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的公平性問題
「陸生三法」通過立法後,教育部據以修訂「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並於日前在行政院公報中心預告該辦法草案,按照教育部版本,將來在執行上對於已經取得大陸學歷或現在負笈大陸台生回台灣的工作權、升學權都會造成極大的損害,他們受到的敵視與歧視性待遇,將淪為比陸生還不如的窘境,政府高層可以坐視這種毫無章法的荒謬情況和偏差現象發生嗎?
教育部對大陸學歷認證準備採取不溯及既往,視這項政策啟動前赴大陸就學者為「偷跑」,除了限縮其返台工作權(例如不能取得高中以下教師資格)外,限校並排除中醫學系等類學歷,且合於條件者,學士學歷須再經甄試通過,才發給同等學歷證明,碩博士則以審查論文認證,將造成台生因為赴大陸就學時間的先後而在認證程序上有極大的差異,更與陸生來台就學產生差別待遇,試以碩士研究生招生為例,陸生可以來台逕行報考,大陸台生返台卻要先經過學歷甄試,台生要享有與陸生同等待遇,必須是政策啟動後赴陸就學者,也就是說,最快要四年以後,這種一個辦法三套標準的學歷認證方式不但不合理,而且是公然歧視自己國民的「懲罰性」措施。因此,教育部如果堅持「不溯及既往」,則陸生與台生應一體適用,陸生來台應該與取得大陸學歷的台生同樣經過甄試,才符合公平性。
政府制定政策要有大格局,採認學歷應該有一致性的標準,尤其對自己子民更應有寬闊的胸襟,不應該有歧視的待遇。再說,依照兩岸文化交流的現況,政府絕對有能力建立嚴謹的學歷查驗及查證機制,以大學部來說,可以採取登記審查制與甄試制兩種方式進行,首先,大陸對海外華僑及台、港、澳招生,係透過其教育部所屬的考試院(高校招生辦公室)辦理聯合招生,這是正式入學管道。因此,只要是透過此一管道入學就讀,取得畢業及學歷證書者,備齊相關文件向我方教育部門提出申請認證,經查驗、查證無誤後,應即予承認,便捷又有效率。另者,非經這個入學管道在大陸取得學歷的台生,則按照教育部規劃的甄試方式辦理認證,應該是比較單純、合理的安排。
政府未曾禁止台生赴大陸升學,何來「偷跑」之說?上位者尤應以同理心來看待台生,設想他們拿著一張世界各國都普受承認的學歷證書,回台灣卻要突破層層關卡才能被認可,情何以堪?所以,在「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未定案前,政府高層對於採認大陸台生學歷的政策導向,究竟是要維護他們返台工作或繼續升學的基本權利?或是處處設限,阻撓他們的返鄉之路?允宜從大陸學歷認證政策制定的目的和本質,以及維護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來思考;再從照顧本國子民的角度來說,教育部公告的辦法草案顯然不符公平原則,應該速謀補救措施,讓他們受到合理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