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不動產須申請許可
根據不動產業務相關法令之規定,民眾如未經許可,請勿從事與不動產仲介相關之業務,以免觸法。金門縣地政局也再次呼籲鄉親注意,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受罰。
地政局表示,內政部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制定公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目的在管理不動產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程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
其中,依照該條例中,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另第七條之規定:「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此外,管理條例中所稱的「仲介業務」,係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地政局解釋,只要是從事仲介業務,不問有無收取報酬,即應受該條例所規範,因此凡是未申請經營許可而從事仲介業務,均屬非法,請地區鄉親注意。
地政局說,有關非不動產經紀業而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之營業行為的認定,無論是否有無設立店面或辦公室,以看板、名片、網站、臉書(facebook)或廣告等方式,為從事仲介業務之表示或表徵者,對不特定人就特定不動產公開進行招攬或媒合不動產買賣或租賃行為者,均屬違法行為。因未經依規定申請之經紀業經營許可而營業者,屬「非法業者」,依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地政局特別再次強調,提醒鄉親如未經設立許可,切勿從事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行為,以免受罰;另鄉親如有買賣、互易、租賃不動產之需求,應洽請合法業者辦理,以維護自身的財產權益為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