卻聘詩考
楊維楨為元末著名詩人,引領風騷,名擅一時,號鐵崖體,古樂府尤稱名家。著有《春秋合題著說》、《東維子集》、《鐵崖古樂府》、《復古詩集》、《麗則遺音》等。楊維楨是元朝進士,且曾著「《正統辯》千餘言,總裁官歐陽元功讀且嘆曰:『百年後,公論定於此矣。』」以當時的君臣大義來說,楊維楨不受明祖之詔,不作明朝的官,而以元朝遺老自居,也是事理之必然。
錢穆亦曾謂:「明祖之待元臣,實不可謂不寬大,而當時士大夫之忘其為華裔,僅知曾食元祿,亦可見世風士行之一斑矣。」又稱楊維楨為「無意屈節於明廷者」。蓋元朝舊臣,不仕明朝,此實為當時之風氣,故宋濂稱楊維楨「不受君王五色詔,白衣宣至白衣還」,推崇之意,不在言下。循此理路,若說楊維楨有類似<卻聘詩>此種不入新朝的心態,是絕對沒有疑義的。
復次,談到林霍對<卻聘詩>文字的詮釋,並由此而否認楊維楨是此詩作者的問題。筆者認為,僅就<卻聘詩>的內涵而言,結合楊維楨卻明太祖聘之事,楊維楨也有可能是<卻聘詩>的作者。而阮旻錫也已察覺林霍之解釋,有所偏頗,故持調停之論,而謂:「邱釣磯為宋秀才,不赴元世祖之徵;楊鐵崖為元進士,不受明太祖之職。其志節大抵相類,故遂以<卻聘詩>冒入《鐵崖集》中。」阮旻錫「冒入」之說,雖仍未足以成為定論,但至少已可證實林霍責楊維楨「非終不出者」此一論點,實在無法成立。
復次,林霍謂楊維楨乃「元進士」,邱葵為「宋秀才」,故「天子書徵老秀才,秀才懶下讀書台」之「秀才」,只有邱葵才符合此身份。但事實上,是林霍誤解了「秀才」的意思,「秀才」在宋朝至明初,其意義是泛指「讀書人」,並非中了「進士」,就不能稱「秀才」。趙翼《陔餘叢考》云:
宋時凡應舉者,固無不稱秀才矣。元虞集為文宗草詔,謂順帝非明宗子,順帝登極欲殺之,脫脫在旁曰:「彼有文名,後世只謂陛下殺此秀才。」遂捨之。洪武中,選國子生才高者,命博極群書,以備大用,帝呼之曰「老秀才」。可見元明以來,「秀才」為讀書者之通稱。
由上可見,林霍以「宋秀才」、「元進士」為理由,推論<卻聘詩>為邱葵所作,亦無法成立。
因此,歸根究底,林霍站在明人的立場,就個別字句詮釋站在元人立場的楊維楨,自然發覺到處格格不入,進而否認<卻聘詩>為其所作,其實是站不住腳的。也就是說,從上述對文字語意的解析來看,楊維楨絕對有資格作為<卻聘詩>的作者。
(三)御史馬伯庸之問題
盧若騰、林霍、阮旻錫對於<卻聘詩>為邱葵所作,言之鑿鑿,但對於<卻聘詩>、即<御史馬伯庸與達魯花赤徵幣不出>中的另一個主角人物馬伯庸,卻絲毫未加以關注,這也其立論的一個大漏洞。如馬伯庸是誰?是否到過閩南?何時去閩南?相關的材料和證據是否可支持馬伯庸確實有閩南之行、及徵幣邱葵之舉呢?茲說明如下:
馬伯庸(一二七九─一三三八),名祖常,其人乃元時文壇領袖之一,其事蹟備見《元史》卷一百四十三<馬祖常傳>:
馬祖常字伯庸,世為雍古部,居淨州天山。……父潤,同知漳州路總管府事,家于光州。延祐初,科舉法行,鄉貢、會試皆中第一,廷試為第二人。授應奉翰林文字,拜監察御史。……元統元年(一三三三),召議新政,賜白金二百兩、鈔萬貫。又歷同知徽政院事,遂拜御史中丞。至元四年卒(一三三八),年六十。……
祖常工於文章,宏贍而精核,務去陳言,專以先秦兩漢為法,而自成一家之言。尤致力於詩,圓密清麗,大篇短章無不可傳者。有文集行于世。……文宗嘗駐驆龍虎臺,祖常應制賦詩,尤被歎賞,謂中原碩儒唯祖常云。
