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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家屬仍需教育

發布日期:
作者: 林沐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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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未來經兩名醫師認定無法治癒的末期病人,只要出具本人意願書,或一名家屬同意書,可以放棄無效醫療,讓病患有尊嚴的結束生命,這個立意非常好,我也願意在健保卡上加註,若遭逢無法治癒重大傷病時,願意接受緩解性、支持性醫療照護,及不接受施行心肺復甦術,讓我有尊嚴的離開,不要造成生、瀕死兩方的痛苦,但是我不知道怎樣才能做這樣的附註,政府是否也該推廣這樣的觀念?讓我們知道去那裏可以做這樣的簽署?
 週遭有些人的長輩有這樣的經驗,同事母親變成植物人在安養院,護理人員每天用奶粉注入管子裏維持生命,她看了很不忍心,她說如果能夠選擇,最好不要這樣,只是中國人孝道觀念根深柢固,即使病患家屬中有人願意這樣做,除非全家已達成共識,否則還是要背負著其他家屬不諒解的包袱,三十年前外子母親中風,最後昏迷,在醫院裏,每天要耗費不少,拖垮家庭經濟,他當機立斷放棄急救,可是事後他父親說是他同意拔管的而有點怪罪,所以即使一人同意,而其他人仍不死心想要繼續急救時,類似這樣的狀況還會發生,所以病患家屬仍需教育及溝通。
不過也有人把重症者當做申請外勞的工具,住對面鄰居,因家中有重症病患,時常聽到救護車聲音,後來請了一位外籍看護,就比較少聽到,偶而會看到外籍看護推這位已經插著鼻胃管,完全沒知覺的鄰居出來曬曬太陽,心裏還想這家人還蠻孝順的,還會特地請看護來照顧病患,原來不是那麼回事。
 下午救護車又來了,一群婆婆媽媽出來湊熱鬧,聽到雜貨店老闆娘高分貝的說,外籍看護要回去了,所以把患者送到醫院照顧,我這才想到原來他們把病患當做申請外籍看護的工具,這個看護其實很少看到她在照顧患者,倒是一大早就看到她在幫這家人洗洗刷刷的,假日更是棉被衣服的曬,這家人把看護當成傭人在使用,而他們因為有這位重症者才有資格申請,等到外籍看護不在,他們認為照顧病人是醫院的責任,又把病人丟回醫院,病人一點尊嚴都沒有,他的子孫這個行徑實在讓人搖頭。
看到這種情形,雖然有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其實病人這時候已經完全無知覺,碰到不肖的子孫,恐怕連病人最後的尊嚴都被剝奪,所以如果是透過這樣的方式申請外籍看護,政府相關單位是否該追蹤是真的在照顧病人?還是當傭人超時的使用?尤其在長期照護即將開始實施時必須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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