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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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金酒划酒拳比賽
筆者率領旅居南投縣金門鄉親100多人,於100年11月13日埔里鎮創立南投縣金門同鄉會,隔年102年8月26日率領金門及台電員工近400人,於台北市創立台灣金門人同鄉會。成立二個同鄉會社,近3年來接受福建省政府、金門縣政府、金門縣議會、金酒公司等長官的關心和支持,在資助的情形下,積極聯誼鄉情、照顧弱勢、宣傳金門縣政、推廣金門觀光,替金門故鄉盡一點心力,回饋父老的期待,尤其行銷金酒更是旅台同鄉會的重要職責,因為金酒是金門縣民的經濟命脈,金門人靠金門高粱酒為生態多了。例:酒廠員工、農夫、特產店、旅遊業、縣屬事業單位(包括:水產、林務、農試、畜牧試驗所、陶瓷廠、車船處等…),加上各項福利發放,促成金門是最幸福的城市。 故本同鄉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金門美食行銷、勞教等配合發財酒(擲筊),有獎徵答(關於酒的常識、商品特色)、最會行銷高粱酒說故事比賽、卡拉OK唱一首有關酒的歌。例:美酒加咖啡、愛的苦酒、朋友、世界第一等、乾一杯等…帶動熱鬧氣氛行銷美酒。既快樂也賺錢,在偶然機會裡,埔里鎮民代表林芳伃給筆者建議:金門高粱好酒,行銷量要大,金酒盈利更多,金門居民福利更好。筆者心有所感,向金門縣政府建言:學習世界第一品牌海尼根啤酒促銷小姐,穿著超辣的年輕美眉,開創年輕酒客,又加上划酒拳穿梭其中更是酒意有趣,中國人喝酒喜歡喧嘩,故婚、喜、慶典、好友同學相聚,喝一點小酒助興,釋放體內壓力,有益健康,暢所欲言,故「酒後吐真言」,加上划酒拳場面,更是人間仙境,渾然忘我。 酒拳有數種:筆者舉例三種:甲、台灣拳:甭出、兩相好、三三、四逢、六連、七巧、八仙、九怪、十全,台灣無「五」;乙、外省拳:單操、兩相好、三陽開泰、四逢、五福臨門、六連、七巧、九怪、十全;丙、三國拳:單刀赴會、二嫂過關、三請孔明、四季春秋、五關斬將、六出岐山、七擒孟獲、八仙過海、九門提督、十指中原。金門貴為酒鄉,又是白酒第一品牌。筆者創作「金門拳」行銷金酒、觀光、農漁產、美食、文物等。內容如下:一條根、雙乳山鮮空氣、三十八年古寧頭、泗湖風獅爺、五十八度金門高粱酒、六甲出石蚵、七餅尬牛肉(春捲)、八二三砲戰菜刀、九宮載芋頭、什菜配麵線(喜宴剩菜)。每種拳王產生後,例:台灣拳王、外省拳王、三國拳王、金門拳王,再捉對廝殺,最後是「中國拳王」。 (台灣金門人同鄉會、南投縣金門同鄉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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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捨教育部蔣偉寧部長辭職
前幾天,教育部長突然宣布請辭,造成其下台的理由是涉及假論文的風波。這個突如其來的事件,簡直跟颱風的來襲一般之詭異,讓人深感錯愕不已,也為近年來少數表現優異的政務官感到惋惜,這對台灣絕對是有傷害,也顯示台灣的政治已經到了癌症末期,無可救藥之地步。 蔣部長扛下教育部之重擔,一開始引起我的注意是他並非是出身名校的部長,能夠脫穎而出,對多數的人是有激勵之作用,至少他打破台灣各界被名校壟斷的神話,他常不諱言他所就讀的高中是台北的復興高中,這是吊車尾的學校,可是他曲折的求學過程,卻也培養出過人之抗壓能力。擔任部長之前他是擔任中央大學的校長,讓中字號的學校逐漸嶄露頭角,這應當他當時受到青睞的地方。 接下部長的職務,名譽上是教育界最高的首長,但是大家都心知肚明,以今天台灣立院的生態,面對窮兇惡極的立院,這可是跳入火坑的犧牲,如非他有過人之膽識,何必放棄德高望重的校長職務,去接受一個提心吊膽,且毫無尊嚴的部長職務,這當證明若無使命感,是不可能有此勇往直前的膽識。 在他部長任內,當然是要接受立院之質詢。台灣立院之惡質化可謂是惡名昭彰,許多立委的行徑比起任何黑道還要醜陋,對政府之官員極盡污辱之能事,每次看到這種質詢之畫面,我都覺得台灣的民主比納粹的獨裁還恐怖。不能就政策作理性的爭辯,而是強詞奪理的羞辱,許多官員站在備詢台上,那種如坐針氈的痛苦,即使是外行也可以感受到那種無理謾罵的羞辱。可是好多次我從電視的轉播畫面,看到蔣部長面對惡形惡狀的質詢,他不是像其他官員默默承受職務以外的人格羞辱,他始終保持一貫之笑容,且能以幽默詼諧之口吻回應,其不卑不亢的政策辯解,常讓那些惡霸立委不知所措,反而慌了手腳,暴露其質詢的空洞與心虛。 蔣部長的任期共兩年多,這樣的任期相對而言是挺長的,特別是台灣的教育界最難搞,人人都自認識教育專家,所以教育部的政策推動,常常還未出門,就引經引起軒然大波。許多政策尚未公布,就已經被批判得一無是處,體無完膚。今年對教育部而言,最受到關心的議題過於十二年國教。儘管此一政策已經經過多年之研討,也是許多專家的共同形成之政策。但是在高中會考制度推出後,幾乎是一面倒的反彈,甚至有不少考生家長走上街頭,讓教育部簡直是無法招架。面對這種強烈的抨擊,部長當然是難辭其咎。他沒有選擇閃避,而且展現政務官罕見之風骨,一肩擔下所有十二年國教之成敗。這種硬頸精神,讓他的「外柔內剛」人格特質,充分展現,雖沒有化解會考所有的爭議,但是勇於面對問題的誠意,確實是讓會考風波逐漸淡化下來。 可是剛度過會考風暴言苦之考驗的蔣部長,卻沒有想到兩天前爆發的假論文風波,意外的讓他捲入其中,因為這些假論文之中,至少有五篇他有掛名其中。這個假論文遭到踢爆,是因為英國的專業雜誌指控。這個事件如同突如其來的火警,火勢猛烈。涉及假論文之主角立刻辭掉大學教職,讓假論文的風波火上加油。這個假論文一經報導,當然對嗜血成性的立委,立刻群鯊圍剿,瞬間血流成河。再加上唯恐天下不亂的八卦媒體,風起雲湧,加油添醋,讓主管全國教育部的蔣部長成了眾矢之敵。當天,蔣部長就向行政院請辭,這是犧牲自己,顧全大局的作法,顯是他的EQ很高,顯示他是無欲則剛,他知道要遏止這個風暴無限的擴大,捨辭職下台外,沒有更好的方式。他在記者會時,幽了自己一默,終於可以過一個小的暑假,這個下台之身影很漂亮,是有智慧的抉擇。 沒有想到這個假論文風波,或許是震度太大,讓英國的當事者雜誌,以最快速的新文稿發佈,證實蔣部長並無涉及假論文事件。這個澄清還人清白的公道,證明這家雜誌上有學術的道德良心,雖然來得晚了一些,也造成無可補救的遺憾。但當消息傳來之時,原本氣氛低迷的教育部為蔣部長的歡送會,突然注入了令人欣慰的歡樂,總算是遺憾當中,還有含淚的溫馨。 蔣部長的離職是台灣教育界之損失,但是從這一事件發展的過程,剛好把台灣的總總病徵暴露無遺。醜陋的立委,加上沒有擔起輿論正義的媒體,還有更多無知的民眾,讓台灣善良的民風蕩然無存。無怪乎,有一則國外的報導,形容很值得省思,台灣的媒體讓台灣人變成是僵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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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第二個鄭捷
這些天了,鄭捷這幾刀不是只砍在那幾位受害者身上,是砍在整個台灣人心上,影響到社會不同層面,直接受害者傷亡有數據可數(4死22傷),間接受傷害者隱忍自認倒楣,廣泛影響至人心惶惶,這些看得見和看不見的傷害,都非虛言。間接受傷害者,例如當天醫院保全,有某保全員本來已經打卡下班,因為醫院啟動瞬間入住多名重傷病患,保全淋雨無薪加班執勤五小時,醫護人員們整個猶如戰地醫院更不用說,這些鄭捷粉絲團、還有鄭捷效應、林林總總,已造成民眾恐慌。筆者在捷運看到很多警察,在高鐵車站目睹一位母親告誡正在滑手機的兒子,要注意環境以免被砍了還不知道。 鄭捷當然死有餘辜,但是這個殺人事件如果沒有喚醒社會大眾重新思考如何作為一個人的覺醒,那麼這些死傷的人就白白死傷了。在整個事件中東海大學公開信,和一位陳老伯是讓人感到溫馨的,但是,只有這樣還不夠從這個事件,站站在哲學的觀點上,社會大眾需得進一步覺醒,一、鄭捷殺人我也有責任。二、我(或政府、社會)能做什麼預防第二個鄭捷產生?三、鄭捷的責任為何,亦即鄭捷能做什麼?說明如下: 一、根據法國當代哲學家勒維納斯(Emmanuel L?vinas)的「他者哲學」理論,他人是我的責任,作為一個具有「回應」他者「能力」的倫理主體,這個部分東海大學公開信已開始這方面的反省,但是其道德實踐面還有待觀察。從倫理學上言,不是只有東海大學應該反省,每一個人都可以藉此機會反省,對於接觸到的可能殺人犯,我是否盡了我應該盡的責任? 二、政府能做的是重新提倡現今能執行的,具有禮樂文化精神的教育。禮樂文化精神用一個字說是「仁」,此字從「二人」換言之是親愛任何你遇到的人,有感於他的存在,和他的疼痛。鄭捷會殺人已經無感於他人的疼痛,這是病態。社會能做的是減少鼓勵追求名利者,各單位以溫暖代替冰冷,每個人多一點人文道德實踐。道德實踐是社會上最缺乏的,這一點站在哲學的範疇看得最清楚,因為學校不教,少數學術單位和宗教團體提倡,無以勝過日漸病態的許多人。如果鄭捷有一點點「仁」,不會殺人,所以,教育界和學術界不能再只滿足於大家寫論文,卻不大力教導道德實踐的現況。 三、鄭捷沒有資格死。在宗教上,鄭捷沒有能力自救,應該活著贖罪,如何被罵或死都無法彌補傷亡者,他應該受比死刑還要嚴厲的刑罰,就是在全民的監督下,服最苦的勞務。《老子》第七十四章說:「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鄭捷的目標是死,且至今未悔改,尤其不能遂其意而浪費子彈幫助他死,至少要使其服苦勞到他悔改之意,才有資格死。 (作者為哲學工作者、大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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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以commons這個理論來看待金門之砂石的合理開採
人類對砂石(sandstone) 是有分類的。一位專家指出:「砂石為砂、礫、卵石之總稱,屬耗減性資源,依賦存狀態或地點可分為河川(為砂石業者優先考慮之採取對象)、陸地及海岸砂石等三類。」 本月15日,媒體記者寫了以下的文字:「天下雜誌103年7月9日第551期「中國盜砂船來了」報導,內文陳述大陸盜砂船越界違法採砂,致金門國土海岸線嚴重侵蝕流失,並質疑本年度1至6月止尚無查緝取締案件等。對於此項報導金門高分檢署相當重視,已於本(7)月10日函請金門地檢署進行深入瞭解,並督導金門地區相關海巡單位確實查緝大陸盜砂案件。」 我對天下雜誌的報導有以下的評論:1.那幾位文字記者並不夠用功;2.那幾位記者並不夠客觀;3.那幾位的界定並不夠清楚。 就第一點評論,我是這麼地看的。毫無疑問,我們是生活在矛盾之中。可是,偏偏因為我們人類擁有思維,邏輯就產生了。 在學術界,只要授課內容和撰寫的東西合乎邏輯,大家就都應該接受。如果還是排斥的話,那就等於是在搞政治。又套用理論的主要原因就是要化解掉矛盾。 以下的矛盾,天下雜誌的何榮幸等人能夠化解嗎?1.為何有這種報導,不就顯示出金門的砂石也有問題嗎:2007年6月,澎湖縣也得到來自金門縣的4,000噸並不適合攪拌混凝土之用的極細沙子。但是,只要申請者的手續齊備,澎湖縣政府工務局就依法核准。2.為何今年福建省掃盪九龍江沿岸違法採砂場時,我國經濟部礦務局竟於4月1日去函大陸內地的對口單位,希望「延後一年拆遷」?3.為何不也譴責以下的「台灣浩劫」:臺灣省西部的河川在過去數十年,早就被盜採砂石業者挖掘的面目全非。4.在廈門市的砂石業者部分來自台灣省和金門縣。他們把運送到廈門市的金門砂石賣給台灣人,為何不可以?不是自己人讓自己人賺錢嗎?5.一位業者指出大陸進口的河川砂石之海砂含泥量太高。此話的意思不是在說金門的砂石要比大陸的來的好嗎?故,為何金門砂石不能夠開採? 為何那三位記者不夠用功?這就是因為他們從未嘗試套用 commons 這個理論來描述、解釋和推論同樣的課題,也就是說是否可以在金門地區合理地開發和採取砂石?須知,至今,我們並沒有一個標準的中文翻譯。maritime commons的翻譯為海(洋)事(務)公共(或者共同)疆域。又使用不同的理論會得出(多少)不同的結論。 何謂commons?它是一個非常抽象的概念,具有兩個層面--international regimes (ir) 層面與非 ir層面,也牽涉到公領域例如政府單位和私領域例如個人或者公司行號的介入,以及這兩個領域之間的互動。每個ir是對每個人有幫助的。 Commons通常指的是area,而作為一個抽象概念的 area,也有幾種不同的中文翻譯,例如領域;範疇;空間;範圍;區域和地方。領域最抽象,而地方則為最具體。 對砂石業者而言,有砂石的地方就是他們的天堂,就像對畜牧者來說,只要他們能夠趕他們的牛、羊到草地免費地吃草就等於是賺到了。只不過,就後者,青草還是有可能再長出來的,而當前者被開採光了之後就沒有了。(人類的填海工程也會堵住海水流動,緊接著經常導致魚群因為缺氧集體死亡。)無論如何,有砂石的地方就是業者的commons. 金門的開採砂石地方基本上是屬於公領域的。但是,縣政府和有關的單位應該挑選某些特定的地方讓砂石業者來開採‧這些抽砂船大約兩個小時就可抽滿一船,大約1,000公噸,只要不造成以下的後遺症就可以了,例如破壞金門的海域生態像是海邊大樹底部的土壤全被掏空、金門的海岸線逐年後退以及影響海上航行的安全。一旦批准就沒有越過界線、盜取抽砂這種非法問題了。 為何那三個記者的論述不夠客觀?只須點出三項就可以了。第一,為何不也對大自然或者更高層次的問題例如是否有上帝、菩薩、神等等打問號?這是因為當我們做研究的時候要先探討實體論(ontology)和認識論(epistemology) 這兩塊哲學問題. 我要說的是大自然的力量不也時常侵吞了離島的天然美景?第二,只要被開採的金門砂石是用在支援災難之後世界各地的重新建設家園regime,為何不可以呢?每個國家的政府和民間團體應當是100%的支持才是。第三,商人無國界,只要有賺頭,有那些人會先想到中華民國還是火星呀?一位業者指出自大陸進口的砂石每噸要比台灣的便宜約300-500元。更何況,是部分在廈門市砂石業工作的台灣商人把剩餘的砂石賣到台灣省的基隆港以及台北港。 一些其他集體報導的瑕疵包括界定的問題,例如一下子指大陸為中國,一下子為中國大陸或者沒有中國這兩個字。中華民國的縮寫不也就是中國?又金門縣為福建省的一個行政單位,我所唸到以下的文字卻讓我感覺到說金門縣是台灣省政府的一個行政單位:六月十七日,中國福建省沿海,廈門同安大橋旁,機具聲轟轟作響,採砂場塵土飛揚。換言之,金門不也是在福建省的沿海? 總之,筆者認為不是所有砂石業者的所做所為都是負面的。從ir的角度來看,他們還是有可取之處。簡言之,我們政府的各級單位要很明確地公告何處是適當的commons,以便利合理的開發並且獲得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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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大二膽島促進地方發展
馬總統曾說過,最好的國防就是和平與商機,行政院於今年核定將大膽、二膽兩島移交金門縣政府後,未來將對外開放參觀,以促進觀光發展,國軍的奮鬥史蹟將能使國人同胞清楚認識,彰顯中華民國國軍捍衛前線、同島一命的精神。 隨著時代變遷,兩岸情勢緩和,原本的外島駐地除維持必要作戰兵力外,具有歷史特色的戰地文物與除役的軍事碉堡軍可做為我豐富的觀光資源,吸引國內外遊客前往參觀,在金門縣政府的規劃下,以最低限度開發,發揮最大觀光效益,可望為地方經濟注入一劑強心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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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人‧接班人──從俄國總統普亭談起
目前在各國領袖中,俄國總統普亭(Vladimir V. Putin)算得上是少數具有高人氣的領導人之一。近期烏克蘭情勢動盪,克里米亞舉行公投,重回俄羅斯懷抱,以美國為首的西方陣營企圖對俄國進行經濟制裁,俄國則揚言對西歐停止天然氣供應以反制。普亭見招拆招,出手明快,讓美國主導的制裁提議只能淪為空談。 文藝復興時期,義大利政論作家馬基維利在其名著《君王論》指出,成功的君王應具有「狐狸與獅子」的性格,這兩種特質普亭兼具;《君王論》又指出:「人君不應軟弱怯懦、優柔寡斷,應在其行動中,努力展現出偉大英勇、嚴肅莊重、堅忍不拔……」,普亭的領導作為,頗符合上述要旨。 西元1999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即將邁入廿一世紀的前幾小時,俄國總統葉爾辛(Boris Yeltsin)突然宣布辭去總統職務,指定接任總理不滿半年的普亭代理總統。普亭,1952年出生,畢業於列寧格勒(聖彼得堡)大學,蘇聯時期曾任職「國家安全委員會」(KGB),派駐東德服務擔任幹員,接任總理之前,當過「聯邦安全局」(FSB)局長及副總理。葉爾辛是促成蘇聯解體,引領俄國走向獨立與民主化的道路,也是結束冷戰的關鍵人物,在他八年多的總統任內,因執行激進的經改政策,引發惡性通膨,造成經濟大衰退,在處理車臣獨立問題上失當,國內恐怖活動頻頻發生,人心惶惶,民族自信心盡失。普亭擔任總理前,葉爾辛曾創下一年之間更換四名總理的紀錄,因而普亭剛接任時,外界並不看好,認為他終不免是五日京兆,但他精明能幹,很快獲得葉爾辛的信任,被欽定為接班人。普亭在2000年總統大選中獲勝,隨即展現強悍的領導風格,迅速結束車臣戰事,剪除財閥伸進政界與媒體的黑手,幾年之間,受惠於全球能源價走揚,國庫充實,經濟逐漸好轉,俄國的國際地位也重新提升。 2008年五月,普亭兩任八年總統任期屆滿後,扶植其政治搭擋梅德維傑夫(Dmitry Medvedev)順利當選總統,自己又幹了四年總理。如今的總統寶座是其主導修憲,改為六年一任的職位,2018年任滿。未來若再連任,普亭的四任總統大位將長達二十年,成為新世紀的政治強人。此舉雖遭致內外非議,但多數俄國人卻是將他視為民族英雄。從他近期處理克里米亞問題,民意支持度接近七成,俄國人民歡呼擁戴的眼神可見一斑。 普亭性格冷靜,精力充沛,處事快、穩、準。相較之下,葉爾辛率性而為,決策粗糙,經常酒後失態,幹到晚期民意支持度僅剩2%(美國CNN資料)。葉爾辛雖然是位聲名狼藉的總統,但他卻幫俄國人民找到一位精明能幹的接班人,讓俄羅斯振衰起敝,恢復大國地位。這樣的安排,不禁令人想起蔣經國與他的繼任者。蔣經國是一位勤政愛民的總統,在他領導任內,台灣創造了經濟奇蹟,但他安排李登輝為接班人卻是一步錯棋,今天台灣政治失序,經濟榮景不再,許多病因都與蔣經國所託非人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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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場家長會選舉弊案
學校設置家長會組織,其目的大都是「為使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委員會任務中與校務相關的約有:提供學校教育政策建議事項;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協助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出席學校校務會議及校內外各種會議等項。從設置目的及委員會任務來看,家長會的設置對學校具有正面意義。 但是,家長會如果讓別有用心的人把持,運作不當,那它和學校的關係必然緊張,是學校、老師、學生及家長的災難。筆者經歷過某國立大學附屬中學家長會改選弊案,至今難忘!該校家長會曾遭某人〈派系〉長期把持;此人前後以學生之父母或親友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屢屢取得學生家長委員資格,按家長會章程,會長一年一任、得連任一次,他當兩年,第三年則安排同派系者擔任,第四、五年又是他,如此週而復始,長達十幾年掌控家長會;他們攏絡少數不肖教職員,拉幫結派,凌遲校務,罄竹難書,校長拿他沒轍,大多數老師敢怒而不敢言。 這個家長會長藉職務之便,染指校方權、錢諸多事務,甚至於教職員遴聘作業都有其身影。校長是該國立大學遴派教授擔任,四年一任,所謂「強龍不壓地頭蛇」,大都明哲保身,隱忍這股惡勢力。這個會長的子弟,只要他認為老師把他分數打低了或自認在校受了委屈,導師〈或國中部主任,甚至校長〉就會接到自稱「我是家長會長夫人」的電話,這位「夫人」頤指氣使,訓人至少半個小時,有時還「明示」國中部主任要如何辦差,所以,這不僅僅是班級的災難,也是學校的災難。 某個學年開學的學校家長日,循例辦理家長代表選舉,以往是由到校的家長當場表決公布,報給家長會,每班兩位代表〈具備被推選為家長會委員、常務委員、會長資格〉;這個會長早已聽聞班上家長不再支持他的訊息,因此,在他掌控之下的家長會,這次改變選舉方式,每班發給選票,讓學生帶回由家長圈選後交給導師,並要求導師〈不統計、不公布〉密封全部選票送家長會開票,家長會公布代表名單時,這個會長以第二高票當選代表,導師跟第一高票的家長說,他送選票給家長會之前曾統計票數,四位家長分別是13、12、5、3,而家長會公布票數是13、11、8、1,也就是筆者的12票變成8票被拉下馬來,原會長5票變成11票上榜;經過該班家長緊急會商、推派五位家長代表向校長陳情,校長表示不便介入,只能協調家長會讓我們查看選票,他們膽大妄為,在選票上用筆或立可白直接塗改,手法粗糙,令人嘆為觀止。 這個選舉弊案,當年在校長希望不損傷學校名譽的請求下,我等並未訴諸法律,也沒公諸媒體。經此事件,那位會長黯然下台,學校也逐漸恢復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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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無法重開機─被毀滅的生命無法重開機
大台北捷運江子翠站曾發生乘客在車廂內濫殺無辜,導致4人無端喪命的慘案,引發社會恐慌,鄭姓兇嫌行凶動機難以理解,嫌犯雙親表示,其子平日並無異樣,只是喜歡呆在房間打網路電玩,恐怕是沉迷於網路連線格鬥殺人互動遊戲無法自拔,分不清現實世界與網路虛擬實境的分野。過度迷戀暴力血腥的網路空間互動遊戲,對人格有偏差會有影響。 網路虛擬實境電玩遊戲設計愈來愈趨向三度空間,情境設定讓參與者有更多的選擇,角色扮演不在善惡對立,而是戰鬥力指數提升。 網路連線的格鬥電玩遊戲不再只是打怪,而是面對面的殺戮戰場,愈多人被自己所殺,自己的角色能量愈鞏固,把在虛擬實境的網路世界裡殺人當作自我實現手段,這種迷思被入迷的當事人不加思索照單全收令人憂心。 鄭嫌接連殺死與殺傷二十餘人卻神情漠然,彷彿事不關己,對他而言一切只是在網路連線電玩遊戲虛擬實境裡向素不相識的對手大開殺戒,享受諸如此類變態暴力行為的快感令人為之股慄。 細看兇嫌生活動態,可知人格上有反社會現象,筆記內容、平日言行異常和臉書留言都可窺見蛛絲馬跡,可惜家人只認為他只是沉迷於電玩中的角色扮演太入戲而已,未能防微杜漸,終於釀成慘劇。 筆者深盼為人父母多注意下一代言行舉止,網路空間虛擬實境永遠無法取代現實生活中的人際關係互動,電玩中一切可以關機重新開始,可是現實生活中許多事做錯了,包括殺害他人生命卻無法重來,否則闖下滔天大禍恐將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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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國台辦主任張志軍訪台的新指標
前陣子,台灣的政壇又沸沸揚揚,因為大陸國台辦主任到台灣來訪問。現任之國台辦主任是張志軍先生,外貌斯文且滿臉笑容,身段很低也很有膽識。因為他是大陸對台最高層級之負責人,在政治上的象徵意義當然不同,他的舉止動見觀瞻,對台獨人士而言當然是不可錯過之好戲。從他自機場出來之後,就可看見兩種極端的聲音,一是熱情歡迎的群眾,一是激烈不滿之群眾,這種現象當然是反應台灣內部的矛盾現象。 兩岸問題無疑是台灣最重要的課題,他不僅是關係到台灣未來之政治發展動向,對經濟的發展更有舉足輕重之地位,連帶著對國際外交之推展亦有巨大之牽引力道。本來兩岸是同文同種,過去因為政治之鬥爭,導致兩岸分隔四十多年,以致於兩岸產生不少之差異,讓兩岸的關係隔閡陌生,同時也讓一些國家有上下其手之空間。換句話說,兩岸問題絕對不是單純的國家內部問題,其實是充滿相當複雜的國際強權鬥爭,這方面台灣是身不由己,這也是台灣不得不顧慮的現實面。 過去大陸鎖國以及施行共產統治,所以跟國際脫軌,經濟十分落後。1989年蔣經國先生開放三通,兩岸民眾可以相互來往。這個政策被認為是很具人道精神,讓不少因為政治對立、戰爭因素,而離鄉背井的老兵能夠返回故鄉,與失散多年的親友團聚。一開始的接觸,剛好凸顯大陸與台灣有很明顯之差距,大陸各方面相對於台灣都呈現大幅之落後,我在1991年首次到大陸旅遊,所接觸到的大陸感受,只有三個字形容:窮、髒、亂,我認為大陸跟台灣差距過大,即使我是深具中國情懷的台灣人,我也無法接受兩岸的統一想法,我常用的說詞是,兩岸要統一,必須是發展到「門當戶對」時,才可以進入統一的談判,許多台灣人跟我都有同樣之想法,多數是支持維持現狀,不可操之過及,呷緊會弄破碗。 可是,我的評估萬萬想不到,大陸發展的快速進步,遠非我能想像得到的。這些年來,每去一趟,就發現大陸都有驚人的突破。用士別三日,刮目相看,都不足以形容。大陸的改革成效恐怕是讓所有的經濟學者都跌破眼鏡,不僅是硬體之建設突飛猛進,連整體人的素質也在快速之改進,這種大幅進步的現象,早已將大陸推向國際大國之列。從幾個經濟統計數字來看,大陸超德趕日,其整體經濟規模是世界第二,僅次於美國。再從外匯存底來看,擁有三兆多之美元,是世界排名第一,比第二名之日本一兆多美元多出兩倍。這種驚人的經濟成長,用奇蹟來形容都不夠。 大陸現在已經由世界工廠,轉型為世界最大的消費國家。這些正向之轉變,原本對台灣是最具優勢,一來大陸政府極力爭取台灣之民心,願意以最優惠的條件讓利台灣,一來台灣跟大陸同文同種,溝通最為便利。但是很遺憾的,台灣自李登輝執政開始,刻意切割跟大陸之關係,刻意製造台灣人對大陸之敵意,以致於將這種優勢拱手讓給南韓,誠然令人扼腕!台灣這些年來經濟停滯,讓南韓大幅超越,不能責怪任何其他國家,只能自我檢討,誰的鎖國斷送台灣之生機。 大陸對台灣相當重視,對台辦事處這個政府正式機構,上至中央,下至鄉鎮,可謂舉國上下,都有一致的使命感要將台灣穩穩的鞏固。這與台灣的兩極矛盾,剛好恰成對比。這一次國台辦張志軍來台訪問,比起當年陳雲林來台,層級有過之而無不及,當然可以看出大陸對台之重視,尤其是最近台灣因為經貿協定所引起的太陽花暴力事件,他的前來格外具有意義。台獨人士藉機鬧事,是可以事先預測,但是張志軍此次來訪,我覺得有個重大之突破,除了與國民黨的縣市長來往之外,也到綠營大本營去拜訪陳菊市長,姑且不論是否觸及重要的議題,光是表象所顯示的意義就超過過去之全部。我看到張志軍去各地拜訪,深入群眾,展現親民的友誼,雖面對台獨如影隨形的鬧場,仍然從容不迫,對他的展現風範,佩服不已。 兩岸的互動,目前都是朝向正向發展,許多綠營人士也覺得民進黨一直無法突破的致命傷,就是兩岸政策過於保守。我覺得台灣去大陸受到熱烈之禮遇,反之大陸來台灣受到台獨人士之不可理喻之騷擾,只是凸顯台獨人士之心慌,大陸現在是老神在在,未來的籌碼是在大陸,台灣將越來越處在被動之地位,為了台灣未來之發展,兩岸和諧互利之目標,當是台灣必須嚴正以待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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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不住孩子別進圖書館公共圖書館內不應穿拖鞋與跑步
