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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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無禮則不成國無禮則不寧
318學運那一群反服貿的大學生,從一開始占據立法院、破壞議場、在牆壁上留言塗鴉,令人搖頭嘆息。尤其之後的言論,充斥著謾罵叫囂、仇視詆譭,對馬總統指三道四之外,凡遇意見相左者,更群起而攻,意欲去之而後快,遣詞用字汙穢粗暴,極盡誣衊侮辱之能事;甚至,「一字經」的「幹」到「五字經」全都出籠,粗鄙不堪,蔚為奇觀。這些人的家庭教育,究竟怎麼了? 再看看學運期間,少數具特定立場與動機的教育工作者,有大學校長、學院院長、系主任、教師等,對這些學生違法犯行,非但不加譴責、導正,且還相挺聲援。又如台大法學院院長謝銘洋那句「我們真的沒有把學生教好,沒把馬英九教好!」而且有台大社會系某副教授帶頭喊「幹」,真乃斯文掃地!顯然此等學者的法治知識和人格修養有其爭議,不得不懷疑台灣高等教育界教師的素質與水準。為人師表者良莠不齊,無怪乎這些領導學運的大學生與碩、博士研究生,品格淪喪與鴨霸言行在學運中暴露無遺,顯示了台灣學校教育之失敗! 馬英九總統母親日前往生,大多數國人莫不以慈悲之心哀悼!然而,卻看到有些網友在新聞留言版上,對馬總統喪母之慟以諷刺性的言語消遣,甚至以情緒性語言、不堪的字眼去羞辱馬總統。這些留言太不厚道了,令人不齒;說來,人皆有悲憫之心,也要有人性,對一個喪母之慟者,這些話,讓失去至親的馬總統情何以堪!這些留言的人是怎麼了?難道一碰到政治,良善的臺灣人就不見了?台灣這個社會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臺灣社會道德的敗壞與墮落始於李、扁執政時期,渠等為爭權奪利,不惜製造台灣內部矛盾、撕裂族群,致內鬥永無寧日,迄今未衰。教育方面,藉「教育改革」之名,行「獨化」學子〈去中國化〉之實;提倡以「學生獨大」的教育理念。當年的小學生,就是今天站在街頭吶喊的那群學運學生;這些大學生道德倫理觀念淡薄,自以為是、目無尊長、不分是非、藐視法律、自我膨脹到極點。只要他們不爽,就可以對校長、系主任、老師嗆聲,霸占政院、國會,包圍恐嚇警察局,連總統、行政院長都照罵。這是教育改革失敗的實驗版,才培育出這一群自認「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的學生。 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三者環環相扣。我國一向以儒家思想作為教育內涵,特別強調「禮」字;荀子「人無禮則不生,事無禮則不成,國無禮則不寧。」把禮字闡釋得極為清楚。台灣因李、扁當年所種下的教育禍根,導致如今社會道德的敗壞與墮落,而絕大多數善良的社會大眾,則必須吞嘗社會混亂、國無寧日的苦果,這才真是台灣人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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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繳稅甘苦談
每年五月,是所得稅申報的季節。過去,每逢這個時候,心頭上總是壓力十足,因為這個月份,除了需要應付平常之生活開銷之外,又要多付出一筆所得稅。這筆稅金對我而言,實在是一筆龐大之負擔。以我過去的收入,大概每年所繳的稅金約在十五萬至二十萬之間。可別小看這筆支出,他可是我月薪的兩倍,或是年終獎金之全部。所以每逢這個季節,對這筆稅金的繳交,總是感到相當之頭痛。 或許有人會質疑,因為你的收入高,所以要繳的稅金當然多,這代表是一件好事,何以要愁眉苦臉呢?這就是我在繳稅時,心中最不滿之處。我當然知道繳稅是國民應盡之義務,所得高,多負擔一些稅金,基本上是一種光榮。誠如報載,財政部張部長說,高所得者多繳一些稅,就當作是一種功德。這樣的說法是相當阿Q的辯解,我真的不相信有人會因為多繳稅而覺得開心榮耀,基本上都是想盡辦法來節稅。 所以現行之稅制,基本上想要多課一些富人稅,利用稅制讓所得之分配合理化,來減少社會貧富不均的問題。若從政策思考的方向來看,是很正確,且符合社會正義之原則。但是這只是一個理想而已,因為有錢人有很多方法可以避稅,他們有一群會計師幫他們逃稅,利用法令之漏洞,美其名曰:合理之節稅,聽起來多麼的光明正大。可是對於受薪族而言,所有的收入基本上是完全被掌控,尤其是現在利用電腦來掌握,可以說是滴水不漏,每一筆之收入都不可能漏失,稅務機關掌握得清清楚楚。這是我第一個感到不滿的地方,有錢人想盡辦法逃稅,那繳稅的義務當然就落在弱勢的薪水族之身上。 其次是過去之稅制,違反有所得就要課稅之原則。有一些人基於特殊之身分,明明他們的收入很高,可是卻不需繳交任何之所得稅。譬如過去之中小學老師與職業軍人,這些人的收入平均比一般人高出許多,卻享受合法免稅之好處。這一點我的感受最深,同樣是擔任老師,高中老師要課稅,國中小老師卻免稅,薪資相同,可是命運大不同,這種特殊身份之免稅,無形中加重了其他受薪人之負擔。這種不合理之現象,讓稅務的課徵荒謬性大為凸顯。試看如果夫婦都是國中小教師,他們夫妻的年收入高達兩百多萬,卻不用負擔任何稅金。相對的一般勞工階層,每個月收入兩三萬元,年收入不到五十萬元,卻得依法繳稅。 所以,大家都知道納稅是國民之義務,卻在繳稅時充滿了憤怒與不滿,顯然問題的癥結不是在繳稅與否,而是稅制有太多之漏洞與不公不義。政府既然要跟人民課稅,就要將政策建立在公平之基準點上,讓所有的納稅人都盡到同樣繳稅之責任,讓有錢人逃稅的漏洞不再出現,才能彰顯國家之公權力,才能讓人民在繳稅時心甘情願。若就此一觀點,我覺得民調低迷之馬總統實在是夠委屈,他在稅制改革上,敢去碰觸所有政客不敢碰的痛點,取消軍教免稅之特權,這個魄力不應漠視,因為軍教過去大多是藍營的基本票源,砍掉這個特權,等於是拿刀子割自己的腿,他真的笨得不夠格當政客,卻是跨出幾十年來台灣稅制公平的第一步。 今年對我而言,有一個特殊之意義,我終於不用再補繳所得稅,還可以享受到退稅的快樂。