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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錸德科技-不同的企業行銷思維
錸德科技,查詢維基百科,英文名為RITEK,是英文單詞 Right 和 Technology合並的混成詞。錸德科技於1988年在台灣成立,主要生產光碟系列。第一次聽到這個公司是在大學那個拿著空白光碟片到處燒錄程式跟影片的懵懂年代,這次有幸聽到公司張總經理在企業行銷上的見解,獲益良多。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企業在品牌的行銷上也產生了許多的變化,從最早的口耳相傳到報章媒體的運用,再到最近的互聯平台等新興媒體的運用,若業界跟不上這些變化則可能被時代所淘汰,張總經理在演說中也提到一些個人的見解及觀念,其中「人脈」、「格局」,是讓我印象比較深刻的。所謂人脈的塑造,張總認為應包含了公司本身的通路及消費者、粉絲等,有了良好的人脈關係便可以塑造大平台,建立好的品牌,並利用通路達成好的行銷。「格局」,則包含了專注、膽識、目標、站在浪頭上,與其追著浪頭跑,不如站在浪頭上。在這部份,張總也以目前火紅的小米機為例,小米機在2004年成立,短短4年即累積了170億台幣的營業額,除了用所謂的飢餓行銷外,它先以「一流廠商、二流價格」吸引了消費者的目光,再來利用了新興媒體的宣傳,如微博、微信、百度等,並以其背後龐大的900萬粉絲為後盾,創造了一個銷售的神話。這當中除了先前所提的「人脈」之外,企業主本身的專注力及產品定位也是另一個關鍵;專注學習、專注開拓產品,提升品牌力,創造產品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價值及定位,以延伸產品力。 再來談到產品倍增,為何要倍增,因為唯有前幾大的廠商才能在市場生存,不斷倍增才能達到經濟規模,進而走向規模經濟。並且想辦法、用盡一切的努力擠所謂的前13%,以達到成功,這個數字不論是耶魯大學的研究或是市場上的企業規模都可從中得到驗證。至於如何達到倍增,演講中曾說到,產品靠的是銷售平台,而銷售平台靠的是長期的促銷,這樣才能把品牌建立起來,一旦品牌建立了,再加上行銷4P,就是倍增的最佳方式。當然建立了品牌,就必需經營品牌,以維持產品力,因此企業需建立「品牌價值」、「核心價值」、「營銷精神」及「品牌精神」,這樣才能讓員工及消費者知道企業的思想及思維,以達永續經營。 以金門的產品為例,不論是金門高粱酒、金門菜刀或是金門貢糖都有其獨特性及故事性,這就是之前所提長期促銷的重點之一事件行銷,如何利用這些特性將同樣的產品賣給不同的人,或將相同的產品賣給不同的人以達市場倍增,這也是未來的金門必需思考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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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烈嶼傳統建築頹屋之整建作法
對於來到金門與烈嶼的遊客而言,傳統閩南古厝就是觀光資源之一,而這些古厝正在凋零與消失中,尤其是在烈嶼的老房子,若是連老人家都遷移出去了,這樣的老房子在缺乏照料之下,將會因為時間的洗禮,而開始頹壞回歸自然面,也就是常見的草木叢生景象。在烈嶼的每棟老房子都是成就一個家庭或一個家族的基底,更是每個人的避風港,常常可在烈嶼的傳統古厝上發現斑駁的牆壁,而牆壁中的不同種夯土與修補,更顯出了家人對於老房子的呵護與照顧。在烈嶼這樣的老房子與人其實就是一體的,因為它為烈嶼人提供了情感依附與安身立命的所在,所以每棟老房子都是每個家庭或家族的歷史見證,也是每個烈嶼人的生活故事屋。 烈嶼是個小島,早期在環境資源侷限下所能發展出來的傳統建築量也是有限,而要能在島上可以長遠居住下去,宅第便是重點,故沒有這些宅第而想居留在烈嶼發展是有困難的。時過境遷,受到大環境的時空變遷影響,烈嶼與台灣許多的農漁村相同,老年人口居多,青壯年人口外出打拼,同時更常見的是舉家遷移,因此,這些曾經是家庭中心的房子,逐漸變成了無人居住的凋零頹屋。烈嶼曾經有過比大金門更具有兩岸交流轉運的功能,但隨著小金門名號的呼喊,依附大金門的功能已變成了烈嶼的宿命,同時也讓部分的烈嶼人遷居大金門。因此,無人居住的傳統古厝頹屋漸漸變多。 烈嶼是個歷史脈絡很清楚的島嶼,更是一個熟人社會,大家的關係是很緊密的。所以島上擁有很多精彩故事,並傳唱於鄰里之間,而這些故事往往都與傳統古厝有很大關係,所以烈嶼的傳統古厝每棟都孕育著且記錄著獨一無二的精彩故事,而這些故事需要有人去發掘與紀錄,也要有人會說這些故事。面對傳統古厝頹屋的整建,我們看到公所付出許多的心力在處理,想讓社區居住環境更加美化與整齊的立意,讓人欣慰。 對於無人居住的古厝頹屋整建在烈嶼常見的作法就是將房子拆除到僅留下房屋的四面牆基,並於廳堂之處再蓋一個水泥小間做為憑弔。但甚為可惜的是作法真的只有這一種方式嗎?這樣的作法已經進行三年多了,是否該檢討一下有無更好的方式呢?對此,本文認為首先應當進行全烈嶼的傳統建築普查與紀錄,而這樣的工作當然委由專業單位結合地方文史工作者進行之,再從這些調查資料中進而去了解烈嶼傳統建築的特色為何、有無地域與環境差異,以及保存維護的手段如何等,方為全面性的作法,否則按照目前這種整建方式來看,相信過不久在烈嶼許多聚落內,就會出現到處都是九宮格式的水泥矮牆,跟原有建築型態差異太大了,而且也找不回完整的建築脈絡、紋理以及村落整體地景風貌。其次,本文認為在烈嶼的村落中也有些創意的修復案例,而這些也都在反映社區營造的成果。再者,除了傳統建築的調查之外,大家來寫村史、說故事,則是另一個保存與活化這些傳統建築的重點,也可以是社區營造的亮點。最後建議可以參考國家公園對於其園區內的閒置古厝活化再利用作法。最後提出的建議,是因為常於鄉里有所耳聞地方覺得可以比國家公園做的還要好,況且地方的財源也比國家公園充裕,而近來烈嶼多處景點的大興土木就是最佳的寫照。 目前的金門正在努力推動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的宣導與相關工作,在台灣地區閩南傳統建築的保存較完整的就屬金門與烈嶼,而且是活的建築,正在使用的傳統建築,因此這些傳統的古厝就是烈嶼珍寶所在。然而,真正保存完整與精彩的傳統建築往往都是在大金門,那烈嶼呢?是烈嶼沒有這些傳統建築嗎?還是沒那麼精彩呢?這些發問就是要我們所有烈嶼人與公所再想一想烈嶼的傳統建築真的沒特色嗎?抑或是我們自己都不瞭解呢?本文認為絕對是有的,烈嶼人世代居住在這個島上,而與島上環境互動積累出來的傳統智慧就是呈現在這些古厝建築與風水擇地上,我們認為每位烈嶼先祖都是很重要的島嶼資產,而他們為自己與後代的辛勤付出都呈現在這些古厝上,因此,我們真的有責任去守護與疼惜這些烈嶼的古厝。但我們真的知道全烈嶼到底有多少這樣的傳統古厝建築?所以本文建議公所應當在傳統古厝的整建與維護上採取更細膩的作法,讓烈嶼的傳統古厝能獲得完善的保存維護。 