不久前的週末下午,筆者在台中市南區某間國立圖書館看書,親眼目睹一樁理不直氣壯的父親為子女護短事例。 有位穿拖鞋的成年男子帶孩子在閱覽區閒逛,孩子大步奔跑經過筆電使用區發出惱人噪音,一位顯然是被這對父女發出噪音騷擾的筆電區讀者看不下去,立刻出面制止該跑步的兒童,要求這孩子放慢腳步,那位被糾正兒童的家長可能是惱羞成怒,不僅沒有為孩子製造噪音打擾到其他讀者的不當行為道歉,反而大聲指責筆電區讀者嚇到他的孩子,那位自覺被打擾的筆電區讀者也不甘示弱反批這位男子不知約束自家孩子公共場所行為,被當場糾正理所當然,那位理虧的父親在筆電區讀者前耍流氓,惡人先告狀越罵越大聲恐嚇筆電區讀者, 揚言要那位讀者有種不要離開圖書館,還理不直氣壯地揚言要找館內的保全投訴,當時在現場值班的圖書館員,對這位不知收斂父親的囂張言行束手無策。 漢民族(台灣與大陸皆然)不是一個懂得享受與維護公共環境靜謐之美的民族。公共圖書館閱讀區不是超市或大賣場,不是百貨公司更非運動場乃至兒童樂園,這間國立圖書館也在館內各樓層張貼告示,三令五申提醒讀者不可在館內跑步、不可穿拖鞋進館。偏偏許多學生甚至成年人根本不把館方的使用規定當回事,筆者甚至見過念到大學、研究所的讀者,穿著夾腳拖昂然進出這間國家級公共圖書館,拖死狗般地走路發出聲響,高聲談笑揚長而過旁若無人,無視於在閱讀或使用筆電的其他讀者思緒是否被干擾,甚至赤腳盤腿坐在館內的椅子或沙發上,更誇張的是這間圖書館明明設有親子專區,卻偏偏有民眾硬要推著嬰兒車或帶不懂事的孩子到館藏閱覽區閒逛,放任年幼無知的孩子奔跑玩耍哭鬧,裏外不分肆意擴張私領域,貪圖自己和家人方便,卻罔顧這類言行已破壞館內環境品質,更造成其他讀者的不便。本想好好享受週末閱讀之樂的筆者,卻三不五時被呼嘯而過的哭鬧孩童與不知收斂的成年人、學子硬生生打斷思緒。加上現在台灣社會少子化盛行,父母親把孩子當成寶貝呵護備至,流於放縱不知約束節制,容不得孩子受委屈,既不問是非曲直也吝於反求諸己,若有點正義感的讀者看不下去,見義勇為挺身而出,對某些讀者(特別是中小學生與孩童)發出噪音破壞安寧甚至佔用其他讀者座位的不當言行加以制止,很可能爆發口角。事實上這間圖書館已發生過好幾次這類讀者間的口角衝突。筆者更曾目睹酗酒民眾聲稱在該館遺失臺胞證,在閱覽區一路狂奔咆哮,對館員勸阻警告毫不理會。 筆者誠盼台中市民共同愛惜這間嶄新的國家級圖書館,使用該地提供的公共服務就有責任維持應有的閱讀環境品質,養不教父(母)之過,若為人父母管不好自家孩子,就不應把孩子帶到公共空間丟人現眼,甚至製造噪音破壞圖書館安寧騷擾他人,遭到館員或其他讀者訓斥糾正乃咎由自取。館方更宜檢討使用規定並嚴格執法,對民眾穿拖鞋進出或在館內奔跑等諸如此類缺乏公德心、干擾其他讀者且破壞環境品質的惡劣言行,不能光是消極勸導,讀者穿拖鞋進出或奔跑就應禁止入館或報警驅逐,更應明文禁止民眾將嬰兒車帶進館內閒逛,嬰兒車活動應限於親子專區內,不應放任民眾推嬰兒車隨意進出閱覽區,圖書館不比一般公共空間,是需要安靜的場所,不容百無禁忌為所欲為,一流圖書館也需要一流讀者配合。往後該館對前述諸如此類無理取鬧的惡劣讀者,館方應當場予以告誡甚至請其離館,不容彼等破壞環境品質。對這類沒品的民眾縱容,不啻助長彼等惡行並懲罰守秩序的讀者。沒有善盡教養之責的家長和學校,對這類行為出現更是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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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加班費與不休假獎金莫淪於變相加薪
根據不久前立法院預算中心統計數據顯示,上個年度中央政府機關核發的不休假加班費累積多達新台幣二十七億元,加上地方政府、國營事業公務員的加班費,高達六十五億元,可謂十分驚人。 公僕應正常輪休卻不休假,多屬上級交付任務卻難以在期限內完成,為求準時完成,不得不加班處理。但若不休假獎金淪為某些公僕鑽人事和俸給法令漏洞成為變相加薪,這種心態和做法十分可議,更與公務員休假制度本意大相逕庭,不僅導致國庫經常門支出居高不下。更表示機關人力編配和業務分工與實況不符,以致造成勞逸不均現象。 為杜絕加班費浮濫發放弊端,適時並鼓勵公僕放假絕對有其必要,現有的加班費發放方式也該檢討,筆者認為正本清源解決之道,就是今日事今日畢,切莫推拖拉積案。該休的假就休,誠如總統府資政陳沖先生呼籲,希望馬總統去休個假,不要窮於出席各種典禮儀式行禮如儀,以實際行動鼓勵各級公務員正常休假,自然能減少不休假獎金和加班費等經常門支出的成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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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經驗賺錢兩樣通-暑假打工須知
炎炎夏季即將來臨,又是學子們開心迎接暑假之際,有些人的暑假計畫是否包括了打工賺錢、累積些社會歷練呢?如果你的答案是yes,那麼你是否已做好了相關的打工準備?為確保莘莘學子有個安全無憂的暑假生活,且能充分發揮所長利用暑期來打工賺錢,我們特別提供了重要的打工須知,叮嚀想要打工的學生注意相關事項,也提醒家長們留意自己孩子的打工計畫與動態。 到底暑假打工隱藏著什麼樣的危險?我們來看看幾個前車之鑑:個案一,小花看了報紙的廣告去應徵模特兒,負責考試業務者要求她到更衣室換裝以便面試,事後小花收到一卷遭到偷拍的錄影帶,並勒索她一大筆金錢,小花為此擔憂不已,不知所措以致身心俱疲。個案二,阿明應徵上問卷調查員,在路上找人寫問卷,原本以為每份問卷可拿50元,但工作了兩星期完成了上百問卷後,卻被老闆以試用期滿不符合工作資格而辭退,連一份問卷的錢都沒拿到,阿明找老闆講理無效,只能自認倒楣,賠了時間和自己的交通費。個案三,阿星到泡沫紅茶店打工,正逢假日客人繁多,阿星心中想著要趕時間,不小心在使用封口機將飲料杯封口時,將右手插入機器平台,導致四根手指骨瞬間壓碎,由於傷勢嚴重而致最後四指全數切除。 以上案例提醒我們暑假打工需要注意的三大事項:「預防詐騙」、「了解勞資契約」與「確保人身安全」。 首先針對「預防詐騙」,我們需要隨時提高警覺,對於可疑及不合理的要求要堅持拒絕,必要時,請家人或親友隨行前往面試和工作地點了解情況。我們可以做到所謂的「三備七不」,「三備」指的是蒐集公司資訊、親友陪同面試和檢視職缺內容,「七不」則為不繳不明費用、不購買產品、不辦信用卡、不非法工作、證件不離身、不喝不明飲料和不隨便簽署文件。 關於「了解勞資契約」,在打工前我們必須知道相關的法律知識,包括打工年齡、工時、工作場所、基本工資及勞健保等規定。根據勞動基準法,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的人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童工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此外,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48條也有明文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業、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依據規定雇主給付的薪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目前最低基本工資為1萬9273元或時薪115元,只要有工作就有薪水;同時雇主應依規定在工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以保障工讀生權益。 關於「確保人身安全」,我們在打工前需要先了解工作內容及環境、所需具備的技能和安全知識、工作地點的交通便利性和位置是否偏僻、有緊急事故時是否有完備的安全設施和逃生管道等。為預防工作傷害的發生,特別是在從事高勞動的工作時,如送快遞、廚房勞務、工廠作業員等,可要求雇主提供職前訓練,並對工作內容、所需技能、保護措施及相關注意事項做詳細說明,提高工讀者的自我保護能力,減少意外與遺憾。 因為工作環境的不熟悉,工讀生更應隨時保持警覺、懂得保護自己的技巧、防止被傷害事件,對於不當的邀約、不熟悉的人、可疑的環境事物要迴避,讓家人親友知道自己的行蹤去處,若不幸遇到襲擊應該:一、盡快到最近的安全處所,尋求援助並連絡親友及報警。二、牢記歹徒的身高、體形、口音、衣著等特徵,以及歹徒犯案的交通工具車號、車型、顏色等標記。三、保全現場;不移動也不觸摸現場任何器物,以利警方採證或蒐集線索。四、遭遇性侵害後,避免沐浴沖洗及更換衣物,以大毛巾或外套裹身,以便搜集更多證物。五、受害後應儘快向案發地點或住宅之轄區分駐(派出)所報案。 最後要提醒學子和家長,在求職時儘量到政府的就業服務台,或上合法之人力網站登錄及查詢相關資料,有任何打工上的問題和糾紛,可向縣府社會處諮詢,或逕撥勞動部客服專線0800777888。總之,多一分準備、少一分傷害,讓我們都成為一個打工達人,有個收穫滿滿、快快樂樂、平平安安的暑假打工生活,順利成功地邁向職場生涯的第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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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年輕人一個有夢想的機會
老二學測考完,雖然考得不好,我安慰他考完就放下了,好好準備指考,他問我指考可以填警專嗎?我問他為什麼想讀警專?因為安定,薪水也不錯,聽到他這樣講,讓我想到讀大三的老大跟我說,他打算暑假去補習班看看是要考公職或準備研究所,兩者擇一,我問他原因,他說還是當公務人員工作比較穩定,而同學也都準備考研究所。 記得老大小時候說長大想開一家電腦店,當電腦店老闆,老二前一陣子還跟我談他會選擇電腦設計或是機械方面的科系,也想讀科大,以後設計摩托車引擎讓人使用,可是現在他們怎麼都只想安定呢?一點夢想都沒有? 我跟老大說,如果你念研究所是因為你喜歡讀書,可以提昇你的人生,變成你的資產,當父母的絕對支持你,而不是一窩蜂隨波逐流,或是為了逃避出來面對社會,對於老二則是要他選擇自己喜歡走的路,而且對於這麼重大的人生選擇,還是要跟他爸爸討論。 考公職或讀警專是其中一個選項,而不是惟一,像我是三十二歲才考上公職,之前我曾送過報紙、冰店店員、工廠作業員、糖廠臨時員、小學代課老師,一直隨著自己的性子在做事,老是撞得頭破血流。 不過結婚生子之後,才覺得有個穩定工作,可以照顧家庭,於是開始準備考試,所以現在非常珍惜這份工作,我不求孩子一定要光宗耀祖,希望他們活得快樂,我喜歡他們有一點年輕人的夢想,即使像我一樣碰到許多挫折,也沒關係,最後才知道自己想要的是怎樣的一條路? 其實不只鼓勵青年人勇敢追夢,連我現在五十幾歲了,都還在追夢,我的夢想是當小學老師及作家,一直往這方面努力,到小學代課,至師院進修教育學分,拿合格教證,雖然最後因少子化沒正式缺,及家庭因素而放棄這個夢想,說不遺憾是騙人的,但至少我努力過,可以對自己的人生交代過去。 現在準備完成另一個作家夢,所以不斷讀書、不斷寫、不斷投、不斷退,再不斷寫,我還打算讓寫作陪我渡過晚年,所以我鼓勵孩子勇於追求自己的夢想,選自己喜歡科系讀,老大喜歡玩電腦,讀資工,現在是家裏現成的電腦工程師,他參加學校團契,人家看他台風和口條都不錯,一個禮拜一節,義務到國中跟那些行為偏差的學生分享如何跟挫折做朋友。 其實他說他真正想發明一些讓人方便生活的小專利,可是我們家境不允許他這樣做,為了求穩定生活,所以想考公職,經過暑假到各家補習班看一看,他覺得不適合,還是先當兵回來,再找一個有發展,不用計較剛開始薪水的工作,教授說那些厲害的工程師,也是從經驗中累積來。 聽到他不考國考,我鬆了一口氣,我說至少我跟你爸可以自立自足,不用擔心我們,想做什麼就放手去做,希望孩子們先去外面世界闖一闖,即使是頭破血流也沒關係,他才會知道自己到底想要什麼? 至於老二喜歡計算,後來讀了應用數學,我告訴他們兄弟倆,如果不是對這個工作有熱情,只是為了混口飯吃,那就不要考慮,我鼓勵他多參加學校活動,老二參加學校志工社團,星期天站在街頭幫創世紀募發票,我覺得這些經驗都非常好。 其實父母的態度往往會影響到孩子的發展,我們為人父母的,不要畫框框把孩子框住了,機會是留給準備好的人,像林書豪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我自己也經歷過,一開始分發到離家很遠的國稅局上班,早出晚歸,根本無法兼顧家庭,後來住家附近學校招考職員,我因為在國稅局時需用到電腦,只要是電腦的課程都去研習,考試時因為會操作電腦而錄取,我因為準備好了而能得到一份理想工作。 所以告訴兒子們,要想想在這個工作當中能學到什麼,變成你得到更好工作的資產,發揮你們的創意,媽媽希望你們年輕人還是要有夢想,比較好,不要像我週遭朋友的小孩幾乎以考公職為惟一選項,這不是好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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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國教越改越痛苦
十二年國教會考結束,兩天考試令考生和陪考的家長人仰馬翻,教育部的免試承諾,反而成了空頭支票。會考甫落幕,補習班就開始拉學生,學生踏出教室卻走進補習班,違背免試本意,使十二年國教回到原點。 十二年國教聲稱免試升學,沒想到遊戲規則更繁瑣,除了等級組距、作文,還有超過八十種的組合累積人數及比率,比原有的國中基測更複雜,根本名不符實無怪乎有學生一夜間白了頭髮。 對家長來說同樣生活在升學競爭煉獄的煎熬中,許多父母比孩子還緊張,拜遍大小廟宇只求考個好成績進入理想學校就讀,卻又擔心重蹈過去北北基聯測高分低就覆轍,可見制度本身設計出現嚴重偏差治絲益棼。 政府推動十二年國教,在執行面上應該有更周詳的規畫,廢除基測改會考,根本換湯不換藥,令再度淪為白老鼠的教師家長學生均不知何去何從徒增民怨。 國中會考造成家長恐慌,主要是參考資訊不夠完整,規則太過繁瑣不知如何填寫志願,深怕一旦填錯,與事先設定的不符誤了未來前途。教育部的技術官僚顯然無視於家長和學子感受,六月五日公布成績後,最遲六月九日就要完成選填志願手續,時間匆促,希望能多給一點緩衝期。 多位縣市長呼籲,希望教育部公布級距,以致出現一國兩制的怪現象,教育部應勇於承擔決策缺失負起責任,宜公布級距莫誤人子弟,讓家長和學生能有更明確的資訊可供選填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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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共有房地產應有部分出售之「優先購買權」
一、案例列舉:甲、乙、丙、丁四兄弟共同投資買受公寓一樓三角窗店面一戶,預計將來房地產價格上漲時再轉手出售,該公寓一樓過戶登記共同取得所有權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丁因資金需求將其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出賣與戊,甲、乙、丙對丁出賣之應有部分是否有優先購買權?若丁將其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出賣與丙,甲、乙對丁出賣之應有部分是否有優先購買權?若甲、乙、丙三人同意將共有三角窗店面連同基地之應有部分出賣於庚,共有人丁有無優先承購權? 二、基本概念: 數人對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共有人如何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處分,在私法領域契約自由之原則下,當事人依其智慧創設彼此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之社會規範,法律自應尊重當事人自主之協議。然若共有人眾多,常陷意見分歧,致共有物常陷於使用、收益、處分上不經濟,因此立法政策上鼓勵消滅共有關係﹝例如分割、優先承買權﹞,使所有權單純化,以發揮地盡其利之效用。為因應共有物使用管理上之不經濟,民國98年1月23日公布修正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由原定「共有人共同管理」修改為:「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以促使共有物之有效利用,採用多數決之立法例以補共同管理之不經濟。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其立法意旨,亦在以多數決方式決定共有物之處分及設定負擔,乃在避免共有物因共有人意見分岐,造成共有物應用上之不經濟。共有不動產,共有人欲出賣其應有部分,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此為他共有人對於出賣應有部分所享有之「優先承購權。」考其立法目的在減少共有人之人數,簡化共有關係,或消滅共有關係使成單獨所有權,避免共有人眾多意見分歧,無法對共有物作有效之利用,為促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優先承購權乃借簡化、消滅共有關係,以達物盡其用之目的。故共有人中將其應有部分出賣與第三人,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間互為買賣,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按最高法院72年台抗第94號:「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無非為第三人買受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時,承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簡化共有關係。若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即無上開規定適用之餘地。相對人既為土地共有人之一,則其於執行法院拍賣程序中買受共有人陳甲、陳乙之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釋一﹞故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買賣,無論何一共有人買受,與減少共有人,簡化共有關係之立法目的無涉,故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並無享有優先承購權。 三、案例解析: ﹝一﹞丁將其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出賣與戊,甲、乙、丙對丁出賣之應有部分是否有優先購買權?公寓一樓三角窗店面之共有人丁欲出賣其應有部分四分之一,他共有人甲、乙、丙有「優先承購權」。蓋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此為他共有人對於出賣應有部分所享有之「優先承購權。」符合其該條之立法目的在減少共有人之人數,簡化共有關係,故共有人甲、乙、丙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二﹞若丁將其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出賣與丙,甲、乙對丁出賣之應有部分是否有優先購買權?共有人間互為買賣,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按最高法院72年台抗第94號判例見解,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在簡化共有關係。若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無簡化共有關係之作用,即無上開優先購買權適用之餘地。相對人既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故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買賣,無論何一共有人買受,與減少共有人,簡化共有關係之立法目的無涉,故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並無享有優先承購權。 ﹝三﹞若甲、乙、丙三人同意將共有三角窗店面連同基地之應有部分出賣於庚,共有人丁有無憂先承購權? 甲、乙、丙可否未經丁同意將金店面出售並移轉於庚?關於共有物之處分原則上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若共有人眾多,僅一共有人不同意,既可阻止共有物之處分,有礙共有物經濟上之利用。為濟其弊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故甲、乙、丙既同為處分,且三者應有部分合計已達該共有公寓之四分之三,該當前揭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規定,甲、乙、丙移轉該公寓所有權及基地之應有部分與庚之行為,既屬有權處分,其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有效。丁因此已喪失所有權人(共有人)之地位,不問買受人庚是否善意,均得取得該公寓之所有權。惟丁得否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主張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按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於區分所有建物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所有之情形,不適用之。」復依「內政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十一點:其中(四)區分所有建物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一併移轉與同一人者,他共有人無本條項優先購買權之適用。」﹝釋二﹞故可明瞭甲、乙、丙三人同意將共有公寓三角窗店面連同基地之應有部分出賣於同一人庚所有,共有人丁無憂先承購權。 四、法語釋疑: ﹝釋一﹞最高法院72年台抗第94號:「…若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即無上開規定適用之餘地。相對人既為土地共有人之一,則其於執行法院拍賣程序中買受共有人陳甲、陳乙之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蓋執行法院拍賣,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採私法上買賣契約說,乃藉由執行法院拍賣之公權力介入所成立之買賣契約,債務人之財產被拍賣為出賣人,相對之拍定人則為買受人,本判例指述債務人即共有人陳甲、陳乙共有財產之應有部分被拍賣,相對人﹝拍定人、買受人﹞既為土地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反之,相對人﹝拍定人、買受人﹞為第三人,其他共有人即得主張優先承購權。立基在減少共有人之人數,簡化共有關係之立法本旨。 ﹝釋二﹞內政部頒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十一點:本法條第四項所稱之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條規定出賣共有土地,就該共有人而言,仍為出賣其應有部分,對於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僅有權代為處分,並非剝奪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故應在程序上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 (二)徵求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之手續,準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即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三)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仍應受有關法律之限制。 (四)區分所有建物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一併移轉與同一人者,他共有人無本條項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五)本條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係屬債權性質,如出賣人違反此項義務將其應有部分之土地所有權出售與他人,並已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他共有人如認為受有損害,得依法向該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 (六)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與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或第一百零七條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或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七)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被法院查封,不影響其優先購買權之行使。 (八)權利人持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向地政機關申辦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土地移轉登記,無須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承購權之證明文件。 (九)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至優先購買權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部分比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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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每個人都想延畢
