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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島北路顛簸之我見

發布日期:
作者: 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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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環島北路回填不實,道路顛簸一事,從去年炒到今年,倏忽十個月有餘,民眾怨聲載道,網友留言板批翻天,李縣長多次在會議上,公開要求相關單位儘速解決:但,路就是修不好!承辦單位就是不動如山,何謂?其實這中間牽涉的公務員本位文化、「奉公守法」文化、趨吉避凶文化,不可謂不大,實在值得專文探討!

路面破損何由來

據報載,環島北路回填不實,道路顛簸之原由乃肇於計畫從金門高中到高陽路口的環島北路路面改善工程,預算經費約四千萬元,規劃工期五十五個日曆天,原本打算配合九十三年的世界島嶼會議完工,因此在初步規劃出爐後,即告知台電與中華電信儘速配合埋設管線,兩單位也在九十三年八、九月間完成管線工程。該案九十三年九月八日第二次招標時,共有三家廠商投標,其中低於底價八折的最低標A廠商,以及次低標的B廠商,當時的負責人分別是議員及其女兒,價錢最高且超過底價的C廠商則在開標後、決標前提出異議,質疑兩家廠商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招標機關在異議解釋時說明表示,議員僅有行政監督權,且係合議制,應無「利益迴避」問題。C廠商對這樣的答覆並不滿意,堅持向公程會提起申訴,全案在進入申訴階段後,延宕迄今懸而未決。案經法務部於去年十一月十六日函示,認為縣議員依法監督縣政府預算及施政作為,縣府即為「受監督之機關」,因此,縣議員本人或其女兒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依法不得與縣政府為買賣、租賃及承攬等交易行為」。公程會也在「審議判斷書」中說明,該案決標前被「保留」的兩家廠商應為「不合格標」,應不予決標,後續決標程序,應依採購法「另為適法之處置」。

事件本就該至此告一段落,奈何有關單位「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對於公程會的「另為適法之處置」語意大表疑慮,為求慎重起見,已於「兩週前」再函請釋意,大有「此恨綿綿無絕期」之勢!

小民車顛奈何天

花了這麼多的篇幅敘明事件的原委,旨在讓讀者了解整件案子的始末,方便理解筆者後敘的小門、小檻!

首先,先談談議員及其子女承包公共工程的合法性。各位讀者或記性不差,去年底金沙鎮環島北路高坑至沙美路段,疑因施工不當,以及承商未做好安全防護設施,導致連續兩起車禍發生,其中一名五十四歲的黃姓民眾緊急後送台灣救治,而六十五歲的許姓婦人則不幸喪命,許姓婦人家屬還因此前往縣議會下跪陳情。斯時的營造商資格不也和此案類同?若依法務部去年十一月十六日之函釋意旨,難脫是承辦機關違法在先,民眾倒楣在後,按理,公部門應主動聯繫家屬,申請國賠囉!

奉公守法莫可奈

再者,函文上級主管機關函查適法性,本就是機關最保險、合理、正常的作業程序,民眾若因此罪於有關單位怠忽職守,實失之偏頗。然則,要是所有的公共工程爭議都只用函詢、覆查來解決,要那麼多的基層公務員何用?依據政府採購法立法之意旨,旨在維護公共工程的公平交易及發包機制,甚至更大程度的授予單位主官、地方首長行政裁量權利,只是所有戮力為公的公僕們,未必曉得怎麼利用。

在一次採購法的研習會上,有學員向身兼工程會官員的講師反映:「採購法簡直是世紀惡法,不但易陷基層公務員於罪,對主官管更是不小的精神負擔。」記得當時官員苦笑的說:「『採購法』律定的是一個公平競爭的平台,公平與否,存乎人心!」官員講得很含蓄,卻激發了筆者一探究竟的意圖。

誠然,目前在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網站上,相關的採購法規多如牛毛,筆者即不收鐘點費,相關細節,還請讀者自行上網參酌。有趣的是,公程會的網站上掛有歷年來全國各採購單位、機關申請函釋的解釋函文,單就類別分,就洋洋灑灑的不下百類,再細瞧內項,恐怕已逾萬條。公程會此舉的目的就在讓下屬的採購機關、單位,可以依解釋函令的精神,揣度類同個案的適用情形,甚至還開放了「解惑」的電郵信箱,簡言之,就是要大家「別再函來文往,別再問了!」每年定期的意見回饋及反映,已足讓採購法規有適度的修訂,但基層公務人員的心態都一樣,多問一次,不會錯吧!這就是環島北路至今顛簸難行的主因。奉公者,不會出錯,守法者,何罪之有?於是乎,任賢明如李縣長一再的諄諄面訓,民眾一再的怨聲載道,在主管機關未具體函覆前,一切無解!車顛壞了,是你家的事;人跌跤了,是你不小心。吾等一切奉公守法,何錯之有?

民眾福祉應優先

現在就來談談「法」的定義。法者,國之綱要,社會秩序之所繫,道德倫常之所依。「法」存在的目的,即在約束眾人規範守禮的為,不違公序良俗的生活,然則,「法」若不為民而立,為民眾福祉而生,存在又有什麼意義?誠然,公務人員依法行政是他的天職,事事請示是職場倫常,然而,民眾的權益孰來維護?以此條不長不短的公共道路而言,縣府及其下屬機關、單位,一年之間不知道要修建多少條。記憶中,前次此路段新聞見報時,亦是縣長勉訓有關單位,言能體恤有關單位依法行政之難處,但民眾的問題亦要設法儘快解決。當時承辦機關官員稱:「公程會釋函已經送達,近期即可從新發包施工。」然而,個把月過去了,不但看不到環島北路動工的跡象,卻又衍生出了對公程會函文中「應依採購法另為適法之處置」語意不詳的憂慮,再發個函問清楚,以保周全。這就是現今「依法行政」的態度?這就是以民意為依歸的現代化政府?