馬伯庸為元朝一代之文壇領袖,《四庫全書》收有其詩文集《石田集》十五卷。<石田集提要>云「延祐以後為元文之極盛,而主持風氣,則祖常數人為之巨擘。」 又據陳旅<石田集序>文,可知馬伯庸於延祐中因事入閩。
據蘇天爵編《國朝文類》收錄宋本(字誠夫)<舶上謠>十首,其自註云:「送伯庸以蕃貨事奉使閩淛」;又虞集《道園學古錄》卷三一<鄭氏毛詩序>云:「故御史中丞馬公伯庸,延祐末奉旨閱海貨於泉南,觀于鄭氏得十數種以去,將刻而傳之。」
案以上兩條材料,亦見於曹永和院士《中國海洋史論集》<明洪武期的中琉關係>一文中,依曹永和之說,泉州為元時海外貿易之最大港口,仁宗延祐元年曾開下蕃市舶之禁,延祐七年又罷市舶司,故馬伯庸至閩南,當在延祐年間(一三一四-一三二○),而其至泉南的任務為「閱海貨」,故依上述記載,馬伯庸至閩南的時、地、物皆於文獻有徵,為不移之事實。
而回到文獻所述馬伯庸訪薦邱葵之年代,李清馥《閩中理學淵源考》謂:「元世祖聞其名,遣御史馬伯庸與達嚕噶齊奉幣徵聘不出,賦詩見志。……卻聘時當七十餘歲矣。」
案:元世祖忽必烈確曾派遣程鉅夫至江南求賢,仍而名列徵召之名單,三十人中並無邱葵之名。再者,元世祖死時(一二九四),馬伯庸其時不過十六歲,故李清馥謂元世祖遣馬伯庸徵幣之說,乃不可能之事,可無庸贅論。然而,馬伯庸至泉南時,既在延祐年間,則是時邱葵當七十一至七十七歲之間,李清馥謂「卻聘時當七十餘歲矣」,年齡上有相符之處,但這並表示李清馥的說法可以成立。
再就林霍<釣磯詩集序>所言「至馬伯庸與達魯花赤徵幣不出之詩,次在<八十有四吟>之下,可謂久幽不改其操矣。」是林霍以為馬伯庸奉詔南來徵聘時,邱葵已至少八十四歲,即以八十四歲計,則此年當為元泰定帝泰定四年(一三二七)。然而,細考泰定四年,並無馬伯庸在泉南的縱跡與記載,故林霍推論之邱葵<卻聘詩>創作之年代,亦無法成立。
而且,以馬伯庸當時文壇之聲名,如其真有徵幣邱葵之情實,何以集中無一詩文提及此事,亦屬可怪。因此,關於馬伯庸的問題,事實上,從盧若騰、林霍、到阮旻錫,以及今世論及<卻聘詩>者,都未曾加以深思、剖析,故筆者在此特為拈出,亦以證明盧若騰、林霍、阮旻錫之將<卻聘詩>歸給邱葵,其說法既缺乏有力的證據,又預存著先見,故雖極力主張邱葵為<卻聘詩>之作者,但到底所持之立論,仍是無法成立。
(四)小結
總結上面所述,盧若騰、林霍、阮旻錫等閩地學者一致認定<卻聘詩>的作者是邱葵,但站在證據的立場,這個立論仍須以「存疑」來對待。首先,有關邱葵<卻聘詩>之情節,其所見之文獻,皆在盧若騰、林霍師徒搜羅、編集《釣磯詩集》之後,此事已耐人尋味。其次,嚴格說來,謂馬伯庸奉幣徵召邱葵,驗諸當時史料,實乏確證;且邱葵有<答城人友人相勉求官>詩,如邱葵真為元廷所重,當不致有「求官」字眼出現,亦不必屈就於「村學」而自嘲如「村學究」了。
故筆者認為,從史料所顯現的,<卻聘詩>固然未必是楊維楨所作,但若將其歸為邱葵所作,其理由更加不充分也不完整,故不宜驟將<卻聘詩>歸於邱葵之作,或以<卻聘詩>作為評斷邱葵一生行藏之證據與材料。當然,無論此詩作者為誰,此詩即使非邱葵所作,也都不影響邱葵不仕於元朝的事實及其南宋遺民之身份。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