前一陣子看到這則新聞,現在大學延畢生逐年增,每七名應屆畢業生就有一人延畢,造成大學財務負擔重,所以有的大學決定要加收雜費,而延畢理由有修教育學程或雙學位、逃避兵役、準備研究所考試,害怕找不到工作,延後進入職場等等。 幾天前又有一則國立大學生因延畢而自殺的消息,心裏很不捨,孩子好不容易養到大學快畢業了才失去生命,現在社會上對延畢好像有點污名化,認為是在逃避將要面臨的就業問題,其實不是每個人都會故意延畢,有時只是為了幾個必修學分,不得不延畢啊! 寒假讀大四的老大回來,苦惱的對我說,他可能為一科程式設計三個必修學分要延畢半年,打亂他原先規劃,我問怎麼回事?他只是一直抱怨教授機車,一分都不加,我再問他是否做了什麼事得罪教授?原來他跟教授講,他只差這一科就能畢業了,結果他這科就被當了,我問他考試成績如何?期中考五十幾,期末考二十幾,這還是他的三修。 這下我才搞清楚,我跟孩子講,如果你考的好,教授根本不敢這樣刁難你,你已經三修了,還不警惕自己?你不要求自己讀書,竟然去要求教授讓你過,教授心裏當然不舒服,那有不讀書,還想拿到學分,這一次也給你很好的教訓,天下沒有不勞而獲的,如果學校真是這樣隨便讓你過,那讀這個學校也沒什麼意義。 你要要求自己,不要把命運交到別人手裏,讓別人來決定你的命運是不可靠的,也是很痛苦的事,同時你要放下對教授的怨懟,萬一四修時還是碰到這個教授,你才能坦然面對他,兒子聽到我這樣勸他,這才放下忿忿不平的心情。 其實剛聽到兒子可能要延畢的消息,我的腦袋轟的一聲,很不好受,好不容易熬到他大學快畢業,現在又來這麼一下,不過我還是跟兒子說,媽媽不怕你失敗,而是在意你遇到挫折時,如何去面對的態度? 如果你能勇敢面對問題,那媽媽就沒什麼好擔心,要接受這個事實,看有什麼補救辦法?如果都試過了,即使最後還是要延畢,也就接受,人生要往前看,兒子聽我這樣說,慢慢接受這個事實,萬一真的要延畢,再跟我們討論那半年怎麼過? 於是兒子先打電話問去年有同樣狀況的學長,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問出三個辦法,第一只要系主任同意,下學期跨系修類似科目,第二想辦法湊滿十五個人準備暑修,最壞就是多讀半年。 知道有處理方向,兒子先去系辦問,結果系主任說別系科目名稱不一樣,授課老師也不同,於是第一個辦法行不通,他趕快在FB上透露這個訊息,從大一問到大五,召集有相同狀況的同學,湊滿人數,等開學時找人簽名完成報名程序。 開學時,教務處卻說教授暑假都不願意來上課,推給系辦,系辦又說這個權責在教務處,就這樣兩邊推來推去的,讓兒子不知如何是好?他真的不想延畢,想趕快完成大學階段,再開始下階段人生。 看到孩子這樣被學校刁難,當家長的只好出馬,跟學校討論這個問題,這時學校才改口說因暑修登記時間尚未到,幸虧最後兒子有登記到這最後一班列車,其實學校何必如此呢?孩子願意重修,且已湊滿法令開課人數,為什麼不能再給他們一次機會呢? 我跟有同樣狀況的同事分享,她兒子也是因一科必修沒過要延畢,連帶考上的研究所也無法報到,因而顯得悶悶不樂的,她一直鼓勵孩子,晚一年沒關係,她跟我說只要孩子不要想不開就好,現在她的孩子,除了補修那科必修科目之外,還多選一些喜歡的科目,畢業先當兵後再做打算。 她說人生不急於這一年兩年,像現在我們五十幾歲,那些比我們年輕的同事,他們的才華比我們好,不因年齡關係,我們仍然尊重他們,這時候對我們來說,年齡又有什麼差別?當我聽到她這樣講,真的很震驚,她是個很能獨當一面的女強人,有很好的前途,為了孩子,人生規畫完全轉彎,現在我眼前,只是一個接受孩子碰到挫折的母親,她的心情我完全可以瞭解。 所以孩子當你要絕路時,想想父母,如果不得不延畢時,還是再給自己一次機會吧!人生不急於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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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齊來「瘋世足」
上週對全世界而言,最受矚目的大事是四年一次的世界杯足球大賽,在南美洲巴西盛大的展開。這項運動賽事的盛況,比起奧林匹克毫不遜色,其受到喜好的程度,已經跨越族群,不分國界,即使是被稱為足球沙漠的台灣,也無法排除這股熱潮,足球的魅力真的是無法抵擋。 這次的主辦國是巴西,足球對巴西而言等於是國球,過去在歷屆的世界大賽戰果輝煌,出了多位家喻戶曉的足球明星,他們精湛之球技,以及出神入化的團隊作戰,讓足球運動充滿「美與力量」,讓舉世為之瘋狂。迄今為止,我仍然無法忘懷球王比利在賽事中精彩的鏡頭。可惜大多數的台灣人,只喜歡籃球,對足球相對的冷漠,大概會讓世界感到錯愕。 巴西這次取得主辦權,有地主之利,又有國人熱烈之支持,照理說應當會讓全國陷入森巴舞的瘋狂才對。可是事與願違,巴西人熱愛足球的瘋狂,並未反映在這次的賽事中,讓世界都跌破眼鏡。只見到巴西舉國上下都出現抵制的抗議,許多重要的大眾運輸都出現劇烈抗爭與罷工,讓全國交通幾乎成為癱瘓之狀態。這麼大之落差,讓大家都為巴西這次的主辦世足,捏一把冷汗。為何會出現這種反其道之作法?為何巴西人會出現強烈之抵制?原來是巴西的經濟實力不好,貧富差距過大,物價又貴得不像話。但是為了這次之主辦賽事,蓋了一堆足球場,這對貧窮的巴西人而言,是打腫臉充胖子的作法,非常不切實際。光是所耗費的經費就達120億美金,用這筆龐大之費用,只是用來風光一下,對於落後的教育、基本的民生,絲毫沒有任何助益。巴西人的抵制其實是充滿矛盾的無奈,畢竟現實生活的難題,不是靠足球可以解決的。 巴西政府對這些層出不窮的抗議與罷工事件,始料未及,原本是提高國際聲望的大好時機,卻演變成自曝其短的醜聞。這樣的演變當然讓與會各國變得風險極大,世足總會大概也是首次碰到主辦國鬧場事件。12日舉行開幕典禮時,該國總統在眾目睽睽之下,被其人民大嗆噓聲,也無法在開幕式以主辦國地主身分致詞。一樁好事,卻成了極為難堪之糗事。這對全世界而言,應當是個很好之啟發,只有讓人民過好日子,才是治國最佳之道。 不過足球依然有其魅力,開幕式的電視現場轉播,估計全世界至少三十億人收看,打破時差的困擾。這次的開幕典禮,強調該國擁有豐富之自然資源,與熱愛足球的精神。雖然只有短短的二十多分鐘之表演,卻得到迷你裙般的好評,實際表演時間很短,也沒有權貴的演說,原本可能會被批判的缺點,卻意外的獲得高度之評價。我猜,應該是球迷們已經迫不及待的等著觀賞精彩之球賽。 開幕戰,照例是安排地主國開戰,當然是票房之保證,果然偌大的看台擠爆人潮,至少有七八萬的現場球迷。第一戰是巴西對東歐的克羅埃西亞,賽前都是一面倒的估計,巴西將輕易獲勝,除了是地主優勢之外,兩隊過去之戰績也有很大之落差,這種安排當然是給地主國締造獲勝之機會。可是球賽的可看性,就是充滿不可測之變數,這場強弱懸殊的賽事,居然出現史上首次開幕賽的烏龍球,巴西的後衛竟然將球踢進自己之球門,讓大家都為巴西捏一把冷汗。這個後衛所締造第一的紀錄,實在是尷尬與痛苦,所幸巴西名不虛傳,很快的扳回一成,上半場打平,化解了地主國的危機。 不過到了下半場,巴西在球迷之加油聲中,不斷採取壓迫性之攻擊,讓克國陷入困境,居然在禁區內犯規,被判一個點球,這等於是被判足球之死刑,巴西主罰者順利踢進,成了領先局面,士氣大為鼓舞。不過這個點球之判決讓克國教練大感不滿,對日籍主審的判決不公,認為是這球賽輸贏之關鍵。克國教練甚至對媒體抱怨,如果裁判這樣的判決,乾脆直接將冠軍杯頒給巴西地主國,何需如此大費周章。這樣的形容,也說明裁判對球賽的公平性是有很大之影響。最後巴西獲勝,但是輸方忿忿不平,應當也讓世足蒙上陰影。 另外一場世紀大戰,是歐洲兩強之對戰:西班牙VS荷蘭,這兩隊是四年前的冠亞軍的死對頭,當年西班牙光榮獲勝,漂亮的取得冠軍杯。所以這場賽事未演先轟動,兩隊都有輸不得之壓力,兩隊都是歐洲傳統強隊,球評專家都不敢預測輸贏,都認為是勢均力敵的精彩好戲。可是最後的結果卻大出意料之外,荷蘭以五比一大勝西班牙,西班牙鬥牛式的招牌慘遭砸毀,顏面盡失。可是若以整場賽事來看,其實西班牙掌握的攻擊優勢遠大於荷蘭,只是準頭盡失,抑或上帝站在另一邊。我雖然對此結果難以相信,但是證明了一句話,球是圓的,不到最後關頭,誰都不能穩操勝算。大概也是因為球賽常會有戲劇性之變化,才會讓整個球賽可看度大幅之提升。 我很喜歡觀看這種精彩之球賽,可惜球賽轉播受到時差之影響,我沒有眼福同步觀賞精彩賽事。不過不能否認,這種精彩又激烈的競賽,確實讓我這幾天的生活過得很充實,每天一早,我一定打開電腦,看看各國之戰績,讀讀媒體的報導,看看電視精彩的射門畫面,讓世足大賽熱鬧的氣氛,融入我平靜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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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國教免試升學名不符實
十二年國教政策上路後的首次會考成績公布,二十多萬名國中應屆畢業生被趕鴨子上架,在這場大考中分出七個等級,加上作文分數,各種組合皆有。接下來就是填志願和第一階段免試分發。「免試」升學分發根本是掛羊頭賣狗肉。 台灣師範大學心測中心統籌考題設計與計算成績,實際上是一次基本能力測驗,只是不像以往馬上可分發確定,孩子與家長還得飽受煎熬,許多九年級應屆畢業國中學生基於以往的明星高中情結,顯然還要報名參加七月間的個別明星高中特色招生,考完國英數才能確定各校菁英錄取名單,接著才是二次免試分發。程序如此繁瑣,除了擾民外無以名之。 教育的根本就是因材施教,特別是在學生的差異性上著力,讓弱勢與低成就學生程度得以提升,成為社會有用之材。 這次作文六級分學生有四千四百五十三人,占全體考生百分之一點六七,和往年基測高分群平均都有百分之二以上對比,顯然少了許多。而五千五百七十六名學生作文零分。這數據背後代表什麼意義呢? 作文成績乃是否能進入明星學校的關鍵,令許多家長怨聲載道,是因孩子沒法分發第一志願。可是,有誰關心那五千五百七十六名作文拿零分的學生?他們不正是在現行教育體制下最需要投注心力加以挽救的學生嗎? 好學生的成績與能力可再提升,但後段班的學生呢?試想這些學生進入高中之後,和特招生一起學習,最後成績又將會如何呢? 十二年國教課綱將數學課程學分減半,好學生照舊可選修其他有關數理課程,或上補習班學到更多數理能力,弱勢學生不見得能在外補習,三年後大學招生考試,如何發展可想而知。國英數基本學力相關課程大幅減少,卻塞了一堆其他未必有必要性的奇怪科目,等於逼下一代往補習班跑,變相圖利補習業者。 顯然,教育部只知埋頭苦幹閉門造車搞自己的十二年國教,卻對來自考生、家長和專家學者的質疑置若罔聞,會考結束後,先前質疑的問題陸續出現,如何補救調整?顯然教育部該全面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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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眼未來
自古老祖宗留下來的風俗、民情,至今也有5000年的歷史了,有些現在還在遵守,有些因為時代的變遷而簡化甚至失傳了。隨著時代科技的進步,現代都已經稱為「地球村」了。 筆者有幸之前因為工作的關係,去過八個國家,深刻體會到古人所說的「行萬里路勝過讀萬卷書」的道理,體驗到人生百態及各地的風土民情,當然各地方風土民情也都會隨時代的變遷而有所改變,進而適應這個社會環境,而這些經歷也會讓自己的視野更開擴,心胸更廣大。 金門是一個海島,以前的戰火雖然無情,但她依然固若金湯的挺立在台灣海峽上,現今的政府政策已漸漸開放,與大陸的互動也愈來愈頻繁,現今的大陸有幾十萬的台商就有不少都由金門進出,光是機票錢就可省下不少,再加上即將完工的五星級觀光飯店,已完工的尚義機場及聯外道路,及機場外的大型免稅購物商場,已經開幕的昇恆昌免稅店,都為未來的金門島帶來無限的商機,若是交通配套措施做的更完善,未來金門的繁榮可想而知。 因為兩岸教育政策的不同,大陸的高中以上學歷目前台灣還不承認,所以位處兩岸交通樞紐及兩岸之間最大的交通港的金門將成為許多台商子女銜接教育的首選,現今金門的國中、小學生應該多培養與世界接軌的目標,眼光要往遠處看,不要總是認為世界只有像金門島一樣大,常聽到金門學子高中或到台灣就讀一、兩年高中或大學後因為不適應而休學或退學回到金門來的例子,他們可能沒想過到了台灣後,自己就變為「外地人」,若與人相處、生活,處處顯得格格不入、不適應,因而結束求學之路,只好回到金門這個小島窩著,有的也許就這樣過了一生。 人各有志,也有權利選擇將來自己要過怎樣的生活,但是現在的努力卻可能決定未來是怎麼樣的生活,希望現在的年輕學子能夠心胸寬廣,放眼未來,做個不一樣的,甚至揚名立萬的金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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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地球日淨灘活動的隱喻來看烈嶼的海岸保護與發展
四月廿二日是世界地球日,這個節日發跡於美國校園中。自1970年到1990年這個節日仍是以美國為主,但在1990年後至今此節日卻風行了全球,不能盡說是全球環境意識的覺醒,但一定程度也代表了全球民眾對於環境開發、破壞、惡化與汙染的注意程度提升了。此節日最早是於196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某次會議中被提出,並利用1970年3月21日(春分)這一天來倡導尊重地球與和平的理念並簽署宣言,選擇此日之意涵就是這天的晝夜均等,藉此訴求人類平等的意涵,放下爭勝的心態,和諧共存。在一個月之後的4月22日,由美國參議員尼爾森(Gaylord Nelson)發起第一個個別的地球日活動,更強調在環境教育上的宣導,尤其是與環境共生的概念,也因此4月22日即變成了世界地球日,在1990年之後,這個節日變成了全球性的活動,慶祝時間更被延長為一週。日前,金門全體鄉鎮為響應此節日,相約辦理了春季淨灘活動,多由公部門發起,號召民眾響應進行環境清理,同時,也作為環境教育的宣導活動,可說是一舉數得。唯本文認為可從這些活動辦理中,梳理出一些可討論的隱喻。 首先,在烈嶼的海岸清理通常是由地用管理單位負責,也就是以鄉公所與國家公園為主。這兩個單位在海岸的維護與清理上不遺餘力,要給予高度的讚賞。然而,若從烈嶼的海漂垃圾分布特性來看,主要在沙岸地區,尤其是忠誠堡以北直到南山頭的海岸較為嚴重,除了堆積作用之外,一方面主要是近大陸側,再加上颱風、梅雨季、東北季風等因素合成導致。我們發現海漂垃圾的所在,往往就是高潮線,所以在烈嶼看見海岸垃圾堆積處,即可反推該處為高潮線。然而,強風往往會讓這些垃圾進入高潮線後方的草叢,進而停留於此,造成了清潔難度。所以本文認為淨灘活動的第一個隱喻就是地理學的意涵,我們到底清理了那些沙灘的海漂垃圾?垃圾量是否與沙岸規模、地理位置相關?是每個沙岸都被清理與維護?海岸的維護是公部門的事情抑或大家的事情?尤其是不易進入的沙岸(烈嶼最美的地方)是否有被維護了?相信每位烈嶼人都可了解到這些沒被清理的地方是在哪裡,請大家有空走一趟,相信各位會發現最美的、最神秘的沙岸竟有著積累最久的海漂垃圾,同時可自發性地帶走一些垃圾,摒棄對環境的鄰避(NIMBY, Not in my back yard)不關己事心態,呈現對環境的迎毗(YIMBY, Yes in my back yard)開懷接納的心胸,展現出烈嶼人的環境素養。 第二個隱喻就是考古學的意涵,相信大家在烈嶼海岸散步時,不時可見海漂垃圾的蹤影,若您有空仔細的看一下這些垃圾,考古一下,不難發現有枯枝、竹竿、鋁箔包、塑膠瓶、塑膠袋、玻璃瓶、保麗龍等,尤其最多的就是保麗龍,約占半數以上。近年來,縣府表示經過與大陸的對話與溝通,看到他們的善意了,所以海漂垃圾確實有降低的趨勢。所以從這些海漂垃圾的增加到減少,確實讓我們見證了對岸經濟的崛起以及他們公部門環保政策力度的加大。但是保麗龍這個汙染源,我們都知道是在烈廈水域之間的養殖業(保麗龍箱網)所導致,而這些養殖業可在兩岸之間的水域進行,相信縣府是清楚這是國人的投資產業,但是卻沒有針對這些投資產業進行環境汙染的評估與查報,因此,打破了長久以來我們都認為海漂垃圾都是大陸來的觀念,保麗龍汙染根本就是自家人所造成的汙染窘境。保麗龍經過部分侵蝕後,會分解形成碎粒,而這些碎粒就像風信子一樣,飄入了烈嶼的高潮線後方,進入了部分的林地與農地,這樣的情景最常見於某些車轍道的兩側,部分長久未清理的碎粒,便沉積於地面並被覆蓋住了。對於烈嶼的環境來說,這就像是一種慢性的塑化汙染,我們要呼籲縣府對於海上養殖業所造成的相關汙染,應加大力度的進行汙染監控與查報。 第三個隱喻就是生態學的意涵,在烈嶼的海岸(尤其是泥灘地),往往是部分村落的傳統生產領域,所以常常會聽見與看見,這些海岸或灘地是哪個村莊的範圍,這是一種傳統領域的宣示。但是,這些有傳統領域宣示的海岸,其管理與維護卻往往是公部門,而公部門也深知這樣的傳統領域意義何在。本文認為傳統領域宣示是一種歷史的尊重,但是地球日的概念就是提醒我們要尊重且珍惜人與環境的共生關係。尤其,現代的科技對於環境的開發是可以很快速的,但也是可以很霸道的,在沒有理解海岸生態的紋路與脈絡的當下,簡易的海岸工程是可以瞬間瓦解海岸生態與撕裂海岸連續性。現在烈嶼的西海岸,就有著兩個腰斬沙岸的工程(出水口工程與出海口道路)。第一個工程是一個傳統觀念所導致,即某村莊的少部分人士認為該村莊的水不適合往西流,因為中國的河流自古都是由西向東,所以要改變水的紋路才有利村莊的風水,因而出現了新的出水口工程,但是此舉對新出水口所在的他村村民又是作何感想?況且此出水口工程帶來了很明顯的凸堤效應,並且造成此處傳統石蚵灘地的重大改變。第二個工程,就是為便利某村莊進出石蚵灘地與運輸石蚵之用,因此興建了出海口水泥道路,同樣的凸堤效應屢屢發生,同時道路所在的灘地是烈嶼潮間帶的生態指標之處,更是鱟的棲地所在,這條道路上的青苔生長速度甚快,更導致有礙行走之虞,所以這條道路衍生出生態環境的破壞、凸堤效應、定期清沙與刮苔等問題。本文認為村民有需要公部門服務,當然公部門在所不辭,但是公部門對於海岸的工程建設,真的需要比較完整與細膩的調查與評估之後,再進行之,我們認為道路可以興建,但是只能選擇水泥道路這一種嗎?呼籲我們的公部門勿單純流於民粹思考之中,我們相信公部門是本於服務居民的態度,並有其他因素需考量,才會不得已採行這種施工方式,但我們再三提醒公部門注意島嶼生態環境的脆弱性與資源稀少性等島嶼特徵,因為,這些特徵才是公部門對於海岸保育與利用上,真正與首先須深思之處,進而其次才是討論如何兼顧傳統風水之說,相信我們的公部門絕對會朝此方向再接再厲的向上提升。 時值地球日之際,樂見烈嶼辦理多次淨灘,更喜見居民參與這些活動。目前,烈嶼正如火如荼地進行烈嶼零碳島計畫的先前工作,地方主政者在環境保護與維護的態度上是令人感佩的。同時,我們也看到了地方主政者,射出了烈嶼經濟發展的三隻箭(金門大橋烈嶼端都計變更、國家公園劃出都計變更、烈嶼國中文教用地都計變更),期望未來引入大量的觀光人潮與人口回流,更蓄勢待發的準備再拉出兩支箭(烈嶼振興經濟計畫、烈嶼零碳島計畫),真是讓人有歡喜、也有擔心之處。小小的烈嶼在可見的未來會出現何種變化?這五隻箭是帶著烈嶼起飛,還是讓烈嶼的環境再次傷痕累累?藉由地球日的隱喻與啟示,提醒所有的烈嶼人多紀錄自己的家鄉、多關心自己的島嶼、多些實際的環境行動,想想我們到底想留甚麼樣的環境與資源給下一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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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主政治之檢思
從人類有歷史以來,對於領袖的產生方式,大體可以歸納為兩種,一是世襲制度,一是民主選舉。過去不論東西方,大都是以世襲制度為主。現在則以民主選舉方式,成為世界之主流。這兩種方式孰優孰劣,實在是各有利弊,無法以絕對之二分法來加以判定。這可從實際的歷史發展找到證據,世襲制度曾經出現不少卓越之君主,可是也產生不少無能顢頇的領袖。同樣的,民主政治雖然是當今世界之主流,但是民主政治並無法保證,讓國家的運作順暢。 世襲制度的優點是領袖之產生,是以血緣的繼承為主,一生下來就已經決定,所以比較明確,也比較不會有模糊地帶。不過,這也只能視為通例而已,並不保證政局就會更為穩定,也不能保證一定可以讓國家之運作,保持優良與通暢。綜觀古今中外歷史實例,其實世襲制度所帶來的宮廷鬥爭,手段殘忍、不擇手段,讓大家感到恐怖。如以中國歷史為例,最被稱道的貞觀之治,唐太宗李世民是一位卓越之領袖,把國家治理得有條有理,奠定國泰民安之盛世,可是他取得帝位的手段是不合世襲之原則,發動玄武門之變,這是手足相殘的悲劇,讓後世在研讀此段歷史時,會感受到恐懼與害怕。再者,世襲制度的另一優點,是在被列為王儲時,有一段長時間之磨練,接受治國的技巧與處理國政大事之能力,當其就位登基後,已經是成熟的舵手,可以駕輕就熟的運作國事。只是,這是一廂情願的想法,既然是世襲,這是一種天命,無法改變的天命,也就說好壞都得照單全收,沒有任何選擇之餘地。這種經由世襲產生君主的結果,好的實在是少之又少,平庸者居多,亂七八糟的昏君更是多到數不清。從歷史的實際統計,世襲制度確實是缺點遠大於優點,所以逐漸被時代潮流所拋棄。 十九世紀之後,西方世界開始出現理性之啟蒙思想,這是挑戰世襲制度之開始。這些思想家開始衝撞傳統的世襲制度,他們提出新的領袖產生的方式,就是民主政治。所謂民主政治,當然可以從字意上瞭解,以人民為主,來取代過去之世襲制度。既然人民是國家之主人,所以領袖的產生是採取選舉的方式,誰能夠獲得多數人民的支持,誰能獲得過半之選票,誰就可以成為一國之統治者。這種打破世襲制度的方式,很快被世界各國所接受,大家都深信選擇有民意基礎的領袖,其治國之要務莫過於服務選民,讓支持他的人民,能夠得到更多之照顧,更重要的是改變一個觀念,以前世襲制度國君就是國家之全部,所有的人民都是王的僕人或奴婢。民主政治則不然,人民是頭家,人民是高高在上的,所以所有的統治階層,皆成為公僕。 這種民主政治實施至今,已經有兩百多年的歷史,當今之世界各國世襲制度幾乎已經絕跡,民主政治已經成為時代之主流。可是民主政治實施至今,並未讓世界出現明顯之改觀。嚴格而論,成功的民主國家頂多是區區數國而已,大多數的國家有民主之名,實則是一團混亂的政局,未蒙民主政治之利,反深受其害。會造成這種尷尬之局面,或許是民主政治本身就有的缺陷所致,或許是人為不臧的後果。中國過去的禮運大同篇中,強調選賢與能,其實是最能掌握民主政治之精髓,也是民主政治中,最帶給大家的期待之處。但是,這種理念往往淪為口號,要透過選舉制度來產生好的領袖,似乎是比登天還難。你要如何去判斷何人為賢?迄今為止,沒有一套可靠的工具可以測試。所以民主政治,先天上是有缺陷的機制。 再從當今各國實施的民主政治的狀況來看,贏得選舉時取得政權只為一手段。所以每到選舉季節到來,都會出現激烈競爭的熱鬧場面,為了贏得選舉,無不渾身解數、不擇手段,讓選民失去理智,跟著盲從附和。為了贏得選舉,想盡辦法攻擊對手,想盡辦法拉攏選民,讓選舉的最重要功能盡失。一場民主政治的選舉,如同一個國家生了一場大病。舉國上下,在最短時間之內就被撕裂,製造族群對立,擴大階級對抗,凡是能夠贏得勝選的作法,無論是如何的卑鄙齷齪,完全被拋諸腦後,這種勝利的當選人要讓他在取得政權後,能夠公正熱誠的為選民服務,是一種天方夜譚之幻想罷!另外,還有一個嚴重之缺陷,一場選舉所要花費的金錢不在少數,這個門檻讓真正具有賢德者大都被擋在門外,沒錢免談,這是民主政治的現實殘酷。既然是耗費鉅資的當選人,無不極盡方法來撈本,當然這時他的腦海裡,絕對不會有人民是頭家的想法。 或許我不該有主觀對民主政治的誤解,或許是世界各國對民主政治之扭曲。但是,從當今世界的各國政情來看,實在是讓人對民主政治極端之厭惡。若把視野放近一點,我們生活的台灣,推行民主政治多年,可是讓人看到的是藍綠惡鬥,造成國家認同錯亂,連歷史文化的根源都遭到扯斷,讓人對這種醜陋的民主政治,感到悲哀!若再將視野放大,錯亂的民主政治真的是無獨有偶,舉世皆然,如鄰近的泰國多年來紅黃對抗,紛爭不斷,纏鬥不休,讓整個國家幾乎停擺。如歐洲的烏克蘭面對國家之分裂,背後牽涉大國的利益爭奪,卻讓人民深受其害。綜括以上所述,民主之名或許好聽,但民主之路還很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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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走回頭路有何不可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專科學校法修正條文草案,過去由專科改制的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可以重新改回專科,專科學校可改為高職。若辦學績效不佳無法改善,則勒令改制。這是教育政策走回頭路落實技職教育與務實做法,讓教育和社會就業市場相結合。矯正過去二十年來教改好高騖遠的錯誤政策,亡羊補牢未為晚也。 近廿年來,在前中研院院長李遠哲等人鼓吹的教改錯誤方針下,我國高等教育規模大幅膨脹,大專院校密度居世界第一,大批專科學校一窩風改制升格改為技術學院甚至科技大學現象的後遺症最為嚴重。大學生與碩博士生出現文憑通貨膨脹現象,相對導致大學生的專業知識和言行素質低落等問題。 加上我國社會人口結構走向高齡化與少子化,已使國中小學和高中必須減班甚至併校廢校,這一現象已經延伸到已嫌不足的大專院校,除了被要求停招,就是自我了斷!正因為某些私校董事們握有黃金地段,圖藉停止招生變更地目牟利,教育部不可能就此配合,以致仍有不少私校苟延殘喘。 教育部選擇逆勢操作,不失為可行之道。至於這類學校再從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改回專科後,那些校友可能失去母校,高職或專科生有可能無法百分之百升學讀技術學院,但權衡得失,修法若能矯治先前二十年間濫竽充數草率升格的弊端,未嘗不是一帖應時良方。 大專以上學歷者失業或所學非所用情況嚴重,使許多大學畢業生乃至碩博士必須進補習班準備擠國考窄門,或進入職訓中心學習一技之長,或者路邊擺地攤及嘗試網購買賣。凡此現象所在多有,不僅使個人浪費光陰,人力資源和就業市場需求脫節更是高等教育資源的嚴重浪費。成了社會、政府與學子的三輸局面。 教育部願意讓五專、三專重頭開始,筆者愚見以為應把協助學子就業作為主要政策目標。畢竟社會就業市場缺乏具備專業水準的勞動者,導致我國許多製造業走下坡,我們的下一代不能光靠虛有其表的高等教育文憑矇混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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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共有房地產之出租﹑出售﹑移轉
