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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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無禮則不成國無禮則不寧
318學運那一群反服貿的大學生,從一開始占據立法院、破壞議場、在牆壁上留言塗鴉,令人搖頭嘆息。尤其之後的言論,充斥著謾罵叫囂、仇視詆譭,對馬總統指三道四之外,凡遇意見相左者,更群起而攻,意欲去之而後快,遣詞用字汙穢粗暴,極盡誣衊侮辱之能事;甚至,「一字經」的「幹」到「五字經」全都出籠,粗鄙不堪,蔚為奇觀。這些人的家庭教育,究竟怎麼了? 再看看學運期間,少數具特定立場與動機的教育工作者,有大學校長、學院院長、系主任、教師等,對這些學生違法犯行,非但不加譴責、導正,且還相挺聲援。又如台大法學院院長謝銘洋那句「我們真的沒有把學生教好,沒把馬英九教好!」而且有台大社會系某副教授帶頭喊「幹」,真乃斯文掃地!顯然此等學者的法治知識和人格修養有其爭議,不得不懷疑台灣高等教育界教師的素質與水準。為人師表者良莠不齊,無怪乎這些領導學運的大學生與碩、博士研究生,品格淪喪與鴨霸言行在學運中暴露無遺,顯示了台灣學校教育之失敗! 馬英九總統母親日前往生,大多數國人莫不以慈悲之心哀悼!然而,卻看到有些網友在新聞留言版上,對馬總統喪母之慟以諷刺性的言語消遣,甚至以情緒性語言、不堪的字眼去羞辱馬總統。這些留言太不厚道了,令人不齒;說來,人皆有悲憫之心,也要有人性,對一個喪母之慟者,這些話,讓失去至親的馬總統情何以堪!這些留言的人是怎麼了?難道一碰到政治,良善的臺灣人就不見了?台灣這個社會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臺灣社會道德的敗壞與墮落始於李、扁執政時期,渠等為爭權奪利,不惜製造台灣內部矛盾、撕裂族群,致內鬥永無寧日,迄今未衰。教育方面,藉「教育改革」之名,行「獨化」學子〈去中國化〉之實;提倡以「學生獨大」的教育理念。當年的小學生,就是今天站在街頭吶喊的那群學運學生;這些大學生道德倫理觀念淡薄,自以為是、目無尊長、不分是非、藐視法律、自我膨脹到極點。只要他們不爽,就可以對校長、系主任、老師嗆聲,霸占政院、國會,包圍恐嚇警察局,連總統、行政院長都照罵。這是教育改革失敗的實驗版,才培育出這一群自認「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的學生。 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三者環環相扣。我國一向以儒家思想作為教育內涵,特別強調「禮」字;荀子「人無禮則不生,事無禮則不成,國無禮則不寧。」把禮字闡釋得極為清楚。台灣因李、扁當年所種下的教育禍根,導致如今社會道德的敗壞與墮落,而絕大多數善良的社會大眾,則必須吞嘗社會混亂、國無寧日的苦果,這才真是台灣人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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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繳稅甘苦談
每年五月,是所得稅申報的季節。過去,每逢這個時候,心頭上總是壓力十足,因為這個月份,除了需要應付平常之生活開銷之外,又要多付出一筆所得稅。這筆稅金對我而言,實在是一筆龐大之負擔。以我過去的收入,大概每年所繳的稅金約在十五萬至二十萬之間。可別小看這筆支出,他可是我月薪的兩倍,或是年終獎金之全部。所以每逢這個季節,對這筆稅金的繳交,總是感到相當之頭痛。 或許有人會質疑,因為你的收入高,所以要繳的稅金當然多,這代表是一件好事,何以要愁眉苦臉呢?這就是我在繳稅時,心中最不滿之處。我當然知道繳稅是國民應盡之義務,所得高,多負擔一些稅金,基本上是一種光榮。誠如報載,財政部張部長說,高所得者多繳一些稅,就當作是一種功德。這樣的說法是相當阿Q的辯解,我真的不相信有人會因為多繳稅而覺得開心榮耀,基本上都是想盡辦法來節稅。 所以現行之稅制,基本上想要多課一些富人稅,利用稅制讓所得之分配合理化,來減少社會貧富不均的問題。若從政策思考的方向來看,是很正確,且符合社會正義之原則。但是這只是一個理想而已,因為有錢人有很多方法可以避稅,他們有一群會計師幫他們逃稅,利用法令之漏洞,美其名曰:合理之節稅,聽起來多麼的光明正大。可是對於受薪族而言,所有的收入基本上是完全被掌控,尤其是現在利用電腦來掌握,可以說是滴水不漏,每一筆之收入都不可能漏失,稅務機關掌握得清清楚楚。這是我第一個感到不滿的地方,有錢人想盡辦法逃稅,那繳稅的義務當然就落在弱勢的薪水族之身上。 其次是過去之稅制,違反有所得就要課稅之原則。有一些人基於特殊之身分,明明他們的收入很高,可是卻不需繳交任何之所得稅。譬如過去之中小學老師與職業軍人,這些人的收入平均比一般人高出許多,卻享受合法免稅之好處。這一點我的感受最深,同樣是擔任老師,高中老師要課稅,國中小老師卻免稅,薪資相同,可是命運大不同,這種特殊身份之免稅,無形中加重了其他受薪人之負擔。這種不合理之現象,讓稅務的課徵荒謬性大為凸顯。試看如果夫婦都是國中小教師,他們夫妻的年收入高達兩百多萬,卻不用負擔任何稅金。相對的一般勞工階層,每個月收入兩三萬元,年收入不到五十萬元,卻得依法繳稅。 所以,大家都知道納稅是國民之義務,卻在繳稅時充滿了憤怒與不滿,顯然問題的癥結不是在繳稅與否,而是稅制有太多之漏洞與不公不義。政府既然要跟人民課稅,就要將政策建立在公平之基準點上,讓所有的納稅人都盡到同樣繳稅之責任,讓有錢人逃稅的漏洞不再出現,才能彰顯國家之公權力,才能讓人民在繳稅時心甘情願。若就此一觀點,我覺得民調低迷之馬總統實在是夠委屈,他在稅制改革上,敢去碰觸所有政客不敢碰的痛點,取消軍教免稅之特權,這個魄力不應漠視,因為軍教過去大多是藍營的基本票源,砍掉這個特權,等於是拿刀子割自己的腿,他真的笨得不夠格當政客,卻是跨出幾十年來台灣稅制公平的第一步。 今年對我而言,有一個特殊之意義,我終於不用再補繳所得稅,還可以享受到退稅的快樂。因為我去年七月底退休,收入只有往年的一半,所得減少許多,當然繳稅也跟著降低。在申報網路所得稅時,我發現今年只需繳二萬多元之稅金,比起以往動輒十多萬元,確實是負擔減輕不少。而且今年是我這一輩子最後一次繳所得稅,想起來似乎該大大之慶祝一下。可是這種喜悅,其實是短暫的快感,如同喝一杯香醇之咖啡,喝完之後,留下的是滿嘴之苦澀。不必再繳所得稅,心裡頭確實是充滿喜悅,但另一方面也意味著我的薪資收入已經告一段落,不正是宣告苦日子已經來臨了。這樣一想,少繳稅的快樂,馬上煙消雲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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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園小開資助8歲女「長大後嫁我」』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根據報載:「台北市某幼兒園小開,十一年前愛上小他廿四歲的八歲女童,後來與女童母親陳姓婦人約定,只要女童長大後嫁給他,可代為支付學雜費與生活費;前年,小開發現女童已出嫁還生了小孩,控告對方母女詐欺。台北地檢署認為,小開自願借款或代付學雜費,非陷於錯誤而交付,母女不構成詐欺,處分不起訴。 檢方指出,男女婚姻關係是以感情為基礎,並非金錢買賣而成交,父母在法律上也無支配未成年子女婚約權,任何人均享有自由戀愛權力;幼兒園小開卅二歲時即與女方家長談論當時只有八歲女童的婚約,並以金錢資助母女「買婚」,形同變相買賣未成年子女,違反公序良俗,縱使締約也無效。 據調查,二○○三年間陳婦的兒子是這家幼兒園學生,小開退伍後在幼兒園任職,陳婦經常帶著當時八歲女兒去幼稚園接兒子,結識小開。小開對陳婦的女兒很有好感,二○○六年與陳婦立約,要陳婦保證小女生成年後會嫁給他當妻子。 小開自此不時資助陳婦女兒學雜費,甚至代購日常用品與衣服;二○一一至二○一二年間,陳婦還向他借款四次,每次數千至數萬元不等,迄今尚未返還。二○一二年七月,小開透過臉書發現陳婦女兒已婚,還生了一個小孩,認為遭到詐騙而提告,但檢方處分不起訴。小開的家屬對於陳婦母女獲不起訴感到驚訝,聲稱對方迄今沒還款,人也不知去向,明顯是詐欺。」等情。相關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一、刑事方面:刑法詐欺罪之探討 ﹝一﹞依刑法第三百卅九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因此詐欺罪之構成須具備: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主觀要件。 2、施以詐術行為。 3、因詐術行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4、被害人因錯誤而任意處分財物。 5、錯誤與處分財物間具備因果關係。 上述要件完全具備始足構成詐欺罪,因為刑法之法律效果動輒剝奪生命、自由、財產,所課義務嚴重,故欠缺其一要件即不成立犯罪,以嚴格控制檢驗犯罪之成立,以資保障人權。 ﹝二﹞本案小開於與陳婦定約時已年屆32歲,又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欠缺,在思慮健全之情形下,對本案事實﹝陳婦允諾未來將女兒嫁給小開,小開答應贈與財物﹞之認識並無陷於錯誤,僅係對法律效果之誤認,誤以為陳婦替未成年女子與其所訂之婚約有效,故小開完全認識事實的情形下任意給付財物,而非陳婦使用詐術使小開誤認事實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之給付,然陳婦為其女與小開所訂婚約係屬無效﹝以下民事部分詳述﹞而每個人有義務知悉並遵守法律,不得因不知法律而不承擔法律上責任,故本案之陳婦及小開有可能均不知所訂之婚約無效,但法律效果係屬適用上之客觀解釋,與當事人是否有認識無關,亦不得以對法律之認知錯誤,而逕指為事實上陷於錯誤,故本案之小開並非陷於事實錯誤而處分財產,行為人陳婦因此不構成詐欺罪。舉例以明之,譬如甲男與乙女原為夫妻,離婚後乙女與丙男發生性行為,甲男向丙男謊稱:「你與我老婆乙通姦,拿出二百萬遮羞和解,否則告你通姦罪」甲男陳述與乙女為夫妻之事實係屬不實,丙男誤認該事實陷於錯誤而任意為財產上處分支付和解金,致生財產上損害,甲男會構成詐欺罪。反之,譬如甲女因配偶死亡守寡,熟識乙男發生性行為,甲女之公公丙男指陳甲女與乙男通姦,要求乙男二百萬遮羞和解,乙男亦誤認此係通姦﹝與無配偶之人發生性行為不構成通姦,是否受道德倫理非難係另一問題﹞而給付財物和解,不得認為「陷於錯誤」而指陳丙詐欺,蓋乙僅陷於法律上認知錯誤而非陷於對事實之錯誤。 二、民事部分: ﹝一﹞婚約無效:1、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之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現行民法規定,婚約應由當事人自訂,本條係屬強行規定,故父母代子女所訂之婚約為無效。實務見解:「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定有明文,由父母代為訂定者當然無效,且婚約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縱令本人對於父母代訂之婚約為承認,亦不適用無權代理行為得由當事人一方承認之規定,如由當事人雙方承認應認為新訂婚約。」﹝33上1723﹞故本案陳婦代其八歲女與小開訂定之婚約無效,其女自不受婚約之拘束。 ﹝二﹞贈與有效:贈與為無償行為,依民法第四百零六條之規定:「贈與,因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他方之意思表示,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贈與之契約行為,當事人雙方具備行為能力,贈與之標的合法、適當、可能、確定,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贈與契約有效成立,雖然依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交付者,得就未交付之部分撤銷之」因此本案小開與陳婦訂定之贈與契約有效成立,資助陳婦女兒學雜費,甚至代購日常用品與衣服等財物已交付,亦無撤銷之問題。如小開與陳婦訂定之贈與契約約定直接向陳婦之女為給付,屬「利益第第三人契約」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亦為有效。 附帶一提,既使本案小開直接與當時只八歲之女孩訂定婚約及贈與契約,其效力如何?贈與契約:未滿八歲之未成年人依民法第十二、十三條之規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為獨立有效之法律行為,然贈與若未附有負擔則為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依民法第七十七條後段之規定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屬有效。婚約:婚約之訂定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不得訂定婚約。」「未成年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因此男或女為未成年人者,其訂定婚約,除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外,應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之規定,並須男已滿十七歲,女已滿十五歲始得訂定有效之婚約,故既使本案小開直接與當時只八歲之女孩訂定婚約經其母陳婦同意亦為無效。 ﹝三﹞借貸有效:消費借貸為有償契約,依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小開將錢借給陳婦,消費借貸契約存在,陳婦應負擔返還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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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縱容民眾揩公家電源積非成是
