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廣場
-
法律問題﹕房地產買賣「登記」﹑「交付」之權利義務
一、案例列舉:王甲將透天厝乙棟出售與李乙,並交付李乙占有使用中,尚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王甲復將同棟透天厝出賣與出高價之林丙,並移轉登記於林丙名下,請問何人取得房、地所有權,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如何? 二、基本概念: (一)移轉登記與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關係: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為民法第758條第1項所明定。欲依法律行為使不動產物權發生變動者,絕對須辦理登記,學理上稱此登記為「絕對登記」故房地產買賣,其所有權之移轉,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辦理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行為之生效要件,又稱「設權登記」而此「登記」係指將不動產物權之變動事項,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完成登記程序,記入登記薄而言(33上字5374)亦即由登記機關﹝即地政事務所﹞依土地登記規則登記於登記薄,並完成校對,加蓋校對人員名章而言。而此登記係指法律行為﹝買賣、贈與、互易等等﹞所生物權效力之變動,非依法律行為﹝繼承、強制執行、徵收等等﹞所生物權效力之變動,則不待登記即生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效力。 (二)占有與危險負擔之關係:民法上之占有為事實而非權利,但亦賦予某種法律效力,故占有係指對於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而法律上賦予占有之效力是也(民法第940條參照)依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故買賣標的物危險負擔﹝釋一﹞之時點,當事人如有特約,以其約定為準,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時,以物之交付占有時為危險之移轉時點。最高法院四十七台上字第一六五五號判例:「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所稱之危險負擔,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概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移轉於買受人,至買受人已否取得物之所有權,在所不問。」不動產之買賣,先交付者,則危險交付時移轉;先移轉所有權者,則危險自所有權移轉時移轉,此對同一買受人言之,適用上無何問題,若為二重買賣﹝釋二﹞,出賣人對買受人「乙」為標的物之交付,對於另一買受人「丙」為所有權移轉之豋記時,則其危險應歸何人負擔?學者間見解不同: 甲說:應由乙、丙二人負擔,即出賣人得向甲、乙二分別請求價金是。 乙說:乙、丙二人均不負擔危險,蓋出賣人對於乙、丙均未能完全履行故也。 丙說:視交付與登記孰先孰後定之,即交付在先者應由受交付者﹝乙﹞負擔,登記在先應由取得所有權者﹝丙﹞負擔。 丁說:僅由登記而取得所有權之人﹝丙﹞負擔縱登記在後亦然。 買受人在房地產買賣時,常誤以為已交付買賣價金予出賣人,且出賣人已將房屋交由買受人占有使用中,已達「銀貨兩訖」便可高枕無憂,實則不然,因為此時買受人乙並未「移轉登記」而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根據上述司法實務見解買賣標的透天厝卻在乙之占有使用收益中,須對買賣標的負危險負擔之責,學者對實務見解提出批評,認應採上述丁說較合理,蓋取得所有權之丙地位較強,不獨可以向乙請求返還標的物,且可請求標的物所生之利益,揆諸損益兼歸之法理由丙負擔危險較妥當。 