一、案例列舉:甲、乙、丙、丁四兄弟共同投資買受公寓一樓三角窗店面一戶,預計將來房地產價格上漲時再轉手出售,該公寓一樓過戶登記共同取得所有權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甲、乙、丙可否未經丁同意將金店面出租於戊?甲、乙、丙可否未經丁同意將金店面出售並移轉於庚? 二、基本概念: 共有者,指數人對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共有人對該一個所有權享有應有部分,一般俗稱為持分,亦即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所有權之成數,比率存在於該一物之全部,非具體特定共有物之某一部分,而係抽象的存在於共有物之每一部分。民法所稱之「共有」係指分別共有,有別於「公同共有」並無存在應有部分之問題。 應有部分之構成有下列方式:1、有由於共有人之「約定」者,例如甲、乙、丙、丁各出資新台幣二百萬元,共同買受公寓一戶,約定各人之應有部分為四分之一。2、有依「出資比率」者,蓋依29年上字102號判例:如數人以有償行為對一物發生共有關係者,除共有人間有特約外,自應按出資比例定其應有部分,3、有由「法律規定」其應有部分者如民法第808條埋藏物之發現、812條第1項動產與動產之附合、813條動產與動產之混合等是。4、若無「約定」、「出資比率」、亦無「法律規定」則屬應有部分不明,即推定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為均等(民法第817條第2項參照)。 各共有人對共有物之使用收益,依民法第八百一十八條之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本條主要在規範共有物使用權能之基本分配,若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已定有分管協議,在私法領域契約自由之原則下,當事人依其智慧創設彼此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之社會規範,法律自應尊重當事人自主之協議。亦即依該分管協議既使讓部分共有人之使用收益範圍超過或小於其應有部分,亦屬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範圍,協議之當事人自應受分管協議之拘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656號判決:「民法第八百一十八條固規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惟同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復規定,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而所謂管理,旨在為使用、收益。足見第八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係指共有物尚未經共有人為分管之約定始有其適用。倘共有人就共有物已為分管之約定,共有人只能就各自分管部分而為使用、收益,此為當然之解釋。」應有部分為所有權之「比例」,本質上既係所有權,具有對所有物全部為使用收益之權限,僅其行使上須受到應有部分之限制而已。若共有人間對於共有物管理方式已有特約者,共有人自應受該分管契約內容之拘束,故民法第八百一十八條所謂共有人對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自應以契約未另有約定為其前提,上述實務見解及民國98年01月23日公布修正民法第八百一十八條例增訂「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其意在此。因此依照法律規定,理論上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然實際上共有之不動產無論是共同使用或分別使用,未經協議幾乎無法使用收益,蓋若係共同使用,係依何目的使用?若係分別使用,各共有人之時間、次序如何分配?莫不經協議始得為之。故共有物常陷於使用上不經濟,因此立法政策上鼓勵消滅共有關係﹝例如分割、優先承買權﹞,使所有權單純化,以發揮地盡其利之效用。為因應共有物使用管理上之不經濟,民國98年01月23日公布修正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由原定「共有人共同管理」修改為:「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以促使共有物之有效利用,採用多數決之立法例以補共同管理之不經濟。 三、案例解析: ﹝一﹞甲、乙、丙可否未經丁同意將金店面出租於戊?共有物之出租即係共有物之管理,修正前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司法實務上認為必須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始得為之﹝79.05.29第2次民事庭會議三﹞﹝釋一﹞,只要一共有人反對,即使得共有物無法使用收益,造成共有物使用管理上極度之不經濟。因之民國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為:「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以多數決方式決定共有物之管理,促使共有物之有效利用,以補共同管理之不經濟。故本案甲、乙、丙同意將共有公寓一戶出租於戊,其人數已超過共有人半數,且甲、乙、丙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合計為四分之三,應有部分合計已超過半數之同意,符合雙重﹝人數、持分﹞多數決之要件,惟本案更精確的適用法條應屬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蓋本案應有部分合計為四分之三,故不用再計算共有人是否人數已超過半數同意。 ﹝二﹞甲、乙、丙可否未經丁同意將金店面出售並移轉於庚? 有人中之一部分人出賣共有房地產並移轉其所有權時,其效力如何?分述如下: (一) 該買賣契約有效:蓋買賣契約屬債權行為﹝釋二﹞,為當事人間之負擔行為﹝釋三﹞,不以具備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為必要。故不問甲、乙、丙對買賣標的有無處分權,對買賣契約之效力均不生影響,只須該買賣契約具備成立要件﹝釋四﹞及生效要件﹝釋五﹞為已足,故甲、乙、丙與戊間之該公寓的買賣契約為有效,惟基於「債之關係相對性」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僅及於甲、乙、丙,不及於丁。 (二)移轉所有權登記之效力: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之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蓋此等處分行為,非各共有人就自己抽象的應有部分為之,而係就具體的共有物為之。若承認不須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得將具體共有物讓與他人,無異承認得將大於自己的權利讓與他人,與所有權之權能不符。關於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若共有人眾多,僅一共有人不同意,既可阻止共有物之處分,有礙共有物經濟上之利用。為濟其弊,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故甲、乙、丙既同為處分,且三者應有部分合計已達該共有公寓之四分之三,該當前揭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規定,甲、乙、丙移轉該公寓所有權與戊之行為,既屬有權處分,其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有效。丁因此已喪失所有權人(共有人)之地位,不問買受人戊是否善意,均得取得該公寓之所有權。縱丁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買。」此即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惟該項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3141號判例及多數學者之見解,僅具「債權效力」而無「物權效力」,故甲、乙、丙移轉該公寓所有權與戊後,丁不得本上開土地法之規定主張移轉行為無效,而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四、法語釋疑: ﹝釋一﹞79.05.29第二次民事庭會議﹝三﹞提案:「甲、乙、丙、丁共有某筆土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未約定管理方法,甲、乙、丙未經丁之同意,將該筆土地出租與他人,對丁是否發生效力?決議:按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係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所設之特別規定,共有土地之出租乃共有物之管理行為,與上述規定所指情形不同,尚無該條規定之適用。共有土地之出租,既屬共有物之管理行為,則應適用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全體共同為之,甲、乙、丙、丁共有某筆土地,既未約定管理方法,甲、乙、丙未經丁之同意,擅將該筆土地出租與他人,對丁應屬不生效力。」上述決議係民國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之前的實務見解,因法律之修正而變更,不再援用。 ﹝釋二﹞債權行為:債權行為乃發生債的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買賣、贈與、租賃、借貸…等契約,其主要特徵為只能向特定人請求為一定的行為或不行為。所謂「行為或不行為」例如給付可分為積極給付與消極給付,前者如因委任而提供勞務,後者則如約定債務人午夜不得彈鋼琴是。 ﹝釋三﹞負擔行為:又稱義務行為,乃指雙方約定一定給付的法律行為,一般債權行為均為負擔行為,且不須對標的有處分權為必要,例如甲將乙的房屋賣給丙,買賣契約成立時甲對乙的房屋並無處分權,買賣契約仍屬有效,蓋基於此負擔行為,甲將來負擔給付房屋予丙之義係,將來甲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無法處分該房屋移轉登記予丙,屬甲主觀上給付不能,應對債權人丙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釋四﹞成立要件:契約之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即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 ﹝釋五﹞生效要件:契約之一般生效要件有三,即當事人:具備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標的:合法、妥當、可能、確定。意思表示:健全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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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縣府一切補助正宗同鄉會方能重拾尊嚴
真有夠悲哀!曾幾何時,讓金門在地鄉親一再豎起大拇指喊『讚!』,也讓旅台同鄉會幹部引以為傲;引以為榮的同鄉會成員,如今很沒尊嚴,變成一些人口中唾罵,專門吸金門血骨的吸血蟲。 究其原因,乃因早期的同鄉會(如台北市、台北縣、高雄市、高雄縣)篳路藍縷、克難克儉,以自己有限的會務經費,出錢出力,照顧旅台鄉親,用關懷心情,盡量服務需要的出外人,而這些出門在外的鄉親也能感受到這些旅台同鄉的愛與關心,即使泡麵果腹或為了等候船班在同鄉會打地舖,睡騎樓依然感激在心,返金門多時依然感念肺腑,而當時旅台同鄉會理監事們,也為這種照顧出外的鄉親而引以為心慰。 聯合報曾在101年7月24日全國版面上以甚為聳動的粗黑大標題刊出『配酒獲利大 金門同鄉會激增』指出;根據社會局資料顯示從1966年至2010年,全台灣只成立13個金門旅台社團,可是到101年7月這一年來的光景,已經大量激增到25個,其中以新北市7個最多。截至今年103年,全台的旅台社團同鄉會已有18個,宗親會有5個,協會有5個共28個。估算最近又將成立的商業促進會及嘉義同鄉會,至今年應可達30個社團。 金門縣政府也屢屢接獲民眾反映,近三年在台灣的金門旅台社團增加一倍多,主要是部份社團只為了要取得金門高粱酒三節的配售利益而成立,旅台同鄉會、宗親會、協會已經完全變了質。這些非地域性只服務同姓氏的宗親會或只為特定職業性質成立的協會,服務的面向過於偏狹,即使部份新成立的屬於地域性公共事務的同鄉會成員人數也只剛剛符成立規定門檻數,更何況有一些同鄉會的成員是來自協會與宗親會,這種身分重疊的光怪陸離現象,說穿了部分就是為配酒牟利而成立,這種難看的吃相,焉能不被在地金門鄉親瞧不起而唾棄漫罵! 旅台同鄉會可購買三節家戶配酒是在2004年秋節開始實施的福利政策,當初縣政府的用意主要是希望透過另類的補助(以一個同鄉會配酒60打,每打4800元配售價,一打每淨賺5000元,每個社團每年至少獲利90萬元)並補助每月一萬的辦公費,而服務在散居台灣各地的鄉親,但縣政府當初的這份愛心卻被濫用,演變成至今難於收場的局面,這是縣政府當初始料未及的現象,有的同鄉會理事長甚至將配售酒視為個人私產,也有部份同鄉會理監事因利益分配不均而大打出手,有的甚至對薄公堂上法院打官司(目前就有此種情形),這對當初一片愛心德澤演變成害之蒙羞的亂象,縣政府此時真不知情何以堪?而對於金門民意代表的責難與撻伐,旅台鄉親社團豈有怪罪之理,只能怨自己不爭氣自作自受而已。 古人有云:一顆老鼠,搞臭了一鍋粥;又云:劣幣逐良幣。這些根本無心服務旅台鄉親,一心只為謀取牟利的社團,或只為少數特定身分利益的團體,由於他們的貪婪。害得這些真正有心服務出門在外的鄉親的『正宗』同鄉會一起挨罵蒙羞,何其無辜。解鈴還須繫鈴人,雖說旅台社團成立核准權在當地政府,但是如果不是金門縣政府這些利益豐盈的配酒措施及辦公費補助,旅台鄉親社團怎麼可能有如雨過春筍,三年之中由13個快速激增到近30個,因此相關單位責無旁貸,理當深切檢討改進,遏阻此股不正確的貪婪之風,讓那些真正有心服務旅台鄉親的正牌正宗同鄉會成員能挺直腰桿,昂首闊步走在返金門的道路上,不再有受唾棄與不屑的口吻與眼神。 當人們富裕豐盈的物質生活,達到一定的水平程度,一定會相對追求另一種能讓自己人格陶冶昇華或文化水平層次提昇的慾望,否則這就是光空有一個渾噩空洞的軀體而沒有靈魂的空殼皮囊。同樣地,一個社團若只一昧追求或聚斂豐富資源,而或鮮少公益服務及漠視人文素養、文化層次水平提昇,這樣由一群『盲流』充斥,充滿市儈、貪婪、牟利的團體,即使它不被外人所鄙視,稍有良知羞恥之心者也會羞於見人。因之誠擎呼籲,一些真正有心服務出門在外旅台鄉親的社團,應毅然決然拒絕縣政府一切福利資源的補助,如此我們才能無愧的挺起胸膛、挺直腰桿、昂首闊步迎回尊嚴,重現信心。 (作者為高雄市金門同鄉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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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房地產買賣之「代位清償」以確保取得房地所有權
一、案例列舉:NOWnews-2014年5月12日台北報導:跆拳道金牌好手朱木炎3年前,在台北市南京東路買下公寓,花了1400萬元,沒想到賣家張姓男子卻反悔,朱木炎因而打官司要求對方交屋,事後又發現張男的房貸未繳,房子差點被法拍,又代償675萬元的房貸並向張男求償1288萬餘元,台北地院12日判決出爐,判張男須賠朱木炎675萬元,全案可上訴。 朱木炎3年前買下台北市南京東路的公寓,但賣家張男後來卻以售屋價格太低,反悔不賣,還說是仲介說法誤導,朱木炎因而提告,要求張男履行合約勝訴確定。 沒想到朱木炎事後又發現,張男的房貸未繳清,差點被法院法拍,又代繳了675萬元,朱木炎憤而向張男求償,包括房貸、延遲點交的違約金、租屋損失等,共1288萬餘元。 根據《中央社》報導,張男反駁,朱木炎將購屋尾款提存法院後,已辦理所有權移轉,他不必再負延遲點交的責任,因此朱木炎也沒有租金損失,不應再向他求償,且張男認為,房貸部分是由銀行代償,並不是朱木炎。 法院仍判決張男須賠朱木炎675萬元,法院認為,雖然張男在朱木炎所有權勝訴後有辦過戶,判張男不必賠償朱木炎違約金及租屋損失,但依據匯款資料,朱木炎確實有代償房貸,因而須賠代償房貸的部分。依此事例探討買賣房地產,以代位清償確保取得買受房地所有權之法律問題如下: 二、基本概念:不動產買賣,雙方定有買賣契約,出賣人依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之規定負交付買賣標的之房、地與買受人,並移轉登記該房、地所有權與買受人之義務,買受人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負交付買賣價金與出賣人之義務,然買賣契約屬債權關係﹝釋一﹞,基於債之關係平等性﹝釋二﹞,並無優先效力,而抵押權﹝釋三﹞為不動產上最常存在之物權,抵押權不僅有物權之優先效力﹝釋四﹞,更有追及效力﹝釋五﹞。 基於抵押權之優先效力,抵押權優先於債權,例如甲有公寓乙間,因資金周轉之需要,向乙﹝銀行﹞設定抵押借款,此時當事人之法律關係為甲、乙間成立消費借貸﹝釋六﹞,並由債務人甲提供不動產為債權人乙擔保之「債務人抵押」之型態,若甲嗣後又將該公寓出賣於丙,在未移轉公寓所有權予丙「前」,乙取得者為具有物權優先效力之抵押權,優先於丙所取得買賣契約之債權,甲若未按期限清償對乙之借款,乙得對公寓實行抵押權拍賣該公寓以賣得價金優先清償其債權,買受人丙不得以在該公寓存在有買賣契約之債權關係與之對抗。 基於抵押權之追及效力,若買受人丙於移轉登記取得公寓所有權之「後」,原存在於甲公寓上之抵押權隨所有權移轉於乙,因抵押權之追及效力而存在於乙取得之公寓,此時當事人之法律關係為甲、乙間成立之消費借貸,並由第三人丙之不動產作為債權人乙擔保之「第三人抵押」之型態。買受人於「債務人抵押」之型態,為防免買賣標的被拍賣而無法取得該公寓所有權,或「第三人抵押」之型態,為防免已取得該公寓所有權被拍賣,買受人得行使「代位清償」權,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以自己名義代債務人清償債務,使該債務消滅,從屬於該債務之抵押權亦無所附麗,從而等於阻止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拍賣抵押物。依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得按其限度,就債權人之權利,以自己之名義,代位行使,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故代位清償者乃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因代位清償債務人之債務,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時,為確保其求償權之效力,在其清償之限度內,債權人之債權在法律上當然移轉於清償人,俾得代位行使債權人之債權是也。 三、案例解析:本例買方朱木炎先生向賣方張男買受台北市南京東路之公寓,雙方定有買賣契約,賣方張男負交付公寓並移轉登記公寓所有權與買受人朱木炎先生之義務,買方朱木炎先生則對賣方張男負支付價金之義務,但賣方張男後來以售屋價格太低,反悔不賣,經買方朱木炎訴請賣方張男履行買賣契約,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取得該公寓所有權。然該公寓所有權移轉買方朱木炎前,於張男名下時已向銀行貸款餘額尚有675萬元,亦即張男與銀行定有消費借貸契約,並以自己的公寓作擔保設定抵押權與銀行,即「債務人抵押」之型態,當公寓所有權移轉至買方朱木炎名下時,基於抵押權之追及效力,原存在於張男所有公寓上之抵押權隨所有權移轉於朱木炎所取得之公寓上,此時之權利狀態為:張男、銀行間所成立之消費借貸,由第三人朱木炎之公寓作擔保之「第三人抵押」之型態,若消費借貸之債務人張男未依期限清償對銀行之借款,銀行得行使抵押權拍賣抵押物清償,為防免已取得該公寓所有權被拍賣,買受人得行使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之「代位清償」權,代消費借貸之債務人張男清償債務,使該債務消滅,從屬於該債務之抵押權亦無所附麗,從而等於阻止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拍賣抵押物。 故本案買方朱木炎先生買受之公寓,存有抵押權之負擔,有受拍賣之可能,為具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自己名義代債務人張男向借貸銀行清償此項消費借貸之債務餘額675萬元,使主債務消費借貸關係消滅,從債務之抵押權亦因消費借貸債務消滅而無所附麗,從而阻止銀行行使抵押權,避免買受之公寓被拍賣。而朱木炎先生因代位清償債務人張男之債務675萬元,對於債務人張男有求償權,為確保其求償權之效力,在其清償之限度內,債權人﹝銀行﹞之債權在法律上當然移轉於清償人朱木炎先生,故朱木炎先生經法院向張男請求675萬元之返還係消費借貸債權之償還,而非損害賠償之償還。 四、法語釋疑: ﹝釋一﹞債權關係:債權行為乃發生債的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買賣、贈與、租賃、借貸…等契約,其主要特徵為只能向特定人請求為一定的行為或不行為。所謂「行為或不行為」例如給付可分為積極給付與消極給付,前者如因委任而提供勞務,後者則如約定債務人午夜不得彈鋼琴是。 ﹝釋二﹞債權關係平等性:第一債之關係不會優於第二債之關係,二者基於平等地位,例如同一房屋之二重買賣,第一買賣契約買受人,其地位不會優於第二買賣契約的買受人,端視何一買受人先移轉登記取得該房屋之所有權。 ﹝釋三﹞抵押權:係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釋四﹞物權優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上,有二以上不同內容或性質之物權存在或該物亦為債權給付標的物時,成立在先之物權有優先於成立在後之物權之效力,物權亦有優先於債權之效力,謂物權之優先效力。 ﹝釋五﹞追及效力:抵押物之所有權雖經讓與,但抵押權人仍得追及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權,稱為抵押權之追及效力。 ﹝釋六﹞消費借貸:係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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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競賽之資格限制﹐應排除社會組之適用
常言道:「活到老、學到老」,又云:「學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這是告訴我們學習任何事情都應該要永不停歇,讓自己不斷精進。然而語文競賽的部份資格限制,卻有違這樣的精神原理,以下為筆者論述。 依據教育部全國語文競賽舉辦原則之競賽宗旨:「為加強推行語文教育,提升全國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語文素養與學習興趣,以弘揚文化,特舉辦本競賽。」是以語文競賽之辦理係為了提升全國民眾之語文興趣與學習能力。然而參見實施要點第六點之三關於競賽員資格及限制的規定:「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組該項第一名,或近五年內二度獲得二至六名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 筆者以為教育部之所以設下這樣的條件限制,是為了擔心比賽被少數優秀菁英所壟斷,而失去了原先競賽的精神與目的。然而比賽本身即難脫菁英教育的特質,且對學生組(小學、國中、高中、教大組)來說,因屬階段性的學習,對於參賽資格及年限本身即有限制,故影響不大。真正有影響的,是教師組及社會組的選手。然而前者本身仍算廣義的「學生組」;退休後仍得至社會組,且因本身職業的關係,即便被禁賽後仍可退下來擔任指導老師,社會組則全無其他的發展空間。 且對學生組及教師組的選手來說,前者有利於升學,如現行之十二年國教設有競賽加分的項目;後者則有利於升遷或調職,包含擔任指導老師亦可記功、嘉獎。但對社會組的選手,特別是廢除獎勵金之後,參賽的動機完全係出於對語文的興趣與喜愛,及認識其他同好及感受各縣市的風采,是最符合現行競賽宗旨的組別,何以還要再設下這樣的限制,來阻礙他們表現的機會與舞台?特別是朗讀和字音字型這兩項競賽項目,除了語文競賽外少有其他相類似的比賽辦理,在社會上亦鮮有能發揮的空間,故教育部「禁賽」的目的是否只是要扼殺社會組的「菁英」,能繼續切磋及學習的機會?更何況一年僅只一次而已,這對他們公平嗎? 更言之,若擔心比賽被少數菁英所壟斷只是庸人自擾。因為任何比賽都有射倖性,即有太多因素在影響名次的變化;這次得名,不見得下次便會得名,筆者即是一例,且前述許多選手參賽的目的並非只是為了得名,而是在表現證明自己。有許多認識的朋友,為了擔心被禁賽,所以得名後便須苦等五年後才能再次大展身手,試問這樣的禁賽有什麼意義?更何況得獎又不是他們的錯。榮譽是無價的,如果因為得了這份榮譽就「夠了」,那三金(金鐘獎、金曲獎、金馬獎)為何沒有相類似的限制,更何況他們還是比菁英更菁英的比賽。 綜上所述,除了比賽本身的射倖性外,對於社會組的選手而言,既無獎勵金又無升學、升遷的動機考量,完全是出於對語文的熱愛及表現證明自己的價值,故實無須設下限制,建請教育部應修正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第六點之三為:「除社會組外,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組該項第一名,或近五年內二度獲得二至六名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 讓社會人士能有一個「活到老,學到老,比到老」的機會,如同百老匯戲劇演員烏塔‧海根所說的:「人生永遠面對者挑戰,不管你取得多麼好的成績,都還有許多地方需要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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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惡鬥了
