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首宗國民法官審案 酒駕致死男判刑出爐
金門地院今舉行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酒駕致死案記者會情形。(楊水詠攝)
金門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國審交訴字第一號國民法官案件於今(廿四)日宣判,被告張姓男子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亡罪,處有期徒刑八年;又犯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處有期徒刑二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不服判決可提起上訴。國民法官表示,很高興與榮幸參與國民法官任務,感謝全體人員配合有一個偵查及審判的結果,希望金門永遠沒有酒駕。檢察官認為符合檢方的期待,院方表示充分彰顯國民法官立法的目的。
金門地院一一二年度國審交訴字第一號酒駕致死案記者會於今天上午十一時,在地院五樓會議室舉行,合議庭及國民法官一同出席參加,說明金門地區首宗國民法官審理案件結果情形。金門地院表示,國民法官法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加國民對司法信賴,並為伸張被害人家屬權益,也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實現國民法官共同參與審判理念。
金門地院指出,國民法官法選出的國民法官年齡及學歷的分佈都相當地平均,審理過程當中,國民法官都全神貫注審理,並注意本案檢察官、辯護人所提出的證具及說明;休庭時間,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都進行充分討論及相關事實認定,且討論都相當充分與熱烈,相信國民法官都已充分盡到法律賦予權利及義務。
此外,參與此次審理案件的國民法官表示任務順利,過程放鬆,跟專業法官合作,能讓此次判決更給被害家屬一個合理的判決,並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同時,國民法官亦希望由國民法官的介入,讓人民更安心,藉由大家能參與,對於法律知識更完備、更成熟,且也能具有教育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