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地區家長與師長應加強青少年法治教育觀念
99年11月12日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喻文玟、張弘昌等連線報導:「女大生打賭喝高粱猝死,5位金門籍同學被起訴」。其新聞主要內容如下:東海大學日文系女生賴宣諭,在97年11月14日深夜和五位金門來台就讀的學生打賭「只要一口氣喝完一瓶高粱,就可得六百元」,不料賴女喝下三分之二瓶後猝死,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在99年11月11日依過失致死起訴在場的五名學生。承辦檢察官認為,五名學生中帶頭的陳姓男生,都受過高等教育,應有判斷能力,濃度58度的高粱酒,酒量再好的人都不易入口,何況是讓從未飲過烈酒的賴女喝完一整瓶。且五人見賴女嚴重酒醉,卻任由她獨自回宿舍造成猝死,因此起訴他們。但五人在應訊時表示,因男生不能進女生宿舍,才讓賴女獨自走進宿舍。
起訴書同時指出,22歲賴宣諭和就讀東海大學的陳姓男同學因參加東海田徑隊而結識。當天深夜陳姓同學約了四名金門籍同鄉,和賴女約在東海大學學生宿舍前見面。賴宣諭和陳等人淺酌高粱後,賴宣諭誇口酒味平淡,眾人因此起鬨,打賭說賴女若能喝光整瓶高粱酒,可得賭金六百元。賴女同意,一口氣喝掉三分之二瓶,臉色開始發白、站不穩,陳等人拿了六百元給賴女,就讓賴女獨自返回女生宿舍,結果賴女趴睡在書桌前猝死。事後才知賴女的酒精濃度高達三點二毫克,引發心肺衰竭死亡。
由於涉案五名學生從意外發生後,迄今尚未和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死者的媽媽劉碧瓊女士於99年6月間正式提告,並提附帶民事賠償,但陳姓同學等人父母親都在金門,當時沒有出席調解,因此談判破裂,死者家屬不肯原諒,檢察官因此不能給予緩起訴處分。
由於該件刑事起訴案件,密切關係到五位金門籍年輕人的學業前途,尤其五位當事人之家長更不能掉以輕心,應立即聯合聘請富有民刑事經驗律師,馬上協助當事人作最有利於當事人的答辯與辯護,因為五位當事人在意外事件過程中,不僅沒有絲毫犯罪意圖,只因一時言行疏失與起鬨,才造成女同學不幸身故。
此外,本起訴案之關鍵因素,除了檢察官依法應予偵辦外,主要還在於不幸身故同學家長的訴求,兩造雙方亟需要有對話與製造庭上和解的機會。目前本起訴案檢察官是以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之條文起訴五位當事人,起訴書內容描述語氣與刑度主張等訴求,均將影響日後法官之判決,被起訴五位當事人及其家長不可不謹慎以對。
依據刑法第22章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之定義為:「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此罪之要點是「致人於死」而不是直接殺人的行為,其他的殺人罪行,法院應以「加工自殺罪」,「母殺嬰兒罪」,「義憤殺人罪」,「普通殺人罪」或「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定罪。「過失」一詞的解釋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因此此罪不需要證明犯罪意圖,只需證明過失之存在。
本起訴案或可參考95年7月19日「玻璃娃娃案」之判決文:台北市景文高中二年級生顏旭男患有成骨不全症,骨骼遇到輕微的撞擊會骨折,俗稱「玻璃娃娃」。顏旭男不需參與體育課,在民國89年9月13日,因為天雨,體育課進行地方更變,顏旭男表示亦欲前往,於是同級陳氏學生揹顏旭男前住。可是,陳氏在天雨下摔倒,顏旭男骨折不治死亡。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定陳氏過失致死事實,但犯罪時因未成年,裁定交付家長嚴加管教。在最高法院將該案發回後,台灣高等法院於95年7月19日對該案再次做出判決(95年上更(一)字433號判決),認定陳易靖已盡心盡力,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