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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與醫療資源兩者宜相輔為用

發布日期:
作者: 王世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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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育訓練並非通用萬靈丹藥特殊教育尤須仰賴醫療相關資源的配合─

  啟智學校的招生對象歷經二、三十年的摸索、更迭與變革,從以往單純的智能障礙到目前招生對象涵蓋各類的身心障礙,諸如智能障礙、情緒障礙、腦性麻痺、肌肉萎縮症、自閉症、唐氏症、精神障礙及多重障礙等,由於障礙類別種類多樣、性質複雜,因此在教育的難度上提高了!需要個別化指導的需求也更加殷切了!但囿於行政資源欠缺與特殊教育牽涉到甚多專業的整合,所以面對特殊個案通常採取較為保守的態勢,但是特殊個案的行為問題或攻擊行為卻經常困擾著啟智學校!身為身心障礙孩童的父母,對於障礙兒童也由於多年照顧而心力交瘁,再加上專業知能不是很充足,往往只能善盡撫育之責,在教育方面也大都只能仰賴有專業人員的啟智學校。而家長面對學校的教育,有的是積極參與,瞭解學校的校務與孩子的學習情況;有的是鮮少聞問,關懷度不足,有的是努力與學校作良性的親師溝通,充分配合學校的教育,並適時正向的幫助孩子成長,而有的卻將所有的教育責任歸咎於學校,自己彷彿置身於事外,一旦孩子發生狀況,基於「愛子心切」的心情,恐一味責怪學校。對於家長們的種種心態,站在學校的立場也大都能體諒與尊重並適時做說明,畢竟秉持「有教無類」、「因材施教」的精神是啟智學校責無旁貸的責任。

「醫療的結束,是特殊教育的開始」,而且「特殊教育的實施,需要醫療相關資源的配合」,身心障礙學生在接受特殊教育的過程中,如果牽涉到個案的問題是由病理性因素所造成的,則須醫療專業的積極介入與配合,才能對身心障礙學生有所助益。學校是教育訓練單位,非治病的醫療機構;也就是說,學校教育並非通用的萬靈丹藥,對於一些身心障礙學生其行為問題的發生若是由病理性因素所造成者,則須先行仰賴醫療,才有改善其行為的可能。若僅靠學校實施個別化教育,企盼提升其生活照護知能,則其成效往往因為問題行為的發生與干擾而大打折扣或成效不彰,此外,病理性因素所造成的行為問題,甚至會侵害同儕的受教權利,如果又因病情惡化侵害同儕的身體,更是嚴重侵犯了同學的人身權,這些都不是我們願意看到的,但是,卻是啟智學校實際發生的案例與需要面對的問題。

啟智學校並非醫療機構,學校各專業人員均不具有專業的醫療診斷與治療行為的資格與能力,因此,對於病理性因素所造成的情緒問題、攻擊行為、問題行為或因精神異常所造成的偏異行為,在缺乏醫療專業資源整合的協助下,恐常無法提出具體可行的改善策略,甚至只能採取消極的預防或無計可施的措施。深究其原因,畢竟學校教師只是教育人員,對病情的控管,已脫離了教育範疇;而滲雜了教育人員不具備的醫療知能,所以,學校老師面對病理性因素所造成的困擾問題,也常允滿無力感與挫折感,這凸顯了現階段啟智學校並無隨著特殊教育環境生態的丕變與招生對象的更迭而作適時的調整與適當的修正,以更積極的作為整合身心障礙學生所需要的相關資源,以落實特殊教育的精神。換言之,一些帶有病理性因素所造成的問題行為若無法有效配合醫療用藥,則特殊教育成效將無法彰顯,甚至反而會對同儕及教職人員造成攻擊傷害的事件接二連三的發生。

故此,學校與教育當局,應深切體認並加以重視,積極整合醫療相關資源,對於因病理性因素所造成的情緒問題、攻擊行為、問題行為或精神異常者能強制家長「以醫療為優先」來協助孩子就醫並於病情在醫療控制下或趨於穩定時始繼續接受特殊教育。但現階段有關法令並無強制身心障礙學生「以醫療為優先」的相關規範及提供必要的具體協助事宜之規定。企盼教育當局應隨著特教生態改變,隨時檢討現況需要,調整教育政策,給予特殊教育更周延、更有利的資源整合協助,以符合異質性越來越高的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需求,真正落實特殊教育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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