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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糾紛金門各界辦理調解委員會調解實務研習紀要

發布日期:
作者: 楊清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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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金門縣政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與檢察署,共同聯合策劃為金門縣百餘位調解委員,假金門縣政府會議室,舉辦調解實務研習,以增進調解委員的調解知能、提升調解效率、增加成案率,並凝聚調解委員的向心力,意義重大,影響勢必深遠,值得肯定與讚揚。

透過調解解決紛爭是今日社會的重要趨勢,亦即發生糾紛時,兩造當事人不必採取法律途徑,不必以強硬手段或暴力的方式解決問題,而是透過調解委員會幫忙「擺平」,以最冷靜的態度,最少的社會成本,最和平的方式解決紛爭。金門地方法院院長陳中和說:「調解是利用最簡單的方法來達到平息紛爭的最圓滿目的。」楊忠全副縣長比喻:調解委員是地方上的「舅舅」,因為以前金門如有兄弟爭產、發生糾紛擺不平時,請舅舅出面仲裁,大家都不敢有意見。劉檢察長家芳讚揚,調解委員德高望重的長老,是地方的意見領袖,一言九鼎,可見各界長官對調解委員的器重與重托。身為調解委員的我們更應該要健全自己,才不辜負各界的期望與民眾的付託。

這次調解實務研習有兩大主題,一是由金門地方法院法官林慶郎談「調解法律事務」,二是由彰化地方法院院長蘇鳴東主講的「調解委員應有的素養與案例分析」,兩位專家所講的主題內容充實、演說精采,令我們獲益良多。最後由陳院長主持綜合座談,聽取各委員的意見。

據蘇院長對台灣案件調查資料的報告,調解案件以車禍佔首位,離婚居其次,金門情況也是如此。因為金門人生活富足,家家大多有車,車多肇事率自然就多了;另外金門民風原本淳樸,離婚率幾乎是零,但是現在因為人口流動快速,長期在外工作,社會結構複雜等因素,加上外籍通婚,離婚率自然也上升了,調解委員會不但要調解糾紛,還肩負著教育的功能,調解委員不但要能看清楚事件的全貌,還要能分析問題,解決難題。

林法官說,金門地方法院有很多訴訟案因為證據不易取得,無法確定,後來經調解委員調解,很快就解決了,對法院與當事人真是裨益至大。他介紹調解的種類,有鄉鎮公所調解與地方法院調解,有當事人自行申請調解的任意調解,也有法院交代調解的強制調解,總是希望能夠減少法官處理的案件,減輕法官的工作負擔,最主要目的是「和平、理性、快速有效」的為民眾解決紛爭。

林法官特別強調,調解同意案件時,其內容一定要填寫明確、清楚與具體,才不至於往後發生後遺症。但是違反公序良俗,例如幫人調解賭債、毒品買賣的價格、保證大陸妻不會再跑回大陸……這些問題縱使調解成立,法院也不可能核准備查。

蘇鳴東院長說,民國五十二年大學畢業,就曾在金門中學教過國文,現任的蔡是民參議就是他當年的學生;舊地重遊,看見高足的成就讓他很高興,他說他是院長兼調解委員,包辦院內的調解案件,這是他的興趣,也深深的體會到能夠幫助當事人解決痛苦與壓力,的確是一件很愉快的事,可謂功德無量。

法官判案因案件多、判案困難,雖然很公正公平的判決,但總會造成當事人的不服再上訴,浪費寶貴的時間與社會的資源,也增加當事人雙方痛苦的精神壓力,如是調解成立,兩造都同意,就一了了之,不會再生枝節,所以司法院已開始重視調解的效果與重要性,今後訴訟案案件在五十萬以下的罰責,法官可先打電話請兩造當事人進行調解,如不成立再起訴。

調解業務既然如此被重視,身為調解委員應有何種素養?茲就蘇院長所講的多年實務經驗,整理歸納以下幾點與各位分享:

││必須要有為當事人解決紛爭的誠意與決心:要了解當事人因紛爭尚未解決,深受民事、刑事雙重壓力的憂苦,我們應拿出耐性,竭盡心力不厭其煩,為其排紛解難,解決紛爭,但是要能順利解決成功,我們必須事先有周詳充分的準備,譬如對案子的深入了解與該案相關的法律規定,才能順利的調解成功。

││必須要有充實專業的能力:調解案件,面對的是法律事件,原則上應適用於法律來解決問題,不可以憑常識來調解,更無所謂道義責任,這是今日社會常發生的現象。譬如一位年輕人騎機車與一位有錢的老闆開車相撞,不管是不是年輕人開快車,家屬總是要向開汽車的老闆索賠,則調解委員應要重視肇事的法律責任歸屬,不可同情年輕人、按常識判斷大車小車相撞,就一定是大車的錯、或因老闆有錢,道義上就應賠錢,這樣的調解就有失公平。

││必須展現調解適宜的態度與成熟的人格修養:調解委員立場要公正、態度要誠懇、要兼顧兩方面的權利,不偏不倚,說話要得體、談吐要文雅,如此才能獲得雙方的信賴,同時要用耳、眼、心傾聽雙方的陳述以示尊重,讓雙方協商,不可過早提出自己的意見,如提出意見,一定要強調此非判決,只是提供雙方參考而已,切忌強勢、咄咄逼人、勉強當事人接受和解條件。

││必須努力達成公平的調解,圓滿解決問題:和解的條件原則上只要雙方談妥即可,但最好能兼顧和解條件,在法律上大致是公平公正的,避免讓不懂法律的當事人吃虧太多。同時一旦調解成立,雙方簽名前,應提醒雙方不可後悔,對於對方同意賠償的金額,除非申請人信得過對方,否則應要另訂日期,於相對人履行條件時,再寫調解筆錄比較妥當。

││必須不斷的累積經驗,熟稔調解技巧:當雙方各持己見相持不下時,要能適時提出折衷方案,認為相對人願意賠償的金額已相當時,可技巧的請相對人暫時外出,再私下曉諭聲請人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往往可促成調解。如相對人實無財產,經濟困難,無力滿足聲請人之求償,可勸聲請人基於現實之考量,不妨考慮接受,因為再少,總比一份白紙黑字的判決好。

││要有通情達理、悲天憫人的人文素養:如遇相對人之請求讓步,超過其權限時,不宜苛責,可委婉拜託其打電話請示。相對人若家境特殊,經濟確實困難,無力賠償對方,而對方經濟狀況亦不佳,堅持相對人賠償時,可請保險公司幫忙,或設法協助其解決,力求成立調解。

最後借用︽調解技巧︾一書,作者江仲有律師的一段話,作為本文的結束:「訴訟是需要按著法庭指定的規條及模式來進行,爭議人須按照法條上所訂定的規條,在指定時間內,遞交有關文件,披露有關證據。而調解方式沒有這些硬性規條,亦沒有審訊程序,只會有很寬鬆的發言程序。爭議人是容許說出他們的觀點與角度,及宣洩他們的感受而不會受到限制。調解與訴訟最大不同之處,就是沒有任何特定模式或規格進行。爭議人在很多時候與調解員坐在一起。在調解進行過程中,氣氛是十分輕鬆,爭議人可以直接稱呼對方。而爭議人在訴訟進行中,則須要遵守法庭上指定的禮儀,否則便會被視為藐視法庭而獲罪。」金門祖先曾留下一句警語:「官司(訴訟)那也打的,屎也吃的」,可見祖先告戒子弟切勿興訟,所以萬一與人發生糾紛,還是申請調解,和諧解決問題最好。(作者為金門地方法院調解委員會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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