筆者經常利用週末到台中市南區的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這間落成啟用兩年的國家級圖書館視野廣闊,館內設備先進人性化空間明亮寬敞,館員服務態度親切。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台中市民在此地的言行與該館的先進設備太不相稱,每到週末或寒暑假此地便形同大雜院與鬧市,大人、學生和兒童奔跑甚至穿拖鞋呼嘯揚長而過旁若無人高聲談笑,不僅使該館的開架空間閱讀品質大打折扣,某些讀者我行我素缺乏公德心的行為更令人搖頭。 為了方便到館讀者使用3C資訊設備,國資圖三樓至五樓閱覽空間設置筆電專區和電源插座,方便讀者在此專區內使用筆記型電腦與平板電腦,並設置告示,禁止民眾私接電源用於其他種類私人資電器具。但筆者卻經常發現,館方好意被民眾濫用,錯把方便當成隨便百無禁忌。週末與寒暑假經常有學生成群結隊帶筆電到館中佔用筆電區座位上網,大玩網路連線電玩,更誇張的是有民眾在筆電區利用電源插座,為私人手機或迷你電視等不被館方容許的資電產品充電,大剌剌佔用筆電區座位和電源插座,用手機聊天談笑或收看迷你電視行徑囂張。 筆者就曾目睹被例行巡邏館員和志工發現當場查獲的民眾不服糾正,理不直氣壯地向館員嗆聲辯稱有何不可?某些民眾諸如此類貪小便宜變相佔用公共資源行為,不獨嚴重損害遵守館方使用規定讀者權益,增加國資圖長期營運成本負擔,民眾貪圖一己方便用館內電源私自充電行為,更已有觸犯刑法竊盜罪之嫌。 筆者建議國資圖館方宜修改筆電區使用規定內容,不僅應張貼於醒目地點方便讀者了解,更宜加註警語提醒讀者莫貪小便宜以身試法,筆者也建議館方應考慮設置付費充電設備,提供讀者手機或筆電缺電場合的不時之需,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此外國資圖工作人員應增加巡視各樓層空間頻率,對民眾使用筆電區電源插座為手機或其他私人電器充電行為應拍照存證,情節嚴重屢勸不聽者,應請其離開貴館甚至報警處理。 孔子說不教而殺謂之虐。國資圖館方導覽人員在接待外賓或校外參訪教學之各級學校師生場合,在向參訪來賓介紹館內先進的週邊服務之餘,也應趁機給予來賓機會教育,強調在公共空間提供插座擅自替手機等不被館方許可的私人資電產品充電行為,更可能觸犯竊盜罪,國資圖館方和主管機關教育部更宜行文各級公私立學校,請校方向師生說明宣導,在公立圖書館筆電區等指定用途公共空間,用公共電源為手機等指定用途外的私人電器充電,可能面對觸犯刑法竊盜罪刑責面對的風險。公僕不作為怠於糾正民眾錯誤行為的鄉愿作風與官僚心態,更會成為助長浪費和揩納稅人油行為積非成是的元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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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急需建置歐亞水獺育成中心與保護區域之芻議
記得2006(95)年底假金沙鎮公所舉辦之「沙美老街歷史正名暨保存案」公聽會召開前夕,筆者與家兄「王天福,中山大學機電所博士候選人」在蒐集沙美老街創建悠久之歷史資料時,筆者相繼於8月11日至13日間被蘋果日報及中國時報之報導「水獺水獺後肢癱瘓」及「金沙鎮發現野生水獺,受重傷癱瘓空運台灣就醫」等斗大標題吸引,經詳閱後,才發現係報導金門一隻水獺被民眾在金沙鎮金沙水庫出海口附近發現,牠後腳遭獸夾夾傷,致後肢癱瘓、奄奄一息,經保育人員初步鑑識,這是一隻屬歐亞水獺成獺,目前暫時安置在金門國家管理處內,將安排送至台北市立動物園急救…云云,為此,筆者於「沙美老街歷史正名暨保存案」召開公聽會過後,即2007年4月3日於金門日報言論廣場發表之「家鄉未來的發展方向,要怎麼走?」一文中,就曾提及金沙鎮發現野生水獺,受重傷癱瘓空運台灣就醫一事,希冀大家愛惜金門珍貴的自然生態環境及建築與文化資產。 歲月悠悠,如今,距離2006(95)年底假金沙鎮公所舉辦之「沙美老街歷史正名暨保存案」公聽會,即將邁入第8年,現今,沙美老街雖然依舊荒蕪,但是它卻也是金門縣觀光公車C線之行駛路線之一,更是觀光客必訪之地,而且自2012(101)年起,金門縣府與金沙鎮公所及萬安堂「元代金山宮,舊址:小浦頭槍樓前方」開始以高居全島之首的風獅爺,作為「金沙高粱老街風獅爺」文化季,執行成效不錯;至於金門瀕臨絕種的一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歐亞水獺」成(幼)獸數量之發現,根據新聞媒體之報導,確實是日益增多。以2014年4月2日中國時報記者李金生報導之金門古寧頭水塘發現2隻瀕臨絕種,一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歐亞水獺」幼獸,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當日下午指派專人,緊急後送台北市立動物園照顧…云云,就是一個明顯的案例,這真是一件令人可喜的事。但是,令人擔憂的事,卻是,金門至今竟然仍沒有屬於自己之歐亞水獺育成中心機構「建議興建育成中心地點:慈湖或金沙溪或金沙水庫出海口附近」及歐亞水獺保護區域之全面性劃定「建議劃定保護區域:慈湖與金沙溪、榮湖及金沙水庫出海口和陽明湖附近」,此情事,著實急需中央與地方政府重視,並透過現代化之專業保(復)育科技或技術及保育人員之建置與培育,以積極保護地球瀕臨絕種之歐亞水獺,進而,將金門島推廣為全世界唯一保存有野生之歐亞水獺育成中心及保護野生棲息島,作為吸引全世界的人,前來金門觀賞野生之歐亞水獺育成中心及保護野生棲息地。 希冀透過本文能喚起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重視,並積極擬定保存與建置金門歐亞水獺育成中心及保護區域等計畫,方能為全人類及你我之後世子孫,保存金門這得天獨厚擁有之珍貴的自然生態及建築與文化資產,進而,增進金門之觀光資源與優質之競爭力。(作者為中華民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總工會講師、中華大學土木系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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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深了﹐您的孩子在家嗎﹖
4月中旬某日晚間,今天是小週末,已經是晚上10點多了,爸爸工作了一天,又喝了一點小酒,已在房裡呼呼大睡,媽媽則在客廳盯著她喜愛的韓劇。小明(國中二年級),偷偷拿著爸爸的機車鑰匙,悄悄的從後門溜出,雖然還沒考上駕照,然而,偷偷騎機車外出已經好幾回了,深夜,路上沒什麼車,飛快的加足馬力,享受速度的快感,把一天在學校的不愉快都拋到九霄雲外。先到市區找學長小松(國中三年級),然後換小松駕駛,直接往山外車站奔去。此時在車站外業有好幾位同好已整裝待命,只等號角響起,看誰最先到達金城車站。他們沿著新市里黃海路、市港路、環島南路、桃園路、伯玉路,十來部機車,十餘名青少年一路逛飆,相互競速、逼車、蛇行超車,很快地就到達東門圓環了。接近凌晨3時,小松所駕機車後載小明,因為轉彎時車速過快,兩個人從車上飛了出去,彈到對向車道,整部機車迎面撞上正載客營業的計程車,小明顱內出血,小松亦多處受傷,經送醫,小明不治死亡,小松則重傷住院治療。造成車禍的原因,經分析為飆車、車速過快,又加上未考領機車駕照,騎乘車輛不純熟才致機車失控,撞上對向來車,枉送寶貴青春生命,這是前不久發生在地區的事。對這些不知天高地厚的青少年,警方已一一傳喚,並依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移送法辦(該法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家長或車主如有放縱子女,將車輛借予無照騎乘者,亦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飆車致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並導致自己或他人傷亡遭移送法辦例子,台金地區不勝枚舉。 例一:民國96年12月間,台北縣一名飆車族錢某,與許姓友人分別騎著重型機車,相約在台二線沿石門往金山方向,於道路上並排競駛,並以時速逾130公里飆車;其中,騎在內車道的許某因煞車不及,在台二線某處,撞及一輛停在分隔島缺口處等著迴轉至石門方向、由汪姓民眾所騎的重型機車。許某因高速掃到汪某的機車車尾,連人帶車倒地滑行數十公尺,致頭骨破裂、顱內出血死亡。事故發生時,靠外側車道、速度較慢的錢某也因閃避不及撞及汪某所騎的機車,與汪某均倒地受傷,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認定錢某觸犯刑法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起訴。並經基隆地方法院審結,判錢某有期徒刑7年。 例二:民國99年年底某日,台中市一名18歲蔡姓少年載李姓學弟飆車,闖紅燈撞上安全島,蔡姓少年當場慘死,後座學弟重傷癱瘓變成植物人,台中地院判決蔡姓少年飆車,父母管教不當,必需賠償李姓學弟760萬元;民事上,20歲以下父母還是法定代理人,兒子18歲飆車撞死了,父母不只賠掉辛苦養大的小孩,還要賠上大筆金錢。以蔡姓男子的父母平時打零工維生,兒子撞死了,還得負擔連帶賠償760萬,不知何日才能措足這筆錢,情況有夠慘。 很多父母都會認為自己的小孩最乖,永遠不會犯錯,小孩在外交了什麼朋友,家長不知道,平常在外與何人在一起也不過問。深夜飆車的未成年小孩及改裝的機車被警察帶回派出所,經通知後家長來到分駐、派出所,多數家長表示其睡覺前還有看到孩子在家裡,不知道半夜出門,更不知道竟是去飆車。改裝機車無論是家長所有或小孩所有,都是不應該的,明知自己小孩沒有駕駛執照,還買機車供其騎用,或讓其買機車回來,表明就是同意小孩可以無照駕駛,這樣的家長能說不是縱容?更甚者,有許多家長還會怪警察多事、找麻煩或大驚小怪。 曾任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黃富源(現任行政院人事長)表示:「取締和防治飆車,是一項艱巨的社會工程,單憑有限的警力和現有裝備是不夠的,必須從家庭、教育等多方面進行,才能達成」。尤其是部分家庭功能不彰,一些父母既寵溺孩子,又往往忙於自己的事業,無力管束孩子的不良行為,少數家長甚至認為:將子女送到學校後,子女的好壞就是學校的責任。事實上,學生每日在校時間至多八到十小時,其他時間還是要回歸家庭,因此,家長與子女增加互動,多一些身教與言教,以及多挪出一需時間陪伴子女,都是促進子女正常成長不可或缺的要件。金錢不是萬能的,孩子們回家見不到父母,只見留下交代的紙條與金錢放在桌上,或直接電話告知子女們自行解決民生問題,久而久之,得不到家庭溫暖與關懷,將逐漸走向偏差,因而,種種不該發生的事,一件接著一件發生了。子女變好或變壞,不只是學校的責任,家庭父母、學校師長都要共同付出心力,最不得已才由警察出面。所以,在一天即將結束之前,我們不禁要誠懇的提醒每位家長,「夜深了,您的孩子在家嗎?」藉著幫孩子蓋棉被,噓寒問暖,或送點心、茶水、宵夜的機會,多付出一點關懷,了解孩子的狀況,將能防範孩子因外在誘因而步入歧途或發生無法彌補之憾事,讓我們攜手共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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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阻房價狂飆要對症下藥
多數台灣都會區房價居高不下,已成為大多數升斗小民心中的痛,在薪資成長甚微且實質購買力縮水、貧富差距日趨懸殊下尤其如此,不僅使貧無立錐之地的房奴越來越多引發民怨,財富逆向重分配更可能成為引發社會動亂的溫床。最近某項跨國性調查更指出,台灣首善之區台北市居民,平均要15年不吃不喝才能買一棟房子,排名高居世界之首。朝野政要包括行政院長江宜樺、台北市長郝龍斌與同樣當過閣揆的前民進黨主席謝長廷也公開坦承,他們的下一代同樣買不起房子。 不論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土地法令,從房地產持有到交易,稅率負擔都非常輕,加上低利率,等於變相鼓勵房地產交易。中央政府聲稱地方政府應將自住與非自住房屋訂定差別稅率,不該一律只課百分之一點二的最低稅率。一宗房地產交易個案獲利動輒數十萬至數百萬元,與不過萬把元的房屋稅相較,就算房屋稅調漲五倍,稅率調至百分之六,對某些財力雄厚的炒房客來說不痛不癢,無助於平抑房價。法律是政策工具,對地方政府來說還有空地稅、豪宅稅、地價稅等可用,地方政府為何不做? 中央政府三年前雖祭出奢侈稅,但只是雷聲大雨點小,雖對某些短期且金額少的房地產交易產生抑制效果,但根本無法有效遏止口袋深、資金大的財團及炒房客。若要打擊炒房地產者的囤屋、空屋,勢必得靠中央政府修法,祭出特別稅對抗囤積居奇,為何不做? 於今演變成中央與地方政府互踢皮球,說穿了就是怕影響選情,多數朝野立委背後的金主不乏房地產業者,尤其在年底七合一大選當前之際更是形同政治自殺的禁忌。莫看電視上藍綠名嘴唇槍舌劍你來我往,立法院裏朝野立委大打出手,可是一提到平抑房地產價格,立委諸公馬上紛紛走避,噤聲不語顧左右而言他。 誠盼政府改革不動產交易稅制,下重手遏阻房價持續攀升,別讓年輕族群選民、無殼族以為朝野兩大黨對待個人安身立命所繫的高房價議題態度都在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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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房地產買賣「登記」﹑「交付」之權利義務
一、案例列舉:王甲將透天厝乙棟出售與李乙,並交付李乙占有使用中,尚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王甲復將同棟透天厝出賣與出高價之林丙,並移轉登記於林丙名下,請問何人取得房、地所有權,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如何? 二、基本概念: (一)移轉登記與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關係: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為民法第758條第1項所明定。欲依法律行為使不動產物權發生變動者,絕對須辦理登記,學理上稱此登記為「絕對登記」故房地產買賣,其所有權之移轉,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辦理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行為之生效要件,又稱「設權登記」而此「登記」係指將不動產物權之變動事項,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完成登記程序,記入登記薄而言(33上字5374)亦即由登記機關﹝即地政事務所﹞依土地登記規則登記於登記薄,並完成校對,加蓋校對人員名章而言。而此登記係指法律行為﹝買賣、贈與、互易等等﹞所生物權效力之變動,非依法律行為﹝繼承、強制執行、徵收等等﹞所生物權效力之變動,則不待登記即生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效力。 (二)占有與危險負擔之關係:民法上之占有為事實而非權利,但亦賦予某種法律效力,故占有係指對於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而法律上賦予占有之效力是也(民法第940條參照)依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故買賣標的物危險負擔﹝釋一﹞之時點,當事人如有特約,以其約定為準,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時,以物之交付占有時為危險之移轉時點。最高法院四十七台上字第一六五五號判例:「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所稱之危險負擔,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概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移轉於買受人,至買受人已否取得物之所有權,在所不問。」不動產之買賣,先交付者,則危險交付時移轉;先移轉所有權者,則危險自所有權移轉時移轉,此對同一買受人言之,適用上無何問題,若為二重買賣﹝釋二﹞,出賣人對買受人「乙」為標的物之交付,對於另一買受人「丙」為所有權移轉之豋記時,則其危險應歸何人負擔?學者間見解不同: 甲說:應由乙、丙二人負擔,即出賣人得向甲、乙二分別請求價金是。 乙說:乙、丙二人均不負擔危險,蓋出賣人對於乙、丙均未能完全履行故也。 丙說:視交付與登記孰先孰後定之,即交付在先者應由受交付者﹝乙﹞負擔,登記在先應由取得所有權者﹝丙﹞負擔。 丁說:僅由登記而取得所有權之人﹝丙﹞負擔縱登記在後亦然。 