自民國六十年代起,台灣在經國先生的帶領下,舉全國之力開始建設百廢待興的寶島,在此之前是整軍經武為主的政策,反攻復國之大業無望之後,經國先生以為應該要富國富民才能強大國防。於是,全國上下一心為了這個國家的將來戮力同心、無怨無悔。多年的努力竟在亞洲地區名列四小龍之一,國家整體的建設將我國自未開發國家之林,進了已開發國家之列,讓人民享有富裕的生活,由於當時是戒嚴時期黨政不分只為整個國家利益為主,我們一般百姓是失去了部份的自由與民主,卻改善了我們的生活。 但自從經國先生開放黨禁、報禁之後,有心人士成立了其他黨派,從此以後,因為有了反對黨,百姓得到民主國家應有的自由與民主。但卻在國家的定位上開始爭論,代表統一的藍營與代表獨立的綠營雙方的惡鬥,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國家建設。二十多年來,李前總統與陳前總統共同將金、馬、台、澎緊緊鎖在世界經濟發展之外,再加上天災、人禍不斷地衝擊這個島國,富裕的生活又造就藍綠兩黨的貪婪。於是執政者由上而下不顧廉恥地貪污、腐敗,為了選票,為了討好人民,賦予太多的自由與民主,卻嚴重影響整體規劃與建設;顧慮選票應為而不為,討好人民,政策可以轉彎,一切只為個人利益。再者,環保意識抬頭可以無限上綱,長此以往,台灣錢掩腳目的榮景不再,人民自豪又沈醉在個人的自由、民主與自以為保護環境優於百姓生存環境,卻換來生活條件越趨惡化,每天藍綠繼續互鬥,貪腐的戲碼不停地上演,國家建設停滯,鄰近的中國、菲律賓、越南與印尼等國的經濟發展,終將趕上我們。屆時,我們將成為名副其實的台勞,因為這是我們的選擇,我們既然選擇自由、民主,總該付出代價的,這個代價就是出國當台勞! 個人以耳順之年,經歷且目睹了我們國家的進步,總以為國家發展應以經濟為要,人民生活福祉為先。我們以為有了反對黨可以幫我們監督執政者,沒想到藍綠同為一丘之貉,一樣的貪婪,一樣的無能。再加上統獨議題不斷地炒作,一切的一切都是為了反對而反對,無辜且無助的百姓如棋中之子任其擺佈左右,過度的新聞自由,過多的傳媒將些微的異議大肆渲染,造就對立,積非成是,正義與公理被深深埋在無邊無際的蒼穹。而人類原本應有的良知,卻不見容於自詡禮教的社會,這個社會只有藍綠,只有貪婪,只要個人的自由,只要更多的民主!長此以往,年輕的台勞將自由遊走在世界各國先進的國家或地區,以體力與精力換來酬勞寄回台灣,讓年長者留在台灣慢慢咀嚼民主的果實,終有一天,台灣將陷入萬劫不復之絕境,而此時我們已老去,未來你們要過怎樣的生活,只有你們才有資格決定你們自己的未來! 我們這些二戰後出生的這一代,我們從貧窮走向富裕,從苦悶走向快樂,從疾病走向健康,從戰爭走向和平;我們也從年輕走向年老,我們很懷念那一段為了生活,不分藍綠、沒有族群的問題上,日以繼夜地工作,一切都為了要改善自己的生活,也是為了這個國家。可如今呢?百姓為生活而奮鬥的熱情不再,卻無知被政治人物所利用,七年級生之後的這一代,你們沒有經歷貧窮,當然不知道要養活自己及家人是何等辛苦?你們沒嚐過吃了這一餐,下一餐還不知道在哪?也難以想像在十六歲以前沒鞋可穿的窘境,在金、馬前線的百姓,除了求生,還要承受對面無情的炮火摧殘,這其中的辛酸與坎坷非筆墨可以形容啊!你們正在享受我們這一代耕耘所結的果實,請珍惜我們所付出的血汗與淚,不要讓我們的付出成空!悔恨一生! 我們很懷念那一段奮鬥的歲月,那一段只要付出就有回報的年代!那是一個充滿希望的明天,那是沒有藍綠惡鬥的年代,也沒有族群的困擾,更不需要消耗資源去選舉,去選出只會貪污或無能的政治人物。我們雖然少了點民主,卻過得很幸福,與人相處自由自在,無有拘束,不分本省外省人,彼此之間相互關懷。雖然只有三台電視可看,我們都很滿足,不像現在各種媒體多如牛毛,八卦新聞充斥這個島國,每天都要生活在不斷地被疲勞轟炸,一再渲染誇大微小的事故或災難。而一些默默行善的有心人士,卻比不上爆乳女星的新聞;談話節目不斷挑起不同族群的對立仇怨,一再斷章取義,指責執政者的錯誤政策或規制,造就百姓與政府的對立或不信任。而執政者也為了選票去討好百姓,在執行政策面的執行力,會因民意而有所躊躇不前,長此以往,一個無能的政府,就會製造出一些無能的官員! 下一次的選舉請務必睜開眼睛,請再三深思我們到底要選出怎樣的政客來治理我們的國家,因為這個社會的建設與和諧是我們大家一起共同要承當的責任。縱使你逃過這一次,卻讓你的子孫承受,不要以為政治人物能給你更多的利多,那是有代價的,有陷阱的,千萬不要在你的身上享有過多的福祉;因為在那背後的債是由你們的子孫要去承受的,不要再無知地相信政治人物的謊言了,你們的智慧遠遠超過我們這一代,別管藍綠了,不要被政治人物分化了。我們都是中國人,都是生活在這個地球上的炎黃子孫,不要再受其利用擺佈左右了,未來的日子是掌握在你們手中的! 最近以來,太陽花學潮帶來的反服貿及反核四抗議活動,整個國家政府被一群無知的大學生及反對黨所綁架,霸佔國會、強入全國最高行政辦公室及癱瘓首都的主要道路,前者嚴重影響議會的運作及整個國家的行政管理作業,讓這個國家付出太多太多的社會成本了,而後者更嚴重影響台北市市民的正常生活,這是什麼世代?又是怎樣的民主思維造成的?難道真的要鬧到國不成國、家不成家才甘願?就是要全體無辜的國民一起陪葬?到底是誰給他們這些權力去為所欲為的?或許,這些大學生對公共政策不了解或無知、或偏狹成見或具特定目的、或被有心者利用,而策略性以反政府、反政策來積非成是,進而綁架全社會。 再者,由於國內媒體的氾濫,再加上所謂「名嘴」們的搧風助燃,以及為了今年年底的選戰,一些政客見縫插針,利用無知的學生及媒體的強力放送而鼓動風潮,藉以打開自己的知名度,累積自己的政治資源。再加上媒體為求商業利益刻意小題大作,扭曲真相,抹黑攻擊,並與民粹團體或政黨結合各取所需,這些毒瘤在台灣正在蔓延惡化中,長此以往,著實令人憂心啊。 這六十年來我們見證了全體國民的披荊斬棘、篳路藍縷,生於憂患痛苦的年代。也見證了快樂幸福豐盈的年代,這個世代的演變讓我們更茁壯,我們很懷念那個屬於我們自己的年代,那個沒有藍綠黨派爭鬥的年代,那個只有向前衝的年代!所以請不要再惡鬥了,不要為了自己的私欲,而將這個社會的發展與和諧毀在你們的手上,更不要將我們辛苦經營的基業毀在你們身上。否則將來你們的孩子們只能去大陸當台勞了。屆時,再多的懊悔都無法讓歷史重來,也無法改變這一切由於你們先輩們所製造的罪孽,所種下的「因」,才有今天你們所必須承受的「果」。 我們都在寫歷史,那些參加太陽花學潮的同學們,還有為私利的政客們,還有所謂的「名嘴」們,終有一天,你們會後悔的,你們將因你們今天的作為付出代價的。縱使你逃過報應,最終,會由你們的子孫來承受的。老天爺不會永遠閉著眼睛,因為「天理」將永恆地主導宇宙萬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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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畢不能解決問題│能當靠爸與靠媽族一輩子嗎?
又到了一年一度校園驪歌奏起之際,有鑒於近年來大學應屆畢業生延後畢業風氣越來越風行,平均每四位大學應屆畢業生中就有一人辦理延畢,已經造成各大學財務負擔。清華大學校務會議日前通過決議,自後年起將針對延畢生加收雜費,延畢生每學期最高要多繳一萬多元雜費。 辦理延畢的大學生愈來愈多,某些是因為加修教育學分或雙學位,有的是當事人想逃避兵役、或準備研究所或其他就業考試(如高普考)、怕找不到工作,某些宅男宅女怯於進入職場,以延畢為名選擇繼續待在校園。加上公立大學因學分費便宜,延畢人數和比例平均比私立大學高。延畢生愈來愈多,享用校內教育資源,不必繳雜費並不公平合理,也使尚未畢業的在校生心懷不滿。 過去農業社會,一般家庭子女多收入低,大學數量少,擠進大學窄門殊屬不易,因此努力苦讀考進公立學校,也希望早日畢業。若不深造就找工作,幫雙親分擔家計改善生活,也及早成家立業規畫人生。 反觀今日我國人口年齡層分布型態已出現高齡化、少子化等問題,人口分布已有朝倒金字塔型演變之虞,家庭型態多為核心家庭,下一代生得少,莫不被雙親當成寶,能窩在家就窩在家,怯於面對就業市場競爭,不願服兵役者更是大有人在能躲就躲,延畢成了再合理不過的藉口,有人一延再延欲罷不能,大學成了避風港和庇護所。 拿破崙曾有名言云:我能給你任何東西,除了時間之外。光陰如白駒過隙稍縱即逝,人生每個階段都有不同的生涯轉型挑戰要面對,徘徊猶豫只會耽誤掉自己的黃金歲月,腦力、體力江河日下,窩在家裡「靠爸」、「靠媽」,奮鬥勇氣及工作能力一點一滴流失,徒然浪費時間和資源一無是處。把頭埋在沙堆裡對外界視而不見的鴕鳥心態,無法解決問題。父母終究也會衰老,能這樣得過且過混一輩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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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調整工資想法脫離現實
│分區調整法定工資恐助長以腳投票 法定基本工資已有多年未曾調整,勞動部提出分區調整工資的構想,視各縣市物價指數等指數而定分區調整基本工資,但筆者認為這一構想若考量其副作用可行性堪虞。 台灣地狹人稠,跨縣市通勤工作者比例甚高,若實施區域性基本工資,對受薪階級勞動者來說將會出現其基本工資認定到底是以工作區域還是居住區域為準的問題,在執行層面上實有困難。況且各區域的基本工資數字該如何產生?具體指標為何?在在都需要詳加考慮。 此外,分區公布基本工資更可能助長青壯年齡層選民以腳投票的人口遷徙效應,從而拉大不同區域間的發展差距形成脫韁之馬惡性循環,刺激青壯齡人口到西部大城市工作的念頭,這將打擊年輕人在原鄉工作意願。基本工資分區勢將出現台灣北高南低現象,恐令南部受薪階級情何以堪。 人都有自尊心,情感上不論是政治人物或一般勞動者都不願接受自己居住或工作縣市基本工資較低的事實,也很少有人願接受較低的法定基本工資水準,分區域定出基本工資做法顯然不公不義,並可能衍生不同區域間的相對剝奪感。 加上朝野兩大黨惡鬥,在民意趨向版圖上,已出現台灣北藍南綠失衡現象積重難返;若在經濟領域,又因基本工資分區,凸顯北高南低趨向,將令南部受薪階級情何以堪。人是有尊嚴的,誰都不願意自己所屬縣市之基本工資較低,某些台灣政治人物更唯恐天下不亂,喜歡見縫插針火上加油,勞動部為因應不同地區間的生活水準和物價實施分區調整基本工資做法,出發點立意良善,但最終可能適得其反治絲益棼。 筆者愚見以為勞動部宜思考如何全面調整全民薪資結構,讓企業在合理利潤前提下,提供勞動者更合理的薪資。薪資上升不僅促進經濟消費成長,更有助於平衡青壯年齡層勞動人口往中北部大城市遷徙的以腳投票人口流動的趨勢。筆者誠盼勞動部請先考量國內政經版圖和勞動人口年齡層實際分布狀況,以免滋生民怨並加大地域間經社發展差距和認知分歧裂痕,勞動部對前述可能出現的副作用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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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職涯輔導減少服貿衝擊
部分年輕人擔心兩岸服務業貿易協定通過,影響未來工作機會,幾個月前佔領台北市區的立法院表示抗議。當時立法院附近的台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剛開幕,筆者於是去拜訪,了解服務內容找出應對方式。 到了中心的櫃台,可能是剛開幕,沒看到排隊人潮。筆者向年輕的職業諮詢員表示,想做人才測評測驗了解本身特質,以利未來職涯規劃。 做完測驗,職業諮詢員看完測驗報告,提醒不是測興趣、能力,而是不易變動的個人特質。接者說明筆者的性格特質是感受性強、謹慎,行動力中等,但情緒安定、臨機應變力較弱,適合從事定型、對人的工作;重視穩定的特質,偏好到內心信賴的單位工作。 筆者表示本來想從事文字工作,但考量從文字作品得到收入偏少、不穩定,決定就讀社工社福相關科系。但社福單位通常不缺負責宣傳的間接服務社工,考量現實及本身興趣,才擔任需處遇服務對象,但接案量較少、案件處理難度較低的直接服務社工。 接著筆者反問,本身沒意願當一般民眾認為生活穩定的公務員,且較喜歡假日加班,在平日申請補休出去玩,維持生活各方面平衡,哪會穩定? 職業諮詢員表示:這也是穩定,只是跟其他人的模式不同。 筆者想到不少親友認為,只有當上平日上班、假日放假且很少加班的公務員才穩定,聽到「穩定」的定義這麼寬廣,覺得有趣而解開困惑,決定參考台灣醫師作家侯文詠的模式,先擔任民間社福單位的社工,並找時間製作作品,等作品提供夠多且穩定收入,再轉職成職業文字工作者。 離開前,筆者建議未來舉辦如何成為文字工作者、自由工作者的講座,協助有志從事相關工作的年輕人,職業諮詢員表示會作為參考。 回家途中,看立法院外的抗議人潮,在想:如能透過職涯輔導資源,讓更多年輕人了解本身特質、社會趨勢,懂得規劃職涯,不會過度擔心職涯受到經濟情勢衝擊,搶當公務員,甚至發動大規模抗議求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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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無禮則不成國無禮則不寧
318學運那一群反服貿的大學生,從一開始占據立法院、破壞議場、在牆壁上留言塗鴉,令人搖頭嘆息。尤其之後的言論,充斥著謾罵叫囂、仇視詆譭,對馬總統指三道四之外,凡遇意見相左者,更群起而攻,意欲去之而後快,遣詞用字汙穢粗暴,極盡誣衊侮辱之能事;甚至,「一字經」的「幹」到「五字經」全都出籠,粗鄙不堪,蔚為奇觀。這些人的家庭教育,究竟怎麼了? 再看看學運期間,少數具特定立場與動機的教育工作者,有大學校長、學院院長、系主任、教師等,對這些學生違法犯行,非但不加譴責、導正,且還相挺聲援。又如台大法學院院長謝銘洋那句「我們真的沒有把學生教好,沒把馬英九教好!」而且有台大社會系某副教授帶頭喊「幹」,真乃斯文掃地!顯然此等學者的法治知識和人格修養有其爭議,不得不懷疑台灣高等教育界教師的素質與水準。為人師表者良莠不齊,無怪乎這些領導學運的大學生與碩、博士研究生,品格淪喪與鴨霸言行在學運中暴露無遺,顯示了台灣學校教育之失敗! 馬英九總統母親日前往生,大多數國人莫不以慈悲之心哀悼!然而,卻看到有些網友在新聞留言版上,對馬總統喪母之慟以諷刺性的言語消遣,甚至以情緒性語言、不堪的字眼去羞辱馬總統。這些留言太不厚道了,令人不齒;說來,人皆有悲憫之心,也要有人性,對一個喪母之慟者,這些話,讓失去至親的馬總統情何以堪!這些留言的人是怎麼了?難道一碰到政治,良善的臺灣人就不見了?台灣這個社會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臺灣社會道德的敗壞與墮落始於李、扁執政時期,渠等為爭權奪利,不惜製造台灣內部矛盾、撕裂族群,致內鬥永無寧日,迄今未衰。教育方面,藉「教育改革」之名,行「獨化」學子〈去中國化〉之實;提倡以「學生獨大」的教育理念。當年的小學生,就是今天站在街頭吶喊的那群學運學生;這些大學生道德倫理觀念淡薄,自以為是、目無尊長、不分是非、藐視法律、自我膨脹到極點。只要他們不爽,就可以對校長、系主任、老師嗆聲,霸占政院、國會,包圍恐嚇警察局,連總統、行政院長都照罵。這是教育改革失敗的實驗版,才培育出這一群自認「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的學生。 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三者環環相扣。我國一向以儒家思想作為教育內涵,特別強調「禮」字;荀子「人無禮則不生,事無禮則不成,國無禮則不寧。」把禮字闡釋得極為清楚。台灣因李、扁當年所種下的教育禍根,導致如今社會道德的敗壞與墮落,而絕大多數善良的社會大眾,則必須吞嘗社會混亂、國無寧日的苦果,這才真是台灣人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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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繳稅甘苦談
每年五月,是所得稅申報的季節。過去,每逢這個時候,心頭上總是壓力十足,因為這個月份,除了需要應付平常之生活開銷之外,又要多付出一筆所得稅。這筆稅金對我而言,實在是一筆龐大之負擔。以我過去的收入,大概每年所繳的稅金約在十五萬至二十萬之間。可別小看這筆支出,他可是我月薪的兩倍,或是年終獎金之全部。所以每逢這個季節,對這筆稅金的繳交,總是感到相當之頭痛。 或許有人會質疑,因為你的收入高,所以要繳的稅金當然多,這代表是一件好事,何以要愁眉苦臉呢?這就是我在繳稅時,心中最不滿之處。我當然知道繳稅是國民應盡之義務,所得高,多負擔一些稅金,基本上是一種光榮。誠如報載,財政部張部長說,高所得者多繳一些稅,就當作是一種功德。這樣的說法是相當阿Q的辯解,我真的不相信有人會因為多繳稅而覺得開心榮耀,基本上都是想盡辦法來節稅。 所以現行之稅制,基本上想要多課一些富人稅,利用稅制讓所得之分配合理化,來減少社會貧富不均的問題。若從政策思考的方向來看,是很正確,且符合社會正義之原則。但是這只是一個理想而已,因為有錢人有很多方法可以避稅,他們有一群會計師幫他們逃稅,利用法令之漏洞,美其名曰:合理之節稅,聽起來多麼的光明正大。可是對於受薪族而言,所有的收入基本上是完全被掌控,尤其是現在利用電腦來掌握,可以說是滴水不漏,每一筆之收入都不可能漏失,稅務機關掌握得清清楚楚。這是我第一個感到不滿的地方,有錢人想盡辦法逃稅,那繳稅的義務當然就落在弱勢的薪水族之身上。 其次是過去之稅制,違反有所得就要課稅之原則。有一些人基於特殊之身分,明明他們的收入很高,可是卻不需繳交任何之所得稅。譬如過去之中小學老師與職業軍人,這些人的收入平均比一般人高出許多,卻享受合法免稅之好處。這一點我的感受最深,同樣是擔任老師,高中老師要課稅,國中小老師卻免稅,薪資相同,可是命運大不同,這種特殊身份之免稅,無形中加重了其他受薪人之負擔。這種不合理之現象,讓稅務的課徵荒謬性大為凸顯。試看如果夫婦都是國中小教師,他們夫妻的年收入高達兩百多萬,卻不用負擔任何稅金。相對的一般勞工階層,每個月收入兩三萬元,年收入不到五十萬元,卻得依法繳稅。 所以,大家都知道納稅是國民之義務,卻在繳稅時充滿了憤怒與不滿,顯然問題的癥結不是在繳稅與否,而是稅制有太多之漏洞與不公不義。政府既然要跟人民課稅,就要將政策建立在公平之基準點上,讓所有的納稅人都盡到同樣繳稅之責任,讓有錢人逃稅的漏洞不再出現,才能彰顯國家之公權力,才能讓人民在繳稅時心甘情願。若就此一觀點,我覺得民調低迷之馬總統實在是夠委屈,他在稅制改革上,敢去碰觸所有政客不敢碰的痛點,取消軍教免稅之特權,這個魄力不應漠視,因為軍教過去大多是藍營的基本票源,砍掉這個特權,等於是拿刀子割自己的腿,他真的笨得不夠格當政客,卻是跨出幾十年來台灣稅制公平的第一步。 今年對我而言,有一個特殊之意義,我終於不用再補繳所得稅,還可以享受到退稅的快樂。因為我去年七月底退休,收入只有往年的一半,所得減少許多,當然繳稅也跟著降低。在申報網路所得稅時,我發現今年只需繳二萬多元之稅金,比起以往動輒十多萬元,確實是負擔減輕不少。而且今年是我這一輩子最後一次繳所得稅,想起來似乎該大大之慶祝一下。可是這種喜悅,其實是短暫的快感,如同喝一杯香醇之咖啡,喝完之後,留下的是滿嘴之苦澀。不必再繳所得稅,心裡頭確實是充滿喜悅,但另一方面也意味著我的薪資收入已經告一段落,不正是宣告苦日子已經來臨了。這樣一想,少繳稅的快樂,馬上煙消雲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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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園小開資助8歲女「長大後嫁我」』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根據報載:「台北市某幼兒園小開,十一年前愛上小他廿四歲的八歲女童,後來與女童母親陳姓婦人約定,只要女童長大後嫁給他,可代為支付學雜費與生活費;前年,小開發現女童已出嫁還生了小孩,控告對方母女詐欺。台北地檢署認為,小開自願借款或代付學雜費,非陷於錯誤而交付,母女不構成詐欺,處分不起訴。 檢方指出,男女婚姻關係是以感情為基礎,並非金錢買賣而成交,父母在法律上也無支配未成年子女婚約權,任何人均享有自由戀愛權力;幼兒園小開卅二歲時即與女方家長談論當時只有八歲女童的婚約,並以金錢資助母女「買婚」,形同變相買賣未成年子女,違反公序良俗,縱使締約也無效。 據調查,二○○三年間陳婦的兒子是這家幼兒園學生,小開退伍後在幼兒園任職,陳婦經常帶著當時八歲女兒去幼稚園接兒子,結識小開。小開對陳婦的女兒很有好感,二○○六年與陳婦立約,要陳婦保證小女生成年後會嫁給他當妻子。 小開自此不時資助陳婦女兒學雜費,甚至代購日常用品與衣服;二○一一至二○一二年間,陳婦還向他借款四次,每次數千至數萬元不等,迄今尚未返還。二○一二年七月,小開透過臉書發現陳婦女兒已婚,還生了一個小孩,認為遭到詐騙而提告,但檢方處分不起訴。小開的家屬對於陳婦母女獲不起訴感到驚訝,聲稱對方迄今沒還款,人也不知去向,明顯是詐欺。」等情。相關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一、刑事方面:刑法詐欺罪之探討 ﹝一﹞依刑法第三百卅九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因此詐欺罪之構成須具備: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主觀要件。 2、施以詐術行為。 3、因詐術行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4、被害人因錯誤而任意處分財物。 5、錯誤與處分財物間具備因果關係。 上述要件完全具備始足構成詐欺罪,因為刑法之法律效果動輒剝奪生命、自由、財產,所課義務嚴重,故欠缺其一要件即不成立犯罪,以嚴格控制檢驗犯罪之成立,以資保障人權。 ﹝二﹞本案小開於與陳婦定約時已年屆32歲,又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欠缺,在思慮健全之情形下,對本案事實﹝陳婦允諾未來將女兒嫁給小開,小開答應贈與財物﹞之認識並無陷於錯誤,僅係對法律效果之誤認,誤以為陳婦替未成年女子與其所訂之婚約有效,故小開完全認識事實的情形下任意給付財物,而非陳婦使用詐術使小開誤認事實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之給付,然陳婦為其女與小開所訂婚約係屬無效﹝以下民事部分詳述﹞而每個人有義務知悉並遵守法律,不得因不知法律而不承擔法律上責任,故本案之陳婦及小開有可能均不知所訂之婚約無效,但法律效果係屬適用上之客觀解釋,與當事人是否有認識無關,亦不得以對法律之認知錯誤,而逕指為事實上陷於錯誤,故本案之小開並非陷於事實錯誤而處分財產,行為人陳婦因此不構成詐欺罪。舉例以明之,譬如甲男與乙女原為夫妻,離婚後乙女與丙男發生性行為,甲男向丙男謊稱:「你與我老婆乙通姦,拿出二百萬遮羞和解,否則告你通姦罪」甲男陳述與乙女為夫妻之事實係屬不實,丙男誤認該事實陷於錯誤而任意為財產上處分支付和解金,致生財產上損害,甲男會構成詐欺罪。反之,譬如甲女因配偶死亡守寡,熟識乙男發生性行為,甲女之公公丙男指陳甲女與乙男通姦,要求乙男二百萬遮羞和解,乙男亦誤認此係通姦﹝與無配偶之人發生性行為不構成通姦,是否受道德倫理非難係另一問題﹞而給付財物和解,不得認為「陷於錯誤」而指陳丙詐欺,蓋乙僅陷於法律上認知錯誤而非陷於對事實之錯誤。 二、民事部分: ﹝一﹞婚約無效:1、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之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現行民法規定,婚約應由當事人自訂,本條係屬強行規定,故父母代子女所訂之婚約為無效。實務見解:「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定有明文,由父母代為訂定者當然無效,且婚約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縱令本人對於父母代訂之婚約為承認,亦不適用無權代理行為得由當事人一方承認之規定,如由當事人雙方承認應認為新訂婚約。」﹝33上1723﹞故本案陳婦代其八歲女與小開訂定之婚約無效,其女自不受婚約之拘束。 ﹝二﹞贈與有效:贈與為無償行為,依民法第四百零六條之規定:「贈與,因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為無償給與他方之意思表示,經他方允受而生效力。」贈與之契約行為,當事人雙方具備行為能力,贈與之標的合法、適當、可能、確定,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贈與契約有效成立,雖然依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交付者,得就未交付之部分撤銷之」因此本案小開與陳婦訂定之贈與契約有效成立,資助陳婦女兒學雜費,甚至代購日常用品與衣服等財物已交付,亦無撤銷之問題。如小開與陳婦訂定之贈與契約約定直接向陳婦之女為給付,屬「利益第第三人契約」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亦為有效。 附帶一提,既使本案小開直接與當時只八歲之女孩訂定婚約及贈與契約,其效力如何?贈與契約:未滿八歲之未成年人依民法第十二、十三條之規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為獨立有效之法律行為,然贈與若未附有負擔則為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依民法第七十七條後段之規定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屬有效。婚約:婚約之訂定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不得訂定婚約。」「未成年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因此男或女為未成年人者,其訂定婚約,除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外,應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之規定,並須男已滿十七歲,女已滿十五歲始得訂定有效之婚約,故既使本案小開直接與當時只八歲之女孩訂定婚約經其母陳婦同意亦為無效。 ﹝三﹞借貸有效:消費借貸為有償契約,依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小開將錢借給陳婦,消費借貸契約存在,陳婦應負擔返還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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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縱容民眾揩公家電源積非成是
