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戰地金門史話》漁民的管理

發布日期:
作者: 董群廉。
點閱率:649
字型大小:

總統蒞臨金門巡視,基於元首的安全,嚴禁漁民出海。楊世英先生回憶說:「有一次總統到金門視察,上級規定:人力舢板可以出海(因在近海作業),機動舢板不能出海。當時成功村有人力舢板,也有機動舢板,命令雖然下達,但百姓可不理會,機動舢板的漁民混雜其中出海。鄰村昔果山的一位老漁民一看成功村的漁民全出海了,心中疑惑上級不是規定不能出海嗎?為何成功村的漁民可以出海呢?恰巧當天該村警員許從心不在,許警員因家中有事,前一天返家未回。於是他私自打開警員抽屜,並自行開具同意出海條出海,全昔果山村的機動漁船也全部出海了。海面出現大批的漁船,馬上被部隊的瞭望哨發覺反映到金防部,這一下可不得了,事情鬧的很大。上級認為不是規定漁民不能出海嗎?為什麼漁民都出海了呢?於是緊急召集民防總隊相關隊職幹部研商對策,股長、科長及安全室主任等全被集合,並被嚴厲斥責。其間詢問命令是否下達?下達又為何不能嚴格執行。後來聽說總統蒞金不久,稍事停留後即返回台灣,是否與此事有關並不得而知。」

事件發生後,上級嚴格查辦,相關人員如成功村的副村長、戰鬥村警員許從心、出海的漁民及管制哨的部隊都受到嚴厲的處分。那位老漁民則被相關單位偵訊了一整夜,最後裁定關了一個星期的禁閉,並且永久吊銷漁民證,不准再出海。

黃平生先生回憶說:「遠海漁船漁民進出港口,由漁民輔導員會同聯檢組負責檢查,出海時聯檢組配合憲兵查驗漁民是否攜帶違規物品出港,當時地區規定不能攜出的物品,如械彈、彈頭、傳單、金門日報:::;返航時,則查驗有無買賣貨品。當時從台灣進口貨品須另行課稅,漁民自行攜帶貨品入港形同走私,不但貨品會被沒入,而且還會被罰,嚴重者會被停止出海,尤其不能攜帶防區規定的管制品,如收音機、漂浮物及籃球等。」

單船出海的禁令至民國七十八年八月才重新檢討修訂,准許人力舢舨一人出海漁撈,如當日漁民未出海時,准予單船出海,與鄰近港口漁船民聯絡,以達漁民作業之意願。

海上作業方面:漁民出返港口須遵守規定時限,不得提前或延後;漁船在海上作業不得超越規定範圍;漁船在海上作業須注意信號連絡,除非特殊重大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犯信號連絡規定。

漁民出港,漁民輔導員要在前一晚向港口衛哨班長預報明早出海的船隻數目,幾點出海,幾點回航,崗哨班長循戰情系統向守備區報告,守備區再向防衛部戰情中心報告。如此,防衛部才會知道明天有幾艘漁船在何海域作業;如果發現不明的船隻,防衛部才會通知守備區注意和監視管理。漁民出返港口須遵守規定時限,楊世英先生回憶說:「出海作業依照規定必須在當天黃昏以前返航,那時分為夏季和冬季,出海和返航的時間都不一樣,主要係依季節晝夜長短能見度不同而規定。」

還有漁船在海上作業不得超越規定範圍,防區因基於軍事安全及要求有效掌握漁民動態,規定小型船隻在東南海域10000公尺以內作業,20噸級以上機動漁船離岸10000公尺以外作業,並可往澎湖附近列島及台灣海峽各海面漁區作業;夜間各類型漁船作業均須距岸5000公尺以外。黃平生先生回憶說:「漁船夜間出海打漁,為防中共船隻矇混我方漁船上岸,衛哨兵發現海上近海有不明的船隻,就會開槍警告並作驅離射擊,所以我方漁船夜間出海打漁,必須離南海岸一萬五千公尺以上(編者:似是五千公尺以上),以免造成我方漁民的傷亡。」

准許漁民晚上出海作業一事,楊世英先生曾參與規劃,他回憶說:「按規定漁船晚上作業必須離岸3000至5000公尺海域作業,但在剛剛開放漁民夜間出海作業實施不久,漁民大都不願離岸太遠作業,而且都很靠近沿岸,結果造成海防部隊的困擾,因為海防部隊是負責第一線的安全守備任務,如果中共漁船矇混其中,乘隙摸黑上岸,將防不勝防。晚上漁民出海作業,因而加重他們的負擔,安全上的顧慮,於是部隊屢屢向上級反映,最後上級責成民防總隊設法解決。」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金沙分銷處
    金門縣金沙鎮官嶼里官澳36號 金沙分銷處地圖
    0933-699-781
  • 金寧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武德新莊118號 金寧分銷處地圖
    0910334484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