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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武器管制甘苦談──浯江奔波留痕記

發布日期:
作者: 楊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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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民防部隊,祗是幹部(村里指導員)始配有武器,至八二三砲戰直前,地區因當面情勢緊繃,基於戰備需求,乃撥發民防總隊步槍一三八六枝、輕機槍三四五挺,部份民防隊員始有武器,至尹俊上將接掌金門軍政(民國五十四年三月至五十七年十二月),他對民防部隊極為重視,經呈報國防部核准,民防部隊全面配發七九步槍、及輕機槍,達到隊員人手一槍的要求。至民國六十四年,民防部隊換發三○武器,復於六十八年三月,更換M十四步槍,六十九年五月調換五七甲式自動步槍。至此金門地區自衛部隊(民防總隊更名民眾自衛總隊),所持武器與國軍相同,民國七十一年八月,又增撥自衛總隊七五後座力砲十八門,分別發給東門、南門、西門、北門、古寧、安美、新湖、瓊林、汶沙等九個村里中隊。

筆者服務於民防(自衛)總隊部,長達二十一年之久,且一直是在行政後勤組(曾一度叫第四科、第二組),武器裝備是本組重要工作項目之一,茲追述在此二十餘年,記憶深刻數事如下:

一、某次筆者隨同縣長屠森冠先生、政委會警保組長張貴卿、總隊部參謀主任鍾儒庭等人,至金防部向司令官尹上將,提報民防部隊製作服裝案,研討結束後,司令官問大家有什麼其他意見,張組長報告,據基層反映,七九步槍長度和重量都不適合女隊員攜帶操作,請更換卡柄槍。司令官立即臉色鐵青,手拍茶几從沙發上霍然站起,氣呼呼的說:我費了九牛二虎的力氣,好不容易才爭取到這批武器,你還嫌不好,該打屁股。」事發突然,在座的噤若寒蟬十分尷尬。散會後副參謀長張灥上校,送我們走出坑道,一路邊走邊說:司令官是標準的軍人性格,凡事不轉彎,直來直往,話講過就算了,絕不記在心上,我跟隨他多年非常瞭解,剛才的事請大家不要介意。

二、民防總隊更名為民眾自衛總隊後,武器裝備日益增多,計有兵工、經理、工兵、化學、衛材、通信、及政戰等六類,即槍枝一項即以萬計,自衛部隊既缺乏正規補給系統,又無專職(業)人員,舉凡領發、維修乃至擦槍油布之獲得,全賴金防部支援,運作艱辛自可想見。

總隊部每年舉辦武器裝備檢查兩次,檢察官由金防部相關特業組及總隊部遴員組成(總隊部祇負責武器裝備數量核對,兵器室、庫房管理情形,有關武器裝備法規文件等),各類武器裝備檢查評分,均由金防部遴派軍(士)官擔任,因這些檢察官與受檢單位均無任何來往,地位超然,其專業化、公允性,是無容置疑的。

而受檢單位除鄉(鎮)村(里)外,會縣屬單位、學校、民間社會,及中央駐金單位,均包括在內,總次達三位數,每次裝檢需兩週之譜,筆者和文慶兄,白天隨裝檢組行動,晚間必須加班處理例行公文,的確是夠累的。

每次裝檢完畢,依各單位成績辦理獎懲,各單位主官基於榮譽和責任,絕大多數能密切配合,認真督導保養管理,接受檢查,成績優良者受到獎勵,但無可諱言的,亦有極少數單位及個人,或因業務過於繁忙,確無暇顧及所保管武器裝備,或因不諳擦拭要領,以致發生些微的瑕疪,且屬無心之過,總隊部盡可能本「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理念辦理。

話雖如此,但負責評分的,是防衛部各特業組派來的檢察官,總隊部毫無影響力與約束力,祗能按各檢察官評分,依既定法規,簽報長官核定,辦理獎懲,獲得獎勵者,是辛苦換來的果實,受到處分的,難免有鬱卒、抱怨情事,承辦單位對此,祗好「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的態度來面對。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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