因為我去年七月底退休,收入只有往年的一半,所得減少許多,當然繳稅也跟著降低。在申報網路所得稅時,我發現今年只需繳二萬多元之稅金,比起以往動輒十多萬元,確實是負擔減輕不少。而且今年是我這一輩子最後一次繳所得稅,想起來似乎該大大之慶祝一下。可是這種喜悅,其實是短暫的快感,如同喝一杯香醇之咖啡,喝完之後,留下的是滿嘴之苦澀。不必再繳所得稅,心裡頭確實是充滿喜悅,但另一方面也意味著我的薪資收入已經告一段落,不正是宣告苦日子已經來臨了。這樣一想,少繳稅的快樂,馬上煙消雲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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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園小開資助8歲女「長大後嫁我」』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根據報載:「台北市某幼兒園小開,十一年前愛上小他廿四歲的八歲女童,後來與女童母親陳姓婦人約定,只要女童長大後嫁給他,可代為支付學雜費與生活費;前年,小開發現女童已出嫁還生了小孩,控告對方母女詐欺。台北地檢署認為,小開自願借款或代付學雜費,非陷於錯誤而交付,母女不構成詐欺,處分不起訴。 檢方指出,男女婚姻關係是以感情為基礎,並非金錢買賣而成交,父母在法律上也無支配未成年子女婚約權,任何人均享有自由戀愛權力;幼兒園小開卅二歲時即與女方家長談論當時只有八歲女童的婚約,並以金錢資助母女「買婚」,形同變相買賣未成年子女,違反公序良俗,縱使締約也無效。 據調查,二○○三年間陳婦的兒子是這家幼兒園學生,小開退伍後在幼兒園任職,陳婦經常帶著當時八歲女兒去幼稚園接兒子,結識小開。小開對陳婦的女兒很有好感,二○○六年與陳婦立約,要陳婦保證小女生成年後會嫁給他當妻子。 小開自此不時資助陳婦女兒學雜費,甚至代購日常用品與衣服;二○一一至二○一二年間,陳婦還向他借款四次,每次數千至數萬元不等,迄今尚未返還。二○一二年七月,小開透過臉書發現陳婦女兒已婚,還生了一個小孩,認為遭到詐騙而提告,但檢方處分不起訴。小開的家屬對於陳婦母女獲不起訴感到驚訝,聲稱對方迄今沒還款,人也不知去向,明顯是詐欺。」等情。相關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一、刑事方面:刑法詐欺罪之探討 ﹝一﹞依刑法第三百卅九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因此詐欺罪之構成須具備: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主觀要件。 2、施以詐術行為。 3、因詐術行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4、被害人因錯誤而任意處分財物。 5、錯誤與處分財物間具備因果關係。 上述要件完全具備始足構成詐欺罪,因為刑法之法律效果動輒剝奪生命、自由、財產,所課義務嚴重,故欠缺其一要件即不成立犯罪,以嚴格控制檢驗犯罪之成立,以資保障人權。 ﹝二﹞本案小開於與陳婦定約時已年屆32歲,又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欠缺,在思慮健全之情形下,對本案事實﹝陳婦允諾未來將女兒嫁給小開,小開答應贈與財物﹞之認識並無陷於錯誤,僅係對法律效果之誤認,誤以為陳婦替未成年女子與其所訂之婚約有效,故小開完全認識事實的情形下任意給付財物,而非陳婦使用詐術使小開誤認事實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之給付,然陳婦為其女與小開所訂婚約係屬無效﹝以下民事部分詳述﹞而每個人有義務知悉並遵守法律,不得因不知法律而不承擔法律上責任,故本案之陳婦及小開有可能均不知所訂之婚約無效,但法律效果係屬適用上之客觀解釋,與當事人是否有認識無關,亦不得以對法律之認知錯誤,而逕指為事實上陷於錯誤,故本案之小開並非陷於事實錯誤而處分財產,行為人陳婦因此不構成詐欺罪。舉例以明之,譬如甲男與乙女原為夫妻,離婚後乙女與丙男發生性行為,甲男向丙男謊稱:「你與我老婆乙通姦,拿出二百萬遮羞和解,否則告你通姦罪」甲男陳述與乙女為夫妻之事實係屬不實,丙男誤認該事實陷於錯誤而任意為財產上處分支付和解金,致生財產上損害,甲男會構成詐欺罪。反之,譬如甲女因配偶死亡守寡,熟識乙男發生性行為,甲女之公公丙男指陳甲女與乙男通姦,要求乙男二百萬遮羞和解,乙男亦誤認此係通姦﹝與無配偶之人發生性行為不構成通姦,是否受道德倫理非難係另一問題﹞而給付財物和解,不得認為「陷於錯誤」而指陳丙詐欺,蓋乙僅陷於法律上認知錯誤而非陷於對事實之錯誤。 二、民事部分: ﹝一﹞婚約無效:1、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之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現行民法規定,婚約應由當事人自訂,本條係屬強行規定,故父母代子女所訂之婚約為無效。實務見解:「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定有明文,由父母代為訂定者當然無效,且婚約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縱令本人對於父母代訂之婚約為承認,亦不適用無權代理行為得由當事人一方承認之規定,如由當事人雙方承認應認為新訂婚約。」﹝33上1723﹞故本案陳婦代其八歲女與小開訂定之婚約無效,其女自不受婚約之拘束。 ﹝二﹞贈與有效:贈與為無償行為,依民法第四百零六條之規定:「贈與,因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他方之意思表示,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贈與之契約行為,當事人雙方具備行為能力,贈與之標的合法、適當、可能、確定,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贈與契約有效成立,雖然依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交付者,得就未交付之部分撤銷之」因此本案小開與陳婦訂定之贈與契約有效成立,資助陳婦女兒學雜費,甚至代購日常用品與衣服等財物已交付,亦無撤銷之問題。