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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良制

發布日期:
作者: 倪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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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香港旅客在台灣殺害女友案,由於台灣與香港之間,並未簽署引渡條例,使得該嫌犯遲遲無法回台受審。因而港府於今年2月提出《逃犯條例》,與《刑事互助條例》草案,針對未與香港簽定引渡條款之國家、地區,提出了移交罪犯的明文規定,卻造成香港舖天蓋地的反送中運動。更由於此運動,挑起台灣熱議的一國兩制問題。且讓我們理性地回歸史事,以策未來;尤其是久已被忘的「一國良制」案。
先談何謂「一國兩制」?此案緣於1980年,鄧小平為因應我中華民國政府,轉進至臺灣後的海峽兩岸關係,透過「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方式,為兩岸政權,提供統一方案。其時,我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遂以「一國良制」回應之。
那什麼是「一國良制」?1991年5月,海基會首任秘書長,陳長文訪問北京時,回應中共國務院副總理吳學謙時,曾就此論述其內涵:「中國的統一,應是兩種制度的選擇、和平的競爭,由兩岸人民,自主選擇較好的制度。」其後,李登輝執政期間,陸委會也於1998年,重申「一國良制」優於「一國兩制」,進而具體表述,良制就是「民主、自由和均富」。馬英九執政期間也曾表示,臺灣從未改變「一國良制」的立場。而倡議一國良制廿餘年的陳長文,更於2017年1月,公開向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喊話,盼能接受以「良制一國」作為兩岸路線:先良制、後一國。
在那段頗具統一共識之歲月中,我中華民國政府,一再重申「一國良制」,優於「一國兩制」,並具體指出:「良制」就是「民主、自由和均富」。陳長文也利用各種場合,呼籲「制度比國家認同重要」;更呼籲台灣內部,超越統獨,以停止政治內耗,並認為考量兩岸現實的公約數,「一國兩制」、「兩國論」,都難以建構兩岸的終局性安定,呼籲兩岸領導人,公開主張一國良制,透過兩岸法治的深化及對話,維繫和平,並追求全人類共同福祉。
時至今日,各種時空環境早已丕變,那到底是何制較優?其實二分法在學理上是有其迷失處的,且借用魯道夫(Lloyd I. Rudolph and Suzanne Hoeber Rudolph)夫婦的研究案例說明之。據他們夫婦研究印度的結果發現:傳統與現代之間具有非常複雜之因果,不僅傳統中涵有現代性的因子;現代性的本身也決非全屬現代,內中不乏是脫胎於傳統的成份,甘地便是最善於運用傳統的人物;好一個甘地便是最善於運用傳統的人物之說明。這不正是「萬古長空,一朝風月」之禪意?這不正是深思此議「一國良制」之堂奧?
行文至此,不禁讓我們想起1987年10月,蔣經國接受《亞洲華爾街日報》專訪時,曾引用「一國良制」以應:「國家統一是中華民國政府,一貫努力以赴的目標。這個目標的達成,必須植基於一個重要的前提,即中國大陸必須根除共產主義,實施自由、民主、均富的三民主義制度。唯有如此,國家統一的目標才能實現。」從另個角度言,此話豈止是僅於歷史話語?且供志者深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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