買受人在房地產買賣時,常誤以為已交付買賣價金予出賣人,且出賣人已將房屋交由買受人占有使用中,已達「銀貨兩訖」便可高枕無憂,實則不然,因為此時買受人乙並未「移轉登記」而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根據上述司法實務見解買賣標的透天厝卻在乙之占有使用收益中,須對買賣標的負危險負擔之責,學者對實務見解提出批評,認應採上述丁說較合理,蓋取得所有權之丙地位較強,不獨可以向乙請求返還標的物,且可請求標的物所生之利益,揆諸損益兼歸之法理由丙負擔危險較妥當。 三、案例解析:上述案例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分述如下: (1)甲將透天厝一棟出賣於乙,已交付乙占有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並未取得透天厝所有權,但其占有透天厝係本於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故乙對甲得主張有權占有。 (2)甲嗣後復將該透天厝出賣於知情之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縱使丙知甲乙之買賣在先,其買賣契約亦屬有效,且丙因在地政機關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取得透天厝之所有權。基於債之關係相對性(買賣關係僅存於甲乙之間,不及於第三人)縱使乙對甲係屬有權占有,然因丙已取得該透天厝之所有權,乙丙間又無任何債之關係,乙不能對丙主張有權占有,丙則得依民法第767條以所有人之地位向乙請求透天厝之返還。蓋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既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不因不動產已否交付而不同(33上字673)於不動產重覆買賣,先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先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即先取得所有權(59台上1534)縱其買賣契約成立在後亦同。 (3)乙對甲得請求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蓋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規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甲已將買賣標的之透天厝移轉登記於丙,致對乙已給付不能,債務人甲雖毋庸為原定之給付,但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故債權人乙得請求損害賠償。(出賣人為二重買賣,如已將原物所有權移轉於後買之人,則對先買之人,即屬給付不能,應負損害賠償之責30上字1253參照) 四、法語開釋: (釋一)標的物危險負擔:指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毀損滅失時,對該項損失之負擔而言。│例如地震、雷擊、水災所致毀損滅失歸屬何方當事人負擔。 (釋二)二重買賣:指出賣人對同一買賣標的物,同時或先後與數買受人成立數個買賣契約之行為。由於買賣契約屬債權行為,債權行為僅具平等性,不具優先性,不會因買賣契約成立在先而效力較優。而不動產移轉登記屬物權行為,物權行為具優先性及排他性,不僅優於債權行為,亦優於成立在後之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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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烈嶼的文化瑰寶與感動
本文承繼先前的「看見烈嶼」一文脈絡,激發大家思考到底在烈嶼可以看見甚麼?本文將以文化特色為例,聚焦前文論述的內涵。烈嶼林天助大師所繪之寺廟壁畫不僅名聞金門,更是許多台灣與國外學者專家所推崇的。小島烈嶼在島嶼環境的侷限下,能有自己的文化底蘊與特色產出,確實需要時間的積累與歷史的偶然。然而這些文化特色的認定與再現,除了時間酵素外,島民的在地認同與情感依附更是少不了,而來自島嶼外的關心與認同,則體現了烈嶼文化特色的普世價值所在。所以,回到時空變遷的脈絡與跨域的想法來看,小島能有其文化特色的產生確實是不容易的,況且同時能保存至今更是難能可貴,對於最近烈嶼的東林與前埔兩村在古廟整建上,都採取了保留與修復的做法,由此可窺得烈嶼人是真的清楚且也願意保存自己島上的文化瑰寶│「林天助大師之寺廟壁畫」,對此我們獻上至高的敬意。尤其是這種由下而上的、草根式的島嶼文化保存,更屬難能可貴。 在金門地區林天助大師是寺廟畫師中較知名者,他的手藝來自觀摩廈門、同安等地的廟宇壁畫,以及查閱附有插畫的繡像通俗小說,或是觀賞通俗戲曲,進而從其中獲取人物造形的靈感。也正因為沒師承,所以作畫時全憑己意去揣摩與想像,因此,相同的故事情節在不同的廟宇所表現的圖像仍多所變化。而這些文化瑰寶現今僅存數量確實不多,尤其是以林天助大師早期的作品都是直接在廟壁上以墨筆作畫,大致上是應用疊暈技巧,勾勒畫法,以黑線條勾勒輪廓界限,再施墨色,由淺而深,逐次變化明度,形成畫面具有前後遠近凹凸的立體空間感。通常在一長寬約四十公分的方塊面積,畫成一幅圖,並在留白處題字說明故事情節,目前這些僅存的水墨畫,因是林天助大師壯年之作,因此功力深厚紮實,美觀耐看。而這些壁畫的捐獻者大多是女婿,故墨畫所之壁亦被稱為子婿牆,同時這些牆面也呈現出當時村落間的社會網路與關係,也為我們提供了一種另類的觀點來發現與探索寺廟所在的村落。 然而早期的廟宇繪畫,通常在要畫的部位新打白色粉底,也就是用石灰、石綿與糖水混合搗碎平塗在繪畫部位,待由濕轉乾之際,以墨或礦物質色料混水畫上。太濕的石灰畫不上,太乾了又不能畫,故廟宇作畫須掌握時間。因烈嶼氣候之故,乾濕顯著的變化讓古壁畫大多脫落,或部分廟宇重建拆除而蕩然無存實為惋惜。目前,林天助大師早期最經典的水墨壁畫,目前僅存於東林佛祖廟和前埔保障宮兩座了。從這些材料選用與氣候條件克服中,更可彰顯出烈嶼人就地取材的島嶼環境利用特色與人地互動的調適機制。當然後來因科技創新之故,也有磁磚壁畫的出現,但在文化價值上與精細度上,仍以水墨壁畫最具代表。 林天助大師的作品早期遍布全烈嶼與金門,甚至到汶萊。可見島內外上居民對於其作品之認同與肯定,所以,本文認為林天助大師及其作品就是時代意義的體現,是烈嶼的瑰寶,更是島嶼文化特色的所在。而前述僅存水墨壁畫的兩間廟宇,也因歲月鑿痕之故,出現漏水與龜裂情形。因此,整建議題便是不在話下,而重建或修復的手段更成為兩廟宇居民的選擇難題,我們很欣慰的是兩處廟宇的居民對於壁畫的保存與價值認同都是持正面觀點,也了解到廟宇的修復整建,更注意到與整體周圍環境的適配度與空間尺度的問題,並認為廟宇的修復整建就是一種社區營造的過程,讓廟宇的整建不只是部分人的事情,更是村落的大事,我們為此深受感動,但是在重建與整建修復之間拿捏,仍需相關專業單位與公部門的協助,方能讓兼具修復保存與廟宇裂漏處理。目前已欣聞公部門將協助修復工作,並有學者專家將以此兩處的相關壁畫進行研究調查,探索出更多的文化意涵與價值所在,讓我們覺得有很多人很愛烈嶼、也很關心烈嶼。 本文呼籲所有好朋友們,在閒暇之餘可攜家帶眷前往兩處廟宇(東林佛祖廟和前埔保障宮)參訪,欣賞烈嶼的文化瑰寶,一起響應「看見烈嶼」。同時,更呼籲相關的公部門要積極地給予這兩廟宇在修復整建上的最大協助,讓公私部門一起協助完成烈嶼文化瑰寶的保存與修復,合力共創村史與守護文化資產,讓文化治理(cultural governance)的概念真正落實。但我們要建請公部門介入協助之餘,在相關整建修復工程上,應盡量避免以類似他縣市所採用的最低標作法來處理,以免相關古蹟修復失敗的憾事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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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從學運中要學到甚麼﹖
四月上旬, 近千名學生、群眾以路過為名,包圍中正一分局,逼得分局長方仰寧幾乎要辭職。 幸而從318學運開始,已沉默多時的多數民眾,終於看不下去了,在社群網路上成立「白色正義聯盟」,效法學生召集群眾,走上分局和自由廣場,聲援警察,才讓違法集會遊行的學生和群眾們,不敢那麼囂張了。 整個學運,似乎暫告一個段落。但這也證明兩點,第一,政府處置違法行動太過軟弱,不敢即時驅離,所以幾乎被人欺著走。若像某電視台員工一樣,即使被群眾包圍了,但你大聲來,我更理直氣壯地大聲回應過去,學生自然討不到甚麼便宜,暴亂似的包圍行動,便不致老是發生。 第二,政府要重視網軍的培養。學運的學生,靠著社群網路相互揪集,馬上可以動員千人以上集結,組織戰打得政府或警察幾乎措手不及,如果不是「白色正義聯盟」也號召網軍一下子召來五、六十萬民眾在網路上力挺方仰寧,曾經一度猶豫不決的郝龍斌市長,甚至於有可能會批准方局長下台呢。 在現今資訊時代,社群網路真是無比力量大,政府應培養此方面的人才和人力,才不致處處吃憋。另外,施政措施或政令宣導,也不要只是在報紙刊登廣告或開聽證會等等老掉牙的方式,透過網路,以親民、簡單易懂的方式宣導,或許效果更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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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打細算抗通膨
最近物價飛漲,所有的民生物資,幾乎都已令人難以忍受的速度飆漲。這種有感的漲價,讓大家的生活壓力倍增,常上市場買菜的人,都有同樣之感覺,錢真不好用,一千元大鈔買沒幾樣東西,就不見了。許多民生品的價格漲幅之大,讓你不敢下手。雖然市場走動的人跟平時沒有兩樣,依舊人潮洶湧,可是大家的心情應該是同樣的沈重。錢變薄了,相對生活的負擔就增加了。買不下手,卻又不得不忍痛購買,這種辛酸真是難為當家的媽媽們。 上菜市場,原本是一種享受。看到喜歡的物品,可以跟店家討價還價,日子一久,甚至還可以成為無話不談的朋友,有些老闆相當的「阿莎力」,對老主顧的常會施點小惠,不是零頭砍掉,就是多給一點。但是現在老闆的臉色也跟顧客一般,往常親切的招呼,現在常是眉頭深鎖,飛漲的物價對他們而言,並非好事。許多顧客會因此縮手,成堆的果菜賣不出去,無形中就成為損耗品,不但沒能賺到錢,還會造成老本的侵蝕。看來這一波的物價上漲,無論買方或是賣方,都是輸家。 這波物價的飛漲,如同突如其來的土石流,所到之處無一倖免。不管是肉類的雞鴨魚肉,或是蔬果攤商,還是民生百貨,無一不漲。有些老闆會壓低聲音跟顧客訴苦,實在是進貨成本提高了,他們也不願意抬高物價,高物價讓生意不好作,利潤也比以前明顯的下降,顧客上門沒有過去之大手筆,生意明顯的比過去差了許多。有些老闆不得不採取因應措施,減少進貨量,減少滯銷的商品,也是一種保本的作法。 店家都受到強大之衝擊,那就更可以感受到一般消費者的辛酸。所有的商品都漲,唯一原封不動的是薪水,面對可怕的物價,儘管是苦不堪言,可是一日三餐還是不能避免。日子想要過下去,總得想出有效的對策。俗語說得好:「窮則變,變則通。」許多人因應的方式,大多是採取減量採購,可以彌補一點金錢的支出;有些人或許會換個方式,把高檔貨改成次檔的商品,也多多少少可以收到支出減少的效應。這種用降低生活品質來因應漲價風波,實在是讓大家「欲哭無淚」。 這一波物價上漲,迄今並沒有停止的跡象,而且像丟進池塘的石頭一樣,漣漪不斷的往外擴散。當你想換換口味,嚐嚐偶而外食的享受,你會像是被潑灑一桶冷水後的難受,許多餐飲業,早已悄悄的將價目表抽換,新的價目單快速反應物價飆漲,將所增加之成本轉嫁給顧客,對店家或許是不得以的考量,但是對消費者而言,無異於是一頭羊遭到兩次之剝皮。 面對這一波的物價高漲,對消費者而言當然受害最大。不過,消費者與其唉聲嘆氣,逆來順受,也不是正確的法子。山不轉,路轉。要有效對付這波漲價風波,學會精打細算,雖不敢保證一定可以破解通膨,但是絕對可以節省你的荷包。其實,這也不是什麼「葵花寶典」,也不需要花費你太多的腦力,只要你認真的蒐集各大賣場的DM,詳加比較對照,一定可以找到「俗又大碗」的商品,每天作點功課,既可增加生活的樂趣,又可讓自己的金錢充分發揮,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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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材料對地區建築物之影響
我們可不可以不要從『利』來談,我們應該要先從『人』開始說起。 有鑑於地區建築建案如雨後春筍般冒出,從事營建材料試驗十餘年,深覺目前我有責任讓地區民眾了解鋼筋的特性及對現代建築物的影響。 1604年12月29日(明萬曆年間),泉州以東海域發生8級地震,其震央位置也離金門這座小島非常近,泉州地震是我國東南沿海最大的一次地震,古城泉州及鄰區遭受嚴重破壞。據史料記載,主震前一天即發生前震,29日夜發生大震;泉州城外樓房店舖全都傾倒;開元寺東塔頂蓋南部的椽石有兩條毀壞,東南角有8條毀壞;洛陽橋被破壞;多處出現地裂縫;在清源山,裂開的地縫中還湧出砂、水,氣若硫磺。泉州沿海覆舟甚多。 蒲田城牆崩塌數處,城中高大建築多傾塌,鄉間房屋傾倒無數。 田地皆裂,并冒黑砂還帶硫磺臭味,池水亦因地裂而干涸。 漳浦南門外的田陷一穴,寬五丈余,深約二丈,水湧出,中有黑砂泥。 南安民居墜壞甚多。同安廬舍多有傾頹者。安溪山川崩裂。 某年還在學校就學時有聽某位金門籍的老師說,小時候常在老家的田地玩,常常在田邊撿到一些破瓦片、磚…等舊式建材,後來聽村內的老婆婆說,其實在她小時候有聽老一輩的說那田地及周圍在很早以前是一個聚落,但是因為地牛翻身,造成整個村莊毀壞,這是不是意味著說當時地震真的有對金門地區造成嚴重的破壞? 時間拉回四百年後的今天,我不是目前很受大家歡迎的都敏俊教授,我只是一位在地的金門子弟,心有所感想要讓地區民眾了解鋼筋對建物的影響,舊有建築材料當然無法與現今建材相比,但是等眾多房子都蓋好了,民眾如何曉得房子能不能保護我們,許多民眾或許都不清楚;很不幸的在這個『利』字當頭的年代,鋼筋材料這一般建築都會用到的基礎材料,卻是我們一直所忽略的,以下就讓大家了解真正該注意的地方到底在那裡。 一般鋼筋在製作過程後會分所謂熱軋鋼筋及水淬鋼筋,而此兩種鋼筋在外觀上是分辨不出來的,唯有經過特殊檢驗(金相試驗)才有辦法得知,熱軋鋼筋(加釩鋼筋)其材料延展性好,抗拉強度強,在地震較能扺消地震的能量及保護我們的就只有它,其有較好的韌性;而另外一種水淬鋼筋則是在製作過程中讓鋼筋有強硬的外觀,但是其鋼筋內部卻是柔軟無力的,其製程方法很像古時鑄劍方式一樣在從熔爐拿出來,在鐵塊上敲打幾下便迅速濜入水中並產生白煙,此種鑄劍方法可使寶劍堅硬無比,但是我們現在是講房子的建材,建築物是幾噸重的混凝土製成的,寶劍可以承受的住?另外有兩項是使用水淬鋼筋會比較不好的地方是在於不可銲,水淬鋼筋焊接時反而會在銲點弱化,這個部分一般鋼筋工比較不懂,在金門地區三至五月空氣中溼度較高,水淬鋼筋表層的麻田散鐵置放於空氣中過多或在高溫環境下容易產生化學變化使其硬度降低。水淬鋼筋並不是不能用,只是在921大地震後就被人們注意,公共工程已將水淬鋼筋禁用於建築的重要結構物上,但一般民宅建築並沒有明文規定不可以使用水淬鋼筋,而且目前技術已有辦法將其(水淬鋼筋)降伏及抗拉強度作的與一般熱軋鋼筋同標準,所以還有是鋼筋製造廠在生產此成本較低的水淬鋼筋,只是會不會被用到一般民用建築物之上,就要看建商及大眾是否有注意到這點。 水淬鋼筋與熱軋鋼筋另一個不同的地方在於較不明顯的『塑性區域』因為此產品(水淬鋼筋)與熱軋鋼筋之化學性質不同,很要命的水淬鋼筋這一個『塑性區域』時常不明顯(但鋼筋製造廠也是有辦法製成),這個『塑性區域』會產生一個強度又稱『降伏強度』,而這個塑性區及降伏強度就關系到大地震來時是否能夠承受地震災害,還是會造成致人民生命安全的非結構用鋼筋,講明白一點就是當大地震來的時,若是結構物用到水淬鋼筋的話,很有可能造成樑柱的瞬間斷裂,讓民眾連逃跑的時間都沒有,而有了塑性區及好的降伏強度熱軋鋼筋,在大地震來時,混凝土的牆面會先龜(ㄐㄩㄣ)裂,當民眾發現裂縫時還有逃跑的時間,前提是你的腿不會先軟(多去跑步運動吧)。 撰寫此文也並非想造成地區民眾的驚恐,金門畢竟在地質條件上比台灣本島還要來的好,我們都知道一棟建築結構主要是由鋼筋及混凝土所構成,介由樑、柱形成穩固堅硬的房屋,而『家』就是要保護最親愛的家人及生命財產,推出產品而獲利的是那些商人,有時並不會顧慮到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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錸德科技-不同的企業行銷思維