我們也了解屋主的意願及古厝整建中的重點,而我們發現這些頹屋的屋主都是往往遠離烈嶼、無力再修復古厝或是權屬整合困難等,導致政府相關部門也無能為力,本文認為政府出面協助也只是方法之一,重點是在於古厝的主人們是否有常回來整理與維護。所以要呼籲外出的烈嶼好朋友們,一定要常常回來烈嶼走走,看看老家與老朋友聊聊,老家古厝真的會因主人們的返回而更有韌性的,當然願意的話可讓政府部門協助修復。只是目前的古厝整建方式真的太簡陋、去脈絡了,相信我們的地方主政者是很有智慧的,從目前的烈嶼多處景點大興土木中,就看得出來我們的公所有能力也有企圖心要發展烈嶼的觀光建設,因此,我們堅信烈嶼鄉公所也可以研擬出比大金門更棒的古厝保存與維護的作法,這樣一來或許屋主們也更願意將古厝交由公所來修復與整建。 總結來說,本文認為目前公所已進行三年多的古厝頹屋整建作法該調整了,應該要用較健全與脈絡的方式進行之,相信金門建縣百年的今日,烈嶼會更瞭解自己島上的傳統建築保存與活化政策到底為何!當今地方財政補助是很充足的,規劃一個這樣的研究與調查計畫應不為難事,所以本文建議鄉公所要有這樣的高度與企圖,彰顯出自己的島嶼治理是有通盤性與綜觀性。更要盡力將烈嶼的每個精彩的故書屋(古厝)留存與維護下來,讓外出遊子們的共同記憶地景可以獲得保存,留存住每個外出烈嶼人的根源與情感依附,我們是在同一島,我們一同守護著家園與古厝,歡迎著遊子返家與遊客的到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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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爭反服學潮金門能否走自己的路
三月二十八日中國時報的專欄資深媒體人,專欄作家傅建中「華府看天下」大作-「譚勝格 卿本佳人」,文章開頭就引述金門鄉親對馬英九總統的評論,因有所感而略述個人淺見:文中對前美國負責台灣事務官員,從保台反共,到阿扁主政時全力支持台獨的投機行徑多有所著墨評論,讀後益加了解華府涉台事務官員政客的操弄兩岸議題,謀取私人利益行為並不意外,台灣夾在中美日三國勾心鬥角的夾縫中,既要求安定、發展經濟,又要窮於應付各有算計的盟邦,執政者必須要有高超的智慧與手腕,方能在矛盾中謀求台灣人民最大的利益。這就是民進黨阿扁執政,與國民黨馬英九當政,南轅北轍有極大差異。 馬英九執政六年多以來沒有搞好內政振興經濟,減緩藍綠對抗,又笨拙的處理馬王政爭,將手中的一副好牌,竟然打成全盤皆墨的爛牌,也許是老天捉弄,將潔身自愛、德學兼備的好總統,變成笨拙的拐腳總統。讓六百多萬的支持者大失所望扼腕嘆息!更讓全力支持馬總統的金馬鄉親難過疼惜! 目前馬英九執政團隊正陷入學生反服貿,與馬王政爭牽扯不清的困境中,台灣澎湖與金馬為生命共同體,身為金門人深深盼望,馬王能以國為重盡棄前嫌,不計權謀同心聯手,推動立法院盡快逐條討論完成審查服貿協議,以維持兩岸穩定和平,青年學生也必須以台灣人民的安定為本,不要擦槍走火,畢竟兩岸經濟貿易合作協議是台灣在國際經濟發展主流中不可避免的選擇,朝野領導者如何為台灣謀求利益減免風險,亦是兩黨領導者與立委必須承當而不可迴避的重任。 金門鄉親向來明辨是非、重情崇義,金門的未來發展目前尚難定論,馬英九每次與金門鄉親會面都會說同樣一句話,沒有金門的犧牲奉獻就沒有台灣的安定繁榮!台灣同胞應該多回報支持金門的發展!金門從國共戰爭經歷軍管、國民黨執政、民進黨執政,有哪位總統為金門過去的犧牲奉獻說句公道話,肯定金門的貢獻!又有哪位總統願意出大錢支持興建金門大橋、設立金門大學、開放金門為免稅區,身為金門人似不宜在此時此刻譏諷馬英九總統「媚日附美賣台」,以免給人落井下石之嫌,馬英九的政績好壞歷史上將自有公平的評價褒貶,做為一個明是非重情義的金門人,願全心全力為馬英九加油,祈求老天賜予馬總統智慧力量,保佑台灣金馬人民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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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家公園在烈嶼劃出後的新都市計畫案來看金門的史前文化遺址保存
烈嶼經過多年的抗爭之後,終於從金門國家公園在烈嶼的範圍中,拿回約半數的土地管理自主權,而這樣的回歸也代表著這些國家公園釋出的地方,要編入縣府的都市計畫中。這些釋出土地大多是海岸地區(從羅厝到青岐)與部分濕地(如清遠湖),新的土地使用分區也於日前辦理過兩場公聽會(烈嶼鄉公所、青岐村),並於近日經過縣府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按都市計畫審議程序接著將送到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有興趣者此計畫案全文(http://kmgis.kinmen.gov.tw/integration/uplan/draft/119/report.pdf)者,可至縣府地理資訊系統網站查詢。 在此計畫書圖中,很詳細說明了每塊土地的新土地使用分區,大部分的海岸地區與農地在計畫書中多劃設為保護區與農業區,原則上大多傾向現況編定為主,另外,有兩處大規模的風景區與兩處停車場用地等,則是依據烈嶼相關計畫劃設。所以,可看見縣府對於海岸使用的立場是清楚的,就是保護為主,此舉讓人欣慰。但是我們發現在計畫全文中,對於青岐清遠湖有史前遺址存在卻是隻字未提,在整個計畫的相關文獻回顧中都沒整理到這樣的研究發現,真是讓人覺得玩味,這麼重要的研究發現,尤其是史前文化遺址的資料,為何會遺漏呢? 這個史前文化遺址的發現是中研院學者郭素秋於民國95~96年調查發現(http://taconet.pixnet.net/blog/post/42732136),另外,尚有浦邊、后豐港等遺址,目前較為大家所知的是更早些的復國墩與金龜山遺址,而這些資料呈現於國家公園委託報告中。並且在其研究報告中提及青岐、浦邊、后豐港和金龜山遺址受到人為開發、耕作,和裸露土層因雨水等所造成的土層崩塌等現象,使得重要的文化資產遭受相當大的破壞,因此除了進行更詳細的紀錄和研究工作外,必須知會相關單位上述各遺址的重要性,立即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執行必要的保護措施,以避免遺址受到進一步的破壞。而青岐遺址就是位於新的都市計畫範圍內,由於之前位於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直接管理與保護。而令人納悶的是,為何在新的都市計畫進行計畫調查時卻沒有發現這些資料呢?而且全案竟也在縣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通過了,委員們似乎也沒發現這樣的文化遺址資料遺漏了。 都市計畫的規劃與劃設,都是經過詳細的調查與討論,也就是因為沒有發現這樣的史前文化遺址資料,所以在劃設土地使用分區也不會考慮要將此遺址劃設為保存區。目前此文化遺址出土位置就在清遠湖的堤防之上,而此遺址新的土地使用分區是劃設為公園用地,這是唯一慶幸的。