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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金歲月》只做了兩件事

發布日期:
作者: 謝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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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赴金門前線工作,是入伍以來僅有的一次出於自願的職務異動。工作單位是金防部第一處,時間自民國六十年十一月至六十二年五月中旬(含任務重疊)。在那五百多個日子裡,經手的卷宗約近兩萬個次,但認真地說起來,只做了兩件事,即修訂防區官兵差假作業規程,和爭取維持現行防區有眷軍官探眷週期的參謀研究。因為,一般的請、銷假作業是不用什麼大腦的。

第一件事,緣起於民國六十一年春初,國防部修頒了一個「國軍官士兵休假條例」。公文到部後,處長許上校要好心切,希望也立即修頒一個差假作業規定,作為「政績」。當時,我仔細研究了國防部的新規定,發現它的意旨在放寬後方官兵的休假規定,至於前線單位,則留有「視任務需要」的彈性空間。我又檢視當時防區裡的差假規定,幾與國防部的新規定毫無抵觸之處。所以,在防區內的休假,根本不是問題。倒是官兵赴台的差假作業規程,值得好好研訂。

說實在話,金防部自成立以迄當時的二十多年中,有關官兵赴台差假作業規定(含解釋、補充及修正的規定),多如牛毛。且因部隊的輪調、人事的更替等因素,使得某些命令、文件,甲單位有,乙單位沒有,乙單位有的,甲單位卻找不到。也有已作廢的規定,某些單位還奉為金科玉律。而最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金防部本身都找不到的有效文件,卻在部隊裡找到了。再者,防區的差假種類較後方多(因與入出境有關),請假要件也各有不同。其中有些又牽涉到情理法三方面,雖然照章審核,但還是有承辦人員縱橫揮灑的空間。另外,地處前線,有眷官兵有個特殊的探眷假,可是,檔案裡卻沒有個別的眷假紀錄,如果各單位有「放水」現象,便容易產生「打爛帳」的情形。還有件重要的事,是逾假事實的認定和逾假原因的釐清與處理,更有待加強,以維軍紀和官兵權益,總之,這是個總結與重建的大工程,不宜大而化之,草率敷衍了事。

基於以上的瞭解與認知,我的想法是:防區的差假作業現況,就像一間零亂的書房,但因使用者已習慣成自然,寫作閱讀或找資料,尚能得心應手。如果貿然無條件的予以收拾一番,表面上是清爽了,實際上比不收拾更糟。所以,暫時維持原狀,並不影響業務的執行。至於修訂工作,當然要積極進行,而且,要把「零缺點」列為新規程的目標,以免在頒行之後,因問題叢生而不得不又左來個「補充」,右來個「修正」,影響整個金防部的聲譽。為此,儘管處長三不五時的催,我只按步就班,先把該作業規程的框架(章節)擬定,並分成「新條文」、「原條文」、「修正理由」三欄。然後,將現行規定分別抄入「原條文」欄,逐修檢討、增刪、修正,變成「新條文」,完成了初稿。

由於是單人作業,且因正常的業務很忙,只能利用晚間或假日來「雕蟲捉虱」,進度較慢。但處長並不十分瞭解其中的複雜性與困難度。有一次,弄得我不得不和他「摃」起來:「要做,就要做好。中校不升都可以(我已佔缺),絕不讓一個不完善的規定發出去,造成朝令夕改的遺憾。」說完,我隨即把那疊厚厚的初稿往他前面一攤,他才「手下留情」。

為使初稿中的「新條文」沒有閉門造車的毛病,常趁各單位人事主管或承辦人前來洽公之便,當面向他們請益,並央請他們「攻錯」。我尤其注意到差假官兵的經驗與感受,因此,也私下向他們請教了許多問題。另外,戰地差假勤務,有其特殊性,如赴台差假官兵的數量,與運輸支援能量有關,更與作戰有關。而未經入出境查驗而離(返)防者,又與保防有關。這就涉及了政戰、作戰與後勤等相關業務單位,又,官兵由台返防,也涉及到台北外島服務處和高雄金馬賓館兩個單位。因為,官兵的逾假事實認定,是根據該兩單位在差假證上所蓋的返防報到的戳記日期為準。對上述各單位的協調,我都是半公半私地,或當面,或電話,分別進行著,得到首肯,才據以修正新擬的條文。如此反覆推求,五度易稿,著實費了不少時間。最後,將全部「新條文」錄出,算是定了稿。

舒口氣,自以為慢工出了細活,沒有問題了。沒想到,軍法組長劉夢雄上校來玩,我很得意地把逾假的懲處規定亮給他看,他笑著說:「老弟,『情節重大者,送軍法論處』,嚇唬嚇唬是可以的,若真的送到我軍法組來,我是要打回票的,因為,軍法中沒有這一條。」我一聽,二話不說,把那個條文砍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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