錸德科技,查詢維基百科,英文名為RITEK,是英文單詞 Right 和 Technology合並的混成詞。錸德科技於1988年在台灣成立,主要生產光碟系列。第一次聽到這個公司是在大學那個拿著空白光碟片到處燒錄程式跟影片的懵懂年代,這次有幸聽到公司張總經理在企業行銷上的見解,獲益良多。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企業在品牌的行銷上也產生了許多的變化,從最早的口耳相傳到報章媒體的運用,再到最近的互聯平台等新興媒體的運用,若業界跟不上這些變化則可能被時代所淘汰,張總經理在演說中也提到一些個人的見解及觀念,其中「人脈」、「格局」,是讓我印象比較深刻的。所謂人脈的塑造,張總認為應包含了公司本身的通路及消費者、粉絲等,有了良好的人脈關係便可以塑造大平台,建立好的品牌,並利用通路達成好的行銷。「格局」,則包含了專注、膽識、目標、站在浪頭上,與其追著浪頭跑,不如站在浪頭上。在這部份,張總也以目前火紅的小米機為例,小米機在2004年成立,短短4年即累積了170億台幣的營業額,除了用所謂的飢餓行銷外,它先以「一流廠商、二流價格」吸引了消費者的目光,再來利用了新興媒體的宣傳,如微博、微信、百度等,並以其背後龐大的900萬粉絲為後盾,創造了一個銷售的神話。這當中除了先前所提的「人脈」之外,企業主本身的專注力及產品定位也是另一個關鍵;專注學習、專注開拓產品,提升品牌力,創造產品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價值及定位,以延伸產品力。 再來談到產品倍增,為何要倍增,因為唯有前幾大的廠商才能在市場生存,不斷倍增才能達到經濟規模,進而走向規模經濟。並且想辦法、用盡一切的努力擠所謂的前13%,以達到成功,這個數字不論是耶魯大學的研究或是市場上的企業規模都可從中得到驗證。至於如何達到倍增,演講中曾說到,產品靠的是銷售平台,而銷售平台靠的是長期的促銷,這樣才能把品牌建立起來,一旦品牌建立了,再加上行銷4P,就是倍增的最佳方式。當然建立了品牌,就必需經營品牌,以維持產品力,因此企業需建立「品牌價值」、「核心價值」、「營銷精神」及「品牌精神」,這樣才能讓員工及消費者知道企業的思想及思維,以達永續經營。 以金門的產品為例,不論是金門高粱酒、金門菜刀或是金門貢糖都有其獨特性及故事性,這就是之前所提長期促銷的重點之一事件行銷,如何利用這些特性將同樣的產品賣給不同的人,或將相同的產品賣給不同的人以達市場倍增,這也是未來的金門必需思考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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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烈嶼傳統建築頹屋之整建作法
對於來到金門與烈嶼的遊客而言,傳統閩南古厝就是觀光資源之一,而這些古厝正在凋零與消失中,尤其是在烈嶼的老房子,若是連老人家都遷移出去了,這樣的老房子在缺乏照料之下,將會因為時間的洗禮,而開始頹壞回歸自然面,也就是常見的草木叢生景象。在烈嶼的每棟老房子都是成就一個家庭或一個家族的基底,更是每個人的避風港,常常可在烈嶼的傳統古厝上發現斑駁的牆壁,而牆壁中的不同種夯土與修補,更顯出了家人對於老房子的呵護與照顧。在烈嶼這樣的老房子與人其實就是一體的,因為它為烈嶼人提供了情感依附與安身立命的所在,所以每棟老房子都是每個家庭或家族的歷史見證,也是每個烈嶼人的生活故事屋。 烈嶼是個小島,早期在環境資源侷限下所能發展出來的傳統建築量也是有限,而要能在島上可以長遠居住下去,宅第便是重點,故沒有這些宅第而想居留在烈嶼發展是有困難的。時過境遷,受到大環境的時空變遷影響,烈嶼與台灣許多的農漁村相同,老年人口居多,青壯年人口外出打拼,同時更常見的是舉家遷移,因此,這些曾經是家庭中心的房子,逐漸變成了無人居住的凋零頹屋。烈嶼曾經有過比大金門更具有兩岸交流轉運的功能,但隨著小金門名號的呼喊,依附大金門的功能已變成了烈嶼的宿命,同時也讓部分的烈嶼人遷居大金門。因此,無人居住的傳統古厝頹屋漸漸變多。 烈嶼是個歷史脈絡很清楚的島嶼,更是一個熟人社會,大家的關係是很緊密的。所以島上擁有很多精彩故事,並傳唱於鄰里之間,而這些故事往往都與傳統古厝有很大關係,所以烈嶼的傳統古厝每棟都孕育著且記錄著獨一無二的精彩故事,而這些故事需要有人去發掘與紀錄,也要有人會說這些故事。面對傳統古厝頹屋的整建,我們看到公所付出許多的心力在處理,想讓社區居住環境更加美化與整齊的立意,讓人欣慰。 對於無人居住的古厝頹屋整建在烈嶼常見的作法就是將房子拆除到僅留下房屋的四面牆基,並於廳堂之處再蓋一個水泥小間做為憑弔。但甚為可惜的是作法真的只有這一種方式嗎?這樣的作法已經進行三年多了,是否該檢討一下有無更好的方式呢?對此,本文認為首先應當進行全烈嶼的傳統建築普查與紀錄,而這樣的工作當然委由專業單位結合地方文史工作者進行之,再從這些調查資料中進而去了解烈嶼傳統建築的特色為何、有無地域與環境差異,以及保存維護的手段如何等,方為全面性的作法,否則按照目前這種整建方式來看,相信過不久在烈嶼許多聚落內,就會出現到處都是九宮格式的水泥矮牆,跟原有建築型態差異太大了,而且也找不回完整的建築脈絡、紋理以及村落整體地景風貌。其次,本文認為在烈嶼的村落中也有些創意的修復案例,而這些也都在反映社區營造的成果。再者,除了傳統建築的調查之外,大家來寫村史、說故事,則是另一個保存與活化這些傳統建築的重點,也可以是社區營造的亮點。最後建議可以參考國家公園對於其園區內的閒置古厝活化再利用作法。最後提出的建議,是因為常於鄉里有所耳聞地方覺得可以比國家公園做的還要好,況且地方的財源也比國家公園充裕,而近來烈嶼多處景點的大興土木就是最佳的寫照。 目前的金門正在努力推動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的宣導與相關工作,在台灣地區閩南傳統建築的保存較完整的就屬金門與烈嶼,而且是活的建築,正在使用的傳統建築,因此這些傳統的古厝就是烈嶼珍寶所在。然而,真正保存完整與精彩的傳統建築往往都是在大金門,那烈嶼呢?是烈嶼沒有這些傳統建築嗎?還是沒那麼精彩呢?這些發問就是要我們所有烈嶼人與公所再想一想烈嶼的傳統建築真的沒特色嗎?抑或是我們自己都不瞭解呢?本文認為絕對是有的,烈嶼人世代居住在這個島上,而與島上環境互動積累出來的傳統智慧就是呈現在這些古厝建築與風水擇地上,我們認為每位烈嶼先祖都是很重要的島嶼資產,而他們為自己與後代的辛勤付出都呈現在這些古厝上,因此,我們真的有責任去守護與疼惜這些烈嶼的古厝。但我們真的知道全烈嶼到底有多少這樣的傳統古厝建築?所以本文建議公所應當在傳統古厝的整建與維護上採取更細膩的作法,讓烈嶼的傳統古厝能獲得完善的保存維護。 我們也了解屋主的意願及古厝整建中的重點,而我們發現這些頹屋的屋主都是往往遠離烈嶼、無力再修復古厝或是權屬整合困難等,導致政府相關部門也無能為力,本文認為政府出面協助也只是方法之一,重點是在於古厝的主人們是否有常回來整理與維護。所以要呼籲外出的烈嶼好朋友們,一定要常常回來烈嶼走走,看看老家與老朋友聊聊,老家古厝真的會因主人們的返回而更有韌性的,當然願意的話可讓政府部門協助修復。只是目前的古厝整建方式真的太簡陋、去脈絡了,相信我們的地方主政者是很有智慧的,從目前的烈嶼多處景點大興土木中,就看得出來我們的公所有能力也有企圖心要發展烈嶼的觀光建設,因此,我們堅信烈嶼鄉公所也可以研擬出比大金門更棒的古厝保存與維護的作法,這樣一來或許屋主們也更願意將古厝交由公所來修復與整建。 總結來說,本文認為目前公所已進行三年多的古厝頹屋整建作法該調整了,應該要用較健全與脈絡的方式進行之,相信金門建縣百年的今日,烈嶼會更瞭解自己島上的傳統建築保存與活化政策到底為何!當今地方財政補助是很充足的,規劃一個這樣的研究與調查計畫應不為難事,所以本文建議鄉公所要有這樣的高度與企圖,彰顯出自己的島嶼治理是有通盤性與綜觀性。更要盡力將烈嶼的每個精彩的故書屋(古厝)留存與維護下來,讓外出遊子們的共同記憶地景可以獲得保存,留存住每個外出烈嶼人的根源與情感依附,我們是在同一島,我們一同守護著家園與古厝,歡迎著遊子返家與遊客的到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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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爭反服學潮金門能否走自己的路
三月二十八日中國時報的專欄資深媒體人,專欄作家傅建中「華府看天下」大作-「譚勝格 卿本佳人」,文章開頭就引述金門鄉親對馬英九總統的評論,因有所感而略述個人淺見:文中對前美國負責台灣事務官員,從保台反共,到阿扁主政時全力支持台獨的投機行徑多有所著墨評論,讀後益加了解華府涉台事務官員政客的操弄兩岸議題,謀取私人利益行為並不意外,台灣夾在中美日三國勾心鬥角的夾縫中,既要求安定、發展經濟,又要窮於應付各有算計的盟邦,執政者必須要有高超的智慧與手腕,方能在矛盾中謀求台灣人民最大的利益。這就是民進黨阿扁執政,與國民黨馬英九當政,南轅北轍有極大差異。 馬英九執政六年多以來沒有搞好內政振興經濟,減緩藍綠對抗,又笨拙的處理馬王政爭,將手中的一副好牌,竟然打成全盤皆墨的爛牌,也許是老天捉弄,將潔身自愛、德學兼備的好總統,變成笨拙的拐腳總統。讓六百多萬的支持者大失所望扼腕嘆息!更讓全力支持馬總統的金馬鄉親難過疼惜! 目前馬英九執政團隊正陷入學生反服貿,與馬王政爭牽扯不清的困境中,台灣澎湖與金馬為生命共同體,身為金門人深深盼望,馬王能以國為重盡棄前嫌,不計權謀同心聯手,推動立法院盡快逐條討論完成審查服貿協議,以維持兩岸穩定和平,青年學生也必須以台灣人民的安定為本,不要擦槍走火,畢竟兩岸經濟貿易合作協議是台灣在國際經濟發展主流中不可避免的選擇,朝野領導者如何為台灣謀求利益減免風險,亦是兩黨領導者與立委必須承當而不可迴避的重任。 金門鄉親向來明辨是非、重情崇義,金門的未來發展目前尚難定論,馬英九每次與金門鄉親會面都會說同樣一句話,沒有金門的犧牲奉獻就沒有台灣的安定繁榮!台灣同胞應該多回報支持金門的發展!金門從國共戰爭經歷軍管、國民黨執政、民進黨執政,有哪位總統為金門過去的犧牲奉獻說句公道話,肯定金門的貢獻!又有哪位總統願意出大錢支持興建金門大橋、設立金門大學、開放金門為免稅區,身為金門人似不宜在此時此刻譏諷馬英九總統「媚日附美賣台」,以免給人落井下石之嫌,馬英九的政績好壞歷史上將自有公平的評價褒貶,做為一個明是非重情義的金門人,願全心全力為馬英九加油,祈求老天賜予馬總統智慧力量,保佑台灣金馬人民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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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家公園在烈嶼劃出後的新都市計畫案來看金門的史前文化遺址保存
烈嶼經過多年的抗爭之後,終於從金門國家公園在烈嶼的範圍中,拿回約半數的土地管理自主權,而這樣的回歸也代表著這些國家公園釋出的地方,要編入縣府的都市計畫中。這些釋出土地大多是海岸地區(從羅厝到青岐)與部分濕地(如清遠湖),新的土地使用分區也於日前辦理過兩場公聽會(烈嶼鄉公所、青岐村),並於近日經過縣府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按都市計畫審議程序接著將送到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有興趣者此計畫案全文(http://kmgis.kinmen.gov.tw/integration/uplan/draft/119/report.pdf)者,可至縣府地理資訊系統網站查詢。 在此計畫書圖中,很詳細說明了每塊土地的新土地使用分區,大部分的海岸地區與農地在計畫書中多劃設為保護區與農業區,原則上大多傾向現況編定為主,另外,有兩處大規模的風景區與兩處停車場用地等,則是依據烈嶼相關計畫劃設。所以,可看見縣府對於海岸使用的立場是清楚的,就是保護為主,此舉讓人欣慰。但是我們發現在計畫全文中,對於青岐清遠湖有史前遺址存在卻是隻字未提,在整個計畫的相關文獻回顧中都沒整理到這樣的研究發現,真是讓人覺得玩味,這麼重要的研究發現,尤其是史前文化遺址的資料,為何會遺漏呢? 這個史前文化遺址的發現是中研院學者郭素秋於民國95~96年調查發現(http://taconet.pixnet.net/blog/post/42732136),另外,尚有浦邊、后豐港等遺址,目前較為大家所知的是更早些的復國墩與金龜山遺址,而這些資料呈現於國家公園委託報告中。並且在其研究報告中提及青岐、浦邊、后豐港和金龜山遺址受到人為開發、耕作,和裸露土層因雨水等所造成的土層崩塌等現象,使得重要的文化資產遭受相當大的破壞,因此除了進行更詳細的紀錄和研究工作外,必須知會相關單位上述各遺址的重要性,立即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執行必要的保護措施,以避免遺址受到進一步的破壞。而青岐遺址就是位於新的都市計畫範圍內,由於之前位於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直接管理與保護。而令人納悶的是,為何在新的都市計畫進行計畫調查時卻沒有發現這些資料呢?而且全案竟也在縣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通過了,委員們似乎也沒發現這樣的文化遺址資料遺漏了。 都市計畫的規劃與劃設,都是經過詳細的調查與討論,也就是因為沒有發現這樣的史前文化遺址資料,所以在劃設土地使用分區也不會考慮要將此遺址劃設為保存區。目前此文化遺址出土位置就在清遠湖的堤防之上,而此遺址新的土地使用分區是劃設為公園用地,這是唯一慶幸的。但是更讓人擔憂的是,遺址旁的清遠湖兩個池庫剛剛進行大規模的整併,偌大的浚淤與整併工程,讓人擔憂是否下次的整併就是這些文化遺址所在的池庫,烈嶼鄉公所的工程執行效率之快是眾人有目皆睹的,所以若再有類似的池庫浚深與整併工程,公園用地是保護不了這些文化遺址的。然而,烈嶼鄉公所目前正在此遺址上將進行景觀工程的建設,令人擔憂的是此工程對青岐史前文化遺址所帶來影響與破壞。 對於青岐史前遺址的保護到底應該怎麼做?本文首要建議是劃設保存區為佳,而清遠湖的土地權屬九成以上均為公有地,所以執行上較無困難之處。本文認為若劃設保存區對於縣府來說是有困難之處,其次建議可在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加註清遠湖為史前文化遺址所在,相關景觀或建設工程於此處進行時,均應多加留意與避免。這樣的兩個建議相信對於縣府而言,是可以立即操作與執行的。我們發現這些事情是在公聽會之後,本想等縣府都委會開會時陳情,但是卻無法得知確切的開會日期,而會議也已於二月中旬招開完畢,只能等到內政部都委會的時候再行陳情了。 但對於金門其他類似的史前文化遺址應該如何處理與保護?更重要的是,我們是否真的想過又為何要保存這些遺址呢?金門現在瀰漫著申辦世界遺產的想法,更常看到文化立縣的標榜及獎勵保存傳統建築的措施等,所以本文認為從縣府願將海岸劃設為保護區之意圖以及申辦世遺的立場來看,縣府對於這些史前文化遺址保存的問題,應該是傾向保存的立場,目前金龜山遺址似乎是有相關規劃欲進行之。