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苦害人害己?
前不久,蘭寧颱風掃過北台灣,幸天佑寶島,未傳出什麼災情。反倒是有一個「不知輕重」的年輕人,意外成了颱風過境的「受害者」。這位熱愛水上運動的大學畢業生,眼看颱風天風大浪高,正是玩衝浪最刺激最具挑戰性的時刻,不顧海岸巡邏人員的勸阻與警告,仍舊冒險下海。颱風天執意從事危險性戶外活動的代價是:上得岸來,吃下一張二十五萬元罰單!縱使這位老兄一臉不情願,還不斷喊冤說自己根本沒聽到警告聲云云,但巡邏單位全程均有蒐證,由不得他狡辯,只顧自己爽而不考慮其他,結果是跟自己的荷包過不去。
喜歡從事什麼樣的戶外休閒運動,本來是個人的自由,誰也無權干涉。但在惡劣天候或險峻環境下,不思及潛在危險仍執意上山下海,所牽涉的就不只是個人的自由而已了。回顧過去,每逢颱風天,任憑天候如何險惡,也不管有關單位如何苦口婆心奉勸民眾注意自身安全,勿前往警戒區域從事戶外活動,總是有少數「白目」的人或登山、或海釣、或戲水,每每不幸發生意外,便得動用直昇機、巡邏艇及救難人員協助脫險。雖說人命關天,焉能見死不救?但為了救這些「自找麻煩者」,耗費龐大的社會資源,更讓救難人員被迫跟著涉險,徒增正常救災工作之外的負擔,這難道應該嗎?
凡事有輕重緩急之分,颱風來襲首應注意人身安全,玩樂這等非必要的事兒,還是能免則免吧!除了警消人員與新聞工作者等少數因工作需要,即使在颱風天仍必須堅守崗位的特殊情況,一般人實在沒啥正當理由以身涉險。因為職責所在而冒險,值得體諒,但只為了一時的痛快而涉險,還得勞動他人捨命相救,就有點不可原諒了。祭出重罰或許令當事人很不服氣,然而較諸可能付出的龐大社會資源,這樣的教訓與代價算是相當輕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