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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管制鰻苗蟳蟹捕撈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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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鏽斑蟳,俗稱花蟹。(建設處提供)

鏽斑蟳,俗稱花蟹。(建設處提供)

 金門縣府建設處轉頒漁業署規定,自103年度起每年自3月1日至10月31日止,禁止於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漁民鰻苗捕撈作業應於每年2月28日結束並將漁具移除,至於可捕撈期間漁民須向區漁會登記,並應確實填報漁撈日誌,並於作業後繳交至當地區漁會。
 另外,蟳蟹類不僅提供人類所需蛋白質來源,亦是支撐沿近海小型漁業之重要經濟資源,為避免蟳蟹類資源量衰減,宜未雨綢繆及早進行保育工作。漁業署實施漁船全年禁止採捕甲殼寬未滿8公分之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甲殼寬未滿6公分之善泳蟳,以及甲殼長未滿6公分之旭蟹,而每年8月16日至11月15日,禁止漁船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
 按規定誤捕禁止捕撈之蟳蟹類,不論存活或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但以刺網誤捕者,限於卸貨漁港之整補區自網具上移除,置放於維生設備中,並應於漁船進港後十二小時內放回海中。
 為利管制措施之執行,漁業署製作蟳蟹量測工具,提供漁民及相關查核單位使用,並自103年4月1日起漁業署將組成查緝小組不定期稽查,違反規定者將依漁業法,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相關管制措施期望漁民朋友能予以配合與協助,俾使漁業資源得以永續利用。
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
一、每年自三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禁止於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於花蓮縣、臺東縣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捕撈鰻苗。(二) 基於學術研究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二、於未禁止捕撈期間,捕撈鰻苗者,應遵守依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漁業法及其他法令訂定保育區、禁漁區之規定。
三、違反第一點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
一、禁止漁船捕撈下列蟳蟹類:(一)鏽斑蟳(Charybdis feriatus):甲殼寬(指蟳蟹類背甲橫向兩側最寬之距離)未滿八公分。(二)紅星梭子蟹(Portunus sanguinolentus):甲殼寬未滿八公分。(三)遠海梭子蟹(Portunus pelagicus):甲殼寬未滿八公分。(四)善泳蟳(Charybdis natator):甲殼寬未滿六公分。(五)旭蟹(Ranina ranina):甲殼長(指蟳蟹類背甲直向兩側正中之距離)未滿六公分。
二、每年八月十六日至十一月十五日,禁止漁船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俗稱開花母蟹)。
三、誤捕禁止捕撈之蟳蟹類,不論存活或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但以刺網誤捕者,限於卸貨漁港之整補區自網具上移除,置放於維生設備中,並應於漁船進港後十二小時內放回海中。
四、基於學術研究目的捕撈蟳蟹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三點規定限制。
五、違反第一點至第三點規定之一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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