如小開與陳婦訂定之贈與契約約定直接向陳婦之女為給付,屬「利益第第三人契約」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亦為有效。 附帶一提,既使本案小開直接與當時只八歲之女孩訂定婚約及贈與契約,其效力如何?贈與契約:未滿八歲之未成年人依民法第十二、十三條之規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為獨立有效之法律行為,然贈與若未附有負擔則為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依民法第七十七條後段之規定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屬有效。婚約:婚約之訂定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不得訂定婚約。」「未成年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因此男或女為未成年人者,其訂定婚約,除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外,應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之規定,並須男已滿十七歲,女已滿十五歲始得訂定有效之婚約,故既使本案小開直接與當時只八歲之女孩訂定婚約經其母陳婦同意亦為無效。 ﹝三﹞借貸有效:消費借貸為有償契約,依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小開將錢借給陳婦,消費借貸契約存在,陳婦應負擔返還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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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縱容民眾揩公家電源積非成是
筆者經常利用週末到台中市南區的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這間落成啟用兩年的國家級圖書館視野廣闊,館內設備先進人性化空間明亮寬敞,館員服務態度親切。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台中市民在此地的言行與該館的先進設備太不相稱,每到週末或寒暑假此地便形同大雜院與鬧市,大人、學生和兒童奔跑甚至穿拖鞋呼嘯揚長而過旁若無人高聲談笑,不僅使該館的開架空間閱讀品質大打折扣,某些讀者我行我素缺乏公德心的行為更令人搖頭。 為了方便到館讀者使用3C資訊設備,國資圖三樓至五樓閱覽空間設置筆電專區和電源插座,方便讀者在此專區內使用筆記型電腦與平板電腦,並設置告示,禁止民眾私接電源用於其他種類私人資電器具。但筆者卻經常發現,館方好意被民眾濫用,錯把方便當成隨便百無禁忌。週末與寒暑假經常有學生成群結隊帶筆電到館中佔用筆電區座位上網,大玩網路連線電玩,更誇張的是有民眾在筆電區利用電源插座,為私人手機或迷你電視等不被館方容許的資電產品充電,大剌剌佔用筆電區座位和電源插座,用手機聊天談笑或收看迷你電視行徑囂張。 筆者就曾目睹被例行巡邏館員和志工發現當場查獲的民眾不服糾正,理不直氣壯地向館員嗆聲辯稱有何不可?某些民眾諸如此類貪小便宜變相佔用公共資源行為,不獨嚴重損害遵守館方使用規定讀者權益,增加國資圖長期營運成本負擔,民眾貪圖一己方便用館內電源私自充電行為,更已有觸犯刑法竊盜罪之嫌。 筆者建議國資圖館方宜修改筆電區使用規定內容,不僅應張貼於醒目地點方便讀者了解,更宜加註警語提醒讀者莫貪小便宜以身試法,筆者也建議館方應考慮設置付費充電設備,提供讀者手機或筆電缺電場合的不時之需,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此外國資圖工作人員應增加巡視各樓層空間頻率,對民眾使用筆電區電源插座為手機或其他私人電器充電行為應拍照存證,情節嚴重屢勸不聽者,應請其離開貴館甚至報警處理。 孔子說不教而殺謂之虐。國資圖館方導覽人員在接待外賓或校外參訪教學之各級學校師生場合,在向參訪來賓介紹館內先進的週邊服務之餘,也應趁機給予來賓機會教育,強調在公共空間提供插座擅自替手機等不被館方許可的私人資電產品充電行為,更可能觸犯竊盜罪,國資圖館方和主管機關教育部更宜行文各級公私立學校,請校方向師生說明宣導,在公立圖書館筆電區等指定用途公共空間,用公共電源為手機等指定用途外的私人電器充電,可能面對觸犯刑法竊盜罪刑責面對的風險。公僕不作為怠於糾正民眾錯誤行為的鄉愿作風與官僚心態,更會成為助長浪費和揩納稅人油行為積非成是的元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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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急需建置歐亞水獺育成中心與保護區域之芻議