面對史前文化遺址劃設保存區或進行古蹟指定,對於縣府常見的難處,就是私有地權屬的問題,但是這些史前文化遺址往往多位居海邊與濕地,就烈嶼的青岐遺址而言,更是以公有地為主,所以瞭解這些遺址所在之範圍、權屬、現況與暫時性的保存手段為首要之事情。其次,則是進行更詳細的調查研究,最後則是利用與保存的規劃。 金門是文化大縣,也是一個歷史脈絡保存甚佳的島嶼,縣府了解也清楚保存文化遺址是很重要的事情。我們認為金門的歷史時期文化遺產與史前文化遺址,都是這個島嶼很重要的時間刻痕,這些刻痕可讓我們更清楚人們如何在這個島嶼上進行發展與演化,更可瞭解史前的金門如何與周圍地域之間文化鑲嵌或發展演變。而目前全縣都在進行第二次通盤檢討之餘,每每看到與聽到縣府方面與民代的發聲,多聚焦在釋出之軍事機關用地變更上。鮮少聽到對於這些史前文化遺址進行保護與變更保存區之舉。本文希望相關單位能在此次通盤檢討中針對史前文化遺址進行如前述之建議作法,以免又遇到類似青岐遺址之事件再現。然而,深究這樣的事件發生,就是彰顯出前人調查的文化遺址結果,並沒有被後人與公部門重視,導致後面的都市計畫劃設時都沒能知悉與調查出這樣的重要遺址,假設今日進行的是工程建設那又該如何挽救呢?所以,這樣的規劃根本就是未盡善責,漠視這些史前文化遺址。 做為烈嶼人、金門人其實我們應當都要更關心在地與家鄉的資源與事物,本文前面的論述中,大多期許公部門要做很多事情來保護這些文化遺址,會有如此想法與期許,乃在於公所、縣府等公部門對於地方發展與建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並且只要透過民代、村長陳情,從社區乃至自家門前的鋪面政府都可以處理到好,所以這種大有為的地方政府圖像,便會成為本文期許要做更多的對象。但是我們民眾呢?本文揭露此事的用意,是更希望所有的烈嶼人、金門人能更了解自己的島嶼到底擁有甚麼!我們常常覺得自己對這個島嶼最熟悉、最了解,也因而忘了這些最熟悉、最了解、最稀鬆平常的事物與資源,就是烈嶼、金門的珍寶,所以當這些平常的事物與資源(如:海岸、濕地、植被、地質、傳統建築、軍事遺址等)在流失的時候,我們都不自覺這是一種島嶼的傷害,尤其是不會說話也不易看懂且藏在地下的史前文化遺址,更是需要大家的關懷。簡言之,希望大家都了解在烈嶼與金門是有多處史前文化遺址(青岐、浦邊、后豐港、金龜山、復國墩等),需要靠大家一起注意與保護,更期許我們的政府能對這些史前文化遺址進行更積極的調查研究與保存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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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買賣「定金」﹑「簽約金」之權利義務
一、案例列舉: 王甲有透天厝乙棟,表示欲出售,李乙得知該棟透天厝環境優雅,設施完善,建材實在,向王甲表示欲購買,雙方經討價還價以新台幣一千萬成交,李乙當場簽發以臺灣銀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新台幣100萬作為定金,並於三日後簽訂買賣契約時,復依上開方式給付新台幣100萬作為簽約金,嗣因另有林丙出價新台幣一千二百萬願購該透天厝,經王甲同意並迅即移轉所有權於林丙,致不能履行對李乙的買賣契約,問李乙是否得向王甲請求新台幣400萬之返還? 二、基本概念 大凡土地、預售屋(釋一)、成屋(釋二)、中古屋(釋三)之買賣,當事人為確保買賣契約之履行,通常由買方預付定金予賣方。故定金者乃以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所交付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其契約視為成立。」亦即一經一方受有定金,則證明當事人之意思已合致,其契約業已成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參考民法第249條)其效力如下: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之效力:依民法第249條第一款規定:「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蓋定金與一部先付不同,僅作證明契約成立之用,並非當然應為受定金人之所有,故契約一旦履行,則定金應返還,但定金如與付定金人應為之給付,其種類相同,亦得作為給付之一部,而免彼此交換給付之勞費,現今社會上不動產交易實務上多係如此。 (二)契約不履行時定金之效力:契約不履行時,因不履行係可規責於何人?決定其效力。 (1)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民法249條2款參照)蓋主契約既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履行不能,則其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參照民法226條,付定金當事人在此即為債務人)惟已交付定金,則該定金自應作為法定損害賠償總額,不得請求返還。同時在解釋上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受定金當事人亦祇得沒收定金,不得更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故定金於此乃有損害賠償額預定之性質。 (2)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履行不能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民法249條3款參照)此款當事人乃指債務人而言,受定金當事人既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履行不能,自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之範圍,即加倍返還定金,結果亦僅賠償與定金相同之數額即可。此時付定金當事人除別有約定外,亦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3)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釋四),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民法249條4款參照)蓋主契約之不能履行,既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自均無損害賠償責任之可言,故定金失其作用,應予返還,以回復未付定金前之狀態(返還定金,縱為金錢,亦與民法第213條2項及259條2款之規定不同,無須支付利息)。 在不動產交易實務上,買賣雙方當事人對買賣標的物意思表示合致時,在簽訂書面契約前先給付「定金」而於簽訂買賣契約時給付「簽約金」,然「定金」在簽約之前給付,「簽約金」則在簽約時給付,前者法律明文規定為法定用語,後者無法律明文並非法定用語僅不動產交易之實務上習慣用語,二者之法律性質完全相同,論者有謂購屋定金是屬於「預約定金」,而「簽約金」是「本約定金」。交付購屋定金後,亦視為買賣契約成立,將來收受購屋定金的一方,有簽訂本約的義務,而交付簽約金後,本約視為成立,買賣雙方都有按契約內容履行之義務(參照李永然律師著 房地產法律顧問 頁32)凡此二者均屬「定金」之性質,亦即買方給付「定金」或「簽約金」予賣方時,依民法第248條之規定買賣契約視為成立。 三、案例解析 本例賣方王甲自買方李乙受有定金及簽約金,法律上均屬定金之性質已如上述,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視為」﹝釋五﹞契約已成立,此時無庸探究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合致,蓋法律已擬制契約成立之法律效果,不容當事人以反證推翻,其法律性質與「推定」﹝釋六﹞不同,蓋「推定」可以反證推翻,「視為」則不容許以反證推翻,不可不辨。既然買賣契約已視為成立,則依買賣契約出賣人甲依民法第348條之規定有交付透天厝並移轉登記所有權於乙之義務,買受人乙有依民法第367條交付價金之義務。然甲將同一標的﹝透天厝﹞出賣於乙復又出賣於丙並移轉所有權於丙,屬一屋二賣,其數次買賣之債權行為固均屬有效,惟物權行為基於一物一權主義﹝釋七﹞,僅能作成一次物權處分且以第一次之處分為有效,民法第118條可資參照,對同一標的無法作成第二次處分,否則第二次處分即屬無權處分,故法律上甲對乙無法再交付透天厝並移轉登記所有權於乙,已屬給付不能,按同法第249條第2款係因可歸責於出賣人甲一方之事由而不履行買賣契約,受定金當事人甲既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履行不能,自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之範圍,即加倍返還定金,結果亦僅賠償與定金相同之數額即可。此時付定金當事人除別有約定外,亦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故李乙得向王甲請求加倍返還定金新台幣200萬元﹝定金、簽約金﹞亦即新台幣400萬元之返還。 四、法語開釋 (釋一)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不動產經紀人管理條例第四條參照) (釋二)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不動產經紀人管理條例第四條參照) (釋三)中古屋:建造完成經前手占有、使用、收益之建築物。 (釋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定金係在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預定,故契約履行者,定金即失其存在目的,應為履行之一部。反之,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高點LT10019學習式六法 民法 參-102) ﹝釋五﹞視為者乃法律規定將某事實之存在擬制其法律效果,不容許以反證推翻。 ﹝釋六﹞推定者乃法律規定因某事存在依邏輯推理另一事實亦屬存在,容許以反證推翻之。 ﹝釋七﹞係指每一物權之標的物,應以一物為原則,每一物權標的物,於處分時該標的物必須特定並就個別特定之標的物作成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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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房地產買賣是否須訂書面契約始生效力
一、 案例列舉 王甲認為房地產景氣回春,投資房地產正是時機,正逢好友李乙因經商急需資金周轉,有意將某地號之透天厝乙棟以新臺幣二千萬出售之表示,王甲認為價格合理,值得投資,當場表示願以該價格買受,雙方並請來代書林丙約好一周後某日於林丙之事務所簽約,並委由林丙辦理房地過戶手續,事後李乙將此事告訴其兄李丁,李丁認該厝為祖產且有紀念價值應加以保留並妥善管理,因此願借予資金令其周轉,勸其打消出賣念頭,嗣王甲請求李乙依買賣約履行交付房屋及過戶登記,李乙則謂雙方未定書面,契約未成立,無履約之義務,問何者有理? 二、基本概念 買賣者乃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賣不動產為契約行為之一種,而不動產(釋一)買賣契約是否必須訂有書面,契約才成立而始有履約義務之問題?雖然不動產買賣因價額昂貴,為求慎重其事,通常會訂定書面契約,此種契約行為是否以書面為之始能成立生效有探究之必要,按法律行為在學理上有所謂要式行為(釋二)與不要式行為(釋三)之分,而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並非要式行為,其契約不以一定方式為必要,此種買賣只須由出賣人與買受人對買賣標的(土地、房屋)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蓋基於私法自治(釋四)、契約自由(釋五)原則,無論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等方式為之,均屬有效。 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增訂之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應以書面為之,其修正理由明確指出,不動產物權之取得、喪失、變更之物權行為,攸關當事人之權利義務甚鉅,為示慎重,並便於實務作業自應依當事人之書面為之。按已刪除之民法第七百六十條原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其所謂「書面」之要式法律行為,往昔在學說上見解究適用於債權契約﹝釋六﹞,抑或物權契約﹝釋七﹞有仁智之見,適用上不無爭議,為求適用上明確,消除爭議,爰增訂上述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第二項,並將上述第七百六十條刪除。故所謂「書面」藉由上述立法之增刪,已明確釐清係指具備足以表示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不動產物權之「物權行為」之書面而言,非指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 而此物權行為之書面要式,如為契約行為,須載明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之意思表示,如為單獨行為,則只須明示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至以不動物權之變動為目的之債權行為,在立法論上亦宜以書面為之,以昭慎重;惟核其性質則以債編中規定為宜,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亦已明定,併此敘明。」 然而不動產買賣標的之價格大多相當鉅額龐大,物權行為固須以訂定書面為必要,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不動產買賣之債權行為,為慎重其事當事人大多以書面為之,現今房地產交易實務上也都訂定書面契約,一來保全證據,若有爭訟較易舉證,二來白紙黑字權利義務明確避免爭執。現行民法為使當事人謹慎從事不動產買賣,特增訂民法第166之1條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故依上述規定,不動產之權利義務變動須以「公證」或「登記」要式方式為之始生效力。惟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之規定「本施行法自民法債編施行之日施行。」「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但民法第161條之1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蓋新增民法債編第166條之1本應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但公證法修正條文卻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才正式施行,考試院始能對民間公證人進行考試與遴選工作,在此之前公證業務必須完全由法院公證處負擔。