三、案例解析:上述案例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分述如下: (1)甲將透天厝一棟出賣於乙,已交付乙占有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並未取得透天厝所有權,但其占有透天厝係本於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故乙對甲得主張有權占有。 (2)甲嗣後復將該透天厝出賣於知情之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縱使丙知甲乙之買賣在先,其買賣契約亦屬有效,且丙因在地政機關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取得透天厝之所有權。基於債之關係相對性(買賣關係僅存於甲乙之間,不及於第三人)縱使乙對甲係屬有權占有,然因丙已取得該透天厝之所有權,乙丙間又無任何債之關係,乙不能對丙主張有權占有,丙則得依民法第767條以所有人之地位向乙請求透天厝之返還。蓋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既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不因不動產已否交付而不同(33上字673)於不動產重覆買賣,先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先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即先取得所有權(59台上1534)縱其買賣契約成立在後亦同。 (3)乙對甲得請求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蓋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規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甲已將買賣標的之透天厝移轉登記於丙,致對乙已給付不能,債務人甲雖毋庸為原定之給付,但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故債權人乙得請求損害賠償。(出賣人為二重買賣,如已將原物所有權移轉於後買之人,則對先買之人,即屬給付不能,應負損害賠償之責30上字1253參照) 四、法語開釋: (釋一)標的物危險負擔:指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毀損滅失時,對該項損失之負擔而言。│例如地震、雷擊、水災所致毀損滅失歸屬何方當事人負擔。 (釋二)二重買賣:指出賣人對同一買賣標的物,同時或先後與數買受人成立數個買賣契約之行為。由於買賣契約屬債權行為,債權行為僅具平等性,不具優先性,不會因買賣契約成立在先而效力較優。而不動產移轉登記屬物權行為,物權行為具優先性及排他性,不僅優於債權行為,亦優於成立在後之物權行為。
-
看見烈嶼的文化瑰寶與感動
本文承繼先前的「看見烈嶼」一文脈絡,激發大家思考到底在烈嶼可以看見甚麼?本文將以文化特色為例,聚焦前文論述的內涵。烈嶼林天助大師所繪之寺廟壁畫不僅名聞金門,更是許多台灣與國外學者專家所推崇的。小島烈嶼在島嶼環境的侷限下,能有自己的文化底蘊與特色產出,確實需要時間的積累與歷史的偶然。然而這些文化特色的認定與再現,除了時間酵素外,島民的在地認同與情感依附更是少不了,而來自島嶼外的關心與認同,則體現了烈嶼文化特色的普世價值所在。