但是更讓人擔憂的是,遺址旁的清遠湖兩個池庫剛剛進行大規模的整併,偌大的浚淤與整併工程,讓人擔憂是否下次的整併就是這些文化遺址所在的池庫,烈嶼鄉公所的工程執行效率之快是眾人有目皆睹的,所以若再有類似的池庫浚深與整併工程,公園用地是保護不了這些文化遺址的。然而,烈嶼鄉公所目前正在此遺址上將進行景觀工程的建設,令人擔憂的是此工程對青岐史前文化遺址所帶來影響與破壞。 對於青岐史前遺址的保護到底應該怎麼做?本文首要建議是劃設保存區為佳,而清遠湖的土地權屬九成以上均為公有地,所以執行上較無困難之處。本文認為若劃設保存區對於縣府來說是有困難之處,其次建議可在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加註清遠湖為史前文化遺址所在,相關景觀或建設工程於此處進行時,均應多加留意與避免。這樣的兩個建議相信對於縣府而言,是可以立即操作與執行的。我們發現這些事情是在公聽會之後,本想等縣府都委會開會時陳情,但是卻無法得知確切的開會日期,而會議也已於二月中旬招開完畢,只能等到內政部都委會的時候再行陳情了。 但對於金門其他類似的史前文化遺址應該如何處理與保護?更重要的是,我們是否真的想過又為何要保存這些遺址呢?金門現在瀰漫著申辦世界遺產的想法,更常看到文化立縣的標榜及獎勵保存傳統建築的措施等,所以本文認為從縣府願將海岸劃設為保護區之意圖以及申辦世遺的立場來看,縣府對於這些史前文化遺址保存的問題,應該是傾向保存的立場,目前金龜山遺址似乎是有相關規劃欲進行之。面對史前文化遺址劃設保存區或進行古蹟指定,對於縣府常見的難處,就是私有地權屬的問題,但是這些史前文化遺址往往多位居海邊與濕地,就烈嶼的青岐遺址而言,更是以公有地為主,所以瞭解這些遺址所在之範圍、權屬、現況與暫時性的保存手段為首要之事情。其次,則是進行更詳細的調查研究,最後則是利用與保存的規劃。 金門是文化大縣,也是一個歷史脈絡保存甚佳的島嶼,縣府了解也清楚保存文化遺址是很重要的事情。我們認為金門的歷史時期文化遺產與史前文化遺址,都是這個島嶼很重要的時間刻痕,這些刻痕可讓我們更清楚人們如何在這個島嶼上進行發展與演化,更可瞭解史前的金門如何與周圍地域之間文化鑲嵌或發展演變。而目前全縣都在進行第二次通盤檢討之餘,每每看到與聽到縣府方面與民代的發聲,多聚焦在釋出之軍事機關用地變更上。鮮少聽到對於這些史前文化遺址進行保護與變更保存區之舉。本文希望相關單位能在此次通盤檢討中針對史前文化遺址進行如前述之建議作法,以免又遇到類似青岐遺址之事件再現。然而,深究這樣的事件發生,就是彰顯出前人調查的文化遺址結果,並沒有被後人與公部門重視,導致後面的都市計畫劃設時都沒能知悉與調查出這樣的重要遺址,假設今日進行的是工程建設那又該如何挽救呢?所以,這樣的規劃根本就是未盡善責,漠視這些史前文化遺址。 做為烈嶼人、金門人其實我們應當都要更關心在地與家鄉的資源與事物,本文前面的論述中,大多期許公部門要做很多事情來保護這些文化遺址,會有如此想法與期許,乃在於公所、縣府等公部門對於地方發展與建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並且只要透過民代、村長陳情,從社區乃至自家門前的鋪面政府都可以處理到好,所以這種大有為的地方政府圖像,便會成為本文期許要做更多的對象。但是我們民眾呢?本文揭露此事的用意,是更希望所有的烈嶼人、金門人能更了解自己的島嶼到底擁有甚麼!我們常常覺得自己對這個島嶼最熟悉、最了解,也因而忘了這些最熟悉、最了解、最稀鬆平常的事物與資源,就是烈嶼、金門的珍寶,所以當這些平常的事物與資源(如:海岸、濕地、植被、地質、傳統建築、軍事遺址等)在流失的時候,我們都不自覺這是一種島嶼的傷害,尤其是不會說話也不易看懂且藏在地下的史前文化遺址,更是需要大家的關懷。簡言之,希望大家都了解在烈嶼與金門是有多處史前文化遺址(青岐、浦邊、后豐港、金龜山、復國墩等),需要靠大家一起注意與保護,更期許我們的政府能對這些史前文化遺址進行更積極的調查研究與保存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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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買賣「定金」﹑「簽約金」之權利義務
一、案例列舉: 王甲有透天厝乙棟,表示欲出售,李乙得知該棟透天厝環境優雅,設施完善,建材實在,向王甲表示欲購買,雙方經討價還價以新台幣一千萬成交,李乙當場簽發以臺灣銀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新台幣100萬作為定金,並於三日後簽訂買賣契約時,復依上開方式給付新台幣100萬作為簽約金,嗣因另有林丙出價新台幣一千二百萬願購該透天厝,經王甲同意並迅即移轉所有權於林丙,致不能履行對李乙的買賣契約,問李乙是否得向王甲請求新台幣400萬之返還? 二、基本概念 大凡土地、預售屋(釋一)、成屋(釋二)、中古屋(釋三)之買賣,當事人為確保買賣契約之履行,通常由買方預付定金予賣方。故定金者乃以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所交付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其契約視為成立。」亦即一經一方受有定金,則證明當事人之意思已合致,其契約業已成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參考民法第249條)其效力如下: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之效力:依民法第249條第一款規定:「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蓋定金與一部先付不同,僅作證明契約成立之用,並非當然應為受定金人之所有,故契約一旦履行,則定金應返還,但定金如與付定金人應為之給付,其種類相同,亦得作為給付之一部,而免彼此交換給付之勞費,現今社會上不動產交易實務上多係如此。 (二)契約不履行時定金之效力:契約不履行時,因不履行係可規責於何人?決定其效力。 (1)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民法249條2款參照)蓋主契約既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履行不能,則其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參照民法226條,付定金當事人在此即為債務人)惟已交付定金,則該定金自應作為法定損害賠償總額,不得請求返還。同時在解釋上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受定金當事人亦祇得沒收定金,不得更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故定金於此乃有損害賠償額預定之性質。 (2)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履行不能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民法249條3款參照)此款當事人乃指債務人而言,受定金當事人既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履行不能,自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之範圍,即加倍返還定金,結果亦僅賠償與定金相同之數額即可。此時付定金當事人除別有約定外,亦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3)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釋四),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民法249條4款參照)蓋主契約之不能履行,既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自均無損害賠償責任之可言,故定金失其作用,應予返還,以回復未付定金前之狀態(返還定金,縱為金錢,亦與民法第213條2項及259條2款之規定不同,無須支付利息)。 在不動產交易實務上,買賣雙方當事人對買賣標的物意思表示合致時,在簽訂書面契約前先給付「定金」而於簽訂買賣契約時給付「簽約金」,然「定金」在簽約之前給付,「簽約金」則在簽約時給付,前者法律明文規定為法定用語,後者無法律明文並非法定用語僅不動產交易之實務上習慣用語,二者之法律性質完全相同,論者有謂購屋定金是屬於「預約定金」,而「簽約金」是「本約定金」。交付購屋定金後,亦視為買賣契約成立,將來收受購屋定金的一方,有簽訂本約的義務,而交付簽約金後,本約視為成立,買賣雙方都有按契約內容履行之義務(參照李永然律師著 房地產法律顧問 頁32)凡此二者均屬「定金」之性質,亦即買方給付「定金」或「簽約金」予賣方時,依民法第248條之規定買賣契約視為成立。 三、案例解析 本例賣方王甲自買方李乙受有定金及簽約金,法律上均屬定金之性質已如上述,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視為」﹝釋五﹞契約已成立,此時無庸探究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合致,蓋法律已擬制契約成立之法律效果,不容當事人以反證推翻,其法律性質與「推定」﹝釋六﹞不同,蓋「推定」可以反證推翻,「視為」則不容許以反證推翻,不可不辨。既然買賣契約已視為成立,則依買賣契約出賣人甲依民法第348條之規定有交付透天厝並移轉登記所有權於乙之義務,買受人乙有依民法第367條交付價金之義務。然甲將同一標的﹝透天厝﹞出賣於乙復又出賣於丙並移轉所有權於丙,屬一屋二賣,其數次買賣之債權行為固均屬有效,惟物權行為基於一物一權主義﹝釋七﹞,僅能作成一次物權處分且以第一次之處分為有效,民法第118條可資參照,對同一標的無法作成第二次處分,否則第二次處分即屬無權處分,故法律上甲對乙無法再交付透天厝並移轉登記所有權於乙,已屬給付不能,按同法第249條第2款係因可歸責於出賣人甲一方之事由而不履行買賣契約,受定金當事人甲既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履行不能,自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之範圍,即加倍返還定金,結果亦僅賠償與定金相同之數額即可。此時付定金當事人除別有約定外,亦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故李乙得向王甲請求加倍返還定金新台幣200萬元﹝定金、簽約金﹞亦即新台幣400萬元之返還。 四、法語開釋 (釋一)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不動產經紀人管理條例第四條參照) (釋二)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不動產經紀人管理條例第四條參照) (釋三)中古屋:建造完成經前手占有、使用、收益之建築物。 (釋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定金係在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預定,故契約履行者,定金即失其存在目的,應為履行之一部。反之,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高點LT10019學習式六法 民法 參-102) ﹝釋五﹞視為者乃法律規定將某事實之存在擬制其法律效果,不容許以反證推翻。 ﹝釋六﹞推定者乃法律規定因某事存在依邏輯推理另一事實亦屬存在,容許以反證推翻之。 ﹝釋七﹞係指每一物權之標的物,應以一物為原則,每一物權標的物,於處分時該標的物必須特定並就個別特定之標的物作成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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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房地產買賣是否須訂書面契約始生效力
一、 案例列舉 王甲認為房地產景氣回春,投資房地產正是時機,正逢好友李乙因經商急需資金周轉,有意將某地號之透天厝乙棟以新臺幣二千萬出售之表示,王甲認為價格合理,值得投資,當場表示願以該價格買受,雙方並請來代書林丙約好一周後某日於林丙之事務所簽約,並委由林丙辦理房地過戶手續,事後李乙將此事告訴其兄李丁,李丁認該厝為祖產且有紀念價值應加以保留並妥善管理,因此願借予資金令其周轉,勸其打消出賣念頭,嗣王甲請求李乙依買賣約履行交付房屋及過戶登記,李乙則謂雙方未定書面,契約未成立,無履約之義務,問何者有理? 二、基本概念 買賣者乃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賣不動產為契約行為之一種,而不動產(釋一)買賣契約是否必須訂有書面,契約才成立而始有履約義務之問題?雖然不動產買賣因價額昂貴,為求慎重其事,通常會訂定書面契約,此種契約行為是否以書面為之始能成立生效有探究之必要,按法律行為在學理上有所謂要式行為(釋二)與不要式行為(釋三)之分,而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並非要式行為,其契約不以一定方式為必要,此種買賣只須由出賣人與買受人對買賣標的(土地、房屋)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蓋基於私法自治(釋四)、契約自由(釋五)原則,無論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等方式為之,均屬有效。 