教育開始扎根,非常關鍵且立意良好的法律規範。然而非常遺憾的,雖然文化部作了若干積極的準備,但教育主管機關在105年立法之後,並沒有依法擬具政策或做出具體的行動,缺乏教育主管機關的認知與規劃,這項法令遲遲無法落實令人扼腕。此次修法建議可以在教育和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之間,重新研議具體落實的方向與作法。
再則,第4條第2項「……系統性或複合型之型式指定或登錄……」,本部分有幾項需要檢討之處。按立法院文書,這項修法立法委員原本希望可以和世界遺產的觀念接軌立意十分良好;或因未能完全理解世界遺產,致使造成執行上的困難需要檢討。首先,文資法條文的「系統性」按立法院文書為立法委員提案時將世界遺產的「系列資產」Serial Property翻譯為「系統性」。系列資產在《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指南 》第137款有著清楚規範:「系列資產應包含兩個或兩個以上邏輯聯繫清晰的組成部分:1.各組成部分應體現出文化、社會或功能性長期發展的相互聯繫,進而形成景觀、生態、空間演變或棲息地上的關聯性;2.每個組成部分都應對遺產整體的傑出普世價值有實質性、科學的、可清晰界定和辨識的貢獻,亦可包含非物質載體。最終的傑出普世價值應該是容易理解和便於溝通的;3.為避免各組成部分過度分散,遺產申報的過程,包含對各組成部分的選擇,應充分考慮遺產整體的聯繫和管理上的可行性,且該系列作為一個整體(而非各組成部分都需要)必須具有傑出普世價值。」清楚地強調系列資產是多個單點基於特定主題形成的聯結關係,以呈現更高的價值,同時建立共通的管理維護機制,也是被要求的重點,和系統性的中文字義明顯不同。
亦即,依據世界遺產的用語習慣,將系統性修正為系列性才不易被誤解,可以更能符合立法意旨。其次,複合型在世界遺產體系內為,Mixe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定義為某一場域兼有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雙重價值,經評估後可以被登錄為複合遺產。複合型的目的同樣在呈現更高的價值,和建立共同的管理維護機制,現行條文中的「指定或登錄」等文字,也是不需要的。
上述文資法建議修正的條文,又以系列性對金門影響最大。金門有許多閩南、戰地、僑鄉或是分布在古官道的文化資產,如果以系列性的觀點,可以更清楚更宏觀的呈現它們的關聯和整體價值,同時提昇既往以單點個別的保存方式,具有相當正面的意義。
與時俱進是一項推動持續發展的基本態度,期盼此次文資法的修訂,可以結合國際趨勢結合既往經驗,提出符合國內各界期待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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