記得2006(95)年底假金沙鎮公所舉辦之「沙美老街歷史正名暨保存案」公聽會召開前夕,筆者與家兄「王天福,中山大學機電所博士候選人」在蒐集沙美老街創建悠久之歷史資料時,筆者相繼於8月11日至13日間被蘋果日報及中國時報之報導「水獺水獺後肢癱瘓」及「金沙鎮發現野生水獺,受重傷癱瘓空運台灣就醫」等斗大標題吸引,經詳閱後,才發現係報導金門一隻水獺被民眾在金沙鎮金沙水庫出海口附近發現,牠後腳遭獸夾夾傷,致後肢癱瘓、奄奄一息,經保育人員初步鑑識,這是一隻屬歐亞水獺成獺,目前暫時安置在金門國家管理處內,將安排送至台北市立動物園急救…云云,為此,筆者於「沙美老街歷史正名暨保存案」召開公聽會過後,即2007年4月3日於金門日報言論廣場發表之「家鄉未來的發展方向,要怎麼走?」一文中,就曾提及金沙鎮發現野生水獺,受重傷癱瘓空運台灣就醫一事,希冀大家愛惜金門珍貴的自然生態環境及建築與文化資產。 歲月悠悠,如今,距離2006(95)年底假金沙鎮公所舉辦之「沙美老街歷史正名暨保存案」公聽會,即將邁入第8年,現今,沙美老街雖然依舊荒蕪,但是它卻也是金門縣觀光公車C線之行駛路線之一,更是觀光客必訪之地,而且自2012(101)年起,金門縣府與金沙鎮公所及萬安堂「元代金山宮,舊址:小浦頭槍樓前方」開始以高居全島之首的風獅爺,作為「金沙高粱老街風獅爺」文化季,執行成效不錯;至於金門瀕臨絕種的一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歐亞水獺」成(幼)獸數量之發現,根據新聞媒體之報導,確實是日益增多。以2014年4月2日中國時報記者李金生報導之金門古寧頭水塘發現2隻瀕臨絕種,一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歐亞水獺」幼獸,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當日下午指派專人,緊急後送台北市立動物園照顧…云云,就是一個明顯的案例,這真是一件令人可喜的事。但是,令人擔憂的事,卻是,金門至今竟然仍沒有屬於自己之歐亞水獺育成中心機構「建議興建育成中心地點:慈湖或金沙溪或金沙水庫出海口附近」及歐亞水獺保護區域之全面性劃定「建議劃定保護區域:慈湖與金沙溪、榮湖及金沙水庫出海口和陽明湖附近」,此情事,著實急需中央與地方政府重視,並透過現代化之專業保(復)育科技或技術及保育人員之建置與培育,以積極保護地球瀕臨絕種之歐亞水獺,進而,將金門島推廣為全世界唯一保存有野生之歐亞水獺育成中心及保護野生棲息島,作為吸引全世界的人,前來金門觀賞野生之歐亞水獺育成中心及保護野生棲息地。 希冀透過本文能喚起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重視,並積極擬定保存與建置金門歐亞水獺育成中心及保護區域等計畫,方能為全人類及你我之後世子孫,保存金門這得天獨厚擁有之珍貴的自然生態及建築與文化資產,進而,增進金門之觀光資源與優質之競爭力。(作者為中華民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總工會講師、中華大學土木系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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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深了﹐您的孩子在家嗎﹖
4月中旬某日晚間,今天是小週末,已經是晚上10點多了,爸爸工作了一天,又喝了一點小酒,已在房裡呼呼大睡,媽媽則在客廳盯著她喜愛的韓劇。小明(國中二年級),偷偷拿著爸爸的機車鑰匙,悄悄的從後門溜出,雖然還沒考上駕照,然而,偷偷騎機車外出已經好幾回了,深夜,路上沒什麼車,飛快的加足馬力,享受速度的快感,把一天在學校的不愉快都拋到九霄雲外。先到市區找學長小松(國中三年級),然後換小松駕駛,直接往山外車站奔去。此時在車站外業有好幾位同好已整裝待命,只等號角響起,看誰最先到達金城車站。他們沿著新市里黃海路、市港路、環島南路、桃園路、伯玉路,十來部機車,十餘名青少年一路逛飆,相互競速、逼車、蛇行超車,很快地就到達東門圓環了。接近凌晨3時,小松所駕機車後載小明,因為轉彎時車速過快,兩個人從車上飛了出去,彈到對向車道,整部機車迎面撞上正載客營業的計程車,小明顱內出血,小松亦多處受傷,經送醫,小明不治死亡,小松則重傷住院治療。造成車禍的原因,經分析為飆車、車速過快,又加上未考領機車駕照,騎乘車輛不純熟才致機車失控,撞上對向來車,枉送寶貴青春生命,這是前不久發生在地區的事。對這些不知天高地厚的青少年,警方已一一傳喚,並依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移送法辦(該法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家長或車主如有放縱子女,將車輛借予無照騎乘者,亦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飆車致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並導致自己或他人傷亡遭移送法辦例子,台金地區不勝枚舉。 例一:民國96年12月間,台北縣一名飆車族錢某,與許姓友人分別騎著重型機車,相約在台二線沿石門往金山方向,於道路上並排競駛,並以時速逾130公里飆車;其中,騎在內車道的許某因煞車不及,在台二線某處,撞及一輛停在分隔島缺口處等著迴轉至石門方向、由汪姓民眾所騎的重型機車。許某因高速掃到汪某的機車車尾,連人帶車倒地滑行數十公尺,致頭骨破裂、顱內出血死亡。事故發生時,靠外側車道、速度較慢的錢某也因閃避不及撞及汪某所騎的機車,與汪某均倒地受傷,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認定錢某觸犯刑法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起訴。並經基隆地方法院審結,判錢某有期徒刑7年。 例二:民國99年年底某日,台中市一名18歲蔡姓少年載李姓學弟飆車,闖紅燈撞上安全島,蔡姓少年當場慘死,後座學弟重傷癱瘓變成植物人,台中地院判決蔡姓少年飆車,父母管教不當,必需賠償李姓學弟760萬元;民事上,20歲以下父母還是法定代理人,兒子18歲飆車撞死了,父母不只賠掉辛苦養大的小孩,還要賠上大筆金錢。以蔡姓男子的父母平時打零工維生,兒子撞死了,還得負擔連帶賠償760萬,不知何日才能措足這筆錢,情況有夠慘。 很多父母都會認為自己的小孩最乖,永遠不會犯錯,小孩在外交了什麼朋友,家長不知道,平常在外與何人在一起也不過問。深夜飆車的未成年小孩及改裝的機車被警察帶回派出所,經通知後家長來到分駐、派出所,多數家長表示其睡覺前還有看到孩子在家裡,不知道半夜出門,更不知道竟是去飆車。