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增訂之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應以書面為之,其修正理由明確指出,不動產物權之取得、喪失、變更之物權行為,攸關當事人之權利義務甚鉅,為示慎重,並便於實務作業自應依當事人之書面為之。按已刪除之民法第七百六十條原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其所謂「書面」之要式法律行為,往昔在學說上見解究適用於債權契約﹝釋六﹞,抑或物權契約﹝釋七﹞有仁智之見,適用上不無爭議,為求適用上明確,消除爭議,爰增訂上述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第二項,並將上述第七百六十條刪除。故所謂「書面」藉由上述立法之增刪,已明確釐清係指具備足以表示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不動產物權之「物權行為」之書面而言,非指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 而此物權行為之書面要式,如為契約行為,須載明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之意思表示,如為單獨行為,則只須明示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至以不動物權之變動為目的之債權行為,在立法論上亦宜以書面為之,以昭慎重;惟核其性質則以債編中規定為宜,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亦已明定,併此敘明。」 然而不動產買賣標的之價格大多相當鉅額龐大,物權行為固須以訂定書面為必要,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不動產買賣之債權行為,為慎重其事當事人大多以書面為之,現今房地產交易實務上也都訂定書面契約,一來保全證據,若有爭訟較易舉證,二來白紙黑字權利義務明確避免爭執。現行民法為使當事人謹慎從事不動產買賣,特增訂民法第166之1條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故依上述規定,不動產之權利義務變動須以「公證」或「登記」要式方式為之始生效力。惟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之規定「本施行法自民法債編施行之日施行。」「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但民法第161條之1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蓋新增民法債編第166條之1本應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但公證法修正條文卻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才正式施行,考試院始能對民間公證人進行考試與遴選工作,在此之前公證業務必須完全由法院公證處負擔。不動產交易契約一年高達約百萬件,加上設立、變更的數量,非現行法院公證處之人力所能負擔。徒然實施公證制度,因為公證人不足,造成公證延宕,反而造成民眾不便或是交易損失,爰增列第二項但書:「但民法第161條之1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至今仍未定施行日期,故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依民法第161條之1第二項但書之規定,由法定機關訂定施行日期前,仍屬不要式契約,其契約方式不限於書面,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均可成立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 三、案例解析 從上基本概念之敘述可知,目前民法第161條之1施行日期未經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前,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仍屬不要式行為,因此王甲與李乙雙方當事人對房地產買賣之標的﹝某地號透天厝﹞及其價金﹝新臺幣2000萬﹞互相意思表示一致,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口頭或書面,其買賣房地產之債權契約業已成立,若當事人輕諾寡信,嗣後否認契約存在,則屬舉證問題,而不能因此否定買賣之債權契約不存在,例如本例得以代書林丙為證人或買賣之商議過程之錄音、錄影亦得為證據方法,不容任意否認買賣之債權契約未成立,出賣人因此負有應依買賣契約交付並移轉登記買賣標的之不動產與買受人之義務,而買受人對出賣人則負有支付買賣價金之義務。惟房地產買賣之交易價額均相當龐大,為慎重其事,以書面為之較妥,甚或經由公證確認法律關係,以便於當事人間發生買賣關係之私權爭執時,舉證較容易,避免嗣後爭執,口說無憑,各說各話,而陷入舉證困難之境地,蓋私權爭執之民事訴訟,事實之證明原則上須由主張權利之當事人一方負舉證責任(釋八),而「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故為確保障買賣房地產者之權益,以書面契約將買賣雙方之權利義務詳細明確的載明於契約中,較易保障其權利。 四、法語釋疑 (釋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定著物。所謂土地,指能力所能支配之地表及其上下;所謂定著物,則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高點LT10019學習式六法民法 參-17)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具有三項特質:獨立性、固定性、永久性。附著於土地之物,須具備此三項特質始為定著物,否則不動產以外之物,即為動產,(大法官釋字93不同意見書)。又凡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其已足以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屬土地之定著物(63.12.3第6次民庭會議決議);惟所謂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係指該建築物得獨立為交易及使用之客體而言。(75台上2027) (釋二)要式行為:意思表示須依一定方式為之,始能成立的法律行為,稱為要式行為。