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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廢

發布日期:
作者: 楊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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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廢最近又沸沸揚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死刑釋憲案已在4月23日於憲法法庭開庭辯論,最快7月下旬對死刑是否違憲做出解釋。死刑存廢存在民意與政治拉拒,大法官作為憲法仲裁者,卻也捲入紛爭中,作為憲法守護神確實不妥。
廢除死刑與否,20多年來在台灣一直是高度敏感且爭議的話題,被認為是歷屆總統施政的一大難題。台灣多次民調顯示出主流民意反對「廢死」,但國際與人權團體倡議「廢死」的活動一直未曾停歇。
台灣已4年未執行死刑,但在憲法法庭開啟這次討論前夕,法務部4月16日發佈七點聲明,表示反對廢除死刑制度,稱該制度由立法、行政形成共識,而非大法官所屬的司法權決定。聲明強調,死刑議題具有高度爭議性,在台灣社會尚未有共識情形下,大法官若在此刻宣告死刑制度違憲,可能引發激烈社會對立及衝突,呼籲憲法法庭應將解釋「後果評估」納入考量。
死刑是國家基於法律所被賦予的權力,剝奪被判處死刑者的生命的刑罰制度,使被判處死刑者死亡。主張廢除死刑者常以「死刑是殘忍的刑罰制度」、「生命權不可回復」、「死刑冤獄造成的問題比其他刑罰的冤獄嚴重許多」及「死刑對殺人缺乏更強嚇阻效果」等人權的理由,主張廢除死刑;然而,亦有許多支持死刑對殺人有更強嚇阻效果的犯罪研究與統計數據持續出現,包括一些主張廢除死刑者的量化數據,都有高達八成民意反對廢除死刑。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461條規定「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
刑事訴訟法第462條規定「死刑,於監獄內執行之。」;監獄行刑法第90條規定「死刑用藥劑注射或槍斃」,執行死刑規則第2條亦規定:「執行死刑,用藥劑注射或槍斃」。台灣並不曾用藥劑注射執行死刑,都是用槍斃方式,原本行刑應秘密為之,但因法律規定要令到三日內執行,所以媒體記者都可算准那天會行刑,像知名的竹聯殺手劉煥榮要行刑時,北所外不知有多少攝影記者盤據高樓,還拍到他高喊「中華民國萬歲」的鏡頭;最近電影《周處除三害》,阮經天被槍決的場景,也都是模仿來的。
民國78、79年郝柏村擔任行政院長時,號稱「治安內閣」,那兩年執行槍決的人樓高達69、78人,我記得當年我在跑最高法院,幾乎每星期都有死刑定讞的案件,記憶猶新常看到有計程車司機被判死刑,原因都是劫財財色,另外就是擄人勒贖或殺害直系血親等罪名,這些行為在當年都是唯一死刑。
後來因為「廢死聯盟」等人權團體的呼籲和抗爭,死刑案件逐年下降,每年都在十件左右,陳水扁當總統時那四年降為零,馬英九擔任總統時,2010年法務部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時任法務部長王清峰公開表示不願執行死刑,引發爭議後下台;接任的曾勇夫恢復死刑執行,任內槍決21名死刑犯,續任的羅瑩雪任內槍決了12名。
2016年第3次政黨輪替,蔡英文總統上台後,民進黨政府曾暫停執行死刑2年,但2018年又重啟死刑執行。總計蔡英文當總統的8年裡只槍決3人。都用釋憲的理由讓那些監獄裡的死刑犯一年拖過一年,有好多位甚至死刑定讞都十幾年還未執行。
我在時報週刊任職時,曾策劃一個大型的死刑專題,連作四期,親身至台北看守所及花蓮看守所訪問死刑犯,實地了解死刑犯是否願「以終身監禁」作為替代死刑執行,結果我訪問的死刑犯裡,只有一位願意接受,其他的都認為與其看不到希望,還不如槍斃了事。廢死團體要求廢死,可惜死刑犯卻不賣帳,真的很諷刺。
目前我國的法律已經沒有絕對死刑(唯一死刑)的犯罪,但是仍然存在有50條相對死刑的犯罪,已經給了法官很寬的裁量權,近幾年幾乎沒有判死刑的,那些死刑犯都是過去長期留下來的,既然已經三審定讞,本就該依法執行死刑,但是負責執法的法務部,卻因政治因素以知法玩法手段不執行,實有瀆職之嫌。
大法官欲以釋憲方式來解決爭議,但誠如立委羅智強批判的「庭兩造辯論時,卻連最基本的『法官不語』都做不到,毫不避諱地展現廢死心證。民主政治就是民意政治,也是憲法的基本精神。大法官如此不屑民意,想要與民意對幹,難道自以為是上帝?即使要廢除死刑,也應該由有民意基礎的國會來決定。不能讓大法官的『司法過動』,變成無人制衡的『憲政怪獸』。」因為釋憲的效力高過法律,立法院將被逼修法,變成指導立法,也難怪立法院藍委要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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