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的概念與推動──金門申遺的可行性評估
(二)世界遺產委員會的組成、功能及「申遺」的程序
1.世界遺產委員會的組成
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規定: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設立一個保護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政府間委員會,亦稱「世界遺產委員會」。1976年締約國大會選舉產生了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會由二十一個締約國代表組成,任期為六年,每兩年輪換三分之一成員。委員會的職責是監督︽公約︾的實施,根據締約國的提名確定那些具有突出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與締約國共同監測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決定將名錄中的瀕危遺產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確定世界遺產基金的使用以幫助締約國保護具有突出價值的遺產。
世界遺產委員會每年定期開會,其組成則由二年召開一次的世界遺產條約締約國總會(General Assembly of States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中選出21個委員國(Member of the Committe)。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選三分之ㄧ的委員。從第一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於1977年6月在巴黎開始,至今已有二十七屆的舉辦。每年約有20到40件新增加的世界遺產登錄名單,增加件數每年不一,目前最多的是第24屆的61件,最少的是第13屆的7件。
2000年8月的21個世界遺產委員國有:澳大利亞、加拿大、摩洛哥、馬爾他、厄瓜多爾、貝寧、古巴、(任期至第31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會會期結束,即2001年11月)希臘、辛巴威、芬蘭、匈牙利、墨西哥、韓國、泰國、(任期至第32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會會期結束,即2003年11月)比利時、中國、哥倫比亞、埃及、義大利、葡萄牙、南非、(任期至第33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會會期結束,即2005年11月)。第二十四屆世界遺產委員會由澳大利亞擔任議長國(Vice-Chairpersons),加拿大、厄瓜多爾、芬蘭、摩洛哥、泰國擔任副議長國(Vice-Chairpersons),辛巴威擔任書記處(Repporteur)。第二十四屆世界遺產條約締約國總會(2001年10月30、31日)中,第三十一屆教科文總會(2001年10月15日至11月3日)會期結束時,將改選七個任期屆滿委員國。
最新的組成,即第二十七屆世界遺產委員會的二十一個︽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締約國包括有:阿根廷、比利時、中國、哥倫比亞、埃及、芬蘭、希臘、匈牙利、印度、黎巴嫩、墨西哥、尼日利亞、阿曼、葡萄牙、韓國、俄羅斯、聖路西亞(Saint Lucia)、南非、泰國、英國和津巴布韋。世界遺產委員會第二十八屆會議將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在中國蘇州舉行。
2.世界遺產委員會的功能
在申請登錄世界遺產之際,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提供締約國(State Parties)各種建議及技術協助之需要,對世界遺產保護情形及緊急狀況採取適當回應、管理世界遺產基金、舉辦技術研習會或工作營、更新世界遺產名單及相關資料、舉辦世界遺產推廣活動等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由多種國籍工作人員組成,除所長、副所長以外,分別擔任自然遺產及文化景觀、文化遺產(亞洲、太平洋、非洲、阿拉伯諸國、拉丁美洲、加勒比海諸國、歐洲、北美)、青年世界遺產教育企劃、出版及宣傳、電子網站、世界遺產資訊網絡(WHIN)、媒體企劃等等工作。
為了動員國際社會各方參與世界遺產的保護,1997年世界遺產委員會決定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即每六年各締約國要提交其實施︽公約︾和在本國境內遺產保護狀況的報告。此後,世界遺產委員會決定按地區逐一審議這些定期報告,並確定了委員會審議各地區定期報告的時間表,先後審議了阿拉伯國家和非洲國家已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在剛結束的世遺委員會會議上審議了亞洲及太平洋地區的世界遺產定期報告,大會強烈鼓勵亞太地區成員國以一致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及時採取必要的行動跟進定期報告所列的建議,保護全人類的共同遺產。2004年為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地區審議年,至2005-06年為歐洲及北美洲審議年。
3.瀕臨危機的世界遺產登錄
瀕臨危機之世界遺產名單(List of the World Heritage in Danger)之登錄標準如下,符乎下列任一項即可被登錄:
(1)自然遺產類
a.確認危險,遺產面臨特別確認之緊迫危險,如:
(a)為法律上制定遺產保護的根據且具普遍顯著價值之物種。瀕臨危機之物種或其數量因疾病等自然因素或違法捕獵、違法捕魚等人為因素等而明顯減少者;
(b)由於人類進駐,遺產的大部分因過剩的蓄水池建設、產業開發、農藥及肥料的使用等產業發展、大規模的公共事業、採掘、污染、森林採伐、燃料材的開採等導致遺產的自然美及學術價值遭重大損害者;
(c)由於人類入侵邊界或上游區而威脅到遺產之完整性者;
b.潛在危險,遺產固有特徵面臨可能導致有害影響之威脅
(a)指定地區法制保護狀態之改變;
(b)遺產內或影響遺產範圍內之再移居計劃或開發計劃;
(c)武力紛爭之爆發或可能;
(d)保護管理計劃之欠缺、不適當或未確實執行。
(2)文化遺產類
a.確認危險,遺產面臨特別確認之緊迫危險如:
(a)材質有重大損害者;
(b)構造或裝飾性特徵有重大損害者;
(c)建築或都市計劃之一致性有重大損害者;
(d)都市或地方空間或自然環境有重大損害者;
(e)歷史真實性之嚴重喪失;
(f)文化性意義之嚴重喪失;
b.潛在危險,遺產固有特徵面臨可能導致有害影響之威脅,如:
(a)保護程度降低如遺產法定地位之改變;
(b)保護政策之欠缺;
(c)地區開發計劃所導致之威脅;
(d)都市開發計劃所導致之威脅;
(e)武力紛爭之爆發或可能;
(f)地質、氣象、其他環境因素所導致漸進的改變參考資料。
4.「申遺」程序
申請世界遺產並非一蹴可及或有捷徑可循的過程,申請與審查時間往往需要數年的時間,其準備更是需要長時間的投入。在世界各地的世界遺產,大多由地方政府所主導,因此未來若金門準備「申請」,縣政府的角色是責無旁貸的。
世界遺產委員會,每年定期開會,審查會員國所提出來的世界遺產名單,如果符合條件,則可列名其中(Inscription)。根據傅朝卿教授的整理,列名程序如圖2:
步驟1
締約國:
1.準備一份國境內認為具有「普世性價值」之文化與自然資產的暫時名單。
2.選擇提名至世界遺產的資產
一個國家在簽署公約後,始得成為締約國,並且保證致力於其文化與自然遺產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