筆者經常利用週末到台中市南區的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這間落成啟用兩年的國家級圖書館視野廣闊,館內設備先進人性化空間明亮寬敞,館員服務態度親切。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台中市民在此地的言行與該館的先進設備太不相稱,每到週末或寒暑假此地便形同大雜院與鬧市,大人、學生和兒童奔跑甚至穿拖鞋呼嘯揚長而過旁若無人高聲談笑,不僅使該館的開架空間閱讀品質大打折扣,某些讀者我行我素缺乏公德心的行為更令人搖頭。 為了方便到館讀者使用3C資訊設備,國資圖三樓至五樓閱覽空間設置筆電專區和電源插座,方便讀者在此專區內使用筆記型電腦與平板電腦,並設置告示,禁止民眾私接電源用於其他種類私人資電器具。但筆者卻經常發現,館方好意被民眾濫用,錯把方便當成隨便百無禁忌。週末與寒暑假經常有學生成群結隊帶筆電到館中佔用筆電區座位上網,大玩網路連線電玩,更誇張的是有民眾在筆電區利用電源插座,為私人手機或迷你電視等不被館方容許的資電產品充電,大剌剌佔用筆電區座位和電源插座,用手機聊天談笑或收看迷你電視行徑囂張。 筆者就曾目睹被例行巡邏館員和志工發現當場查獲的民眾不服糾正,理不直氣壯地向館員嗆聲辯稱有何不可?某些民眾諸如此類貪小便宜變相佔用公共資源行為,不獨嚴重損害遵守館方使用規定讀者權益,增加國資圖長期營運成本負擔,民眾貪圖一己方便用館內電源私自充電行為,更已有觸犯刑法竊盜罪之嫌。 筆者建議國資圖館方宜修改筆電區使用規定內容,不僅應張貼於醒目地點方便讀者了解,更宜加註警語提醒讀者莫貪小便宜以身試法,筆者也建議館方應考慮設置付費充電設備,提供讀者手機或筆電缺電場合的不時之需,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此外國資圖工作人員應增加巡視各樓層空間頻率,對民眾使用筆電區電源插座為手機或其他私人電器充電行為應拍照存證,情節嚴重屢勸不聽者,應請其離開貴館甚至報警處理。 孔子說不教而殺謂之虐。國資圖館方導覽人員在接待外賓或校外參訪教學之各級學校師生場合,在向參訪來賓介紹館內先進的週邊服務之餘,也應趁機給予來賓機會教育,強調在公共空間提供插座擅自替手機等不被館方許可的私人資電產品充電行為,更可能觸犯竊盜罪,國資圖館方和主管機關教育部更宜行文各級公私立學校,請校方向師生說明宣導,在公立圖書館筆電區等指定用途公共空間,用公共電源為手機等指定用途外的私人電器充電,可能面對觸犯刑法竊盜罪刑責面對的風險。公僕不作為怠於糾正民眾錯誤行為的鄉愿作風與官僚心態,更會成為助長浪費和揩納稅人油行為積非成是的元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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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急需建置歐亞水獺育成中心與保護區域之芻議
記得2006(95)年底假金沙鎮公所舉辦之「沙美老街歷史正名暨保存案」公聽會召開前夕,筆者與家兄「王天福,中山大學機電所博士候選人」在蒐集沙美老街創建悠久之歷史資料時,筆者相繼於8月11日至13日間被蘋果日報及中國時報之報導「水獺水獺後肢癱瘓」及「金沙鎮發現野生水獺,受重傷癱瘓空運台灣就醫」等斗大標題吸引,經詳閱後,才發現係報導金門一隻水獺被民眾在金沙鎮金沙水庫出海口附近發現,牠後腳遭獸夾夾傷,致後肢癱瘓、奄奄一息,經保育人員初步鑑識,這是一隻屬歐亞水獺成獺,目前暫時安置在金門國家管理處內,將安排送至台北市立動物園急救…云云,為此,筆者於「沙美老街歷史正名暨保存案」召開公聽會過後,即2007年4月3日於金門日報言論廣場發表之「家鄉未來的發展方向,要怎麼走?」一文中,就曾提及金沙鎮發現野生水獺,受重傷癱瘓空運台灣就醫一事,希冀大家愛惜金門珍貴的自然生態環境及建築與文化資產。 歲月悠悠,如今,距離2006(95)年底假金沙鎮公所舉辦之「沙美老街歷史正名暨保存案」公聽會,即將邁入第8年,現今,沙美老街雖然依舊荒蕪,但是它卻也是金門縣觀光公車C線之行駛路線之一,更是觀光客必訪之地,而且自2012(101)年起,金門縣府與金沙鎮公所及萬安堂「元代金山宮,舊址:小浦頭槍樓前方」開始以高居全島之首的風獅爺,作為「金沙高粱老街風獅爺」文化季,執行成效不錯;至於金門瀕臨絕種的一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歐亞水獺」成(幼)獸數量之發現,根據新聞媒體之報導,確實是日益增多。以2014年4月2日中國時報記者李金生報導之金門古寧頭水塘發現2隻瀕臨絕種,一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歐亞水獺」幼獸,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當日下午指派專人,緊急後送台北市立動物園照顧…云云,就是一個明顯的案例,這真是一件令人可喜的事。但是,令人擔憂的事,卻是,金門至今竟然仍沒有屬於自己之歐亞水獺育成中心機構「建議興建育成中心地點:慈湖或金沙溪或金沙水庫出海口附近」及歐亞水獺保護區域之全面性劃定「建議劃定保護區域:慈湖與金沙溪、榮湖及金沙水庫出海口和陽明湖附近」,此情事,著實急需中央與地方政府重視,並透過現代化之專業保(復)育科技或技術及保育人員之建置與培育,以積極保護地球瀕臨絕種之歐亞水獺,進而,將金門島推廣為全世界唯一保存有野生之歐亞水獺育成中心及保護野生棲息島,作為吸引全世界的人,前來金門觀賞野生之歐亞水獺育成中心及保護野生棲息地。 希冀透過本文能喚起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重視,並積極擬定保存與建置金門歐亞水獺育成中心及保護區域等計畫,方能為全人類及你我之後世子孫,保存金門這得天獨厚擁有之珍貴的自然生態及建築與文化資產,進而,增進金門之觀光資源與優質之競爭力。(作者為中華民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總工會講師、中華大學土木系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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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深了﹐您的孩子在家嗎﹖
4月中旬某日晚間,今天是小週末,已經是晚上10點多了,爸爸工作了一天,又喝了一點小酒,已在房裡呼呼大睡,媽媽則在客廳盯著她喜愛的韓劇。小明(國中二年級),偷偷拿著爸爸的機車鑰匙,悄悄的從後門溜出,雖然還沒考上駕照,然而,偷偷騎機車外出已經好幾回了,深夜,路上沒什麼車,飛快的加足馬力,享受速度的快感,把一天在學校的不愉快都拋到九霄雲外。先到市區找學長小松(國中三年級),然後換小松駕駛,直接往山外車站奔去。此時在車站外業有好幾位同好已整裝待命,只等號角響起,看誰最先到達金城車站。他們沿著新市里黃海路、市港路、環島南路、桃園路、伯玉路,十來部機車,十餘名青少年一路逛飆,相互競速、逼車、蛇行超車,很快地就到達東門圓環了。接近凌晨3時,小松所駕機車後載小明,因為轉彎時車速過快,兩個人從車上飛了出去,彈到對向車道,整部機車迎面撞上正載客營業的計程車,小明顱內出血,小松亦多處受傷,經送醫,小明不治死亡,小松則重傷住院治療。造成車禍的原因,經分析為飆車、車速過快,又加上未考領機車駕照,騎乘車輛不純熟才致機車失控,撞上對向來車,枉送寶貴青春生命,這是前不久發生在地區的事。對這些不知天高地厚的青少年,警方已一一傳喚,並依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移送法辦(該法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家長或車主如有放縱子女,將車輛借予無照騎乘者,亦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飆車致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並導致自己或他人傷亡遭移送法辦例子,台金地區不勝枚舉。 例一:民國96年12月間,台北縣一名飆車族錢某,與許姓友人分別騎著重型機車,相約在台二線沿石門往金山方向,於道路上並排競駛,並以時速逾130公里飆車;其中,騎在內車道的許某因煞車不及,在台二線某處,撞及一輛停在分隔島缺口處等著迴轉至石門方向、由汪姓民眾所騎的重型機車。許某因高速掃到汪某的機車車尾,連人帶車倒地滑行數十公尺,致頭骨破裂、顱內出血死亡。事故發生時,靠外側車道、速度較慢的錢某也因閃避不及撞及汪某所騎的機車,與汪某均倒地受傷,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認定錢某觸犯刑法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起訴。並經基隆地方法院審結,判錢某有期徒刑7年。 例二:民國99年年底某日,台中市一名18歲蔡姓少年載李姓學弟飆車,闖紅燈撞上安全島,蔡姓少年當場慘死,後座學弟重傷癱瘓變成植物人,台中地院判決蔡姓少年飆車,父母管教不當,必需賠償李姓學弟760萬元;民事上,20歲以下父母還是法定代理人,兒子18歲飆車撞死了,父母不只賠掉辛苦養大的小孩,還要賠上大筆金錢。以蔡姓男子的父母平時打零工維生,兒子撞死了,還得負擔連帶賠償760萬,不知何日才能措足這筆錢,情況有夠慘。 很多父母都會認為自己的小孩最乖,永遠不會犯錯,小孩在外交了什麼朋友,家長不知道,平常在外與何人在一起也不過問。深夜飆車的未成年小孩及改裝的機車被警察帶回派出所,經通知後家長來到分駐、派出所,多數家長表示其睡覺前還有看到孩子在家裡,不知道半夜出門,更不知道竟是去飆車。改裝機車無論是家長所有或小孩所有,都是不應該的,明知自己小孩沒有駕駛執照,還買機車供其騎用,或讓其買機車回來,表明就是同意小孩可以無照駕駛,這樣的家長能說不是縱容?更甚者,有許多家長還會怪警察多事、找麻煩或大驚小怪。 曾任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黃富源(現任行政院人事長)表示:「取締和防治飆車,是一項艱巨的社會工程,單憑有限的警力和現有裝備是不夠的,必須從家庭、教育等多方面進行,才能達成」。尤其是部分家庭功能不彰,一些父母既寵溺孩子,又往往忙於自己的事業,無力管束孩子的不良行為,少數家長甚至認為:將子女送到學校後,子女的好壞就是學校的責任。事實上,學生每日在校時間至多八到十小時,其他時間還是要回歸家庭,因此,家長與子女增加互動,多一些身教與言教,以及多挪出一需時間陪伴子女,都是促進子女正常成長不可或缺的要件。金錢不是萬能的,孩子們回家見不到父母,只見留下交代的紙條與金錢放在桌上,或直接電話告知子女們自行解決民生問題,久而久之,得不到家庭溫暖與關懷,將逐漸走向偏差,因而,種種不該發生的事,一件接著一件發生了。子女變好或變壞,不只是學校的責任,家庭父母、學校師長都要共同付出心力,最不得已才由警察出面。所以,在一天即將結束之前,我們不禁要誠懇的提醒每位家長,「夜深了,您的孩子在家嗎?」藉著幫孩子蓋棉被,噓寒問暖,或送點心、茶水、宵夜的機會,多付出一點關懷,了解孩子的狀況,將能防範孩子因外在誘因而步入歧途或發生無法彌補之憾事,讓我們攜手共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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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阻房價狂飆要對症下藥
多數台灣都會區房價居高不下,已成為大多數升斗小民心中的痛,在薪資成長甚微且實質購買力縮水、貧富差距日趨懸殊下尤其如此,不僅使貧無立錐之地的房奴越來越多引發民怨,財富逆向重分配更可能成為引發社會動亂的溫床。最近某項跨國性調查更指出,台灣首善之區台北市居民,平均要15年不吃不喝才能買一棟房子,排名高居世界之首。朝野政要包括行政院長江宜樺、台北市長郝龍斌與同樣當過閣揆的前民進黨主席謝長廷也公開坦承,他們的下一代同樣買不起房子。 不論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土地法令,從房地產持有到交易,稅率負擔都非常輕,加上低利率,等於變相鼓勵房地產交易。中央政府聲稱地方政府應將自住與非自住房屋訂定差別稅率,不該一律只課百分之一點二的最低稅率。一宗房地產交易個案獲利動輒數十萬至數百萬元,與不過萬把元的房屋稅相較,就算房屋稅調漲五倍,稅率調至百分之六,對某些財力雄厚的炒房客來說不痛不癢,無助於平抑房價。法律是政策工具,對地方政府來說還有空地稅、豪宅稅、地價稅等可用,地方政府為何不做? 中央政府三年前雖祭出奢侈稅,但只是雷聲大雨點小,雖對某些短期且金額少的房地產交易產生抑制效果,但根本無法有效遏止口袋深、資金大的財團及炒房客。若要打擊炒房地產者的囤屋、空屋,勢必得靠中央政府修法,祭出特別稅對抗囤積居奇,為何不做? 於今演變成中央與地方政府互踢皮球,說穿了就是怕影響選情,多數朝野立委背後的金主不乏房地產業者,尤其在年底七合一大選當前之際更是形同政治自殺的禁忌。莫看電視上藍綠名嘴唇槍舌劍你來我往,立法院裏朝野立委大打出手,可是一提到平抑房地產價格,立委諸公馬上紛紛走避,噤聲不語顧左右而言他。 誠盼政府改革不動產交易稅制,下重手遏阻房價持續攀升,別讓年輕族群選民、無殼族以為朝野兩大黨對待個人安身立命所繫的高房價議題態度都在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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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房地產買賣「登記」﹑「交付」之權利義務
一、案例列舉:王甲將透天厝乙棟出售與李乙,並交付李乙占有使用中,尚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王甲復將同棟透天厝出賣與出高價之林丙,並移轉登記於林丙名下,請問何人取得房、地所有權,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如何? 二、基本概念: (一)移轉登記與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關係: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為民法第758條第1項所明定。欲依法律行為使不動產物權發生變動者,絕對須辦理登記,學理上稱此登記為「絕對登記」故房地產買賣,其所有權之移轉,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辦理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行為之生效要件,又稱「設權登記」而此「登記」係指將不動產物權之變動事項,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完成登記程序,記入登記薄而言(33上字5374)亦即由登記機關﹝即地政事務所﹞依土地登記規則登記於登記薄,並完成校對,加蓋校對人員名章而言。而此登記係指法律行為﹝買賣、贈與、互易等等﹞所生物權效力之變動,非依法律行為﹝繼承、強制執行、徵收等等﹞所生物權效力之變動,則不待登記即生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效力。 (二)占有與危險負擔之關係:民法上之占有為事實而非權利,但亦賦予某種法律效力,故占有係指對於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而法律上賦予占有之效力是也(民法第940條參照)依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故買賣標的物危險負擔﹝釋一﹞之時點,當事人如有特約,以其約定為準,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時,以物之交付占有時為危險之移轉時點。最高法院四十七台上字第一六五五號判例:「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所稱之危險負擔,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概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移轉於買受人,至買受人已否取得物之所有權,在所不問。」不動產之買賣,先交付者,則危險交付時移轉;先移轉所有權者,則危險自所有權移轉時移轉,此對同一買受人言之,適用上無何問題,若為二重買賣﹝釋二﹞,出賣人對買受人「乙」為標的物之交付,對於另一買受人「丙」為所有權移轉之豋記時,則其危險應歸何人負擔?學者間見解不同: 甲說:應由乙、丙二人負擔,即出賣人得向甲、乙二分別請求價金是。 乙說:乙、丙二人均不負擔危險,蓋出賣人對於乙、丙均未能完全履行故也。 丙說:視交付與登記孰先孰後定之,即交付在先者應由受交付者﹝乙﹞負擔,登記在先應由取得所有權者﹝丙﹞負擔。 丁說:僅由登記而取得所有權之人﹝丙﹞負擔縱登記在後亦然。 買受人在房地產買賣時,常誤以為已交付買賣價金予出賣人,且出賣人已將房屋交由買受人占有使用中,已達「銀貨兩訖」便可高枕無憂,實則不然,因為此時買受人乙並未「移轉登記」而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根據上述司法實務見解買賣標的透天厝卻在乙之占有使用收益中,須對買賣標的負危險負擔之責,學者對實務見解提出批評,認應採上述丁說較合理,蓋取得所有權之丙地位較強,不獨可以向乙請求返還標的物,且可請求標的物所生之利益,揆諸損益兼歸之法理由丙負擔危險較妥當。 三、案例解析:上述案例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分述如下: (1)甲將透天厝一棟出賣於乙,已交付乙占有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並未取得透天厝所有權,但其占有透天厝係本於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故乙對甲得主張有權占有。 (2)甲嗣後復將該透天厝出賣於知情之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縱使丙知甲乙之買賣在先,其買賣契約亦屬有效,且丙因在地政機關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取得透天厝之所有權。基於債之關係相對性(買賣關係僅存於甲乙之間,不及於第三人)縱使乙對甲係屬有權占有,然因丙已取得該透天厝之所有權,乙丙間又無任何債之關係,乙不能對丙主張有權占有,丙則得依民法第767條以所有人之地位向乙請求透天厝之返還。蓋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既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不因不動產已否交付而不同(33上字673)於不動產重覆買賣,先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先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即先取得所有權(59台上1534)縱其買賣契約成立在後亦同。 (3)乙對甲得請求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蓋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規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甲已將買賣標的之透天厝移轉登記於丙,致對乙已給付不能,債務人甲雖毋庸為原定之給付,但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故債權人乙得請求損害賠償。(出賣人為二重買賣,如已將原物所有權移轉於後買之人,則對先買之人,即屬給付不能,應負損害賠償之責30上字1253參照) 四、法語開釋: (釋一)標的物危險負擔:指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毀損滅失時,對該項損失之負擔而言。│例如地震、雷擊、水災所致毀損滅失歸屬何方當事人負擔。 (釋二)二重買賣:指出賣人對同一買賣標的物,同時或先後與數買受人成立數個買賣契約之行為。由於買賣契約屬債權行為,債權行為僅具平等性,不具優先性,不會因買賣契約成立在先而效力較優。而不動產移轉登記屬物權行為,物權行為具優先性及排他性,不僅優於債權行為,亦優於成立在後之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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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烈嶼的文化瑰寶與感動
本文承繼先前的「看見烈嶼」一文脈絡,激發大家思考到底在烈嶼可以看見甚麼?本文將以文化特色為例,聚焦前文論述的內涵。烈嶼林天助大師所繪之寺廟壁畫不僅名聞金門,更是許多台灣與國外學者專家所推崇的。小島烈嶼在島嶼環境的侷限下,能有自己的文化底蘊與特色產出,確實需要時間的積累與歷史的偶然。然而這些文化特色的認定與再現,除了時間酵素外,島民的在地認同與情感依附更是少不了,而來自島嶼外的關心與認同,則體現了烈嶼文化特色的普世價值所在。所以,回到時空變遷的脈絡與跨域的想法來看,小島能有其文化特色的產生確實是不容易的,況且同時能保存至今更是難能可貴,對於最近烈嶼的東林與前埔兩村在古廟整建上,都採取了保留與修復的做法,由此可窺得烈嶼人是真的清楚且也願意保存自己島上的文化瑰寶│「林天助大師之寺廟壁畫」,對此我們獻上至高的敬意。尤其是這種由下而上的、草根式的島嶼文化保存,更屬難能可貴。 在金門地區林天助大師是寺廟畫師中較知名者,他的手藝來自觀摩廈門、同安等地的廟宇壁畫,以及查閱附有插畫的繡像通俗小說,或是觀賞通俗戲曲,進而從其中獲取人物造形的靈感。也正因為沒師承,所以作畫時全憑己意去揣摩與想像,因此,相同的故事情節在不同的廟宇所表現的圖像仍多所變化。而這些文化瑰寶現今僅存數量確實不多,尤其是以林天助大師早期的作品都是直接在廟壁上以墨筆作畫,大致上是應用疊暈技巧,勾勒畫法,以黑線條勾勒輪廓界限,再施墨色,由淺而深,逐次變化明度,形成畫面具有前後遠近凹凸的立體空間感。通常在一長寬約四十公分的方塊面積,畫成一幅圖,並在留白處題字說明故事情節,目前這些僅存的水墨畫,因是林天助大師壯年之作,因此功力深厚紮實,美觀耐看。而這些壁畫的捐獻者大多是女婿,故墨畫所之壁亦被稱為子婿牆,同時這些牆面也呈現出當時村落間的社會網路與關係,也為我們提供了一種另類的觀點來發現與探索寺廟所在的村落。 然而早期的廟宇繪畫,通常在要畫的部位新打白色粉底,也就是用石灰、石綿與糖水混合搗碎平塗在繪畫部位,待由濕轉乾之際,以墨或礦物質色料混水畫上。太濕的石灰畫不上,太乾了又不能畫,故廟宇作畫須掌握時間。因烈嶼氣候之故,乾濕顯著的變化讓古壁畫大多脫落,或部分廟宇重建拆除而蕩然無存實為惋惜。目前,林天助大師早期最經典的水墨壁畫,目前僅存於東林佛祖廟和前埔保障宮兩座了。從這些材料選用與氣候條件克服中,更可彰顯出烈嶼人就地取材的島嶼環境利用特色與人地互動的調適機制。當然後來因科技創新之故,也有磁磚壁畫的出現,但在文化價值上與精細度上,仍以水墨壁畫最具代表。 林天助大師的作品早期遍布全烈嶼與金門,甚至到汶萊。可見島內外上居民對於其作品之認同與肯定,所以,本文認為林天助大師及其作品就是時代意義的體現,是烈嶼的瑰寶,更是島嶼文化特色的所在。而前述僅存水墨壁畫的兩間廟宇,也因歲月鑿痕之故,出現漏水與龜裂情形。因此,整建議題便是不在話下,而重建或修復的手段更成為兩廟宇居民的選擇難題,我們很欣慰的是兩處廟宇的居民對於壁畫的保存與價值認同都是持正面觀點,也了解到廟宇的修復整建,更注意到與整體周圍環境的適配度與空間尺度的問題,並認為廟宇的修復整建就是一種社區營造的過程,讓廟宇的整建不只是部分人的事情,更是村落的大事,我們為此深受感動,但是在重建與整建修復之間拿捏,仍需相關專業單位與公部門的協助,方能讓兼具修復保存與廟宇裂漏處理。目前已欣聞公部門將協助修復工作,並有學者專家將以此兩處的相關壁畫進行研究調查,探索出更多的文化意涵與價值所在,讓我們覺得有很多人很愛烈嶼、也很關心烈嶼。 本文呼籲所有好朋友們,在閒暇之餘可攜家帶眷前往兩處廟宇(東林佛祖廟和前埔保障宮)參訪,欣賞烈嶼的文化瑰寶,一起響應「看見烈嶼」。同時,更呼籲相關的公部門要積極地給予這兩廟宇在修復整建上的最大協助,讓公私部門一起協助完成烈嶼文化瑰寶的保存與修復,合力共創村史與守護文化資產,讓文化治理(cultural governance)的概念真正落實。但我們要建請公部門介入協助之餘,在相關整建修復工程上,應盡量避免以類似他縣市所採用的最低標作法來處理,以免相關古蹟修復失敗的憾事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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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從學運中要學到甚麼﹖