改裝機車無論是家長所有或小孩所有,都是不應該的,明知自己小孩沒有駕駛執照,還買機車供其騎用,或讓其買機車回來,表明就是同意小孩可以無照駕駛,這樣的家長能說不是縱容?更甚者,有許多家長還會怪警察多事、找麻煩或大驚小怪。 曾任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黃富源(現任行政院人事長)表示:「取締和防治飆車,是一項艱巨的社會工程,單憑有限的警力和現有裝備是不夠的,必須從家庭、教育等多方面進行,才能達成」。尤其是部分家庭功能不彰,一些父母既寵溺孩子,又往往忙於自己的事業,無力管束孩子的不良行為,少數家長甚至認為:將子女送到學校後,子女的好壞就是學校的責任。事實上,學生每日在校時間至多八到十小時,其他時間還是要回歸家庭,因此,家長與子女增加互動,多一些身教與言教,以及多挪出一需時間陪伴子女,都是促進子女正常成長不可或缺的要件。金錢不是萬能的,孩子們回家見不到父母,只見留下交代的紙條與金錢放在桌上,或直接電話告知子女們自行解決民生問題,久而久之,得不到家庭溫暖與關懷,將逐漸走向偏差,因而,種種不該發生的事,一件接著一件發生了。子女變好或變壞,不只是學校的責任,家庭父母、學校師長都要共同付出心力,最不得已才由警察出面。所以,在一天即將結束之前,我們不禁要誠懇的提醒每位家長,「夜深了,您的孩子在家嗎?」藉著幫孩子蓋棉被,噓寒問暖,或送點心、茶水、宵夜的機會,多付出一點關懷,了解孩子的狀況,將能防範孩子因外在誘因而步入歧途或發生無法彌補之憾事,讓我們攜手共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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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阻房價狂飆要對症下藥
多數台灣都會區房價居高不下,已成為大多數升斗小民心中的痛,在薪資成長甚微且實質購買力縮水、貧富差距日趨懸殊下尤其如此,不僅使貧無立錐之地的房奴越來越多引發民怨,財富逆向重分配更可能成為引發社會動亂的溫床。最近某項跨國性調查更指出,台灣首善之區台北市居民,平均要15年不吃不喝才能買一棟房子,排名高居世界之首。朝野政要包括行政院長江宜樺、台北市長郝龍斌與同樣當過閣揆的前民進黨主席謝長廷也公開坦承,他們的下一代同樣買不起房子。 不論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土地法令,從房地產持有到交易,稅率負擔都非常輕,加上低利率,等於變相鼓勵房地產交易。中央政府聲稱地方政府應將自住與非自住房屋訂定差別稅率,不該一律只課百分之一點二的最低稅率。一宗房地產交易個案獲利動輒數十萬至數百萬元,與不過萬把元的房屋稅相較,就算房屋稅調漲五倍,稅率調至百分之六,對某些財力雄厚的炒房客來說不痛不癢,無助於平抑房價。法律是政策工具,對地方政府來說還有空地稅、豪宅稅、地價稅等可用,地方政府為何不做? 中央政府三年前雖祭出奢侈稅,但只是雷聲大雨點小,雖對某些短期且金額少的房地產交易產生抑制效果,但根本無法有效遏止口袋深、資金大的財團及炒房客。若要打擊炒房地產者的囤屋、空屋,勢必得靠中央政府修法,祭出特別稅對抗囤積居奇,為何不做? 於今演變成中央與地方政府互踢皮球,說穿了就是怕影響選情,多數朝野立委背後的金主不乏房地產業者,尤其在年底七合一大選當前之際更是形同政治自殺的禁忌。莫看電視上藍綠名嘴唇槍舌劍你來我往,立法院裏朝野立委大打出手,可是一提到平抑房地產價格,立委諸公馬上紛紛走避,噤聲不語顧左右而言他。 誠盼政府改革不動產交易稅制,下重手遏阻房價持續攀升,別讓年輕族群選民、無殼族以為朝野兩大黨對待個人安身立命所繫的高房價議題態度都在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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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房地產買賣「登記」﹑「交付」之權利義務
一、案例列舉:王甲將透天厝乙棟出售與李乙,並交付李乙占有使用中,尚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王甲復將同棟透天厝出賣與出高價之林丙,並移轉登記於林丙名下,請問何人取得房、地所有權,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如何? 二、基本概念: (一)移轉登記與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關係: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為民法第758條第1項所明定。欲依法律行為使不動產物權發生變動者,絕對須辦理登記,學理上稱此登記為「絕對登記」故房地產買賣,其所有權之移轉,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辦理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行為之生效要件,又稱「設權登記」而此「登記」係指將不動產物權之變動事項,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完成登記程序,記入登記薄而言(33上字5374)亦即由登記機關﹝即地政事務所﹞依土地登記規則登記於登記薄,並完成校對,加蓋校對人員名章而言。而此登記係指法律行為﹝買賣、贈與、互易等等﹞所生物權效力之變動,非依法律行為﹝繼承、強制執行、徵收等等﹞所生物權效力之變動,則不待登記即生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效力。 (二)占有與危險負擔之關係:民法上之占有為事實而非權利,但亦賦予某種法律效力,故占有係指對於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而法律上賦予占有之效力是也(民法第940條參照)依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故買賣標的物危險負擔﹝釋一﹞之時點,當事人如有特約,以其約定為準,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時,以物之交付占有時為危險之移轉時點。最高法院四十七台上字第一六五五號判例:「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所稱之危險負擔,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概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移轉於買受人,至買受人已否取得物之所有權,在所不問。」不動產之買賣,先交付者,則危險交付時移轉;先移轉所有權者,則危險自所有權移轉時移轉,此對同一買受人言之,適用上無何問題,若為二重買賣﹝釋二﹞,出賣人對買受人「乙」為標的物之交付,對於另一買受人「丙」為所有權移轉之豋記時,則其危險應歸何人負擔?學者間見解不同: 甲說:應由乙、丙二人負擔,即出賣人得向甲、乙二分別請求價金是。 乙說:乙、丙二人均不負擔危險,蓋出賣人對於乙、丙均未能完全履行故也。 丙說:視交付與登記孰先孰後定之,即交付在先者應由受交付者﹝乙﹞負擔,登記在先應由取得所有權者﹝丙﹞負擔。 丁說:僅由登記而取得所有權之人﹝丙﹞負擔縱登記在後亦然。 買受人在房地產買賣時,常誤以為已交付買賣價金予出賣人,且出賣人已將房屋交由買受人占有使用中,已達「銀貨兩訖」便可高枕無憂,實則不然,因為此時買受人乙並未「移轉登記」而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根據上述司法實務見解買賣標的透天厝卻在乙之占有使用收益中,須對買賣標的負危險負擔之責,學者對實務見解提出批評,認應採上述丁說較合理,蓋取得所有權之丙地位較強,不獨可以向乙請求返還標的物,且可請求標的物所生之利益,揆諸損益兼歸之法理由丙負擔危險較妥當。 三、案例解析:上述案例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分述如下: (1)甲將透天厝一棟出賣於乙,已交付乙占有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並未取得透天厝所有權,但其占有透天厝係本於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故乙對甲得主張有權占有。 (2)甲嗣後復將該透天厝出賣於知情之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縱使丙知甲乙之買賣在先,其買賣契約亦屬有效,且丙因在地政機關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取得透天厝之所有權。基於債之關係相對性(買賣關係僅存於甲乙之間,不及於第三人)縱使乙對甲係屬有權占有,然因丙已取得該透天厝之所有權,乙丙間又無任何債之關係,乙不能對丙主張有權占有,丙則得依民法第767條以所有人之地位向乙請求透天厝之返還。蓋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既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不因不動產已否交付而不同(33上字673)於不動產重覆買賣,先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先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即先取得所有權(59台上1534)縱其買賣契約成立在後亦同。 (3)乙對甲得請求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蓋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規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甲已將買賣標的之透天厝移轉登記於丙,致對乙已給付不能,債務人甲雖毋庸為原定之給付,但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故債權人乙得請求損害賠償。(出賣人為二重買賣,如已將原物所有權移轉於後買之人,則對先買之人,即屬給付不能,應負損害賠償之責30上字1253參照) 四、法語開釋: (釋一)標的物危險負擔:指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毀損滅失時,對該項損失之負擔而言。│例如地震、雷擊、水災所致毀損滅失歸屬何方當事人負擔。 (釋二)二重買賣:指出賣人對同一買賣標的物,同時或先後與數買受人成立數個買賣契約之行為。由於買賣契約屬債權行為,債權行為僅具平等性,不具優先性,不會因買賣契約成立在先而效力較優。而不動產移轉登記屬物權行為,物權行為具優先性及排他性,不僅優於債權行為,亦優於成立在後之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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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烈嶼的文化瑰寶與感動
