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修正調降違章裁處倍數
金門縣稅務局公佈使用牌照稅法第廿八條第一項已修正公布調降原裁罰一倍下修為「一倍以下」,第廿八條第二項原裁罰二倍下修為「二倍以下」。同時,稅務局提醒,使用牌照稅法第廿八條雖已修正公布調降違章裁處倍數,但對於「未繳納」本稅之車輛,可能因在一年內連續違規,造成裁罰倍數大於本稅一倍以上之罰鍰,請車主務必於「繳納期限」內繳清本稅,以免違規受罰。
稅務局表示,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使用牌照稅法第廿八條雖修法調降違章裁處倍數,但違章案件裁罰依據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針對「未完稅」車輛,即違反同法第廿八條第一項規定車輛,在一年內之違規案件,採連續處罰,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零點三倍之罰鍰;一年內經第二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零點六倍之罰鍰。
此外,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屬違反同法第廿八條第二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在一年內之違規案件,經第一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零點六倍之罰鍰;一年內經第二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一點二倍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