記得於任職機關時,每每常接到上級主管機關的「老豬哥」書函,上書:「請貴單位本於職權,依法審慎辦理!」那時初接業務,不了這段話是何含義,待請教前輩後,給了我一個詭異的笑臉,然後說:「這是說,他原則同意,但出了事,你負責!」這就是盛行於公務界的推託文化,想亦不獨筆者個人有經驗。如依有關單位的操作模式,是否還該回文請教「本於職權」、「依法」、「審慎辦理」意謂何意?那案子要拖到何年那月才有個終期?斯時,筆者毅然簽結的作為,同事稱是勇敢過了頭,多寫幾個字,多費時間,薪水既不會減少,又可不損自身,何樂不為?那時僅單純的想,承辦人也該有點自主意見及風骨吧!縱然,此作為未必見容於組織體系,但至少吾人有以「省點氣力」為念,直面民眾之福祉,又當何解?

衙門作風宜更迭

另則,有關單位的補救方式亦十分有趣。面對道路破損嚴重的事實,先是委請縣屬的「養護工程所」針對破損嚴重路面進行補實,既然道路改善工程因有爭議無法決標,且並非委請其他廠商施工,亦無圖利承商未辦驗收等情事,這項臨時的權宜措施應無疑義。不料仍引起外界「圖利廠商」質疑,是以不得不急踩煞車。

這起小事件的癥結在於,既然有關單位已認定委請縣屬養護工程所修補破損嚴重路面「無圖利承商未辦驗收」等情事,為何還屈服於外界「圖利廠商」的質疑?基此,是否又該函文公程會請求釋意?那地方政府的法務人員、法律顧問擺著何用?行政單位若不能堅持行政前的法源依據無漏失,事後又怎會懼於外界的質疑?地區部分公務員似懂法,卻不知法,更不會用法的窘態表露無遺!

國家公務員俱皆經由國家考試拔擢出來的優秀人才,不管以前戰地政務時期的公務員晉用標準為何,現在地區之公職人員,就算沒經過高普特考的洗禮,好歹也在機關單位歷練了數十載,若說採購人員不解行政程序,不曉工程招、發、施、監、驗各階段的小門、小檻,法條律令,委實難以服眾。時代在變,公務員的心態,應該也要跟著變。在電子化政府的時代裡,跟得上時代的潮流,吸取各階層、各單位的行政長處,交流彼此的行政心得,增進行政技巧,累積行政經驗,養成行政魄力與勇氣,更是理所當然。公部門的行政魄力不表現在無謂的勇氣,而是面對法理的堅持與行政前的充分認知;憂民之先,設身處地的思索公共利益的出路,才是現代公務員所應有的謀生技能。推拖拉的本事,常見於廠商對於驗交單位的戲碼,如今機關單位卻情願棄守陣地,陷於彼佈的迷思,不啻咄咄怪事?

事前計劃要周全

地區道路工程的施建,通常都會牽涉到許多的府外單位,例如:此工程案當初即在配合台電及中華電信的管線工程施作,於今道路改善工程案懸而未決,自然有理追究當初管線單位在施工後的路面復原不良。相關單位甚還強調:「『未來』管線單位再有復原不良等類似狀況,將依『今年年初』修正通過的市區道路條例,祭出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有趣的是,既已知管線單位路面復原情形不良,當屬「現行犯」,為什麼要在「未來」再依法連續處罰?而且,不同工程單位的配合本屬不易,又難周全,權責機關既有訂立「市區道路條例」之責,為何到「今年年初」才體察出行政罰的重要性?是機關讓政府的權益睡著了?還是根本漠視人民的權益,意圖導民於無謂的「文書函查」浩劫!?

報載,李縣長在日昨的縣務會議中,特別針對這項延宕已久的工程案,要求有關單位儘速處理,還給用路人一條平坦、安全的道路。李縣長也批評,地區道路工程品質不佳,業管部門應該多下鄉實地勘察,不能被廠商牽著鼻子走,否則完工後往往「三不像」,更將招致民眾批評。大哉斯言!顯然李縣長也深知箇中的癥結所在,期勉部屬理該有所作為,只是下屬官員「賢達」如是,是否能善體縣長的苦心,早日思索出解決之道,就不可得知了!

在這之前,民眾車行依舊得享受在「馬路騎馬」的快感與無奈,為了成就衙門的「奉公守法」,忍度公文書的魚雁往返,「共體時艱」成了對鄉親們最沈重的呼籲!

結語

為文旨在疏解積鬱情緒,或不同意者有之,獲罪者有之,但絕非故作尖刻抨擊,圖謀一己之快。剴切的說,有關單位的行政方向錯了,因為它沒有把握工程施建的真正目的。工程施建的目的,如僅在釐清行政單位與廠商的權責關係,此舉當為;但如若是在改善民眾用路安全,增進生活環境品質,便應以「儘速完工,早日解民於困」為最高行政原則,而不在以如何規避單位、個人的行政責任、風險為念!

從一則小小的新聞報導,就可觀諸地區「部分」公部門的推託心態及作為,套句俚語,「實在是,有夠譀古[\ham\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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