所以,回到時空變遷的脈絡與跨域的想法來看,小島能有其文化特色的產生確實是不容易的,況且同時能保存至今更是難能可貴,對於最近烈嶼的東林與前埔兩村在古廟整建上,都採取了保留與修復的做法,由此可窺得烈嶼人是真的清楚且也願意保存自己島上的文化瑰寶│「林天助大師之寺廟壁畫」,對此我們獻上至高的敬意。尤其是這種由下而上的、草根式的島嶼文化保存,更屬難能可貴。 在金門地區林天助大師是寺廟畫師中較知名者,他的手藝來自觀摩廈門、同安等地的廟宇壁畫,以及查閱附有插畫的繡像通俗小說,或是觀賞通俗戲曲,進而從其中獲取人物造形的靈感。也正因為沒師承,所以作畫時全憑己意去揣摩與想像,因此,相同的故事情節在不同的廟宇所表現的圖像仍多所變化。而這些文化瑰寶現今僅存數量確實不多,尤其是以林天助大師早期的作品都是直接在廟壁上以墨筆作畫,大致上是應用疊暈技巧,勾勒畫法,以黑線條勾勒輪廓界限,再施墨色,由淺而深,逐次變化明度,形成畫面具有前後遠近凹凸的立體空間感。通常在一長寬約四十公分的方塊面積,畫成一幅圖,並在留白處題字說明故事情節,目前這些僅存的水墨畫,因是林天助大師壯年之作,因此功力深厚紮實,美觀耐看。而這些壁畫的捐獻者大多是女婿,故墨畫所之壁亦被稱為子婿牆,同時這些牆面也呈現出當時村落間的社會網路與關係,也為我們提供了一種另類的觀點來發現與探索寺廟所在的村落。 然而早期的廟宇繪畫,通常在要畫的部位新打白色粉底,也就是用石灰、石綿與糖水混合搗碎平塗在繪畫部位,待由濕轉乾之際,以墨或礦物質色料混水畫上。太濕的石灰畫不上,太乾了又不能畫,故廟宇作畫須掌握時間。因烈嶼氣候之故,乾濕顯著的變化讓古壁畫大多脫落,或部分廟宇重建拆除而蕩然無存實為惋惜。目前,林天助大師早期最經典的水墨壁畫,目前僅存於東林佛祖廟和前埔保障宮兩座了。從這些材料選用與氣候條件克服中,更可彰顯出烈嶼人就地取材的島嶼環境利用特色與人地互動的調適機制。當然後來因科技創新之故,也有磁磚壁畫的出現,但在文化價值上與精細度上,仍以水墨壁畫最具代表。 林天助大師的作品早期遍布全烈嶼與金門,甚至到汶萊。可見島內外上居民對於其作品之認同與肯定,所以,本文認為林天助大師及其作品就是時代意義的體現,是烈嶼的瑰寶,更是島嶼文化特色的所在。而前述僅存水墨壁畫的兩間廟宇,也因歲月鑿痕之故,出現漏水與龜裂情形。因此,整建議題便是不在話下,而重建或修復的手段更成為兩廟宇居民的選擇難題,我們很欣慰的是兩處廟宇的居民對於壁畫的保存與價值認同都是持正面觀點,也了解到廟宇的修復整建,更注意到與整體周圍環境的適配度與空間尺度的問題,並認為廟宇的修復整建就是一種社區營造的過程,讓廟宇的整建不只是部分人的事情,更是村落的大事,我們為此深受感動,但是在重建與整建修復之間拿捏,仍需相關專業單位與公部門的協助,方能讓兼具修復保存與廟宇裂漏處理。目前已欣聞公部門將協助修復工作,並有學者專家將以此兩處的相關壁畫進行研究調查,探索出更多的文化意涵與價值所在,讓我們覺得有很多人很愛烈嶼、也很關心烈嶼。 本文呼籲所有好朋友們,在閒暇之餘可攜家帶眷前往兩處廟宇(東林佛祖廟和前埔保障宮)參訪,欣賞烈嶼的文化瑰寶,一起響應「看見烈嶼」。同時,更呼籲相關的公部門要積極地給予這兩廟宇在修復整建上的最大協助,讓公私部門一起協助完成烈嶼文化瑰寶的保存與修復,合力共創村史與守護文化資產,讓文化治理(cultural governance)的概念真正落實。但我們要建請公部門介入協助之餘,在相關整建修復工程上,應盡量避免以類似他縣市所採用的最低標作法來處理,以免相關古蹟修復失敗的憾事再度發生。
-
政府從學運中要學到甚麼﹖
四月上旬, 近千名學生、群眾以路過為名,包圍中正一分局,逼得分局長方仰寧幾乎要辭職。 幸而從318學運開始,已沉默多時的多數民眾,終於看不下去了,在社群網路上成立「白色正義聯盟」,效法學生召集群眾,走上分局和自由廣場,聲援警察,才讓違法集會遊行的學生和群眾們,不敢那麼囂張了。 整個學運,似乎暫告一個段落。但這也證明兩點,第一,政府處置違法行動太過軟弱,不敢即時驅離,所以幾乎被人欺著走。若像某電視台員工一樣,即使被群眾包圍了,但你大聲來,我更理直氣壯地大聲回應過去,學生自然討不到甚麼便宜,暴亂似的包圍行動,便不致老是發生。 第二,政府要重視網軍的培養。學運的學生,靠著社群網路相互揪集,馬上可以動員千人以上集結,組織戰打得政府或警察幾乎措手不及,如果不是「白色正義聯盟」也號召網軍一下子召來五、六十萬民眾在網路上力挺方仰寧,曾經一度猶豫不決的郝龍斌市長,甚至於有可能會批准方局長下台呢。 在現今資訊時代,社群網路真是無比力量大,政府應培養此方面的人才和人力,才不致處處吃憋。另外,施政措施或政令宣導,也不要只是在報紙刊登廣告或開聽證會等等老掉牙的方式,透過網路,以親民、簡單易懂的方式宣導,或許效果更大呢!
