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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帝國2013年王位繼承法笑譚

發布日期:
作者: 李沃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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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序言
2011年10月28日,在澳大利亞舉行之英國聯邦政府首腦會議上,與會王國首腦同意修正1701年《王位繼承法》,無論男女王室成員均取得同等繼承權(僅對查爾斯王子之後裔發生影響),但不改變已有之王位繼承順序。同時,英國君主不得與羅馬(天主)教徒結婚之禁令亦一併遭廢止。2013年英國王位繼承法之制定,對於歷經三百年以上君主立憲政體,並曾自詡為日不落之大英帝國而言,的確是個重大改變。雖然帝制與我國遠離百年以上,不太可能再還魂,然而再稍微瞭解一下,英國王位原來如何繼承?有何限制?為何要改?等等仍具法制史上意義,或許亦有娛樂效果。
貳、本法制定之經緯
一、形成背景
限於男性始得繼承王位之歐陸君主制國家,例如,瑞典、荷蘭、挪威、比利時、丹麥等自1980年開始,不問男女均得繼承,符合男女平等世界趨勢。受此影響,勞工黨出身之布萊爾任英國首相期間,即著手於憲法改革,期間亦有保守黨議員提出男女平等繼承王位法案,可惜的是,布萊爾以本案複雜並缺乏實益為由,不予支持,直到布朗(2007-2010)接首相後才積極進行。2011年10月28日,英國聯邦國家16位首腦舉行會議,就英國王位繼承法,達成二項共識原則:第一,廢止男子優先繼承王位規定;第二,廢止與羅馬(天主)教徒結婚就喪失王位繼承資格規定。之後,威廉王子妻子凱特懷孕消息傳出後,現任英國首相卡麥隆宣佈,英國將修正《王位繼承法》,此為英國憲法具有歷史性意義之轉變。
二、制定經過
2011年10月28日,在澳大利亞伯斯舉行之英國聯邦政府首腦會議上,與會英國聯邦王國首腦同意修改1701年《王位繼承法》。2012年12月31日,英國政府以達成前述修正合意,及威廉王子妻子凱特懷孕為理由,期能澈底解決爭議之繼承順序問題,向下議院提出法案,並請求迅速通過該法案。英國下議院也呼應此請求於2013年1月28日快速通過該案,並於翌日送到上議院審議。上議院照案未改於同年4月22日通過。本案於2013年4月25日經女王正式批准。
參、本法之構成概要
英國2013年王位繼承法之整體結構,得大別為:一、男女平等繼承王位(第一條);二、廢止與羅馬天主教徒結婚喪失王位繼承權規定(第二條);三、縮小王室婚姻應先得到君主同意之範圍(第三條);四、其他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茲依順序簡述如下:
一、男女平等繼承王位
君主立憲之英國王位繼承制度,三個多世紀以來一直遵循習慣法,以其封邑為世襲規範,王位繼承法仍然存在「重男輕女」觀念。詳細地說,英國1701年頒佈之王位繼承法規定,同為英王子女,不論年齡大小,男性排位先於女性。若長子亡故,王位由其子嗣繼承。英王如無子女,王位由其弟繼承。現在位之伊麗莎白(二世)女王就是因為其父無男嗣,而其伯父早已放棄王位所致。
現實上,許多與英國王室有親戚關係之歐洲王室,均已建立男女平等的王位繼承制度,例如丹麥、瑞典、挪威、比利時、荷蘭以及盧森堡。
伊麗莎白二世擔任英國君主六十二年,英國目前王位繼承順位如下:第一順位:查爾斯王子。第二順位:威廉王子。第三順位:劍橋王子。第四順位:哈利王子。第五順位:安德魯王子。安德魯兩位千金碧翠絲公主和尤吉尼公主則分別為英國王位第六和第七順位繼承人。
故本法第一條規定「決定王位時,2011年10月28日以後出生者,對於(不論出生日時)他人,不得以性別為由優先於本人或其子孫。」