不動產交易契約一年高達約百萬件,加上設立、變更的數量,非現行法院公證處之人力所能負擔。徒然實施公證制度,因為公證人不足,造成公證延宕,反而造成民眾不便或是交易損失,爰增列第二項但書:「但民法第161條之1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至今仍未定施行日期,故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依民法第161條之1第二項但書之規定,由法定機關訂定施行日期前,仍屬不要式契約,其契約方式不限於書面,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均可成立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 三、案例解析 從上基本概念之敘述可知,目前民法第161條之1施行日期未經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前,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仍屬不要式行為,因此王甲與李乙雙方當事人對房地產買賣之標的﹝某地號透天厝﹞及其價金﹝新臺幣2000萬﹞互相意思表示一致,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口頭或書面,其買賣房地產之債權契約業已成立,若當事人輕諾寡信,嗣後否認契約存在,則屬舉證問題,而不能因此否定買賣之債權契約不存在,例如本例得以代書林丙為證人或買賣之商議過程之錄音、錄影亦得為證據方法,不容任意否認買賣之債權契約未成立,出賣人因此負有應依買賣契約交付並移轉登記買賣標的之不動產與買受人之義務,而買受人對出賣人則負有支付買賣價金之義務。惟房地產買賣之交易價額均相當龐大,為慎重其事,以書面為之較妥,甚或經由公證確認法律關係,以便於當事人間發生買賣關係之私權爭執時,舉證較容易,避免嗣後爭執,口說無憑,各說各話,而陷入舉證困難之境地,蓋私權爭執之民事訴訟,事實之證明原則上須由主張權利之當事人一方負舉證責任(釋八),而「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故為確保障買賣房地產者之權益,以書面契約將買賣雙方之權利義務詳細明確的載明於契約中,較易保障其權利。 四、法語釋疑 (釋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定著物。所謂土地,指能力所能支配之地表及其上下;所謂定著物,則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高點LT10019學習式六法民法 參-17)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具有三項特質:獨立性、固定性、永久性。附著於土地之物,須具備此三項特質始為定著物,否則不動產以外之物,即為動產,(大法官釋字93不同意見書)。又凡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其已足以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屬土地之定著物(63.12.3第6次民庭會議決議);惟所謂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係指該建築物得獨立為交易及使用之客體而言。(75台上2027) (釋二)要式行為:意思表示須依一定方式為之,始能成立的法律行為,稱為要式行為。要式行為可分為兩種:須依法律規定的方式為之者,例如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的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又如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均屬法定要式行為。約定要式行為通常由當事人約定以書面、證人簽章或須經公證方式為之。 (釋三)不要式行為:意思表示無須依一定方式為之的法律行為,稱為不要式行為。法律行為以方式自由為原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均為不要式行為。 (釋四)私法自治:指在私法領域內由當事人依其意思形成法律關係原則上依當事人之意思形成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不違反法律強制及禁止規定與公序良俗之範圍內首受尊重,蓋依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可知在私法自治之原則下,民事之法源順序應為「契約」、「法律」、「習慣」、「法理」遞次適用。 (釋五)契約自由:所謂契約自由,係當事人得依其意思之合致締結契約而取得權利,負擔義務,其基本內容有四:(1)締約自由,即締約與否,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之。(2)相對人自由,即與何人締結契約,由當事人自由選擇。(3)內容自由,即契約之內容,由當事人自由決定。(4)方式自由,即契約原則上僅依意思合致即可成立,不以作成方式為必要。(參王澤鑑 民法實例研究叢書二 頁184) (釋六)債權契約:乃以發生債的關係為目的所訂立之契約,例如買賣、租賃、借貸等等契約行為,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為典型的契約,學理上稱為有名契約,蓋皆定有契約之法定名稱,此外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得自行創設契約的種類,因非法定名稱,又稱無名契約。上述債權契約之主要特徵,乃根據此種契約只能向特定人請求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如相對之特定人不履行其義務,得請求法院判決令其履行,拒不自行履行,並得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釋七)物權契約:乃以發生物權直接變動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行為,物權行為係處分行為,為處分行為之人必須有處分權,否則為無權處分。 (釋八)舉證責任:法院就當事人爭執之事實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仍無法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時,法院不得拒絕裁判,必須依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將該真偽不明之不利益歸由一造當事人負擔,該造當事人即負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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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殿堂遭學生攻佔之憂慮
日昨的報紙頭條新聞,都是圖文並茂的立院遭一群學生攻佔,其理由是反服貿。這些來自各大學之學生,趁著夜晚,警力不足之際,兵分多路,闖進立院,甚至破壞門窗玻璃,這種場面一如日前泰國政局之翻版,這種濫用自由,宛若紅衛兵之作法,實在令人為台灣之未來擔心,也對台灣政治被扭曲感到痛心。 國會是國家最高民意機構,所有國家之法案或是政策,都是應該在此行使民主之討論,凝聚共識。套句民主的詮釋,就是以人頭取代拳頭,以多數來反映民意。但是,不幸的台灣這些年來,在惡質政客之操弄下,利用無知之學生,作為政治鬥爭之工具,眼中只有個人或是政黨之私利,沒有前瞻性的大格局考量,一切是為了騙取選票,不惜製造族群對立,不惜煽動階級仇恨,使得台灣的內部形成極端的對立。這種非理性之對立,沒有理性討論的空間,只有民粹式的挑釁,以致所有的政策停擺,內耗的結果已經讓台灣付出極大之代價。過去我們曾經是亞洲四小龍之龍頭,過去世界各國羨慕我們所締造的經濟奇蹟,還有讓大家驚豔不已的「台灣錢淹腳目」,這種盛景卻已成為昨日之黃花,我們的經濟不僅停頓,而且還嚴重之「倒退嚕」,不要說跟不上新加坡、香港,現在連韓國的國民所得也將我們遠拋於後。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不堪的局面,其實大家都是心知肚明。因為我們台灣是一個海島,沒有任何的天然資源,過去我們之所以能夠在經濟上締造亮麗之成績,是因為我們有較穩定之社會,我們有較優秀之人才,因為我們有較開放的政策。猶記得民國七十年代,台灣的加工出口區,以及家庭即工廠,讓小小的台灣有無數的產品高居世界第一,不但替台灣賺進大把之美金,也締造了無以計數的就業機會。這種經濟成就,即使是像我這種外行人也能瞭解,因為台灣能走出去,台灣的產品能夠銷售至世界各地。台灣是海島型的經濟,光靠內銷是死路一條。 但是,非常不幸,在蔣經國總統過世之後。台灣的政局發生重大之變化,新接任之領袖先後領導台灣近二十年,一句「戒急用忍」,讓台灣的經濟快速的惡化,這種鎖國的策略,居心叵測,背後都有其政治之權謀考量,一再製造台灣內部族群之對立,一再煽動仇中親日之分化。姑且不論其用心如何,但是這種無視於大陸經濟起飛的事實,以至於錯失台灣與大陸同種同根之優勢,把大好機會拱手讓出,以致才有今天韓國經濟強大之出現。每思及此事,內心之痛實難形容。 這幾年來,馬總統當家,深知台灣未來之發展,必須跟國際接軌,要跟國際接軌則需與大陸維持良好之互動。幾個眾所周知的作法,都可以感受到台灣已逐漸走出國際孤兒的困境,譬如有一百多個國家給予台灣免簽證之禮遇,其中包括美國與歐盟在內。經濟要具有競爭力,必須與大陸相輔相成,ECFA的簽訂,讓我們的國際貿易至少不被孤立,可以與日韓等國同等競爭。現在服貿之簽訂,更是關係未來經濟發展之關鍵,今天不簽,勢必會成為明天之後悔。果真,服貿的簽訂會對某些產業產生不利之副作用,也可以採取某些補救措施加以彌補,像這樣一味的反對,一再地濫用民粹,形同是將台灣推入絕境,將永無翻身之機會,實在是讓人憂心忡忡! 這些佔領立院之學生,都是一再出現在電視畫面的人物。我對他們的「無知」勇氣感到納悶,借用蔡正元立委的說法:「一群反服貿的人胡說八道。」「無知果然是白癡之本。」這些學生有幾人知道服貿的內容,這些學生又有幾人能夠瞭解服貿對台灣未來經濟發展的利弊得失。若說他們是無知的百姓也罷,偏偏他們都是接受高等教育之知識人,以暴力來踐踏民主,以學生來掩護其罪刑,他們之表現充其量,不過是被政客利用的打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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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解決噴藥問題﹐確保農舍居家健康安全
隨著時代進步,地區一棟棟造型優雅的農庄相繼佇立在馬路兩旁,常為訪金貴賓帶來許多驚喜,而配合著不同時刻的田野風光,更讓幸福城市金門島,洋溢著海上仙洲的現代感。當全島處處可見的農舍,在屋主一家子相繼進駐後,冰冷建築頓時有了活力,並隨著春耕秋收,周邊的農作也換上不同彩衣,架構成一副副唯美的風景,成為褪下戰地面紗的金門另類風情。 金門面積不大,天然資源極度缺乏,當環保、生態、永續等概念,相繼成為世界各國共同追求的目標後,營造優質環境,對金門來說更是人人有責,特別是典雅農舍結合綠野風光,不僅符合當下流行全球的減碳趨勢,同時強力符合政府推廣低碳生活條件,對於本縣與全民來說可謂一大福音。 金門雖有建構低碳永續家園的認識與作為,當努力克服的課題依然很多,也正由於金門位居閩南東南角隅,與廈門一水之隔,生活環境中仍然有許多的污染原亟待克服,有形的如四周海邊常見來自對岸的垃圾,無形的如常致空氣混濁的酸雨或沙塵暴,在在對於民眾健康造成重大的影響,面對這樣的環境品質,政府或民眾都相當的關切,同樣體認到其嚴重性不可忽視。 地區每年定期種植小麥與高粱,田園形成一片片翠綠帳幕,配合著點綴其中的特色農舍,的確構造許多美麗景致。但某些時段而言,對於這些居住田園農舍的民眾而言,卻有苦不堪言的話題,那就是農民定期噴灑除草劑或肥料期間,懸浮空中的微粒子常包圍著整棟農舍,有的門窗來不及關好的,則快速飄進屋內,無形中屋內的人也相繼的吸到肚子裡。 金門的霧季早已成為民眾深刻記憶,每年三至五月份朦朧的陰霾日子,不僅大家習以為常,也成為貴賓腦海中的金門印象。這些大自然引起的霧氣,本就無可厚非,而農田中定期進行的人造噴霧,卻對田中農舍與路過車輛裡的人生活與健康都形成諸多影響,造成不便與無奈,實乃不容忽視與亟待改進的重要課題。 農作施肥噴霧行之有年,卻因耕作面積擴大,加上農機功能提昇,所噴灑農藥劑量相對增多,復因原本空曠的田野在一棟棟農舍主人進駐後,就產生當下農作噴灑農藥影響農舍居民生活健康的問題。而在金門戮力推行有機耕作,建構低碳永續家園的當下,翠綠田野漂浮的農藥對於土地質量與民眾健康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如何建立輔導與管制機制,似乎也是值得有關單位重視。 本縣經常可見熱心人士前往海邊淨灘,一陣努力後,及時還給大地一個清白,這樣的熱誠是值得肯定與鼓勵的,酸雨與沙塵暴等棘手問題,則有待中央政府層級去解決。而本島田野噴灑農藥現象,相關著田中農舍辛苦生活的鄉親,以及不辭勞苦努力耕稼的農民,如何謀求兩全其美的雙贏策略,是有待共同思考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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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小金門&廈門的觀光纜車
打造小金門成為觀光新亮點,型塑為廈門的後花園,再塑造為第二個鼓浪嶼,可以從廈門本島黃金東海岸(會展中心)直接拉一條觀光纜車到小金門雙口海岸(即每年金廈海泳登陸區)或上林將軍廟,長度才5.8公里,在技術上是具體可行,並可在最快的時間完成,技術也不是問題,歐美先進國家的大型纜車或雙層纜車(皆有空調),每車可載運70-80人次,可承受10級風以下,安全又舒適。 眾所皆知廈門島各項連外交通建設突飛猛進,例如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國際機場、海底隧道、港埠、橋樑等新建設,所以每年為廈門島帶來了大量觀光人口高達3千500萬人次,尚不包含各項工商投資所產生經濟利益發展;會議產業、各項招商活動,目前正是兩岸關係和緩,交流頻繁,在天時、地利、人和的條件下,相對是對金門的觀光發展,可營造較為有利的環境。 筆者認為金門縣政府在李縣長帶領團隊首先打通大陸接水,未來接電是指日可待,如果再加上小金門發展觀光纜車,促成廈烈海域上的礁岩做為觀光纜車基柱,施做容易,又可縮短工作時程。 以新加坡發展觀光為例,新加坡在維多利亞港連接聖淘沙也是借重觀光纜車供做賞景與交通工具,除渡輪、還有海底隧道、觀光纜車等多種選擇,非常具有觀光特色。「金廈」既然是門對門一家親,更期望藉由一條纜車拉近距離,彼此走得更親。因此,我們誠心呼籲兩岸共同支持在小金門與廈門築建一條大型觀光纜車,創造金廈觀光產業發展。 俗話說「有人潮便有錢潮」,若能將每年到廈門島觀光旅遊人口約3千500萬人次的十分之一,3百50萬人潮由大型觀光纜車牽引到小金門來旅遊觀光,這條觀光纜車所創造經濟利益龐大,將可望塑造小金門成為金門的第二隻金雞母。小金門帶至觀光產業的繁榮,進而促進大金門的經濟發展,並且為小金門創造無限的新就業機會,當大型觀光纜車到小金門,屆時會給鄉親帶來大批服務業就業市場,亦可全面推動低碳島,創造新的就業人口,我認為觀光的發展必須要有宏觀的眼光,不要短視近利把金門蓋成到處是水泥叢林,那就會將金門帶入萬劫不復,試問未來到金門還能看到什麼!金門觀光發展絕對是需要人潮,更需要保有美好的自然景觀環境;金門觀光要走永續的經營模式,為子孫留下美好的淨土,金門才有更美好的願景,願大家多珍惜,走出一條屬於金門最好的路。 金門本身的觀光資源非常豐富,不論是生態(330餘種的鳥類)尤其是冬季的萬餘隻黑衫軍(鸕鶿)壯觀、閩南文化、戰役史蹟,都是發展觀光最有利的環境,閩南文化更是融入當地居民生活,是一部活生生的歷史,只要我們好好珍惜保存,同時採取低密度的開發,並配合國土保育,金門勢必成為廈門島最美麗的後花園,觀光客源接湧而來,錢潮也跟進來。 (稿費捐大同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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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他人﹐實踐民主自由的真諦