-
精打細算抗通膨
最近物價飛漲,所有的民生物資,幾乎都已令人難以忍受的速度飆漲。這種有感的漲價,讓大家的生活壓力倍增,常上市場買菜的人,都有同樣之感覺,錢真不好用,一千元大鈔買沒幾樣東西,就不見了。許多民生品的價格漲幅之大,讓你不敢下手。雖然市場走動的人跟平時沒有兩樣,依舊人潮洶湧,可是大家的心情應該是同樣的沈重。錢變薄了,相對生活的負擔就增加了。買不下手,卻又不得不忍痛購買,這種辛酸真是難為當家的媽媽們。 上菜市場,原本是一種享受。看到喜歡的物品,可以跟店家討價還價,日子一久,甚至還可以成為無話不談的朋友,有些老闆相當的「阿莎力」,對老主顧的常會施點小惠,不是零頭砍掉,就是多給一點。但是現在老闆的臉色也跟顧客一般,往常親切的招呼,現在常是眉頭深鎖,飛漲的物價對他們而言,並非好事。許多顧客會因此縮手,成堆的果菜賣不出去,無形中就成為損耗品,不但沒能賺到錢,還會造成老本的侵蝕。看來這一波的物價上漲,無論買方或是賣方,都是輸家。 這波物價的飛漲,如同突如其來的土石流,所到之處無一倖免。不管是肉類的雞鴨魚肉,或是蔬果攤商,還是民生百貨,無一不漲。有些老闆會壓低聲音跟顧客訴苦,實在是進貨成本提高了,他們也不願意抬高物價,高物價讓生意不好作,利潤也比以前明顯的下降,顧客上門沒有過去之大手筆,生意明顯的比過去差了許多。有些老闆不得不採取因應措施,減少進貨量,減少滯銷的商品,也是一種保本的作法。 店家都受到強大之衝擊,那就更可以感受到一般消費者的辛酸。所有的商品都漲,唯一原封不動的是薪水,面對可怕的物價,儘管是苦不堪言,可是一日三餐還是不能避免。日子想要過下去,總得想出有效的對策。俗語說得好:「窮則變,變則通。」許多人因應的方式,大多是採取減量採購,可以彌補一點金錢的支出;有些人或許會換個方式,把高檔貨改成次檔的商品,也多多少少可以收到支出減少的效應。這種用降低生活品質來因應漲價風波,實在是讓大家「欲哭無淚」。 這一波物價上漲,迄今並沒有停止的跡象,而且像丟進池塘的石頭一樣,漣漪不斷的往外擴散。當你想換換口味,嚐嚐偶而外食的享受,你會像是被潑灑一桶冷水後的難受,許多餐飲業,早已悄悄的將價目表抽換,新的價目單快速反應物價飆漲,將所增加之成本轉嫁給顧客,對店家或許是不得以的考量,但是對消費者而言,無異於是一頭羊遭到兩次之剝皮。 面對這一波的物價高漲,對消費者而言當然受害最大。不過,消費者與其唉聲嘆氣,逆來順受,也不是正確的法子。山不轉,路轉。要有效對付這波漲價風波,學會精打細算,雖不敢保證一定可以破解通膨,但是絕對可以節省你的荷包。其實,這也不是什麼「葵花寶典」,也不需要花費你太多的腦力,只要你認真的蒐集各大賣場的DM,詳加比較對照,一定可以找到「俗又大碗」的商品,每天作點功課,既可增加生活的樂趣,又可讓自己的金錢充分發揮,何樂而不為呢?
-
鋼筋材料對地區建築物之影響
我們可不可以不要從『利』來談,我們應該要先從『人』開始說起。 有鑑於地區建築建案如雨後春筍般冒出,從事營建材料試驗十餘年,深覺目前我有責任讓地區民眾了解鋼筋的特性及對現代建築物的影響。 1604年12月29日(明萬曆年間),泉州以東海域發生8級地震,其震央位置也離金門這座小島非常近,泉州地震是我國東南沿海最大的一次地震,古城泉州及鄰區遭受嚴重破壞。據史料記載,主震前一天即發生前震,29日夜發生大震;泉州城外樓房店舖全都傾倒;開元寺東塔頂蓋南部的椽石有兩條毀壞,東南角有8條毀壞;洛陽橋被破壞;多處出現地裂縫;在清源山,裂開的地縫中還湧出砂、水,氣若硫磺。泉州沿海覆舟甚多。 蒲田城牆崩塌數處,城中高大建築多傾塌,鄉間房屋傾倒無數。 田地皆裂,并冒黑砂還帶硫磺臭味,池水亦因地裂而干涸。 漳浦南門外的田陷一穴,寬五丈余,深約二丈,水湧出,中有黑砂泥。 南安民居墜壞甚多。同安廬舍多有傾頹者。安溪山川崩裂。 