要式行為可分為兩種:須依法律規定的方式為之者,例如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的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又如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均屬法定要式行為。約定要式行為通常由當事人約定以書面、證人簽章或須經公證方式為之。 (釋三)不要式行為:意思表示無須依一定方式為之的法律行為,稱為不要式行為。法律行為以方式自由為原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均為不要式行為。 (釋四)私法自治:指在私法領域內由當事人依其意思形成法律關係原則上依當事人之意思形成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不違反法律強制及禁止規定與公序良俗之範圍內首受尊重,蓋依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可知在私法自治之原則下,民事之法源順序應為「契約」、「法律」、「習慣」、「法理」遞次適用。 (釋五)契約自由:所謂契約自由,係當事人得依其意思之合致締結契約而取得權利,負擔義務,其基本內容有四:(1)締約自由,即締約與否,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之。(2)相對人自由,即與何人締結契約,由當事人自由選擇。(3)內容自由,即契約之內容,由當事人自由決定。(4)方式自由,即契約原則上僅依意思合致即可成立,不以作成方式為必要。(參王澤鑑 民法實例研究叢書二 頁184) (釋六)債權契約:乃以發生債的關係為目的所訂立之契約,例如買賣、租賃、借貸等等契約行為,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為典型的契約,學理上稱為有名契約,蓋皆定有契約之法定名稱,此外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得自行創設契約的種類,因非法定名稱,又稱無名契約。上述債權契約之主要特徵,乃根據此種契約只能向特定人請求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如相對之特定人不履行其義務,得請求法院判決令其履行,拒不自行履行,並得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釋七)物權契約:乃以發生物權直接變動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行為,物權行為係處分行為,為處分行為之人必須有處分權,否則為無權處分。 (釋八)舉證責任:法院就當事人爭執之事實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仍無法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時,法院不得拒絕裁判,必須依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將該真偽不明之不利益歸由一造當事人負擔,該造當事人即負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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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殿堂遭學生攻佔之憂慮
日昨的報紙頭條新聞,都是圖文並茂的立院遭一群學生攻佔,其理由是反服貿。這些來自各大學之學生,趁著夜晚,警力不足之際,兵分多路,闖進立院,甚至破壞門窗玻璃,這種場面一如日前泰國政局之翻版,這種濫用自由,宛若紅衛兵之作法,實在令人為台灣之未來擔心,也對台灣政治被扭曲感到痛心。 國會是國家最高民意機構,所有國家之法案或是政策,都是應該在此行使民主之討論,凝聚共識。套句民主的詮釋,就是以人頭取代拳頭,以多數來反映民意。但是,不幸的台灣這些年來,在惡質政客之操弄下,利用無知之學生,作為政治鬥爭之工具,眼中只有個人或是政黨之私利,沒有前瞻性的大格局考量,一切是為了騙取選票,不惜製造族群對立,不惜煽動階級仇恨,使得台灣的內部形成極端的對立。這種非理性之對立,沒有理性討論的空間,只有民粹式的挑釁,以致所有的政策停擺,內耗的結果已經讓台灣付出極大之代價。過去我們曾經是亞洲四小龍之龍頭,過去世界各國羨慕我們所締造的經濟奇蹟,還有讓大家驚豔不已的「台灣錢淹腳目」,這種盛景卻已成為昨日之黃花,我們的經濟不僅停頓,而且還嚴重之「倒退嚕」,不要說跟不上新加坡、香港,現在連韓國的國民所得也將我們遠拋於後。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不堪的局面,其實大家都是心知肚明。因為我們台灣是一個海島,沒有任何的天然資源,過去我們之所以能夠在經濟上締造亮麗之成績,是因為我們有較穩定之社會,我們有較優秀之人才,因為我們有較開放的政策。猶記得民國七十年代,台灣的加工出口區,以及家庭即工廠,讓小小的台灣有無數的產品高居世界第一,不但替台灣賺進大把之美金,也締造了無以計數的就業機會。這種經濟成就,即使是像我這種外行人也能瞭解,因為台灣能走出去,台灣的產品能夠銷售至世界各地。台灣是海島型的經濟,光靠內銷是死路一條。 但是,非常不幸,在蔣經國總統過世之後。台灣的政局發生重大之變化,新接任之領袖先後領導台灣近二十年,一句「戒急用忍」,讓台灣的經濟快速的惡化,這種鎖國的策略,居心叵測,背後都有其政治之權謀考量,一再製造台灣內部族群之對立,一再煽動仇中親日之分化。姑且不論其用心如何,但是這種無視於大陸經濟起飛的事實,以至於錯失台灣與大陸同種同根之優勢,把大好機會拱手讓出,以致才有今天韓國經濟強大之出現。每思及此事,內心之痛實難形容。 這幾年來,馬總統當家,深知台灣未來之發展,必須跟國際接軌,要跟國際接軌則需與大陸維持良好之互動。幾個眾所周知的作法,都可以感受到台灣已逐漸走出國際孤兒的困境,譬如有一百多個國家給予台灣免簽證之禮遇,其中包括美國與歐盟在內。經濟要具有競爭力,必須與大陸相輔相成,ECFA的簽訂,讓我們的國際貿易至少不被孤立,可以與日韓等國同等競爭。現在服貿之簽訂,更是關係未來經濟發展之關鍵,今天不簽,勢必會成為明天之後悔。果真,服貿的簽訂會對某些產業產生不利之副作用,也可以採取某些補救措施加以彌補,像這樣一味的反對,一再地濫用民粹,形同是將台灣推入絕境,將永無翻身之機會,實在是讓人憂心忡忡! 這些佔領立院之學生,都是一再出現在電視畫面的人物。我對他們的「無知」勇氣感到納悶,借用蔡正元立委的說法:「一群反服貿的人胡說八道。」「無知果然是白癡之本。」這些學生有幾人知道服貿的內容,這些學生又有幾人能夠瞭解服貿對台灣未來經濟發展的利弊得失。若說他們是無知的百姓也罷,偏偏他們都是接受高等教育之知識人,以暴力來踐踏民主,以學生來掩護其罪刑,他們之表現充其量,不過是被政客利用的打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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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解決噴藥問題﹐確保農舍居家健康安全
