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地金門史話》戰鬥村警員與民眾任務編組
那時候的民防體系,最高的單位是民防指揮部,指揮官由縣長兼任,警察局長兼任民防副指指官,另設參謀主任一人,由軍事科長兼任,下設人事、運輸、組訓、防諜四科及政訓室等單位。每科設科長一,科員四;政訓設主任一,幹事二人。直屬自衛中隊長由該部第三科科長兼,醫療中隊長由衛生院院長兼,汽車中隊長由公車處兼,餘消防隊中隊長及各中隊副中隊長,政訓指導員,各分隊班長,悉由隊員中優秀隊員充任。各鄉鎮長兼各民防大隊長,警察所長兼副大隊長,大隊部之參謀及政訓指導員由鄉鎮公所幕僚兼,另設警衛防毒二班,及消防技工兩直屬分隊。各行政村里長兼任民防中隊長,副村里長兼任副中隊長,戰鬥村警員為區隊長,其下為分隊長;分隊長從自衛隊員中選擇優秀而且具有動員力的隊員來擔任,鄰長兼任分副分隊長。
就民防動員體系來說,司令官的命令透過民防總隊↓鄉鎮民防大隊↓村里中隊↓戰鬥村警員↓民防隊員。村里中隊,村里長兼任中隊長,但就實際的運作來說,區隊長(戰鬥村警員)實際是執行副村長的指示,接到副村長的命令,再透過鄰長,將命令傳達到每一位隊員。為全面組訓民眾,配合軍隊作戰,全島依作戰需要,將各村落之民防組織劃歸各村落指揮官節制,平時協助鄉鎮長訓練民眾,戰時就地指揮民防部隊。
戰鬥村警員就職稱來說,身分是警員,上級單位是警察所、警察局,必須承辦警察的業務,人事命令、薪餉發放及考績評比皆由警察局來負責辦理。但在「警員」之前加上「戰鬥村」,就已經明白表示警員的工作是因應「戰鬥村」的需要,是為戰鬥任務而設置的,是民防體系的一環,在民防體系中是擔任區隊長。
區隊長(戰鬥村警員)的責任大部分與戰鬥任務有關,戰時他要確實掌握民眾村落自衛戰鬥;要掌握戰況,運用民力機動作戰;強化民防隊員的戰鬥意志,妥善照顧老弱;妥善處理俘虜;掌握一切人力物力,並隨時與村落指揮官保持連繫,明瞭敵情,相互支援。平時則辦理戶口查察,掌握民眾動態;瞭解民眾生活,宣達政府德意;加強民防訓練,築構防禦工事;實施戰備檢查,落實村落戰鬥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