某年還在學校就學時有聽某位金門籍的老師說,小時候常在老家的田地玩,常常在田邊撿到一些破瓦片、磚…等舊式建材,後來聽村內的老婆婆說,其實在她小時候有聽老一輩的說那田地及周圍在很早以前是一個聚落,但是因為地牛翻身,造成整個村莊毀壞,這是不是意味著說當時地震真的有對金門地區造成嚴重的破壞? 時間拉回四百年後的今天,我不是目前很受大家歡迎的都敏俊教授,我只是一位在地的金門子弟,心有所感想要讓地區民眾了解鋼筋對建物的影響,舊有建築材料當然無法與現今建材相比,但是等眾多房子都蓋好了,民眾如何曉得房子能不能保護我們,許多民眾或許都不清楚;很不幸的在這個『利』字當頭的年代,鋼筋材料這一般建築都會用到的基礎材料,卻是我們一直所忽略的,以下就讓大家了解真正該注意的地方到底在那裡。 一般鋼筋在製作過程後會分所謂熱軋鋼筋及水淬鋼筋,而此兩種鋼筋在外觀上是分辨不出來的,唯有經過特殊檢驗(金相試驗)才有辦法得知,熱軋鋼筋(加釩鋼筋)其材料延展性好,抗拉強度強,在地震較能扺消地震的能量及保護我們的就只有它,其有較好的韌性;而另外一種水淬鋼筋則是在製作過程中讓鋼筋有強硬的外觀,但是其鋼筋內部卻是柔軟無力的,其製程方法很像古時鑄劍方式一樣在從熔爐拿出來,在鐵塊上敲打幾下便迅速濜入水中並產生白煙,此種鑄劍方法可使寶劍堅硬無比,但是我們現在是講房子的建材,建築物是幾噸重的混凝土製成的,寶劍可以承受的住?另外有兩項是使用水淬鋼筋會比較不好的地方是在於不可銲,水淬鋼筋焊接時反而會在銲點弱化,這個部分一般鋼筋工比較不懂,在金門地區三至五月空氣中溼度較高,水淬鋼筋表層的麻田散鐵置放於空氣中過多或在高溫環境下容易產生化學變化使其硬度降低。水淬鋼筋並不是不能用,只是在921大地震後就被人們注意,公共工程已將水淬鋼筋禁用於建築的重要結構物上,但一般民宅建築並沒有明文規定不可以使用水淬鋼筋,而且目前技術已有辦法將其(水淬鋼筋)降伏及抗拉強度作的與一般熱軋鋼筋同標準,所以還有是鋼筋製造廠在生產此成本較低的水淬鋼筋,只是會不會被用到一般民用建築物之上,就要看建商及大眾是否有注意到這點。 水淬鋼筋與熱軋鋼筋另一個不同的地方在於較不明顯的『塑性區域』因為此產品(水淬鋼筋)與熱軋鋼筋之化學性質不同,很要命的水淬鋼筋這一個『塑性區域』時常不明顯(但鋼筋製造廠也是有辦法製成),這個『塑性區域』會產生一個強度又稱『降伏強度』,而這個塑性區及降伏強度就關系到大地震來時是否能夠承受地震災害,還是會造成致人民生命安全的非結構用鋼筋,講明白一點就是當大地震來的時,若是結構物用到水淬鋼筋的話,很有可能造成樑柱的瞬間斷裂,讓民眾連逃跑的時間都沒有,而有了塑性區及好的降伏強度熱軋鋼筋,在大地震來時,混凝土的牆面會先龜(ㄐㄩㄣ)裂,當民眾發現裂縫時還有逃跑的時間,前提是你的腿不會先軟(多去跑步運動吧)。 撰寫此文也並非想造成地區民眾的驚恐,金門畢竟在地質條件上比台灣本島還要來的好,我們都知道一棟建築結構主要是由鋼筋及混凝土所構成,介由樑、柱形成穩固堅硬的房屋,而『家』就是要保護最親愛的家人及生命財產,推出產品而獲利的是那些商人,有時並不會顧慮到這一點。
-
錸德科技-不同的企業行銷思維
錸德科技,查詢維基百科,英文名為RITEK,是英文單詞 Right 和 Technology合並的混成詞。錸德科技於1988年在台灣成立,主要生產光碟系列。第一次聽到這個公司是在大學那個拿著空白光碟片到處燒錄程式跟影片的懵懂年代,這次有幸聽到公司張總經理在企業行銷上的見解,獲益良多。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企業在品牌的行銷上也產生了許多的變化,從最早的口耳相傳到報章媒體的運用,再到最近的互聯平台等新興媒體的運用,若業界跟不上這些變化則可能被時代所淘汰,張總經理在演說中也提到一些個人的見解及觀念,其中「人脈」、「格局」,是讓我印象比較深刻的。所謂人脈的塑造,張總認為應包含了公司本身的通路及消費者、粉絲等,有了良好的人脈關係便可以塑造大平台,建立好的品牌,並利用通路達成好的行銷。「格局」,則包含了專注、膽識、目標、站在浪頭上,與其追著浪頭跑,不如站在浪頭上。