隨著時代進步,地區一棟棟造型優雅的農庄相繼佇立在馬路兩旁,常為訪金貴賓帶來許多驚喜,而配合著不同時刻的田野風光,更讓幸福城市金門島,洋溢著海上仙洲的現代感。當全島處處可見的農舍,在屋主一家子相繼進駐後,冰冷建築頓時有了活力,並隨著春耕秋收,周邊的農作也換上不同彩衣,架構成一副副唯美的風景,成為褪下戰地面紗的金門另類風情。 金門面積不大,天然資源極度缺乏,當環保、生態、永續等概念,相繼成為世界各國共同追求的目標後,營造優質環境,對金門來說更是人人有責,特別是典雅農舍結合綠野風光,不僅符合當下流行全球的減碳趨勢,同時強力符合政府推廣低碳生活條件,對於本縣與全民來說可謂一大福音。 金門雖有建構低碳永續家園的認識與作為,當努力克服的課題依然很多,也正由於金門位居閩南東南角隅,與廈門一水之隔,生活環境中仍然有許多的污染原亟待克服,有形的如四周海邊常見來自對岸的垃圾,無形的如常致空氣混濁的酸雨或沙塵暴,在在對於民眾健康造成重大的影響,面對這樣的環境品質,政府或民眾都相當的關切,同樣體認到其嚴重性不可忽視。 地區每年定期種植小麥與高粱,田園形成一片片翠綠帳幕,配合著點綴其中的特色農舍,的確構造許多美麗景致。但某些時段而言,對於這些居住田園農舍的民眾而言,卻有苦不堪言的話題,那就是農民定期噴灑除草劑或肥料期間,懸浮空中的微粒子常包圍著整棟農舍,有的門窗來不及關好的,則快速飄進屋內,無形中屋內的人也相繼的吸到肚子裡。 金門的霧季早已成為民眾深刻記憶,每年三至五月份朦朧的陰霾日子,不僅大家習以為常,也成為貴賓腦海中的金門印象。這些大自然引起的霧氣,本就無可厚非,而農田中定期進行的人造噴霧,卻對田中農舍與路過車輛裡的人生活與健康都形成諸多影響,造成不便與無奈,實乃不容忽視與亟待改進的重要課題。 農作施肥噴霧行之有年,卻因耕作面積擴大,加上農機功能提昇,所噴灑農藥劑量相對增多,復因原本空曠的田野在一棟棟農舍主人進駐後,就產生當下農作噴灑農藥影響農舍居民生活健康的問題。而在金門戮力推行有機耕作,建構低碳永續家園的當下,翠綠田野漂浮的農藥對於土地質量與民眾健康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如何建立輔導與管制機制,似乎也是值得有關單位重視。 本縣經常可見熱心人士前往海邊淨灘,一陣努力後,及時還給大地一個清白,這樣的熱誠是值得肯定與鼓勵的,酸雨與沙塵暴等棘手問題,則有待中央政府層級去解決。而本島田野噴灑農藥現象,相關著田中農舍辛苦生活的鄉親,以及不辭勞苦努力耕稼的農民,如何謀求兩全其美的雙贏策略,是有待共同思考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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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小金門&廈門的觀光纜車
打造小金門成為觀光新亮點,型塑為廈門的後花園,再塑造為第二個鼓浪嶼,可以從廈門本島黃金東海岸(會展中心)直接拉一條觀光纜車到小金門雙口海岸(即每年金廈海泳登陸區)或上林將軍廟,長度才5.8公里,在技術上是具體可行,並可在最快的時間完成,技術也不是問題,歐美先進國家的大型纜車或雙層纜車(皆有空調),每車可載運70-80人次,可承受10級風以下,安全又舒適。 眾所皆知廈門島各項連外交通建設突飛猛進,例如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國際機場、海底隧道、港埠、橋樑等新建設,所以每年為廈門島帶來了大量觀光人口高達3千500萬人次,尚不包含各項工商投資所產生經濟利益發展;會議產業、各項招商活動,目前正是兩岸關係和緩,交流頻繁,在天時、地利、人和的條件下,相對是對金門的觀光發展,可營造較為有利的環境。 筆者認為金門縣政府在李縣長帶領團隊首先打通大陸接水,未來接電是指日可待,如果再加上小金門發展觀光纜車,促成廈烈海域上的礁岩做為觀光纜車基柱,施做容易,又可縮短工作時程。 以新加坡發展觀光為例,新加坡在維多利亞港連接聖淘沙也是借重觀光纜車供做賞景與交通工具,除渡輪、還有海底隧道、觀光纜車等多種選擇,非常具有觀光特色。「金廈」既然是門對門一家親,更期望藉由一條纜車拉近距離,彼此走得更親。因此,我們誠心呼籲兩岸共同支持在小金門與廈門築建一條大型觀光纜車,創造金廈觀光產業發展。 俗話說「有人潮便有錢潮」,若能將每年到廈門島觀光旅遊人口約3千500萬人次的十分之一,3百50萬人潮由大型觀光纜車牽引到小金門來旅遊觀光,這條觀光纜車所創造經濟利益龐大,將可望塑造小金門成為金門的第二隻金雞母。小金門帶至觀光產業的繁榮,進而促進大金門的經濟發展,並且為小金門創造無限的新就業機會,當大型觀光纜車到小金門,屆時會給鄉親帶來大批服務業就業市場,亦可全面推動低碳島,創造新的就業人口,我認為觀光的發展必須要有宏觀的眼光,不要短視近利把金門蓋成到處是水泥叢林,那就會將金門帶入萬劫不復,試問未來到金門還能看到什麼!金門觀光發展絕對是需要人潮,更需要保有美好的自然景觀環境;金門觀光要走永續的經營模式,為子孫留下美好的淨土,金門才有更美好的願景,願大家多珍惜,走出一條屬於金門最好的路。 金門本身的觀光資源非常豐富,不論是生態(330餘種的鳥類)尤其是冬季的萬餘隻黑衫軍(鸕鶿)壯觀、閩南文化、戰役史蹟,都是發展觀光最有利的環境,閩南文化更是融入當地居民生活,是一部活生生的歷史,只要我們好好珍惜保存,同時採取低密度的開發,並配合國土保育,金門勢必成為廈門島最美麗的後花園,觀光客源接湧而來,錢潮也跟進來。 (稿費捐大同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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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他人﹐實踐民主自由的真諦