前幾天辦公室來了一名申請社會勞動的新個案,男性,年約五十歲,但穿著閃亮的高跟鞋、塗著鮮艷的指甲油。這樣特別的打扮在稍後於辦公室引起了不小的話題,但聽到的都是比較負面或譏笑的字眼。 我心裡一直在思考這件事。的確,這名男性的打扮不同於一般人,但如果他不是為求減輕勞動的指派與負擔,而是天生就有這樣的喜好呢?我們該不該強迫他遵循一般既有的價值觀與性別刻板印象,要求他在勞動時表現「正常」男性該有舉動與外觀,以防被其他勞動人欺壓或挑釁?當我們用這樣異樣、矯治的眼光來看待他時,是不是就已經陷入了所謂的歧視心態? 於是我發現了,的確,我們不需要強迫自己去接受他人這樣的打扮與舉止,特別是和傳統道德價值觀有明顯的牴觸時,因為我們都有自己的自由意識,但我們應該要學會尊重他人,因為他並沒有妨礙到我們的生活,他只是一個獨立的個體,有對身體的自主權及如何表現的自由。我們不需要強迫自己接受他,但也不應該強迫他要如何接受我們。 回顧現在的臺灣社會,之所以在追求民主、自由的同時仍充斥著許多暴力與歧視,就是因為我們不夠尊重他人,我們太在乎與執著於自己的想法,於是我們無法包容任何和自己不同的價值觀。例如日前某些牧師用偏激的傳教方式,去侵害其他宗教或特定團體,這都是不對的!如果我們可以試著用同理心,多站在他人的角度想想,想想當他是我的時候,要面對這麼多有色眼光的檢驗,感受會是如何?然後我們便可以嘗試收起一顆優越與敏感的心,多體諒、關懷他人一些,去營造一個更寬容、更友善的環境。 現在我知道了,如果「他」是我負責的個案時,我不會強迫他在勞動時表現「正常」男性該有的舉動,以防被其他勞動人欺負,而是去教育其他勞動人,要學會性別認同,尊重他人對個體所賦予的性別角色現象,這才是臺灣民主自由的真正價值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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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廉航加入離島航線的可行性
又有一家廉價航空公司加入高雄、大阪航線,繼中國大陸吉祥、春秋及南韓釜山航空開闢往來高雄的航線後,日本「桃樂」航空是第四家,也是其中的第三家廉價航空,預計桃樂航空的票價比傳統航空公司便宜4000元以上,不僅嘉惠台灣南部旅客,對活絡南台灣觀光產業也是一大利多。 不僅是台灣,近年來廉價航空在各國大行其道,蔚為國際風潮,尤其超乎預期的是,廉航的獲利狀況甚至大幅超越傳統航空公司,媒體報導,亞洲地區的亞航(Air Asia)、歐洲的英捷航空(EasyJet)去年淨利都超過百億元台幣,北美地區的西捷航空(WestJest)更是締造連續34季獲利紀錄,似乎全然不受航空業不景氣與油價因素的影響。 在這個趨勢下,台灣各家航空業者對進軍廉價航空,也展現出高度企圖心,首家低成本航空公司最快今年底就能提供服務。 看到廉價航空的熱潮,不免讓人感嘆票價飛漲、年節時又一票難求的台金航線,往來台金之間的旅客,想必都有同樣的疑問,究竟台金航線的品質與廉價航空何異?如果廉價航空都能有可觀盈餘,為何票價相對高昂許多的傳統航空公司卻要苦撐渡日?當廉價航空的國際線票價可能低於國內離島航線時,是否可能重新思考離島機票凍漲的行動策略? 關於台金航線不應任意調漲的理由,論者已從離島航線的公共性、特殊性、寡占性,以及離島居民行的權利多方申論,台金兩地也曾多次發動抗爭行動,金門縣政府與縣籍民代更是不止一次召開協調會,卻依然未能改變離島機票調漲的事實。 建議主事者著手進行廉價航空加入離島航線的可行性評估,或許能從根本改變離島航線的營運型態,對現有航空業者而言,也必須思考:一旦廉價航空加入台金航線的競爭,傳統航空公司要如何留住原有客源?是有效控制營運成本進而降低票價?或是強化服務品質,以便與廉價航空作出明確市場區隔?無論如何,離島航線若能從賣方市場變成買方市場,受惠的應該是往來台金的空中旅客。 值得一提的是,觀察歷次機票凍漲的行動與訴求,發起者與參與者爭取消費者基本權益的熱忱令人感佩,惟離島航線不僅攸關離島居民權益,離島機票動輒漲價影響的其實是所有消費者的權益,職是,相關抗議行動與文宣應站在全體消費者的立場,只有向全民揭露離島機票的不合理性,才能避免給人金門人只顧爭取自身權益的話柄,觀諸近來台灣指標性的公民行動,例如,原本桀驁不馴的遠通eTag,在民意強烈反彈下,最終如以解約收場也不讓人意外,足見能否取得輿論支持已成公民行動成功與否的關鍵要素,值得關心離島機票凍漲的朋友參考。 要求航空業者提供便捷離島交通與合理票價,是金門人多年以來共同的訴求,唯願有朝一日返鄉不再是金門人的噩夢,遊子回家的路都有滿溢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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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餘與餿水
過年期間最高興的是家人會團聚在一起享用豐盛的年夜飯。小時候一年只期盼這一天的到來,因家人都會把最好的魚肉端上桌,讓全家大小都過著快樂的新年,但過了年以後就恢復窮苦的日子了!除了地瓜、稀飯、麥糊配豆豉、蘿蔔乾、鹹瓜或賣不出去的魚之外,最好的是阿兵哥所吃剩的飯菜,但也是偶爾有而已,因大家都搶著要,這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廚餘、餿水。 餿水的原意就是我們吃剩的食物,例如米飯、雞、鴨、魚、青菜等等都稱之為餿水。其實這就是現在所說的廚餘--剩菜剩飯,是可食用之物,但大部分的人都認為是以前的人用來養豬的,而當一些窮困的人無飯可吃的時候,餿水就是他們的食物,我們有些金門人早期都體驗過,包括我在內。 金門目前已成為富裕之鄉,生活好,人情味濃,宴客多。我們金門在慶典喜宴上,常為了面子,大擺宴桌,大魚大肉,餐會結束後,一包一包的垃圾與大量廚餘,造成環保清潔人員的負擔,甚至為地區環保單位帶來苦惱!雖然有些廚餘拿去養豬,但似乎也不合時宜了,反而大部分去做廚餘堆肥,這些都是我們金門人應再加思考改善的重點,是否能利用一些公共參與的討論機會,產生逐步改進的共識,讓金門人在生活上之品質提升有所幫助。我們是否能以不一樣的思維減少廚餘的量,從宴客習慣及形式的改善,倡導節能減碳餐,強調勿再有食用大魚大肉的習慣了,發起民眾多多食用在地有機食物、吃素減碳,以免造成更多的浪費。廚餘回收,首先應從減少產生量開始,可由家庭做起,力行「綠色餐飲」,也就是說吃多少才煮多少,要吃得營養、吃得健康,吃得環保,從根本上降低廚餘產生量。而如果能在家中自行回收再利用者,更可避免造成浪費與污染,例如:利用回收廚餘桶製作堆肥,為一般家庭中簡單可行之方式,可觀察廚餘腐化分解過程,或利用油炸後的廢食用油自製肥皂等。此皆可在家庭中當作親子活動,在生活教育中將環保資源回收觀念融入其中,達到寓教於樂的功能。如何做好適量用餐,減少廚餘,是我們當前應努力的方向與目標。 近年來,政府落實照顧學生福利,減輕家庭負擔,除先提供國中小免費營養午餐,本(103)年度起縣府已編列預算全面補助金門高中、金門高職學生免費營養午餐,這是一項大好消息,畢竟他們大部分都是金門子弟。但在此時我們應從家庭做起,施予正面教育,教導孩子惜物愛物,培養「半絲半縷恆念物力維艱,一粥一飯當思來處不易」的意念,然後再從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加強宣導金門以前艱困的情境,因這些工作都是環環相扣的!尤其強調垃圾廚餘及資源回收應從家庭做起,同時以學生為環保尖兵,與家庭成員共同負起推行環保之責任!有關其他應做的環保工作與項目也非常多,無法一一列舉,僅提出廚餘餿水之減量回收觀念,若能先行做好,我們的環保已做了一大半了!誠懇希望我們全體縣民,為了地區未來永續觀光島的發展,大家能從生活做起,做好環保,發揚我們金門之傳統美德,勤樸節約、廢物利用、減少垃圾廚餘,將是我們提升整體國民素質的指標,也讓金門成為國際稱羨的環保永續綠色島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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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妳」真好-住宅火災警報器成功預警
提到居家守護神,一般會聯想為滅火器,從消防局一直在宣導才知道藉由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以偵知火災及發出警報聲響的功能,輔助人們越早發現火災,越早採取逃生行動,就有越大的機會保護全家人及自身的生命安全。 有一陣子沒去看張伯了,每次到青嶼,張伯、張媽都好高興,廚房忙進忙出,打開瓦斯燒水泡茶,寸棗糖、米香、桶餅等茶點,家裡有的都搬出來了。兩老三個兒子、媳婦、孫子女們都在台灣工作,逢年過節才回來,就像候鳥一般。嫁在金門的女兒,三不五時會回娘家,但是大部分的時間都是兩老相依相偎,這種情形在金門甚為普遍。這次的到訪,發覺了一項奇怪的事,客廳多了一個電茶壺,張伯、張媽不用再廚房跑進跑出,水開了,直接拿著沖泡,省了很多麻煩。原來前不久,張伯燒水時,鄰居來訪,兩人在門外廣場天南地北的聊著,忘了廚房瓦斯還開著,突然想起,瓦斯爐上茶壺內的水已乾了,茶壺也燒成紅褐色,好在沒釀成火災。女兒知道了,二話不說,買來了電茶壺,勸說兩老,用電燒水雖然較貴,但是,水開了會自動跳起,切斷電源,是比燒瓦斯安全多了。兩老不得不接受女兒的好意。根據金門縣政府人口資料統計,截至102年底,金門地區人口已超過12萬,而其中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將近14000人,約佔總人口數的11.5%,高於全國老年人口比例。再以常駐金門人口大約六萬計算,將近四人當中就有一人年齡超過65歲。年紀一大,就容易健忘,有人為了找鑰匙把家裡翻了個底朝天,結果發現它卻在自己手裡?也有人在走出家門時突然想起瓦斯沒關?或者到銀行取錢時卻發現密碼記不起來了?健忘症的發病最主要的原因是年齡,尤其四十歲以上的中老年更容易罹患。台灣台中林新醫院一項研究顯示:50幾歲時記憶力比年輕時約減退39%,60幾歲約減退50%,70幾歲約減退63%,而超過80歲以上則約減退82%,所以年紀一大,忘東忘西也就不足為奇了。近來幾位年紀相仿的好友聚在一起,常常聊到:自己明明很熟悉的字,要用時偶會忘記如何書寫;在街上碰到昔日交情不錯的朋友,因為久未見面,名字不經意就想不起來了,往往是哈拉帶過,以避免尷尬。看了上提的研究報告,才驚覺自己也往六十大關邁進了。有了發生在張伯身上的例子,突然想起日前在金門日報上有報導民眾向消防局申請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而避免家中毀於火災的成功案例,及金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捐贈2500只住警器,供民眾申請安裝,經向消防局申請馬上派員安裝在廚房天花板上,燒水煮湯時,萬一忘了,還有個提醒作用,不致有安全顧慮。 在一個假日午後,閒來無事,想起前不久台北朋友送的老茶,興起了試茶的念頭,於是前往廚房燒水,一邊拿起電話和台北的朋友「打屁」、聊八卦,聊得起勁,竟然忘了廚房燒水這回事,直到「住警器」咇咇的響起,才驚覺衝向廚房,好在裝了「住警器」,使我們免去了一場災禍。有了這次親身的體驗,驗證了裝設「住警器」的必要性。下回再到青嶼,我要向張伯、張媽報好康,(申請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且告訴他們這個利器的好處,有了這個「東西」,燒水泡茶再用瓦斯,也不必擔心受怕了。 (作者為服務於金門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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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該隨科技發展了
為反映數位出版潮流,今年台北書展主辦單位在專業日舉辦演講,邀請資策會和某出版業者分享開發簡單好用的編輯軟體,在不同智慧型手機系統上架電子書應用程式經驗,筆者想起《商業周刊》去年二月發表的<台中知名獨立書店老闆:書店倒了有什麼不好>專文。 這位書店老闆認為現代是多媒體時代,文本不一定用文字承載,也可用圖像、影音、動畫,既然閱讀原本目的是訓練抽象思考能力,但現在小孩沉迷電視、網路,很少出門,每天都已活在抽象情境,反而較缺接觸真實生活經驗。 對此筆者持部分認同,因為有些事需親身體驗才知道,但在多媒體時代,有些訊息仍需透過文字傳達,因為文字特別能呈現抽象概念、體驗到的感受,也可呈現來不及拿相機拍下的圖像,重視具體呈現的圖像、影音、動畫沒辦法完全取代。 不然聽有些歌曲唱法奇特,如沒看過歌詞,不一定能了解歌曲內容;電視、電影播放美景影像,如沒文字說明,還不一定能猜出攝影地點;上網查資料、發表心得,以現代技術來說,用文字最方便,除佔用位元容量少,也不易受傳輸容量限制,傳達效率快。 當然,資訊科技確實影響文字的發展,是文學界該思考如何善用科技,進行轉型的時候了,還好歷史上有不少類似案例提供參考。 像是照相技術發展後,雖取代畫圖記錄圖像的功能,但後來的畫家很有創意,轉型畫各種抽象畫引起話題,加上現代很多人不會畫圖,只要能畫出逼真的畫,都會受人稱讚。 再像是古代歌手即使歌聲很好聽,但當時沒錄音技術,沒辦法留下歌聲給後代,造成歷史資料留下的歌手資料有限,連帶讓社會地位低;但錄音、廣播、電視技術發明後,除留下歌聲也增加傳播效率,造成現代很多年輕人只知道哪位歌手曾唱哪首歌,卻不知世界大國領導人是誰。 既然現在能透過資訊科技設備,快速製作、修改、投稿、發表文字作品,就期待台灣文學界深入了解,善用科技吸引讀者閱讀文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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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元吃一餐的小確幸
筆者是退休基層公務人員,退休俸僅夠糊口,但外界總以為退休公務員好過日子,但其實那只是少數高官。何況,十多年來,政府不僅調薪很少,而且大砍退休福利,老實說,大家心裡有怨,但也只能摸摸鼻子,過勤樸生活。 如果物價平穩也好,但最近民生物價飛漲,雞肉、豬肉等早已調高價格,水果如芭樂、香蕉等,更是史上最貴。想在外面吃一餐五十元以下的午餐,可說很難找到了。 前天,我和老妻在一家麵店,叫了一碗陽春麵35元,外加一個豆沙包15元,合計50元,她則點了一碗三鮮麵50元,兩人好不容易能各以50元過一餐,在物價高漲的這片刻,竟然有小確幸的感覺。 但這短暫的小確幸,真是人民所要的嗎?政府不要只喊著要增加假期,讓民眾有小確幸的感覺,我們只想呼喚政府,若無法調薪、加薪,至少也想辦法控制一下物價嘛,讓我們不至捉襟見肘,否則真不知要如何簡樸過生活,恐怕以後也得淪為清貧一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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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成為合宜住宅島之計畫