本文承繼先前的「看見烈嶼」一文脈絡,激發大家思考到底在烈嶼可以看見甚麼?本文將以文化特色為例,聚焦前文論述的內涵。烈嶼林天助大師所繪之寺廟壁畫不僅名聞金門,更是許多台灣與國外學者專家所推崇的。小島烈嶼在島嶼環境的侷限下,能有自己的文化底蘊與特色產出,確實需要時間的積累與歷史的偶然。然而這些文化特色的認定與再現,除了時間酵素外,島民的在地認同與情感依附更是少不了,而來自島嶼外的關心與認同,則體現了烈嶼文化特色的普世價值所在。所以,回到時空變遷的脈絡與跨域的想法來看,小島能有其文化特色的產生確實是不容易的,況且同時能保存至今更是難能可貴,對於最近烈嶼的東林與前埔兩村在古廟整建上,都採取了保留與修復的做法,由此可窺得烈嶼人是真的清楚且也願意保存自己島上的文化瑰寶│「林天助大師之寺廟壁畫」,對此我們獻上至高的敬意。尤其是這種由下而上的、草根式的島嶼文化保存,更屬難能可貴。 在金門地區林天助大師是寺廟畫師中較知名者,他的手藝來自觀摩廈門、同安等地的廟宇壁畫,以及查閱附有插畫的繡像通俗小說,或是觀賞通俗戲曲,進而從其中獲取人物造形的靈感。也正因為沒師承,所以作畫時全憑己意去揣摩與想像,因此,相同的故事情節在不同的廟宇所表現的圖像仍多所變化。而這些文化瑰寶現今僅存數量確實不多,尤其是以林天助大師早期的作品都是直接在廟壁上以墨筆作畫,大致上是應用疊暈技巧,勾勒畫法,以黑線條勾勒輪廓界限,再施墨色,由淺而深,逐次變化明度,形成畫面具有前後遠近凹凸的立體空間感。通常在一長寬約四十公分的方塊面積,畫成一幅圖,並在留白處題字說明故事情節,目前這些僅存的水墨畫,因是林天助大師壯年之作,因此功力深厚紮實,美觀耐看。而這些壁畫的捐獻者大多是女婿,故墨畫所之壁亦被稱為子婿牆,同時這些牆面也呈現出當時村落間的社會網路與關係,也為我們提供了一種另類的觀點來發現與探索寺廟所在的村落。 然而早期的廟宇繪畫,通常在要畫的部位新打白色粉底,也就是用石灰、石綿與糖水混合搗碎平塗在繪畫部位,待由濕轉乾之際,以墨或礦物質色料混水畫上。太濕的石灰畫不上,太乾了又不能畫,故廟宇作畫須掌握時間。因烈嶼氣候之故,乾濕顯著的變化讓古壁畫大多脫落,或部分廟宇重建拆除而蕩然無存實為惋惜。目前,林天助大師早期最經典的水墨壁畫,目前僅存於東林佛祖廟和前埔保障宮兩座了。從這些材料選用與氣候條件克服中,更可彰顯出烈嶼人就地取材的島嶼環境利用特色與人地互動的調適機制。當然後來因科技創新之故,也有磁磚壁畫的出現,但在文化價值上與精細度上,仍以水墨壁畫最具代表。 林天助大師的作品早期遍布全烈嶼與金門,甚至到汶萊。可見島內外上居民對於其作品之認同與肯定,所以,本文認為林天助大師及其作品就是時代意義的體現,是烈嶼的瑰寶,更是島嶼文化特色的所在。而前述僅存水墨壁畫的兩間廟宇,也因歲月鑿痕之故,出現漏水與龜裂情形。因此,整建議題便是不在話下,而重建或修復的手段更成為兩廟宇居民的選擇難題,我們很欣慰的是兩處廟宇的居民對於壁畫的保存與價值認同都是持正面觀點,也了解到廟宇的修復整建,更注意到與整體周圍環境的適配度與空間尺度的問題,並認為廟宇的修復整建就是一種社區營造的過程,讓廟宇的整建不只是部分人的事情,更是村落的大事,我們為此深受感動,但是在重建與整建修復之間拿捏,仍需相關專業單位與公部門的協助,方能讓兼具修復保存與廟宇裂漏處理。目前已欣聞公部門將協助修復工作,並有學者專家將以此兩處的相關壁畫進行研究調查,探索出更多的文化意涵與價值所在,讓我們覺得有很多人很愛烈嶼、也很關心烈嶼。 本文呼籲所有好朋友們,在閒暇之餘可攜家帶眷前往兩處廟宇(東林佛祖廟和前埔保障宮)參訪,欣賞烈嶼的文化瑰寶,一起響應「看見烈嶼」。同時,更呼籲相關的公部門要積極地給予這兩廟宇在修復整建上的最大協助,讓公私部門一起協助完成烈嶼文化瑰寶的保存與修復,合力共創村史與守護文化資產,讓文化治理(cultural governance)的概念真正落實。但我們要建請公部門介入協助之餘,在相關整建修復工程上,應盡量避免以類似他縣市所採用的最低標作法來處理,以免相關古蹟修復失敗的憾事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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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從學運中要學到甚麼﹖
四月上旬, 近千名學生、群眾以路過為名,包圍中正一分局,逼得分局長方仰寧幾乎要辭職。 幸而從318學運開始,已沉默多時的多數民眾,終於看不下去了,在社群網路上成立「白色正義聯盟」,效法學生召集群眾,走上分局和自由廣場,聲援警察,才讓違法集會遊行的學生和群眾們,不敢那麼囂張了。 整個學運,似乎暫告一個段落。但這也證明兩點,第一,政府處置違法行動太過軟弱,不敢即時驅離,所以幾乎被人欺著走。若像某電視台員工一樣,即使被群眾包圍了,但你大聲來,我更理直氣壯地大聲回應過去,學生自然討不到甚麼便宜,暴亂似的包圍行動,便不致老是發生。 第二,政府要重視網軍的培養。學運的學生,靠著社群網路相互揪集,馬上可以動員千人以上集結,組織戰打得政府或警察幾乎措手不及,如果不是「白色正義聯盟」也號召網軍一下子召來五、六十萬民眾在網路上力挺方仰寧,曾經一度猶豫不決的郝龍斌市長,甚至於有可能會批准方局長下台呢。 在現今資訊時代,社群網路真是無比力量大,政府應培養此方面的人才和人力,才不致處處吃憋。另外,施政措施或政令宣導,也不要只是在報紙刊登廣告或開聽證會等等老掉牙的方式,透過網路,以親民、簡單易懂的方式宣導,或許效果更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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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打細算抗通膨