四月上旬, 近千名學生、群眾以路過為名,包圍中正一分局,逼得分局長方仰寧幾乎要辭職。 幸而從318學運開始,已沉默多時的多數民眾,終於看不下去了,在社群網路上成立「白色正義聯盟」,效法學生召集群眾,走上分局和自由廣場,聲援警察,才讓違法集會遊行的學生和群眾們,不敢那麼囂張了。 整個學運,似乎暫告一個段落。但這也證明兩點,第一,政府處置違法行動太過軟弱,不敢即時驅離,所以幾乎被人欺著走。若像某電視台員工一樣,即使被群眾包圍了,但你大聲來,我更理直氣壯地大聲回應過去,學生自然討不到甚麼便宜,暴亂似的包圍行動,便不致老是發生。 第二,政府要重視網軍的培養。學運的學生,靠著社群網路相互揪集,馬上可以動員千人以上集結,組織戰打得政府或警察幾乎措手不及,如果不是「白色正義聯盟」也號召網軍一下子召來五、六十萬民眾在網路上力挺方仰寧,曾經一度猶豫不決的郝龍斌市長,甚至於有可能會批准方局長下台呢。 在現今資訊時代,社群網路真是無比力量大,政府應培養此方面的人才和人力,才不致處處吃憋。另外,施政措施或政令宣導,也不要只是在報紙刊登廣告或開聽證會等等老掉牙的方式,透過網路,以親民、簡單易懂的方式宣導,或許效果更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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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打細算抗通膨
最近物價飛漲,所有的民生物資,幾乎都已令人難以忍受的速度飆漲。這種有感的漲價,讓大家的生活壓力倍增,常上市場買菜的人,都有同樣之感覺,錢真不好用,一千元大鈔買沒幾樣東西,就不見了。許多民生品的價格漲幅之大,讓你不敢下手。雖然市場走動的人跟平時沒有兩樣,依舊人潮洶湧,可是大家的心情應該是同樣的沈重。錢變薄了,相對生活的負擔就增加了。買不下手,卻又不得不忍痛購買,這種辛酸真是難為當家的媽媽們。 上菜市場,原本是一種享受。看到喜歡的物品,可以跟店家討價還價,日子一久,甚至還可以成為無話不談的朋友,有些老闆相當的「阿莎力」,對老主顧的常會施點小惠,不是零頭砍掉,就是多給一點。但是現在老闆的臉色也跟顧客一般,往常親切的招呼,現在常是眉頭深鎖,飛漲的物價對他們而言,並非好事。許多顧客會因此縮手,成堆的果菜賣不出去,無形中就成為損耗品,不但沒能賺到錢,還會造成老本的侵蝕。看來這一波的物價上漲,無論買方或是賣方,都是輸家。 這波物價的飛漲,如同突如其來的土石流,所到之處無一倖免。不管是肉類的雞鴨魚肉,或是蔬果攤商,還是民生百貨,無一不漲。有些老闆會壓低聲音跟顧客訴苦,實在是進貨成本提高了,他們也不願意抬高物價,高物價讓生意不好作,利潤也比以前明顯的下降,顧客上門沒有過去之大手筆,生意明顯的比過去差了許多。有些老闆不得不採取因應措施,減少進貨量,減少滯銷的商品,也是一種保本的作法。 店家都受到強大之衝擊,那就更可以感受到一般消費者的辛酸。所有的商品都漲,唯一原封不動的是薪水,面對可怕的物價,儘管是苦不堪言,可是一日三餐還是不能避免。日子想要過下去,總得想出有效的對策。俗語說得好:「窮則變,變則通。」許多人因應的方式,大多是採取減量採購,可以彌補一點金錢的支出;有些人或許會換個方式,把高檔貨改成次檔的商品,也多多少少可以收到支出減少的效應。這種用降低生活品質來因應漲價風波,實在是讓大家「欲哭無淚」。 這一波物價上漲,迄今並沒有停止的跡象,而且像丟進池塘的石頭一樣,漣漪不斷的往外擴散。當你想換換口味,嚐嚐偶而外食的享受,你會像是被潑灑一桶冷水後的難受,許多餐飲業,早已悄悄的將價目表抽換,新的價目單快速反應物價飆漲,將所增加之成本轉嫁給顧客,對店家或許是不得以的考量,但是對消費者而言,無異於是一頭羊遭到兩次之剝皮。 面對這一波的物價高漲,對消費者而言當然受害最大。不過,消費者與其唉聲嘆氣,逆來順受,也不是正確的法子。山不轉,路轉。要有效對付這波漲價風波,學會精打細算,雖不敢保證一定可以破解通膨,但是絕對可以節省你的荷包。其實,這也不是什麼「葵花寶典」,也不需要花費你太多的腦力,只要你認真的蒐集各大賣場的DM,詳加比較對照,一定可以找到「俗又大碗」的商品,每天作點功課,既可增加生活的樂趣,又可讓自己的金錢充分發揮,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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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材料對地區建築物之影響
我們可不可以不要從『利』來談,我們應該要先從『人』開始說起。 有鑑於地區建築建案如雨後春筍般冒出,從事營建材料試驗十餘年,深覺目前我有責任讓地區民眾了解鋼筋的特性及對現代建築物的影響。 1604年12月29日(明萬曆年間),泉州以東海域發生8級地震,其震央位置也離金門這座小島非常近,泉州地震是我國東南沿海最大的一次地震,古城泉州及鄰區遭受嚴重破壞。據史料記載,主震前一天即發生前震,29日夜發生大震;泉州城外樓房店舖全都傾倒;開元寺東塔頂蓋南部的椽石有兩條毀壞,東南角有8條毀壞;洛陽橋被破壞;多處出現地裂縫;在清源山,裂開的地縫中還湧出砂、水,氣若硫磺。泉州沿海覆舟甚多。 蒲田城牆崩塌數處,城中高大建築多傾塌,鄉間房屋傾倒無數。 田地皆裂,并冒黑砂還帶硫磺臭味,池水亦因地裂而干涸。 漳浦南門外的田陷一穴,寬五丈余,深約二丈,水湧出,中有黑砂泥。 南安民居墜壞甚多。同安廬舍多有傾頹者。安溪山川崩裂。 某年還在學校就學時有聽某位金門籍的老師說,小時候常在老家的田地玩,常常在田邊撿到一些破瓦片、磚…等舊式建材,後來聽村內的老婆婆說,其實在她小時候有聽老一輩的說那田地及周圍在很早以前是一個聚落,但是因為地牛翻身,造成整個村莊毀壞,這是不是意味著說當時地震真的有對金門地區造成嚴重的破壞? 時間拉回四百年後的今天,我不是目前很受大家歡迎的都敏俊教授,我只是一位在地的金門子弟,心有所感想要讓地區民眾了解鋼筋對建物的影響,舊有建築材料當然無法與現今建材相比,但是等眾多房子都蓋好了,民眾如何曉得房子能不能保護我們,許多民眾或許都不清楚;很不幸的在這個『利』字當頭的年代,鋼筋材料這一般建築都會用到的基礎材料,卻是我們一直所忽略的,以下就讓大家了解真正該注意的地方到底在那裡。 一般鋼筋在製作過程後會分所謂熱軋鋼筋及水淬鋼筋,而此兩種鋼筋在外觀上是分辨不出來的,唯有經過特殊檢驗(金相試驗)才有辦法得知,熱軋鋼筋(加釩鋼筋)其材料延展性好,抗拉強度強,在地震較能扺消地震的能量及保護我們的就只有它,其有較好的韌性;而另外一種水淬鋼筋則是在製作過程中讓鋼筋有強硬的外觀,但是其鋼筋內部卻是柔軟無力的,其製程方法很像古時鑄劍方式一樣在從熔爐拿出來,在鐵塊上敲打幾下便迅速濜入水中並產生白煙,此種鑄劍方法可使寶劍堅硬無比,但是我們現在是講房子的建材,建築物是幾噸重的混凝土製成的,寶劍可以承受的住?另外有兩項是使用水淬鋼筋會比較不好的地方是在於不可銲,水淬鋼筋焊接時反而會在銲點弱化,這個部分一般鋼筋工比較不懂,在金門地區三至五月空氣中溼度較高,水淬鋼筋表層的麻田散鐵置放於空氣中過多或在高溫環境下容易產生化學變化使其硬度降低。水淬鋼筋並不是不能用,只是在921大地震後就被人們注意,公共工程已將水淬鋼筋禁用於建築的重要結構物上,但一般民宅建築並沒有明文規定不可以使用水淬鋼筋,而且目前技術已有辦法將其(水淬鋼筋)降伏及抗拉強度作的與一般熱軋鋼筋同標準,所以還有是鋼筋製造廠在生產此成本較低的水淬鋼筋,只是會不會被用到一般民用建築物之上,就要看建商及大眾是否有注意到這點。 水淬鋼筋與熱軋鋼筋另一個不同的地方在於較不明顯的『塑性區域』因為此產品(水淬鋼筋)與熱軋鋼筋之化學性質不同,很要命的水淬鋼筋這一個『塑性區域』時常不明顯(但鋼筋製造廠也是有辦法製成),這個『塑性區域』會產生一個強度又稱『降伏強度』,而這個塑性區及降伏強度就關系到大地震來時是否能夠承受地震災害,還是會造成致人民生命安全的非結構用鋼筋,講明白一點就是當大地震來的時,若是結構物用到水淬鋼筋的話,很有可能造成樑柱的瞬間斷裂,讓民眾連逃跑的時間都沒有,而有了塑性區及好的降伏強度熱軋鋼筋,在大地震來時,混凝土的牆面會先龜(ㄐㄩㄣ)裂,當民眾發現裂縫時還有逃跑的時間,前提是你的腿不會先軟(多去跑步運動吧)。 撰寫此文也並非想造成地區民眾的驚恐,金門畢竟在地質條件上比台灣本島還要來的好,我們都知道一棟建築結構主要是由鋼筋及混凝土所構成,介由樑、柱形成穩固堅硬的房屋,而『家』就是要保護最親愛的家人及生命財產,推出產品而獲利的是那些商人,有時並不會顧慮到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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錸德科技-不同的企業行銷思維
錸德科技,查詢維基百科,英文名為RITEK,是英文單詞 Right 和 Technology合並的混成詞。錸德科技於1988年在台灣成立,主要生產光碟系列。第一次聽到這個公司是在大學那個拿著空白光碟片到處燒錄程式跟影片的懵懂年代,這次有幸聽到公司張總經理在企業行銷上的見解,獲益良多。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企業在品牌的行銷上也產生了許多的變化,從最早的口耳相傳到報章媒體的運用,再到最近的互聯平台等新興媒體的運用,若業界跟不上這些變化則可能被時代所淘汰,張總經理在演說中也提到一些個人的見解及觀念,其中「人脈」、「格局」,是讓我印象比較深刻的。所謂人脈的塑造,張總認為應包含了公司本身的通路及消費者、粉絲等,有了良好的人脈關係便可以塑造大平台,建立好的品牌,並利用通路達成好的行銷。「格局」,則包含了專注、膽識、目標、站在浪頭上,與其追著浪頭跑,不如站在浪頭上。在這部份,張總也以目前火紅的小米機為例,小米機在2004年成立,短短4年即累積了170億台幣的營業額,除了用所謂的飢餓行銷外,它先以「一流廠商、二流價格」吸引了消費者的目光,再來利用了新興媒體的宣傳,如微博、微信、百度等,並以其背後龐大的900萬粉絲為後盾,創造了一個銷售的神話。這當中除了先前所提的「人脈」之外,企業主本身的專注力及產品定位也是另一個關鍵;專注學習、專注開拓產品,提升品牌力,創造產品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價值及定位,以延伸產品力。 再來談到產品倍增,為何要倍增,因為唯有前幾大的廠商才能在市場生存,不斷倍增才能達到經濟規模,進而走向規模經濟。並且想辦法、用盡一切的努力擠所謂的前13%,以達到成功,這個數字不論是耶魯大學的研究或是市場上的企業規模都可從中得到驗證。至於如何達到倍增,演講中曾說到,產品靠的是銷售平台,而銷售平台靠的是長期的促銷,這樣才能把品牌建立起來,一旦品牌建立了,再加上行銷4P,就是倍增的最佳方式。當然建立了品牌,就必需經營品牌,以維持產品力,因此企業需建立「品牌價值」、「核心價值」、「營銷精神」及「品牌精神」,這樣才能讓員工及消費者知道企業的思想及思維,以達永續經營。 以金門的產品為例,不論是金門高粱酒、金門菜刀或是金門貢糖都有其獨特性及故事性,這就是之前所提長期促銷的重點之一事件行銷,如何利用這些特性將同樣的產品賣給不同的人,或將相同的產品賣給不同的人以達市場倍增,這也是未來的金門必需思考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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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烈嶼傳統建築頹屋之整建作法
對於來到金門與烈嶼的遊客而言,傳統閩南古厝就是觀光資源之一,而這些古厝正在凋零與消失中,尤其是在烈嶼的老房子,若是連老人家都遷移出去了,這樣的老房子在缺乏照料之下,將會因為時間的洗禮,而開始頹壞回歸自然面,也就是常見的草木叢生景象。在烈嶼的每棟老房子都是成就一個家庭或一個家族的基底,更是每個人的避風港,常常可在烈嶼的傳統古厝上發現斑駁的牆壁,而牆壁中的不同種夯土與修補,更顯出了家人對於老房子的呵護與照顧。在烈嶼這樣的老房子與人其實就是一體的,因為它為烈嶼人提供了情感依附與安身立命的所在,所以每棟老房子都是每個家庭或家族的歷史見證,也是每個烈嶼人的生活故事屋。 烈嶼是個小島,早期在環境資源侷限下所能發展出來的傳統建築量也是有限,而要能在島上可以長遠居住下去,宅第便是重點,故沒有這些宅第而想居留在烈嶼發展是有困難的。時過境遷,受到大環境的時空變遷影響,烈嶼與台灣許多的農漁村相同,老年人口居多,青壯年人口外出打拼,同時更常見的是舉家遷移,因此,這些曾經是家庭中心的房子,逐漸變成了無人居住的凋零頹屋。烈嶼曾經有過比大金門更具有兩岸交流轉運的功能,但隨著小金門名號的呼喊,依附大金門的功能已變成了烈嶼的宿命,同時也讓部分的烈嶼人遷居大金門。因此,無人居住的傳統古厝頹屋漸漸變多。 烈嶼是個歷史脈絡很清楚的島嶼,更是一個熟人社會,大家的關係是很緊密的。所以島上擁有很多精彩故事,並傳唱於鄰里之間,而這些故事往往都與傳統古厝有很大關係,所以烈嶼的傳統古厝每棟都孕育著且記錄著獨一無二的精彩故事,而這些故事需要有人去發掘與紀錄,也要有人會說這些故事。面對傳統古厝頹屋的整建,我們看到公所付出許多的心力在處理,想讓社區居住環境更加美化與整齊的立意,讓人欣慰。 對於無人居住的古厝頹屋整建在烈嶼常見的作法就是將房子拆除到僅留下房屋的四面牆基,並於廳堂之處再蓋一個水泥小間做為憑弔。但甚為可惜的是作法真的只有這一種方式嗎?這樣的作法已經進行三年多了,是否該檢討一下有無更好的方式呢?對此,本文認為首先應當進行全烈嶼的傳統建築普查與紀錄,而這樣的工作當然委由專業單位結合地方文史工作者進行之,再從這些調查資料中進而去了解烈嶼傳統建築的特色為何、有無地域與環境差異,以及保存維護的手段如何等,方為全面性的作法,否則按照目前這種整建方式來看,相信過不久在烈嶼許多聚落內,就會出現到處都是九宮格式的水泥矮牆,跟原有建築型態差異太大了,而且也找不回完整的建築脈絡、紋理以及村落整體地景風貌。其次,本文認為在烈嶼的村落中也有些創意的修復案例,而這些也都在反映社區營造的成果。再者,除了傳統建築的調查之外,大家來寫村史、說故事,則是另一個保存與活化這些傳統建築的重點,也可以是社區營造的亮點。最後建議可以參考國家公園對於其園區內的閒置古厝活化再利用作法。最後提出的建議,是因為常於鄉里有所耳聞地方覺得可以比國家公園做的還要好,況且地方的財源也比國家公園充裕,而近來烈嶼多處景點的大興土木就是最佳的寫照。 目前的金門正在努力推動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的宣導與相關工作,在台灣地區閩南傳統建築的保存較完整的就屬金門與烈嶼,而且是活的建築,正在使用的傳統建築,因此這些傳統的古厝就是烈嶼珍寶所在。然而,真正保存完整與精彩的傳統建築往往都是在大金門,那烈嶼呢?是烈嶼沒有這些傳統建築嗎?還是沒那麼精彩呢?這些發問就是要我們所有烈嶼人與公所再想一想烈嶼的傳統建築真的沒特色嗎?抑或是我們自己都不瞭解呢?本文認為絕對是有的,烈嶼人世代居住在這個島上,而與島上環境互動積累出來的傳統智慧就是呈現在這些古厝建築與風水擇地上,我們認為每位烈嶼先祖都是很重要的島嶼資產,而他們為自己與後代的辛勤付出都呈現在這些古厝上,因此,我們真的有責任去守護與疼惜這些烈嶼的古厝。但我們真的知道全烈嶼到底有多少這樣的傳統古厝建築?所以本文建議公所應當在傳統古厝的整建與維護上採取更細膩的作法,讓烈嶼的傳統古厝能獲得完善的保存維護。 我們也了解屋主的意願及古厝整建中的重點,而我們發現這些頹屋的屋主都是往往遠離烈嶼、無力再修復古厝或是權屬整合困難等,導致政府相關部門也無能為力,本文認為政府出面協助也只是方法之一,重點是在於古厝的主人們是否有常回來整理與維護。所以要呼籲外出的烈嶼好朋友們,一定要常常回來烈嶼走走,看看老家與老朋友聊聊,老家古厝真的會因主人們的返回而更有韌性的,當然願意的話可讓政府部門協助修復。只是目前的古厝整建方式真的太簡陋、去脈絡了,相信我們的地方主政者是很有智慧的,從目前的烈嶼多處景點大興土木中,就看得出來我們的公所有能力也有企圖心要發展烈嶼的觀光建設,因此,我們堅信烈嶼鄉公所也可以研擬出比大金門更棒的古厝保存與維護的作法,這樣一來或許屋主們也更願意將古厝交由公所來修復與整建。 總結來說,本文認為目前公所已進行三年多的古厝頹屋整建作法該調整了,應該要用較健全與脈絡的方式進行之,相信金門建縣百年的今日,烈嶼會更瞭解自己島上的傳統建築保存與活化政策到底為何!當今地方財政補助是很充足的,規劃一個這樣的研究與調查計畫應不為難事,所以本文建議鄉公所要有這樣的高度與企圖,彰顯出自己的島嶼治理是有通盤性與綜觀性。更要盡力將烈嶼的每個精彩的故書屋(古厝)留存與維護下來,讓外出遊子們的共同記憶地景可以獲得保存,留存住每個外出烈嶼人的根源與情感依附,我們是在同一島,我們一同守護著家園與古厝,歡迎著遊子返家與遊客的到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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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爭反服學潮金門能否走自己的路
三月二十八日中國時報的專欄資深媒體人,專欄作家傅建中「華府看天下」大作-「譚勝格 卿本佳人」,文章開頭就引述金門鄉親對馬英九總統的評論,因有所感而略述個人淺見:文中對前美國負責台灣事務官員,從保台反共,到阿扁主政時全力支持台獨的投機行徑多有所著墨評論,讀後益加了解華府涉台事務官員政客的操弄兩岸議題,謀取私人利益行為並不意外,台灣夾在中美日三國勾心鬥角的夾縫中,既要求安定、發展經濟,又要窮於應付各有算計的盟邦,執政者必須要有高超的智慧與手腕,方能在矛盾中謀求台灣人民最大的利益。這就是民進黨阿扁執政,與國民黨馬英九當政,南轅北轍有極大差異。 馬英九執政六年多以來沒有搞好內政振興經濟,減緩藍綠對抗,又笨拙的處理馬王政爭,將手中的一副好牌,竟然打成全盤皆墨的爛牌,也許是老天捉弄,將潔身自愛、德學兼備的好總統,變成笨拙的拐腳總統。讓六百多萬的支持者大失所望扼腕嘆息!更讓全力支持馬總統的金馬鄉親難過疼惜! 目前馬英九執政團隊正陷入學生反服貿,與馬王政爭牽扯不清的困境中,台灣澎湖與金馬為生命共同體,身為金門人深深盼望,馬王能以國為重盡棄前嫌,不計權謀同心聯手,推動立法院盡快逐條討論完成審查服貿協議,以維持兩岸穩定和平,青年學生也必須以台灣人民的安定為本,不要擦槍走火,畢竟兩岸經濟貿易合作協議是台灣在國際經濟發展主流中不可避免的選擇,朝野領導者如何為台灣謀求利益減免風險,亦是兩黨領導者與立委必須承當而不可迴避的重任。 金門鄉親向來明辨是非、重情崇義,金門的未來發展目前尚難定論,馬英九每次與金門鄉親會面都會說同樣一句話,沒有金門的犧牲奉獻就沒有台灣的安定繁榮!台灣同胞應該多回報支持金門的發展!金門從國共戰爭經歷軍管、國民黨執政、民進黨執政,有哪位總統為金門過去的犧牲奉獻說句公道話,肯定金門的貢獻!又有哪位總統願意出大錢支持興建金門大橋、設立金門大學、開放金門為免稅區,身為金門人似不宜在此時此刻譏諷馬英九總統「媚日附美賣台」,以免給人落井下石之嫌,馬英九的政績好壞歷史上將自有公平的評價褒貶,做為一個明是非重情義的金門人,願全心全力為馬英九加油,祈求老天賜予馬總統智慧力量,保佑台灣金馬人民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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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家公園在烈嶼劃出後的新都市計畫案來看金門的史前文化遺址保存
烈嶼經過多年的抗爭之後,終於從金門國家公園在烈嶼的範圍中,拿回約半數的土地管理自主權,而這樣的回歸也代表著這些國家公園釋出的地方,要編入縣府的都市計畫中。這些釋出土地大多是海岸地區(從羅厝到青岐)與部分濕地(如清遠湖),新的土地使用分區也於日前辦理過兩場公聽會(烈嶼鄉公所、青岐村),並於近日經過縣府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按都市計畫審議程序接著將送到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有興趣者此計畫案全文(http://kmgis.kinmen.gov.tw/integration/uplan/draft/119/report.pdf)者,可至縣府地理資訊系統網站查詢。 在此計畫書圖中,很詳細說明了每塊土地的新土地使用分區,大部分的海岸地區與農地在計畫書中多劃設為保護區與農業區,原則上大多傾向現況編定為主,另外,有兩處大規模的風景區與兩處停車場用地等,則是依據烈嶼相關計畫劃設。所以,可看見縣府對於海岸使用的立場是清楚的,就是保護為主,此舉讓人欣慰。但是我們發現在計畫全文中,對於青岐清遠湖有史前遺址存在卻是隻字未提,在整個計畫的相關文獻回顧中都沒整理到這樣的研究發現,真是讓人覺得玩味,這麼重要的研究發現,尤其是史前文化遺址的資料,為何會遺漏呢? 這個史前文化遺址的發現是中研院學者郭素秋於民國95~96年調查發現(http://taconet.pixnet.net/blog/post/42732136),另外,尚有浦邊、后豐港等遺址,目前較為大家所知的是更早些的復國墩與金龜山遺址,而這些資料呈現於國家公園委託報告中。並且在其研究報告中提及青岐、浦邊、后豐港和金龜山遺址受到人為開發、耕作,和裸露土層因雨水等所造成的土層崩塌等現象,使得重要的文化資產遭受相當大的破壞,因此除了進行更詳細的紀錄和研究工作外,必須知會相關單位上述各遺址的重要性,立即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執行必要的保護措施,以避免遺址受到進一步的破壞。而青岐遺址就是位於新的都市計畫範圍內,由於之前位於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直接管理與保護。而令人納悶的是,為何在新的都市計畫進行計畫調查時卻沒有發現這些資料呢?而且全案竟也在縣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通過了,委員們似乎也沒發現這樣的文化遺址資料遺漏了。 都市計畫的規劃與劃設,都是經過詳細的調查與討論,也就是因為沒有發現這樣的史前文化遺址資料,所以在劃設土地使用分區也不會考慮要將此遺址劃設為保存區。目前此文化遺址出土位置就在清遠湖的堤防之上,而此遺址新的土地使用分區是劃設為公園用地,這是唯一慶幸的。但是更讓人擔憂的是,遺址旁的清遠湖兩個池庫剛剛進行大規模的整併,偌大的浚淤與整併工程,讓人擔憂是否下次的整併就是這些文化遺址所在的池庫,烈嶼鄉公所的工程執行效率之快是眾人有目皆睹的,所以若再有類似的池庫浚深與整併工程,公園用地是保護不了這些文化遺址的。然而,烈嶼鄉公所目前正在此遺址上將進行景觀工程的建設,令人擔憂的是此工程對青岐史前文化遺址所帶來影響與破壞。 對於青岐史前遺址的保護到底應該怎麼做?本文首要建議是劃設保存區為佳,而清遠湖的土地權屬九成以上均為公有地,所以執行上較無困難之處。本文認為若劃設保存區對於縣府來說是有困難之處,其次建議可在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加註清遠湖為史前文化遺址所在,相關景觀或建設工程於此處進行時,均應多加留意與避免。這樣的兩個建議相信對於縣府而言,是可以立即操作與執行的。我們發現這些事情是在公聽會之後,本想等縣府都委會開會時陳情,但是卻無法得知確切的開會日期,而會議也已於二月中旬招開完畢,只能等到內政部都委會的時候再行陳情了。 但對於金門其他類似的史前文化遺址應該如何處理與保護?更重要的是,我們是否真的想過又為何要保存這些遺址呢?金門現在瀰漫著申辦世界遺產的想法,更常看到文化立縣的標榜及獎勵保存傳統建築的措施等,所以本文認為從縣府願將海岸劃設為保護區之意圖以及申辦世遺的立場來看,縣府對於這些史前文化遺址保存的問題,應該是傾向保存的立場,目前金龜山遺址似乎是有相關規劃欲進行之。面對史前文化遺址劃設保存區或進行古蹟指定,對於縣府常見的難處,就是私有地權屬的問題,但是這些史前文化遺址往往多位居海邊與濕地,就烈嶼的青岐遺址而言,更是以公有地為主,所以瞭解這些遺址所在之範圍、權屬、現況與暫時性的保存手段為首要之事情。其次,則是進行更詳細的調查研究,最後則是利用與保存的規劃。 金門是文化大縣,也是一個歷史脈絡保存甚佳的島嶼,縣府了解也清楚保存文化遺址是很重要的事情。我們認為金門的歷史時期文化遺產與史前文化遺址,都是這個島嶼很重要的時間刻痕,這些刻痕可讓我們更清楚人們如何在這個島嶼上進行發展與演化,更可瞭解史前的金門如何與周圍地域之間文化鑲嵌或發展演變。而目前全縣都在進行第二次通盤檢討之餘,每每看到與聽到縣府方面與民代的發聲,多聚焦在釋出之軍事機關用地變更上。鮮少聽到對於這些史前文化遺址進行保護與變更保存區之舉。本文希望相關單位能在此次通盤檢討中針對史前文化遺址進行如前述之建議作法,以免又遇到類似青岐遺址之事件再現。然而,深究這樣的事件發生,就是彰顯出前人調查的文化遺址結果,並沒有被後人與公部門重視,導致後面的都市計畫劃設時都沒能知悉與調查出這樣的重要遺址,假設今日進行的是工程建設那又該如何挽救呢?所以,這樣的規劃根本就是未盡善責,漠視這些史前文化遺址。 做為烈嶼人、金門人其實我們應當都要更關心在地與家鄉的資源與事物,本文前面的論述中,大多期許公部門要做很多事情來保護這些文化遺址,會有如此想法與期許,乃在於公所、縣府等公部門對於地方發展與建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並且只要透過民代、村長陳情,從社區乃至自家門前的鋪面政府都可以處理到好,所以這種大有為的地方政府圖像,便會成為本文期許要做更多的對象。但是我們民眾呢?本文揭露此事的用意,是更希望所有的烈嶼人、金門人能更了解自己的島嶼到底擁有甚麼!我們常常覺得自己對這個島嶼最熟悉、最了解,也因而忘了這些最熟悉、最了解、最稀鬆平常的事物與資源,就是烈嶼、金門的珍寶,所以當這些平常的事物與資源(如:海岸、濕地、植被、地質、傳統建築、軍事遺址等)在流失的時候,我們都不自覺這是一種島嶼的傷害,尤其是不會說話也不易看懂且藏在地下的史前文化遺址,更是需要大家的關懷。簡言之,希望大家都了解在烈嶼與金門是有多處史前文化遺址(青岐、浦邊、后豐港、金龜山、復國墩等),需要靠大家一起注意與保護,更期許我們的政府能對這些史前文化遺址進行更積極的調查研究與保存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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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買賣「定金」﹑「簽約金」之權利義務