二、廢止與天主教徒結婚喪失王位繼承權規定
亨利八世(1509-1547)與羅馬(天主)教會決裂後之英格蘭教會採用新(基督)教,其後,信奉羅馬天主教之詹姆士二世(1685-1688)遭議會事實上予以廢位。由其信奉新教之女兒瑪莉二世(1689-1694)暨其丈夫威廉三世(1689-1702)共同統治後,發生繼承王位之光榮革命。因信仰不同宗教互不相讓之結果,從十七世紀末到十八世紀初期所制定之權利法案或王位繼承法,不僅限制君主本人須為基督教徒,而且如其與羅馬(天主)教徒結婚者亦喪失君主繼承資格。該規定與英國現行法律中禁止宗教歧視之條款衝突。自伊麗莎白二世繼承王位以來,英國王室已有兩人因為與天主教徒結婚而放棄王位繼承權例子。
故本法第二條規定「與信奉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因此喪失王位繼承或在位之資格(第一項)。前項婚姻於本條規定施行前締結者,其施行後之現今仍生存之本人,就該婚姻,適用第一項之規定(第二項)。」
三、縮小王室婚姻應先得到君主同意之範圍
喬治三世(1760-1820)時代,考量王弟與門戶不相當者通婚而損害到王室之顏面,引起國王不悅,而倉促制定1772年王族婚姻法,以規範王族們婚姻。該法規定:喬治二世之子孫(除嫁到外國之公主外),君主或其皇太子,或繼承人,所締結之婚姻,如事先未獲得同意者無效;未得前述同意之人,如已超過二十五歲者,將婚姻意思通知,除兩院議會宣告不承認該婚姻者外,自通知送達樞密院後十二月仍有效力。迄今,喬治二世子孫之婚姻,依同法規定應經同意者已達數千人之多,更顯示修改該法之必要性及急迫性。
2013年之本法,於廢止1772年王族婚姻法之同時,並規定須君主同意之王族婚姻,僅限於具備王位繼承資格之前六順位內者;未獲得君主同意之婚姻本身並非無效,只是無繼承資格而已。
故第三條規定:「在第一至第六繼承順位上者,結婚時應得君主之同意(第一項)。獲得前項同意者,應履行下述程序:(一)經聯合王國國璽蓋印。(二)於樞密院宣誓。(三)登載於樞密院登記簿上。(第二項)。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結婚當事人暨其子孫無王位繼承權(第三項)。1772年制定之王族婚姻法廢止(第四項)。依同法無效之婚姻,符合下述之要件時,不視為無效:(一)結婚時或雙方當事人未列在第一至第六順位繼承順序上。(二)關於該婚姻,依同法第一條規定未請求同意,或依同法第二條規定未通知者。(三)考量一切情事後,關係人結婚當時不知同法之適用,有相當理由者。(四)任何人於本條規定施行前,未基於當該婚姻無效所為之行為。(第五項)。 第五項之規定,除王位繼承事項外,完全適用之(第六項)。」
四、其他規定
本法第四條規定(相關配套法律):「與本法相關法律:1351年大逆罪法;1688年權利法案;1701年王位繼承法;1937年攝政法之整理,於施行細則中規定之(第一項)。於其他法令,援引權利法案中關於王位繼承或在位之規定,改依本法規定之用語而引用之(第二項)。下述(有關王位繼承暨在位)法令之規定,與本法規定無妨礙:(一)1706年蘇格蘭合併法第二條。(二)1707年英格蘭合併法第二條。(三)1800年愛爾蘭合併法第二條。(四)1800年愛爾蘭法第二條。(第三項)」
本法第五條規定施行、引用暨縮短法律名稱內容。
肆、結論
古老的英國王室在今天依然存在並散發出活力,有人認為源於其與時俱進、審時度勢,以及善於精準掌握英國人民心理之生存智慧。正如同伊麗莎白女王所言,君權神授早已成為陳年往事,君王制度只有獲得人民之支持始能繼續存在下去。永遠走在時代前端之英國女王,不僅要實現性別平等,去年還支持同性戀法案通過,此一舉動創造執政六十二年後另一新里程碑。古老的帝國,不老的女王,創新及貫徹新觀念作法,足堪後輩參考,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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