最近物價飛漲,所有的民生物資,幾乎都已令人難以忍受的速度飆漲。這種有感的漲價,讓大家的生活壓力倍增,常上市場買菜的人,都有同樣之感覺,錢真不好用,一千元大鈔買沒幾樣東西,就不見了。許多民生品的價格漲幅之大,讓你不敢下手。雖然市場走動的人跟平時沒有兩樣,依舊人潮洶湧,可是大家的心情應該是同樣的沈重。錢變薄了,相對生活的負擔就增加了。買不下手,卻又不得不忍痛購買,這種辛酸真是難為當家的媽媽們。 上菜市場,原本是一種享受。看到喜歡的物品,可以跟店家討價還價,日子一久,甚至還可以成為無話不談的朋友,有些老闆相當的「阿莎力」,對老主顧的常會施點小惠,不是零頭砍掉,就是多給一點。但是現在老闆的臉色也跟顧客一般,往常親切的招呼,現在常是眉頭深鎖,飛漲的物價對他們而言,並非好事。許多顧客會因此縮手,成堆的果菜賣不出去,無形中就成為損耗品,不但沒能賺到錢,還會造成老本的侵蝕。看來這一波的物價上漲,無論買方或是賣方,都是輸家。 這波物價的飛漲,如同突如其來的土石流,所到之處無一倖免。不管是肉類的雞鴨魚肉,或是蔬果攤商,還是民生百貨,無一不漲。有些老闆會壓低聲音跟顧客訴苦,實在是進貨成本提高了,他們也不願意抬高物價,高物價讓生意不好作,利潤也比以前明顯的下降,顧客上門沒有過去之大手筆,生意明顯的比過去差了許多。有些老闆不得不採取因應措施,減少進貨量,減少滯銷的商品,也是一種保本的作法。 店家都受到強大之衝擊,那就更可以感受到一般消費者的辛酸。所有的商品都漲,唯一原封不動的是薪水,面對可怕的物價,儘管是苦不堪言,可是一日三餐還是不能避免。日子想要過下去,總得想出有效的對策。俗語說得好:「窮則變,變則通。」許多人因應的方式,大多是採取減量採購,可以彌補一點金錢的支出;有些人或許會換個方式,把高檔貨改成次檔的商品,也多多少少可以收到支出減少的效應。這種用降低生活品質來因應漲價風波,實在是讓大家「欲哭無淚」。 這一波物價上漲,迄今並沒有停止的跡象,而且像丟進池塘的石頭一樣,漣漪不斷的往外擴散。當你想換換口味,嚐嚐偶而外食的享受,你會像是被潑灑一桶冷水後的難受,許多餐飲業,早已悄悄的將價目表抽換,新的價目單快速反應物價飆漲,將所增加之成本轉嫁給顧客,對店家或許是不得以的考量,但是對消費者而言,無異於是一頭羊遭到兩次之剝皮。 面對這一波的物價高漲,對消費者而言當然受害最大。不過,消費者與其唉聲嘆氣,逆來順受,也不是正確的法子。山不轉,路轉。要有效對付這波漲價風波,學會精打細算,雖不敢保證一定可以破解通膨,但是絕對可以節省你的荷包。其實,這也不是什麼「葵花寶典」,也不需要花費你太多的腦力,只要你認真的蒐集各大賣場的DM,詳加比較對照,一定可以找到「俗又大碗」的商品,每天作點功課,既可增加生活的樂趣,又可讓自己的金錢充分發揮,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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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材料對地區建築物之影響
我們可不可以不要從『利』來談,我們應該要先從『人』開始說起。 有鑑於地區建築建案如雨後春筍般冒出,從事營建材料試驗十餘年,深覺目前我有責任讓地區民眾了解鋼筋的特性及對現代建築物的影響。 1604年12月29日(明萬曆年間),泉州以東海域發生8級地震,其震央位置也離金門這座小島非常近,泉州地震是我國東南沿海最大的一次地震,古城泉州及鄰區遭受嚴重破壞。據史料記載,主震前一天即發生前震,29日夜發生大震;泉州城外樓房店舖全都傾倒;開元寺東塔頂蓋南部的椽石有兩條毀壞,東南角有8條毀壞;洛陽橋被破壞;多處出現地裂縫;在清源山,裂開的地縫中還湧出砂、水,氣若硫磺。泉州沿海覆舟甚多。 蒲田城牆崩塌數處,城中高大建築多傾塌,鄉間房屋傾倒無數。 田地皆裂,并冒黑砂還帶硫磺臭味,池水亦因地裂而干涸。 漳浦南門外的田陷一穴,寬五丈余,深約二丈,水湧出,中有黑砂泥。 南安民居墜壞甚多。同安廬舍多有傾頹者。安溪山川崩裂。 某年還在學校就學時有聽某位金門籍的老師說,小時候常在老家的田地玩,常常在田邊撿到一些破瓦片、磚…等舊式建材,後來聽村內的老婆婆說,其實在她小時候有聽老一輩的說那田地及周圍在很早以前是一個聚落,但是因為地牛翻身,造成整個村莊毀壞,這是不是意味著說當時地震真的有對金門地區造成嚴重的破壞? 時間拉回四百年後的今天,我不是目前很受大家歡迎的都敏俊教授,我只是一位在地的金門子弟,心有所感想要讓地區民眾了解鋼筋對建物的影響,舊有建築材料當然無法與現今建材相比,但是等眾多房子都蓋好了,民眾如何曉得房子能不能保護我們,許多民眾或許都不清楚;很不幸的在這個『利』字當頭的年代,鋼筋材料這一般建築都會用到的基礎材料,卻是我們一直所忽略的,以下就讓大家了解真正該注意的地方到底在那裡。 一般鋼筋在製作過程後會分所謂熱軋鋼筋及水淬鋼筋,而此兩種鋼筋在外觀上是分辨不出來的,唯有經過特殊檢驗(金相試驗)才有辦法得知,熱軋鋼筋(加釩鋼筋)其材料延展性好,抗拉強度強,在地震較能扺消地震的能量及保護我們的就只有它,其有較好的韌性;而另外一種水淬鋼筋則是在製作過程中讓鋼筋有強硬的外觀,但是其鋼筋內部卻是柔軟無力的,其製程方法很像古時鑄劍方式一樣在從熔爐拿出來,在鐵塊上敲打幾下便迅速濜入水中並產生白煙,此種鑄劍方法可使寶劍堅硬無比,但是我們現在是講房子的建材,建築物是幾噸重的混凝土製成的,寶劍可以承受的住?另外有兩項是使用水淬鋼筋會比較不好的地方是在於不可銲,水淬鋼筋焊接時反而會在銲點弱化,這個部分一般鋼筋工比較不懂,在金門地區三至五月空氣中溼度較高,水淬鋼筋表層的麻田散鐵置放於空氣中過多或在高溫環境下容易產生化學變化使其硬度降低。水淬鋼筋並不是不能用,只是在921大地震後就被人們注意,公共工程已將水淬鋼筋禁用於建築的重要結構物上,但一般民宅建築並沒有明文規定不可以使用水淬鋼筋,而且目前技術已有辦法將其(水淬鋼筋)降伏及抗拉強度作的與一般熱軋鋼筋同標準,所以還有是鋼筋製造廠在生產此成本較低的水淬鋼筋,只是會不會被用到一般民用建築物之上,就要看建商及大眾是否有注意到這點。 水淬鋼筋與熱軋鋼筋另一個不同的地方在於較不明顯的『塑性區域』因為此產品(水淬鋼筋)與熱軋鋼筋之化學性質不同,很要命的水淬鋼筋這一個『塑性區域』時常不明顯(但鋼筋製造廠也是有辦法製成),這個『塑性區域』會產生一個強度又稱『降伏強度』,而這個塑性區及降伏強度就關系到大地震來時是否能夠承受地震災害,還是會造成致人民生命安全的非結構用鋼筋,講明白一點就是當大地震來的時,若是結構物用到水淬鋼筋的話,很有可能造成樑柱的瞬間斷裂,讓民眾連逃跑的時間都沒有,而有了塑性區及好的降伏強度熱軋鋼筋,在大地震來時,混凝土的牆面會先龜(ㄐㄩㄣ)裂,當民眾發現裂縫時還有逃跑的時間,前提是你的腿不會先軟(多去跑步運動吧)。 撰寫此文也並非想造成地區民眾的驚恐,金門畢竟在地質條件上比台灣本島還要來的好,我們都知道一棟建築結構主要是由鋼筋及混凝土所構成,介由樑、柱形成穩固堅硬的房屋,而『家』就是要保護最親愛的家人及生命財產,推出產品而獲利的是那些商人,有時並不會顧慮到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