一、案例列舉: 王甲有透天厝乙棟,表示欲出售,李乙得知該棟透天厝環境優雅,設施完善,建材實在,向王甲表示欲購買,雙方經討價還價以新台幣一千萬成交,李乙當場簽發以臺灣銀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新台幣100萬作為定金,並於三日後簽訂買賣契約時,復依上開方式給付新台幣100萬作為簽約金,嗣因另有林丙出價新台幣一千二百萬願購該透天厝,經王甲同意並迅即移轉所有權於林丙,致不能履行對李乙的買賣契約,問李乙是否得向王甲請求新台幣400萬之返還? 二、基本概念 大凡土地、預售屋(釋一)、成屋(釋二)、中古屋(釋三)之買賣,當事人為確保買賣契約之履行,通常由買方預付定金予賣方。故定金者乃以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所交付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其契約視為成立。」亦即一經一方受有定金,則證明當事人之意思已合致,其契約業已成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參考民法第249條)其效力如下: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之效力:依民法第249條第一款規定:「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蓋定金與一部先付不同,僅作證明契約成立之用,並非當然應為受定金人之所有,故契約一旦履行,則定金應返還,但定金如與付定金人應為之給付,其種類相同,亦得作為給付之一部,而免彼此交換給付之勞費,現今社會上不動產交易實務上多係如此。 (二)契約不履行時定金之效力:契約不履行時,因不履行係可規責於何人?決定其效力。 (1)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民法249條2款參照)蓋主契約既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履行不能,則其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參照民法226條,付定金當事人在此即為債務人)惟已交付定金,則該定金自應作為法定損害賠償總額,不得請求返還。同時在解釋上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受定金當事人亦祇得沒收定金,不得更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故定金於此乃有損害賠償額預定之性質。 (2)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履行不能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民法249條3款參照)此款當事人乃指債務人而言,受定金當事人既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履行不能,自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之範圍,即加倍返還定金,結果亦僅賠償與定金相同之數額即可。此時付定金當事人除別有約定外,亦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3)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釋四),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民法249條4款參照)蓋主契約之不能履行,既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自均無損害賠償責任之可言,故定金失其作用,應予返還,以回復未付定金前之狀態(返還定金,縱為金錢,亦與民法第213條2項及259條2款之規定不同,無須支付利息)。 在不動產交易實務上,買賣雙方當事人對買賣標的物意思表示合致時,在簽訂書面契約前先給付「定金」而於簽訂買賣契約時給付「簽約金」,然「定金」在簽約之前給付,「簽約金」則在簽約時給付,前者法律明文規定為法定用語,後者無法律明文並非法定用語僅不動產交易之實務上習慣用語,二者之法律性質完全相同,論者有謂購屋定金是屬於「預約定金」,而「簽約金」是「本約定金」。交付購屋定金後,亦視為買賣契約成立,將來收受購屋定金的一方,有簽訂本約的義務,而交付簽約金後,本約視為成立,買賣雙方都有按契約內容履行之義務(參照李永然律師著 房地產法律顧問 頁32)凡此二者均屬「定金」之性質,亦即買方給付「定金」或「簽約金」予賣方時,依民法第248條之規定買賣契約視為成立。 三、案例解析 本例賣方王甲自買方李乙受有定金及簽約金,法律上均屬定金之性質已如上述,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視為」﹝釋五﹞契約已成立,此時無庸探究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合致,蓋法律已擬制契約成立之法律效果,不容當事人以反證推翻,其法律性質與「推定」﹝釋六﹞不同,蓋「推定」可以反證推翻,「視為」則不容許以反證推翻,不可不辨。既然買賣契約已視為成立,則依買賣契約出賣人甲依民法第348條之規定有交付透天厝並移轉登記所有權於乙之義務,買受人乙有依民法第367條交付價金之義務。然甲將同一標的﹝透天厝﹞出賣於乙復又出賣於丙並移轉所有權於丙,屬一屋二賣,其數次買賣之債權行為固均屬有效,惟物權行為基於一物一權主義﹝釋七﹞,僅能作成一次物權處分且以第一次之處分為有效,民法第118條可資參照,對同一標的無法作成第二次處分,否則第二次處分即屬無權處分,故法律上甲對乙無法再交付透天厝並移轉登記所有權於乙,已屬給付不能,按同法第249條第2款係因可歸責於出賣人甲一方之事由而不履行買賣契約,受定金當事人甲既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履行不能,自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之範圍,即加倍返還定金,結果亦僅賠償與定金相同之數額即可。此時付定金當事人除別有約定外,亦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故李乙得向王甲請求加倍返還定金新台幣200萬元﹝定金、簽約金﹞亦即新台幣400萬元之返還。 四、法語開釋 (釋一)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不動產經紀人管理條例第四條參照) (釋二)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不動產經紀人管理條例第四條參照) (釋三)中古屋:建造完成經前手占有、使用、收益之建築物。 (釋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定金係在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預定,故契約履行者,定金即失其存在目的,應為履行之一部。反之,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高點LT10019學習式六法 民法 參-102) ﹝釋五﹞視為者乃法律規定將某事實之存在擬制其法律效果,不容許以反證推翻。 ﹝釋六﹞推定者乃法律規定因某事存在依邏輯推理另一事實亦屬存在,容許以反證推翻之。 ﹝釋七﹞係指每一物權之標的物,應以一物為原則,每一物權標的物,於處分時該標的物必須特定並就個別特定之標的物作成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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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房地產買賣是否須訂書面契約始生效力
一、 案例列舉 王甲認為房地產景氣回春,投資房地產正是時機,正逢好友李乙因經商急需資金周轉,有意將某地號之透天厝乙棟以新臺幣二千萬出售之表示,王甲認為價格合理,值得投資,當場表示願以該價格買受,雙方並請來代書林丙約好一周後某日於林丙之事務所簽約,並委由林丙辦理房地過戶手續,事後李乙將此事告訴其兄李丁,李丁認該厝為祖產且有紀念價值應加以保留並妥善管理,因此願借予資金令其周轉,勸其打消出賣念頭,嗣王甲請求李乙依買賣約履行交付房屋及過戶登記,李乙則謂雙方未定書面,契約未成立,無履約之義務,問何者有理? 二、基本概念 買賣者乃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賣不動產為契約行為之一種,而不動產(釋一)買賣契約是否必須訂有書面,契約才成立而始有履約義務之問題?雖然不動產買賣因價額昂貴,為求慎重其事,通常會訂定書面契約,此種契約行為是否以書面為之始能成立生效有探究之必要,按法律行為在學理上有所謂要式行為(釋二)與不要式行為(釋三)之分,而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並非要式行為,其契約不以一定方式為必要,此種買賣只須由出賣人與買受人對買賣標的(土地、房屋)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蓋基於私法自治(釋四)、契約自由(釋五)原則,無論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等方式為之,均屬有效。 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增訂之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應以書面為之,其修正理由明確指出,不動產物權之取得、喪失、變更之物權行為,攸關當事人之權利義務甚鉅,為示慎重,並便於實務作業自應依當事人之書面為之。按已刪除之民法第七百六十條原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其所謂「書面」之要式法律行為,往昔在學說上見解究適用於債權契約﹝釋六﹞,抑或物權契約﹝釋七﹞有仁智之見,適用上不無爭議,為求適用上明確,消除爭議,爰增訂上述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第二項,並將上述第七百六十條刪除。故所謂「書面」藉由上述立法之增刪,已明確釐清係指具備足以表示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不動產物權之「物權行為」之書面而言,非指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 而此物權行為之書面要式,如為契約行為,須載明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之意思表示,如為單獨行為,則只須明示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至以不動物權之變動為目的之債權行為,在立法論上亦宜以書面為之,以昭慎重;惟核其性質則以債編中規定為宜,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亦已明定,併此敘明。」 然而不動產買賣標的之價格大多相當鉅額龐大,物權行為固須以訂定書面為必要,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不動產買賣之債權行為,為慎重其事當事人大多以書面為之,現今房地產交易實務上也都訂定書面契約,一來保全證據,若有爭訟較易舉證,二來白紙黑字權利義務明確避免爭執。現行民法為使當事人謹慎從事不動產買賣,特增訂民法第166之1條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故依上述規定,不動產之權利義務變動須以「公證」或「登記」要式方式為之始生效力。惟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之規定「本施行法自民法債編施行之日施行。」「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但民法第161條之1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蓋新增民法債編第166條之1本應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但公證法修正條文卻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才正式施行,考試院始能對民間公證人進行考試與遴選工作,在此之前公證業務必須完全由法院公證處負擔。不動產交易契約一年高達約百萬件,加上設立、變更的數量,非現行法院公證處之人力所能負擔。徒然實施公證制度,因為公證人不足,造成公證延宕,反而造成民眾不便或是交易損失,爰增列第二項但書:「但民法第161條之1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至今仍未定施行日期,故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依民法第161條之1第二項但書之規定,由法定機關訂定施行日期前,仍屬不要式契約,其契約方式不限於書面,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均可成立不動產買賣之債權契約。 三、案例解析 從上基本概念之敘述可知,目前民法第161條之1施行日期未經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前,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仍屬不要式行為,因此王甲與李乙雙方當事人對房地產買賣之標的﹝某地號透天厝﹞及其價金﹝新臺幣2000萬﹞互相意思表示一致,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口頭或書面,其買賣房地產之債權契約業已成立,若當事人輕諾寡信,嗣後否認契約存在,則屬舉證問題,而不能因此否定買賣之債權契約不存在,例如本例得以代書林丙為證人或買賣之商議過程之錄音、錄影亦得為證據方法,不容任意否認買賣之債權契約未成立,出賣人因此負有應依買賣契約交付並移轉登記買賣標的之不動產與買受人之義務,而買受人對出賣人則負有支付買賣價金之義務。惟房地產買賣之交易價額均相當龐大,為慎重其事,以書面為之較妥,甚或經由公證確認法律關係,以便於當事人間發生買賣關係之私權爭執時,舉證較容易,避免嗣後爭執,口說無憑,各說各話,而陷入舉證困難之境地,蓋私權爭執之民事訴訟,事實之證明原則上須由主張權利之當事人一方負舉證責任(釋八),而「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故為確保障買賣房地產者之權益,以書面契約將買賣雙方之權利義務詳細明確的載明於契約中,較易保障其權利。 四、法語釋疑 (釋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定著物。所謂土地,指能力所能支配之地表及其上下;所謂定著物,則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高點LT10019學習式六法民法 參-17)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具有三項特質:獨立性、固定性、永久性。附著於土地之物,須具備此三項特質始為定著物,否則不動產以外之物,即為動產,(大法官釋字93不同意見書)。又凡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其已足以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屬土地之定著物(63.12.3第6次民庭會議決議);惟所謂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係指該建築物得獨立為交易及使用之客體而言。(75台上2027) (釋二)要式行為:意思表示須依一定方式為之,始能成立的法律行為,稱為要式行為。要式行為可分為兩種:須依法律規定的方式為之者,例如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的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又如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均屬法定要式行為。約定要式行為通常由當事人約定以書面、證人簽章或須經公證方式為之。 (釋三)不要式行為:意思表示無須依一定方式為之的法律行為,稱為不要式行為。法律行為以方式自由為原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均為不要式行為。 (釋四)私法自治:指在私法領域內由當事人依其意思形成法律關係原則上依當事人之意思形成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不違反法律強制及禁止規定與公序良俗之範圍內首受尊重,蓋依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可知在私法自治之原則下,民事之法源順序應為「契約」、「法律」、「習慣」、「法理」遞次適用。 (釋五)契約自由:所謂契約自由,係當事人得依其意思之合致締結契約而取得權利,負擔義務,其基本內容有四:(1)締約自由,即締約與否,由當事人自由決定之。(2)相對人自由,即與何人締結契約,由當事人自由選擇。(3)內容自由,即契約之內容,由當事人自由決定。(4)方式自由,即契約原則上僅依意思合致即可成立,不以作成方式為必要。(參王澤鑑 民法實例研究叢書二 頁184) (釋六)債權契約:乃以發生債的關係為目的所訂立之契約,例如買賣、租賃、借貸等等契約行為,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為典型的契約,學理上稱為有名契約,蓋皆定有契約之法定名稱,此外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得自行創設契約的種類,因非法定名稱,又稱無名契約。上述債權契約之主要特徵,乃根據此種契約只能向特定人請求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如相對之特定人不履行其義務,得請求法院判決令其履行,拒不自行履行,並得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釋七)物權契約:乃以發生物權直接變動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行為,物權行為係處分行為,為處分行為之人必須有處分權,否則為無權處分。 (釋八)舉證責任:法院就當事人爭執之事實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仍無法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時,法院不得拒絕裁判,必須依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將該真偽不明之不利益歸由一造當事人負擔,該造當事人即負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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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殿堂遭學生攻佔之憂慮
日昨的報紙頭條新聞,都是圖文並茂的立院遭一群學生攻佔,其理由是反服貿。這些來自各大學之學生,趁著夜晚,警力不足之際,兵分多路,闖進立院,甚至破壞門窗玻璃,這種場面一如日前泰國政局之翻版,這種濫用自由,宛若紅衛兵之作法,實在令人為台灣之未來擔心,也對台灣政治被扭曲感到痛心。 國會是國家最高民意機構,所有國家之法案或是政策,都是應該在此行使民主之討論,凝聚共識。套句民主的詮釋,就是以人頭取代拳頭,以多數來反映民意。但是,不幸的台灣這些年來,在惡質政客之操弄下,利用無知之學生,作為政治鬥爭之工具,眼中只有個人或是政黨之私利,沒有前瞻性的大格局考量,一切是為了騙取選票,不惜製造族群對立,不惜煽動階級仇恨,使得台灣的內部形成極端的對立。這種非理性之對立,沒有理性討論的空間,只有民粹式的挑釁,以致所有的政策停擺,內耗的結果已經讓台灣付出極大之代價。過去我們曾經是亞洲四小龍之龍頭,過去世界各國羨慕我們所締造的經濟奇蹟,還有讓大家驚豔不已的「台灣錢淹腳目」,這種盛景卻已成為昨日之黃花,我們的經濟不僅停頓,而且還嚴重之「倒退嚕」,不要說跟不上新加坡、香港,現在連韓國的國民所得也將我們遠拋於後。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不堪的局面,其實大家都是心知肚明。因為我們台灣是一個海島,沒有任何的天然資源,過去我們之所以能夠在經濟上締造亮麗之成績,是因為我們有較穩定之社會,我們有較優秀之人才,因為我們有較開放的政策。猶記得民國七十年代,台灣的加工出口區,以及家庭即工廠,讓小小的台灣有無數的產品高居世界第一,不但替台灣賺進大把之美金,也締造了無以計數的就業機會。這種經濟成就,即使是像我這種外行人也能瞭解,因為台灣能走出去,台灣的產品能夠銷售至世界各地。台灣是海島型的經濟,光靠內銷是死路一條。 但是,非常不幸,在蔣經國總統過世之後。台灣的政局發生重大之變化,新接任之領袖先後領導台灣近二十年,一句「戒急用忍」,讓台灣的經濟快速的惡化,這種鎖國的策略,居心叵測,背後都有其政治之權謀考量,一再製造台灣內部族群之對立,一再煽動仇中親日之分化。姑且不論其用心如何,但是這種無視於大陸經濟起飛的事實,以至於錯失台灣與大陸同種同根之優勢,把大好機會拱手讓出,以致才有今天韓國經濟強大之出現。每思及此事,內心之痛實難形容。 這幾年來,馬總統當家,深知台灣未來之發展,必須跟國際接軌,要跟國際接軌則需與大陸維持良好之互動。幾個眾所周知的作法,都可以感受到台灣已逐漸走出國際孤兒的困境,譬如有一百多個國家給予台灣免簽證之禮遇,其中包括美國與歐盟在內。經濟要具有競爭力,必須與大陸相輔相成,ECFA的簽訂,讓我們的國際貿易至少不被孤立,可以與日韓等國同等競爭。現在服貿之簽訂,更是關係未來經濟發展之關鍵,今天不簽,勢必會成為明天之後悔。果真,服貿的簽訂會對某些產業產生不利之副作用,也可以採取某些補救措施加以彌補,像這樣一味的反對,一再地濫用民粹,形同是將台灣推入絕境,將永無翻身之機會,實在是讓人憂心忡忡! 這些佔領立院之學生,都是一再出現在電視畫面的人物。我對他們的「無知」勇氣感到納悶,借用蔡正元立委的說法:「一群反服貿的人胡說八道。」「無知果然是白癡之本。」這些學生有幾人知道服貿的內容,這些學生又有幾人能夠瞭解服貿對台灣未來經濟發展的利弊得失。若說他們是無知的百姓也罷,偏偏他們都是接受高等教育之知識人,以暴力來踐踏民主,以學生來掩護其罪刑,他們之表現充其量,不過是被政客利用的打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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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解決噴藥問題﹐確保農舍居家健康安全
隨著時代進步,地區一棟棟造型優雅的農庄相繼佇立在馬路兩旁,常為訪金貴賓帶來許多驚喜,而配合著不同時刻的田野風光,更讓幸福城市金門島,洋溢著海上仙洲的現代感。當全島處處可見的農舍,在屋主一家子相繼進駐後,冰冷建築頓時有了活力,並隨著春耕秋收,周邊的農作也換上不同彩衣,架構成一副副唯美的風景,成為褪下戰地面紗的金門另類風情。 金門面積不大,天然資源極度缺乏,當環保、生態、永續等概念,相繼成為世界各國共同追求的目標後,營造優質環境,對金門來說更是人人有責,特別是典雅農舍結合綠野風光,不僅符合當下流行全球的減碳趨勢,同時強力符合政府推廣低碳生活條件,對於本縣與全民來說可謂一大福音。 金門雖有建構低碳永續家園的認識與作為,當努力克服的課題依然很多,也正由於金門位居閩南東南角隅,與廈門一水之隔,生活環境中仍然有許多的污染原亟待克服,有形的如四周海邊常見來自對岸的垃圾,無形的如常致空氣混濁的酸雨或沙塵暴,在在對於民眾健康造成重大的影響,面對這樣的環境品質,政府或民眾都相當的關切,同樣體認到其嚴重性不可忽視。 地區每年定期種植小麥與高粱,田園形成一片片翠綠帳幕,配合著點綴其中的特色農舍,的確構造許多美麗景致。但某些時段而言,對於這些居住田園農舍的民眾而言,卻有苦不堪言的話題,那就是農民定期噴灑除草劑或肥料期間,懸浮空中的微粒子常包圍著整棟農舍,有的門窗來不及關好的,則快速飄進屋內,無形中屋內的人也相繼的吸到肚子裡。 金門的霧季早已成為民眾深刻記憶,每年三至五月份朦朧的陰霾日子,不僅大家習以為常,也成為貴賓腦海中的金門印象。這些大自然引起的霧氣,本就無可厚非,而農田中定期進行的人造噴霧,卻對田中農舍與路過車輛裡的人生活與健康都形成諸多影響,造成不便與無奈,實乃不容忽視與亟待改進的重要課題。 農作施肥噴霧行之有年,卻因耕作面積擴大,加上農機功能提昇,所噴灑農藥劑量相對增多,復因原本空曠的田野在一棟棟農舍主人進駐後,就產生當下農作噴灑農藥影響農舍居民生活健康的問題。而在金門戮力推行有機耕作,建構低碳永續家園的當下,翠綠田野漂浮的農藥對於土地質量與民眾健康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如何建立輔導與管制機制,似乎也是值得有關單位重視。 本縣經常可見熱心人士前往海邊淨灘,一陣努力後,及時還給大地一個清白,這樣的熱誠是值得肯定與鼓勵的,酸雨與沙塵暴等棘手問題,則有待中央政府層級去解決。而本島田野噴灑農藥現象,相關著田中農舍辛苦生活的鄉親,以及不辭勞苦努力耕稼的農民,如何謀求兩全其美的雙贏策略,是有待共同思考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