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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游泳與燃放鞭炮

發布日期:
作者: 黃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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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四面環海,早期居民生活所需,大都取之於大海,魚、蝦、蚵、貝、鹽、海菜、海蟲等,都是取之不盡的寶藏,也因此居民都有很好的水性,才能有捕捉的能力,游泳、潛水,都是必備的條件。在一九四九年之前,金門一般鄉間孩子,上山下海,雖然未必是游泳健將,但起碼水性都不會很差,但一九四九年以後成長的孩子就不同了,在海岸列入管制之後,非下海工作的漁、蚵民不得下海,加上到處羅列的鐵絲網和雷區,父母也不許自己小孩子到海邊遊憩,遊泳自然更在禁止之列了。

兩岸分治初期,戍守金門的軍人,百分之百來自大陸各地,思鄉想家者比比皆是,想要渡海返鄉,除游水一途別無他法,所以海岸不只是為防止敵方登陸而禁止,同時也為了防止自己人偷渡過海。那段時期,不僅禁止軍民下海游泳,連陸地上的池塘、湖庫,都豎有一方禁示牌,上書「水深危險,禁止游泳」,表面上是為大家安全,而主要是避免有人在這裡練習游水,為來日的偷渡作準備。

許多金門學生在臺灣讀書期間,上游泳課時被老師及同學發現「來自小海島的人竟然不會游泳」而引為笑話,常不免既羞且愧,但有誰知道,我們為了「保衛金門」,為了替後方百姓看門,連學習游泳的這一項基本機會都被剝奪了。

金門的第一座游泳池早於一九六○年代設於金城南門海邊,不久毀於海水沖壞,陸軍第三士官學校成立後,曾設游泳池於榕園,也曾對民間售票,開放民眾游泳,但不久後士校已改制了。一九八九年八月,位於金湖鎮溪邊的海水浴場經整理後,開放民間經營管理,十月,金門首座室內游泳池竣工啟用,才結束金門三十年的游泳池空白期。

金門與對岸各地近在咫尺,即使人員無法來往,但在秋、冬之際,如果利用適當的風向,將較大型的風箏施放天際,不但可作為傳遞訊息的工具,甚至可以用風箏傳送簡便的物品或訊息。

從一九五○年之後,槍聲除了在軍人練習打靶時可以聽到,其他時間偶而也可聽見稀稀落落的間歇性槍響,也許是海防衛兵發現什麼可疑的人或物;也許是軍人打靶後擦槍時槍管內尚有遺留的子彈而發生走火,也常造成人員的傷亡事件;或者是又一樁情殺或自殺的事件發生也說不定。如果聲音大的,也許是引爆手榴彈,或有人誤觸地雷引爆。九三砲戰之後,如果遇有較大的爆炸聲,則可能是敵方或我方的砲擊,至於是敵方或是我方,一般百姓可以辨認得很清楚,這段時間的爆炸聲中,又多了一項軍隊炸石頭的爆破聲。

這段時期,為了避免一些類似槍砲聲帶給人們的困擾,還有一項「禁止燃放鞭炮」的禁令,剛禁止的初期,包括過年或有喜事時,都不得燃放鞭炮,後來則於農曆新年期間,開放幾天,以增加一點過年的氣氛。再往後,則開放百姓在婚禮、廟會時,經申請獲上級許可後,在申請中的時段及地點燃放。這項禁令,在八二三砲戰期間更成為大眾的禁忌,一直到一九八○年代中期過後,才宣佈解除。

我國以往對於住屋營建,政府早期並無管制辦法,但隨著經濟發展,營建法令制訂實施,如果依一般法令,民眾營建房舍,只要是在住宅區或商業區內,建地沒有產權問題,民眾即可依法申請營建。在戰地政務尚未解除期間,金門有自己的一套民房申請營建手續,除了依一般程序申建之外,其中還多了一項規定,必須經過軍方會勘,如果一般手續不健全,尚有彌補之策,但如果經軍方勘察認為不可建者,則該申請案只好擱置不提了。

軍方會勘的部分包括兩項:其一、某一地段的建築因為與軍方設定的射口衝突,為避免影響射擊,故該地段內不得有任何建物。其二、某一地段雖然允許建築,但該建築物不得超過規定的高度,一旦超過也會妨礙射口,故只能在規定高度內營建。

實際上,在戰地政務實施期間,金門許多建築都在二樓以下,有少數地段允許建到三樓。當然在砲戰還在持續的期間,許多民房建築基於安全的因素,即使高度不限制,民眾也不會拿自己的生命和財產開玩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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