壹、計畫緣起 薪水不漲,房價卻節節攀升,究係要如何?才能抑制房價及創造工作機會,並吸引臺灣或民眾前來金門居住與購置合宜住宅呢?唯有透過都市更新機制,將金門地區四十年前規劃設計之舊商業區、傳統聚落及下水道系統和停車空間,逐步做有計畫調整(包含騎樓整平及興築停車場),便可使金門都市實質環境或機能之全面性改善,甚至可廣泛帶動都市經濟、社會環境之改善、創造更多工作機會與釋出合宜住宅及增加停車空間,進而,營造金門成為建造永續發展及豐富文化資產與現代化之宜居住宅島。 貳、計畫目的 金門之都市計畫,係於民國六十一年發布實施至今,期間,金門縣政府雖辦理過三次之通盤檢討,惟金門自二○○一年始成為臺灣政府開放與中國大陸福建試辦之小三通前緣地區,現今透過小三通出境人數業已達到一千萬人次,設籍金門人數更是高達十二萬人之多,惟金門四十年前規劃之都市計畫或下水道系統及停車空間,著實無法滿足漸趨擴張之都市與人口的使用,而且舊時興築之建築物,更是日漸老舊、腐朽,已妨礙都市景觀、都市發展與影響公共安全,故為加速金門成為抑制房價及創造工作機會與現代化宜居住宅島,實有積極推行都市更新執行計畫之必要。 參、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及建築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肆、計畫標的 一九四九年國民政府播遷臺灣,中央政府在金門島內駐紮十萬部隊,島內因產鹽及與大陸福建沿海通航、交流之自然形成商業市集或聚落,隨著國軍駐守,便開始產生巨大的變化,從開始只有東半島的沙美老街與西半島的金城老街為主,後來相繼發生古寧頭大戰、八二三砲戰等,中央政府為軍事安全及分散集中人口與商業市集,遂於金門島之沙美、金城、山外、料羅、陽翟、小徑、頂堡、烈嶼東林等地,構築現代化鋼筋水泥構材新市街、商店街、電影院或國民住宅(富康農村)。惟隨著海峽兩岸交流熱絡,中央政府逐年裁減金門兵員,造成區域內主要消費人口(駐軍)大量減少,現今沙美新(舊)街與陽翟、山外新市、料羅、小徑、頂堡、烈嶼東林等地,區域內之人口大量遷往其他地方發展,導致民生及商業行為蕭條嚴重,昔日興築之建築物,卻日漸老舊及腐朽,已影響金門整體都市及商業和生活機能之發展。 伍、執行步驟 (一)、政策面 1.加強都市更新政策的宣傳與積極鼓勵民眾參與 公部門應加強政策之宣傳,鼓勵民眾踴躍的參與,並應走入民間積極協助與解決問題。 2.積極協助民眾的都市更新 公部門應積極協助民眾的都市更新,結合國內的建商或團體共同協助民眾原址進行都市更新或重建住宅。 3.積極輔導及協助舊社區或大樓成立管理委員會 公部門應積極協助及輔導舊有社區及公寓大廈成立自治管理委員會,以利老市街、舊有商業區、傳統聚落或社區、公寓大廈之自治及順利的推展公共事務。 (二)、制度面 1.加強公權力的行使 都市更新團體及單元或民眾,對於都市更新或重建業務,常常發生有意見紛歧或與建商間爭議情事之發生,最後常常是透過民意代表尋求政府的協助,為避免公權力的濫權與公權力行使之合法性,未來應自訂法條,以加強公權力介入或協助更新團體及單元或民眾的合法性,方能有效的協助或引領都市更新之團體或民眾,儘速的完成都市更新的目的。 2.成立專責機構 縣府應積極成立專職單位,以專司及協助民眾或更新團體因住戶間對於都市更新或重建意見整合或發生產權紛歧時,政府專職單位應立即成立專責小組,積極的輔導或整合各方的意見,以降低進行都市更新或重建時的阻力。 2.1金門地區都市更新科之成立 隸屬建設處所轄,以綜合受理與管理、企劃金門地區之都市更新業務。 2.2.金門地區都市更新實行細則之制定。 2.3金門地區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之成立。 金門因地理位置特殊,飽受戰火蹂躪,昔日區域內之諸多民眾旅居南洋或臺灣地區,造成現今金門區域內之老市街、舊商業區或傳統聚落之建築物,諸多未繼承或產權紛紛及所有權人意見紛歧,因此協助金門地區之都市更新或重建團體或所有權人意見的整合與協調及成立金門地區都市更新爭議協調委員會,確實有其必要性。 2.4金門地區都市更新參與門檻之制定。 (1)政府劃定或自行實施更新區域內之門檻朝向1/2同意即可。 (2)政府劃定或自行實施更新區域內之旅居南洋失聯或未繼承者不列入計算。 3.金門地區土地及建築物之所有權利未繼承(旅居南洋失聯)或經法院查封及禁治產的收購(權利變換)條例之增訂: 3.1政府劃定或自行實施更新區域內之旅居南洋失聯或未繼承者或產權紛亂或不願參與都市更新者,統一由政府以公告現值或地價強制購買。 3.2政府劃定或自行實施更新區域內之強制購買的權利,依公告現值或地價轉售給該實施都市更新團體或實施者。 4.金門地區獎勵容積措施調整為彈性之原則 目前臺灣的都市更新條例之相關規定,對於容積的獎勵,並未因各縣市與地區特性之不同,因而產生差異性,故金門地區應自訂獎勵容積措施,並且運用容積的移轉制度,方能有效促進金門地區與諸多年久失修之建築物的更新。 4.1獎勵建築容積可移轉至臺灣或金門地區之商業、住宅、工業區內。 4.2容積移轉至臺灣地區部分,報請中央訂定特定專區(北中南各選一區域)。 (三)、財務面 編列公辦或住民自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基金,以利金門地區都市更新的推行。 1.每年編訂金門地區補助都市更新費用預算計新臺幣10億元。 2.提供金門地區自行實施者或住戶使用低利息的方式重建或認購,並且對於具有低收入戶資格的民眾,亦應訂定安置及免息的補助辦法。 3.補助對象:自行實施者、建商實施者或公辦實施者。 陸、計畫預算與期程 (一)、執行預算 編列公辦或住民自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基金,以利金門地區都市更新的推行。 1.每年編訂金門地區補助都市更新費用預算計新臺幣10億元。 2.提供金門地區自行實施者或住戶,每(棟)戶共計80%至90%的補助款,以進行建築物重建或認購(鼓勵外縣市人口,實際移居金門),並且對於具有低收入戶資格的民眾,亦應訂定安置及免息的補助辦法。 3.補助對象:自行實施者、建商實施者或公辦實施者。 (二)、執行期程 以五年為一期程,每年劃定一區域、一聚落或一條街,據以實施。 柒、計畫執行對象 1、舊商區更新保存 金城老街及沙美老街傳統閩南建築店厝,優先劃定實施都市更新區域(文化資產單位同步歷史正名為古蹟或歷史建築),使用整建或維護方式進行保存或更新(包含設置汙水下水道系統、騎樓整平及統一於舊商區外圍興築停車場),店厝所有權人依原式樣與構材修復之店厝,政府補助每一棟店厝新臺幣600萬元之都市更新費,並獎勵建築容積可移轉至臺灣或金門地區之商業、住宅、工業區內,以保存金門地區之珍貴閩南建築、商業與文化資產,增進金門地區申辦世界文化遺產的資源與實力。 2、傳統聚落更新保存 沙美、後浦頭、小浦頭、後水頭、陽宅、山西、大地、田浦、東村、料羅、泗湖、吳厝、古寧頭、瓊林、斗門、后宅、官澳、青嶼、烈嶼等傳統閩南聚落之建築,逐一劃定為實施保存區域(文化資產單位同步歷史正名為古蹟或歷史建築聚落),使用整建或維護方式進行保存或更新(包含設置汙水下水道系統及統一於聚落外興築停車場)(包含設置汙水下水道系統與增設停車空間),傳統閩南聚落建築物所有權人,依原式樣與構材修復之傳統閩南聚落建築物,政府補助每一棟建築物新臺幣1000萬元之更新費,並獎勵建築容積可移轉至臺灣或金門地區之商業、住宅、工業區內,以保存金門地區之珍貴閩南建築、商業與文化資產,增進金門地區申辦世界文化遺產的資源與實力。 3、新市街更新 金城新街、山外新市、沙美新街、沙美菜市場、金沙戲院、陽翟、小徑、料羅、頂堡、烈嶼東林等新市街之建築,逐一劃定為實施都市更新之區域,使用重建、整建或維護方式進行更新(包含設置汙水下水道系統、騎樓整平及統一於新市街外圍興築停車場),並且補助每一棟建築物新臺幣800萬元之都市更新費。 4、國民住宅(富康農村)更新 金城、沙美、山外等國民住宅(富康農村)之建築,逐一劃定為實施都市更新之區域,使用重建、整建或維護方式進行更新(包含設置汙水下水道系統及統一於社區外圍興築停車場),並且補助每一棟建築物新臺幣500萬元之都市更新費。 捌、預期目標 金門島內至今仍有許多傳統建築物及一九四九年後構築之建物或下水道系統,日漸呈現老舊、腐朽之窘境,已妨礙都市景觀、都市發展及影響公共安全,亟需中央或地方政府積極輔導民眾使用整建、維護或重建等方法,進行金門地區建築物的保存與都市更新(包含騎樓整平與下水道系統設置、興築停車場),以保存金門自我傳統聚落(城鄉)風貌或都市容顏及降低都市(聚落)災害發生機率,進而,復甦老市街或舊商業區經濟與增加金城、沙美、山外和傳統聚落釋出更多停車空間與廉價的優質住宅。 (作者為中華民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總工會講師、中華大學土木系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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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之鑰古寧頭三營區(W16據點)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在103年1月22日上午10時辦理古寧頭三營區(W16據點)啟用典禮,提供春節遊客一個新的觀光景點,我於春節帶著回來過年的姪子慢慢參觀,當天遊客如織,金門獨特的戰役遺蹟吸引大家的目光。 金門古寧頭戰役發生於民國38年10月25日,民國38年10月25至27日間,這場戰役在金門鏖戰了三天,25日凌晨共軍於古寧頭海岸登陸金門,雙方於古寧頭一帶展開攻防戰,這場歷時雖僅56小時的戰役,是確立兩岸分治最重要的一場戰役,歷史上稱之為「古寧頭戰役」。 當年因為這場戰役,奠定了台、澎、金、馬地區的安定與繁榮,為了紀念這場戰役當時金門防衛司令部建立了一座「古寧頭戰史館」,後來金門國家公園在民國84年成立以後,轉交給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多年以來,遊客參觀古寧頭戰史館時,透過古寧頭戰役的油畫、「金門之熊-戰車」實體展示及各項當年參與戰役的武器陳展、文物資料,了解這一場戰爭的過程,緬懷為這場戰爭犧牲的可敬英雄。 但金門隨著兩岸局勢漸趨和緩之後,國軍由於精實案,陸續釋出多處營區,古寧頭三營區為其中之一,此營區的位置就在館內陳展「蔣中正總統」油畫旁的坑道入口及其上的營區,國家公園成立的宗旨之一即為保育金門戰場遺址及其遺蹟,因此儘量以保留原來風貌的方式進行整修,希望讓營區轉化為新的空間利用,並且讓歷史可以真實呈現,以前我們常常透過古寧頭戰史館館內蔣中正總統站在古戰場的這一幅油畫,來想像當年的戰爭場景,古寧頭三營區即是戰史館後方的營區,如今營區開放讓遊客由坑道走出營區,站在海防據點上,也可看到古寧頭海岸當年的戰場,海岸邊完整、壯觀的反登陸樁,更是金門極具代表性的戰役史蹟,是極具特色的軍事防設施,參觀那天風和日麗,遊客駐足於營區觀景平台遠眺對岸的景觀,以及海岸邊一層又一層的防禦設施,我們也習稱軌條砦,風呼呼的吹,彷彿槍林彈雨的慘烈戰況仍在耳際響著,讓體驗非常的深,希望戰爭隨風遠去,一起追求和平的永遠。 這裡的海邊,曾經佈滿地雷,地雷在金門實施戰地政務時期,對中華民國及金門都有其一定的貢獻,如今兩岸趨向和平,地雷的角色在戰爭後褪去,經過金門防衛指揮部排雷大隊的努力,已完成金門所有雷區的排雷工作,還給金門居民一個安全、沒有恐懼的環境與空間,藉由排雷紀念碑的設立,可以增進遊客對這一段歷史的了解與認識,營區內排雷紀念碑,完整紀錄國軍自96年後,在金門外島已成功排雷9萬餘枚的史實,遊客可藉此充分了解當年金門海岸佈雷,實在讓人步步驚魂,如今則蛻變為安全淨土的過程,我和姪子在排雷紀念碑前仔細研讀,也向這些協助排雷的工作人員致敬,想及金門許多鄉親為了生活所逼,如撿拾柴火的需要,常常無意中被地雷所傷,因此增加了許多破碎的家庭,會有些許的傷感,幸好金門人都非常的樂觀與知命,習慣向上、向前及正向思考,所以以追求和平的心來互相勉勵。 根據新聞報導得知,古寧頭三營區(W16據點)是由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於102年進行「古寧頭戰史館及周邊營區改善工程」,並於5月2日開工,102年10月4日完工,其經費為新臺幣481,803元,工程總經費為4,627,249元。 古寧頭三營區在國軍精實案後釋出,如今從軍事防衛的角色轉換為戰役觀光資源,其中保存了完整的坑道與海岸據點的軍事設施,因此金門國家公園在坑道內進行部分空間的規劃,包含有蔣中正總統歷年巡視金門的影像特展。 根據金門縣志記載,蔣中正總統曾手諭建設金門為三民主義模範縣,以作光復大陸建設藍圖,並發表言論、文告昭示世人,強調「無金馬則無台澎、有台澎便有大陸之金門戰略價值。」自民國38年古寧頭大戰之後,蔣中正總統十分重視金門在軍事上的地位,以金門、馬祖為防衛台澎之前哨。在其後20餘年間巡視金門達30次,停留152天強調無金馬則無台澎。關懷前線軍民生活,指示將金門建設成為三民主義的模範縣。所以營區內特別展示蔣中正總統視察古寧頭營區的影像,用以讓遊客了解他對戰地金門之關注。 營區內中山室則保留了一幅金門的作戰與防衛地圖,讓遊客可以駐足感受當年的古寧頭三營區的重要地位,我們參觀時這裡有不少的遊客駐足,以了解整個戰役的作戰經過。內部空間原來的射口寫景圖保留,讓遊客可從射口眺望金廈水道以及廈門的沿海發展情形;走出坑道則可以依循參訪動線體驗古寧頭三營區整個海防據點的守護與防衛,完整保留各項軍事設施的原貌。 根據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表示,此地的觀光資源,未來將串聯古寧頭二營區(W17據點)、安東一營區、安東三營區,也就是自行車步道的串聯,從古寧頭播音牆至嚨口海岸形成完整的帶狀軍事遺跡,讓參訪遊客可以體驗當年古寧頭戰役的戰場氛圍,彷彿空氣中仍有咻咻而飛的肅殺氣勢,是一個值得品味的古戰場。 古寧頭三營區有坑道也有海岸的觀景台,海岸保留完整的軌條砦設施,古戰場的遺址留給遊客無限的沈思與緬懷,這樣的觀光景點與馬奇諾防線應該有同樣的警惕與感懷,用以鼓勵大家勇敢、努力追求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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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應發揮的「真﹑善﹑美」
媒體,作為監督政府、發現真實及捍衛人民第四權的角色,應發揮它應有的價值與目的,即媒體的「真、善、美」。 媒體的真,在於以客觀、中立的角度發布訊息,且其來源可靠、具公信力。如多年前的「腳尾飯」事件及某政論名嘴的「長崎蛋糕」說,最後都證實為烏龍一場,不但傷害了媒體的價值,更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反之,像洪仲丘事件、黑心油問題、廣大興案等,在媒體真實、完整的報導下,不但督促政府採取必要的行動,也保護人民或被害者應有的權益,這便是媒體的真。 媒體的善,在於應避免一切腥、羶、色及八卦新聞,多傳達社會的溫暖、人民的善行與激勵人心的故事。如陳樹菊女士、黃牡丹女士的美德,南非前總統曼德拉與美國總統歐巴馬倡導的人權平等,吳寶春師傅、吳季剛設計師與李安導演的精神,甚至是一些小人物拾金不昧或寒冬送暖的義舉等等,都是可以啟發人民善念的好題材,這便是媒體的善。 媒體的美,在於多觀察、報導人世間一切美的事物,從美景、美食乃至於電影、音樂、舞蹈等等。如熱帶珊瑚礁群聚的墾丁、寒帶針葉林圍繞的玉山;基隆的「三酥」、花蓮的麻糬;臺灣的雲門舞集乃至於金馬獎、金曲獎等等,讓全世界看見臺灣的軟實力,進而增進國家競爭力,並同時關注自然生態與環境保育等等,這便是媒體的美。 臺灣媒體的密集度為世界之冠,為了爭取高收視率,常可見許多未經證實的新聞或侵害當事人隱私的報導。為了下一代的孩子及有心進入媒體業的莘莘學子著想,誠摯對現今的媒體呼籲:請發揮您應有的「真、善、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