前幾天辦公室來了一名申請社會勞動的新個案,男性,年約五十歲,但穿著閃亮的高跟鞋、塗著鮮艷的指甲油。這樣特別的打扮在稍後於辦公室引起了不小的話題,但聽到的都是比較負面或譏笑的字眼。 我心裡一直在思考這件事。的確,這名男性的打扮不同於一般人,但如果他不是為求減輕勞動的指派與負擔,而是天生就有這樣的喜好呢?我們該不該強迫他遵循一般既有的價值觀與性別刻板印象,要求他在勞動時表現「正常」男性該有舉動與外觀,以防被其他勞動人欺壓或挑釁?當我們用這樣異樣、矯治的眼光來看待他時,是不是就已經陷入了所謂的歧視心態? 於是我發現了,的確,我們不需要強迫自己去接受他人這樣的打扮與舉止,特別是和傳統道德價值觀有明顯的牴觸時,因為我們都有自己的自由意識,但我們應該要學會尊重他人,因為他並沒有妨礙到我們的生活,他只是一個獨立的個體,有對身體的自主權及如何表現的自由。我們不需要強迫自己接受他,但也不應該強迫他要如何接受我們。 回顧現在的臺灣社會,之所以在追求民主、自由的同時仍充斥著許多暴力與歧視,就是因為我們不夠尊重他人,我們太在乎與執著於自己的想法,於是我們無法包容任何和自己不同的價值觀。例如日前某些牧師用偏激的傳教方式,去侵害其他宗教或特定團體,這都是不對的!如果我們可以試著用同理心,多站在他人的角度想想,想想當他是我的時候,要面對這麼多有色眼光的檢驗,感受會是如何?然後我們便可以嘗試收起一顆優越與敏感的心,多體諒、關懷他人一些,去營造一個更寬容、更友善的環境。 現在我知道了,如果「他」是我負責的個案時,我不會強迫他在勞動時表現「正常」男性該有的舉動,以防被其他勞動人欺負,而是去教育其他勞動人,要學會性別認同,尊重他人對個體所賦予的性別角色現象,這才是臺灣民主自由的真正價值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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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廉航加入離島航線的可行性
又有一家廉價航空公司加入高雄、大阪航線,繼中國大陸吉祥、春秋及南韓釜山航空開闢往來高雄的航線後,日本「桃樂」航空是第四家,也是其中的第三家廉價航空,預計桃樂航空的票價比傳統航空公司便宜4000元以上,不僅嘉惠台灣南部旅客,對活絡南台灣觀光產業也是一大利多。 不僅是台灣,近年來廉價航空在各國大行其道,蔚為國際風潮,尤其超乎預期的是,廉航的獲利狀況甚至大幅超越傳統航空公司,媒體報導,亞洲地區的亞航(Air Asia)、歐洲的英捷航空(EasyJet)去年淨利都超過百億元台幣,北美地區的西捷航空(WestJest)更是締造連續34季獲利紀錄,似乎全然不受航空業不景氣與油價因素的影響。 在這個趨勢下,台灣各家航空業者對進軍廉價航空,也展現出高度企圖心,首家低成本航空公司最快今年底就能提供服務。 看到廉價航空的熱潮,不免讓人感嘆票價飛漲、年節時又一票難求的台金航線,往來台金之間的旅客,想必都有同樣的疑問,究竟台金航線的品質與廉價航空何異?如果廉價航空都能有可觀盈餘,為何票價相對高昂許多的傳統航空公司卻要苦撐渡日?當廉價航空的國際線票價可能低於國內離島航線時,是否可能重新思考離島機票凍漲的行動策略? 關於台金航線不應任意調漲的理由,論者已從離島航線的公共性、特殊性、寡占性,以及離島居民行的權利多方申論,台金兩地也曾多次發動抗爭行動,金門縣政府與縣籍民代更是不止一次召開協調會,卻依然未能改變離島機票調漲的事實。 建議主事者著手進行廉價航空加入離島航線的可行性評估,或許能從根本改變離島航線的營運型態,對現有航空業者而言,也必須思考:一旦廉價航空加入台金航線的競爭,傳統航空公司要如何留住原有客源?是有效控制營運成本進而降低票價?或是強化服務品質,以便與廉價航空作出明確市場區隔?無論如何,離島航線若能從賣方市場變成買方市場,受惠的應該是往來台金的空中旅客。 值得一提的是,觀察歷次機票凍漲的行動與訴求,發起者與參與者爭取消費者基本權益的熱忱令人感佩,惟離島航線不僅攸關離島居民權益,離島機票動輒漲價影響的其實是所有消費者的權益,職是,相關抗議行動與文宣應站在全體消費者的立場,只有向全民揭露離島機票的不合理性,才能避免給人金門人只顧爭取自身權益的話柄,觀諸近來台灣指標性的公民行動,例如,原本桀驁不馴的遠通eTag,在民意強烈反彈下,最終如以解約收場也不讓人意外,足見能否取得輿論支持已成公民行動成功與否的關鍵要素,值得關心離島機票凍漲的朋友參考。 要求航空業者提供便捷離島交通與合理票價,是金門人多年以來共同的訴求,唯願有朝一日返鄉不再是金門人的噩夢,遊子回家的路都有滿溢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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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餘與餿水
過年期間最高興的是家人會團聚在一起享用豐盛的年夜飯。小時候一年只期盼這一天的到來,因家人都會把最好的魚肉端上桌,讓全家大小都過著快樂的新年,但過了年以後就恢復窮苦的日子了!除了地瓜、稀飯、麥糊配豆豉、蘿蔔乾、鹹瓜或賣不出去的魚之外,最好的是阿兵哥所吃剩的飯菜,但也是偶爾有而已,因大家都搶著要,這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廚餘、餿水。 餿水的原意就是我們吃剩的食物,例如米飯、雞、鴨、魚、青菜等等都稱之為餿水。其實這就是現在所說的廚餘--剩菜剩飯,是可食用之物,但大部分的人都認為是以前的人用來養豬的,而當一些窮困的人無飯可吃的時候,餿水就是他們的食物,我們有些金門人早期都體驗過,包括我在內。 金門目前已成為富裕之鄉,生活好,人情味濃,宴客多。我們金門在慶典喜宴上,常為了面子,大擺宴桌,大魚大肉,餐會結束後,一包一包的垃圾與大量廚餘,造成環保清潔人員的負擔,甚至為地區環保單位帶來苦惱!雖然有些廚餘拿去養豬,但似乎也不合時宜了,反而大部分去做廚餘堆肥,這些都是我們金門人應再加思考改善的重點,是否能利用一些公共參與的討論機會,產生逐步改進的共識,讓金門人在生活上之品質提升有所幫助。我們是否能以不一樣的思維減少廚餘的量,從宴客習慣及形式的改善,倡導節能減碳餐,強調勿再有食用大魚大肉的習慣了,發起民眾多多食用在地有機食物、吃素減碳,以免造成更多的浪費。廚餘回收,首先應從減少產生量開始,可由家庭做起,力行「綠色餐飲」,也就是說吃多少才煮多少,要吃得營養、吃得健康,吃得環保,從根本上降低廚餘產生量。而如果能在家中自行回收再利用者,更可避免造成浪費與污染,例如:利用回收廚餘桶製作堆肥,為一般家庭中簡單可行之方式,可觀察廚餘腐化分解過程,或利用油炸後的廢食用油自製肥皂等。此皆可在家庭中當作親子活動,在生活教育中將環保資源回收觀念融入其中,達到寓教於樂的功能。如何做好適量用餐,減少廚餘,是我們當前應努力的方向與目標。 近年來,政府落實照顧學生福利,減輕家庭負擔,除先提供國中小免費營養午餐,本(103)年度起縣府已編列預算全面補助金門高中、金門高職學生免費營養午餐,這是一項大好消息,畢竟他們大部分都是金門子弟。但在此時我們應從家庭做起,施予正面教育,教導孩子惜物愛物,培養「半絲半縷恆念物力維艱,一粥一飯當思來處不易」的意念,然後再從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加強宣導金門以前艱困的情境,因這些工作都是環環相扣的!尤其強調垃圾廚餘及資源回收應從家庭做起,同時以學生為環保尖兵,與家庭成員共同負起推行環保之責任!有關其他應做的環保工作與項目也非常多,無法一一列舉,僅提出廚餘餿水之減量回收觀念,若能先行做好,我們的環保已做了一大半了!誠懇希望我們全體縣民,為了地區未來永續觀光島的發展,大家能從生活做起,做好環保,發揚我們金門之傳統美德,勤樸節約、廢物利用、減少垃圾廚餘,將是我們提升整體國民素質的指標,也讓金門成為國際稱羨的環保永續綠色島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