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讓誤蹈法網者有彌補改過機會

發布日期:
點閱率:213
字型大小:

金門地檢署檢察長趙燕利赴金城、金湖社會勞動執行機構,實地了解社會勞動人員的工作情形及執行環境。就地區一線檢察機關首長而言,這是放下書面報告,走出辦公室冷氣房,直擊真實或接近實況的作法,對落實易服社會勞動制度、提升執行成效,有帶頭推動的行動意義。
建立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的用意在兼顧「司法執行」與「公益服務」,協助受處分人在重返社會之後,能重新融入社會,也就是透過社會勞動服務,保持一定程度的社會連結,累積社會適應的能量,減少與現實社會脫節情形的發生。
當然,易服社會勞動也有一定的條件規範,基本上聲請人需為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宣告,或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且無身心健康執行困難或因情節重大不宜替代的情形者,並非人人都可適用,在訂定相關條件時已考量法律懲罰犯罪之外,兼及刑期無刑,讓犯法者得到應有處罰外,也有協助改過更新,打造和諧社會的本意。
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有它的優、缺點,在多元、多變的大環境裡,很難做到盡善盡美,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也不例外。其中,較為人注意,與社會大眾有關的是社會勞動者在開放環境中,與一般民眾有較多的接觸機會,因此存在人身或治安危險,包括伺機脫逃和再犯的可能。金門四面環海,加上聯外交通都有相當嚴謹的安全管制,這方面的風險相對較小,讓落實執行易服社會勞動有更好的條件。
趙檢察長明白指出,社會勞動具有替代短期自由刑及提供公益服務的功能,藉由適當的勞務安排,讓受處分人以實際行動彌補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同時避免因短期監禁造成與家庭、工作及社會關係的進一步疏離。這一席話已點出其中的要領,就是在可控的安全管制環境下,讓誤蹈法網但刑責不重者,有用實際行動彌補社會,並替自己回歸社會人群,做好思想和行動準備的機會。
再從執行面來看,受處分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的核准機關是各地方檢察署的執行檢察官,但做為執行源頭的檢察署無法獨力完成運作,能否落實執行並消除可能的風險,還要仰賴地方公所及各社會勞動執行機構的密切合作,才能兼顧法律責任、社會公益及重返社會、融入人群的目標。這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由上而下的執行系統就像一部大機器,齒輪環環相扣,不能有脫勾失聯的情況,否則執行品質就會大打折扣。
社會勞動制度的建立在讓受社會勞動人員透過社會服務的操作,了解到每個人都是人群個體,都有他的社會責任外,也在經由自我再認識和省思的過程,改進個人的行為缺失,並做好與社會關係的修補工作。
相對於台灣複雜的社會環境和人群互動關係,金門有完善推動社會勞動制度的條件,在地檢署檢察長趙燕利的帶頭關注下,相信可以拿出更具體的優質成果。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