在這部份,張總也以目前火紅的小米機為例,小米機在2004年成立,短短4年即累積了170億台幣的營業額,除了用所謂的飢餓行銷外,它先以「一流廠商、二流價格」吸引了消費者的目光,再來利用了新興媒體的宣傳,如微博、微信、百度等,並以其背後龐大的900萬粉絲為後盾,創造了一個銷售的神話。這當中除了先前所提的「人脈」之外,企業主本身的專注力及產品定位也是另一個關鍵;專注學習、專注開拓產品,提升品牌力,創造產品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價值及定位,以延伸產品力。 再來談到產品倍增,為何要倍增,因為唯有前幾大的廠商才能在市場生存,不斷倍增才能達到經濟規模,進而走向規模經濟。並且想辦法、用盡一切的努力擠所謂的前13%,以達到成功,這個數字不論是耶魯大學的研究或是市場上的企業規模都可從中得到驗證。至於如何達到倍增,演講中曾說到,產品靠的是銷售平台,而銷售平台靠的是長期的促銷,這樣才能把品牌建立起來,一旦品牌建立了,再加上行銷4P,就是倍增的最佳方式。當然建立了品牌,就必需經營品牌,以維持產品力,因此企業需建立「品牌價值」、「核心價值」、「營銷精神」及「品牌精神」,這樣才能讓員工及消費者知道企業的思想及思維,以達永續經營。 以金門的產品為例,不論是金門高粱酒、金門菜刀或是金門貢糖都有其獨特性及故事性,這就是之前所提長期促銷的重點之一事件行銷,如何利用這些特性將同樣的產品賣給不同的人,或將相同的產品賣給不同的人以達市場倍增,這也是未來的金門必需思考的範疇。
-
再議烈嶼傳統建築頹屋之整建作法
對於來到金門與烈嶼的遊客而言,傳統閩南古厝就是觀光資源之一,而這些古厝正在凋零與消失中,尤其是在烈嶼的老房子,若是連老人家都遷移出去了,這樣的老房子在缺乏照料之下,將會因為時間的洗禮,而開始頹壞回歸自然面,也就是常見的草木叢生景象。在烈嶼的每棟老房子都是成就一個家庭或一個家族的基底,更是每個人的避風港,常常可在烈嶼的傳統古厝上發現斑駁的牆壁,而牆壁中的不同種夯土與修補,更顯出了家人對於老房子的呵護與照顧。在烈嶼這樣的老房子與人其實就是一體的,因為它為烈嶼人提供了情感依附與安身立命的所在,所以每棟老房子都是每個家庭或家族的歷史見證,也是每個烈嶼人的生活故事屋。 烈嶼是個小島,早期在環境資源侷限下所能發展出來的傳統建築量也是有限,而要能在島上可以長遠居住下去,宅第便是重點,故沒有這些宅第而想居留在烈嶼發展是有困難的。時過境遷,受到大環境的時空變遷影響,烈嶼與台灣許多的農漁村相同,老年人口居多,青壯年人口外出打拼,同時更常見的是舉家遷移,因此,這些曾經是家庭中心的房子,逐漸變成了無人居住的凋零頹屋。烈嶼曾經有過比大金門更具有兩岸交流轉運的功能,但隨著小金門名號的呼喊,依附大金門的功能已變成了烈嶼的宿命,同時也讓部分的烈嶼人遷居大金門。因此,無人居住的傳統古厝頹屋漸漸變多。 烈嶼是個歷史脈絡很清楚的島嶼,更是一個熟人社會,大家的關係是很緊密的。所以島上擁有很多精彩故事,並傳唱於鄰里之間,而這些故事往往都與傳統古厝有很大關係,所以烈嶼的傳統古厝每棟都孕育著且記錄著獨一無二的精彩故事,而這些故事需要有人去發掘與紀錄,也要有人會說這些故事。面對傳統古厝頹屋的整建,我們看到公所付出許多的心力在處理,想讓社區居住環境更加美化與整齊的立意,讓人欣慰。 對於無人居住的古厝頹屋整建在烈嶼常見的作法就是將房子拆除到僅留下房屋的四面牆基,並於廳堂之處再蓋一個水泥小間做為憑弔。但甚為可惜的是作法真的只有這一種方式嗎?這樣的作法已經進行三年多了,是否該檢討一下有無更好的方式呢?對此,本文認為首先應當進行全烈嶼的傳統建築普查與紀錄,而這樣的工作當然委由專業單位結合地方文史工作者進行之,再從這些調查資料中進而去了解烈嶼傳統建築的特色為何、有無地域與環境差異,以及保存維護的手段如何等,方為全面性的作法,否則按照目前這種整建方式來看,相信過不久在烈嶼許多聚落內,就會出現到處都是九宮格式的水泥矮牆,跟原有建築型態差異太大了,而且也找不回完整的建築脈絡、紋理以及村落整體地景風貌。其次,本文認為在烈嶼的村落中也有些創意的修復案例,而這些也都在反映社區營造的成果。再者,除了傳統建築的調查之外,大家來寫村史、說故事,則是另一個保存與活化這些傳統建築的重點,也可以是社區營造的亮點。最後建議可以參考國家公園對於其園區內的閒置古厝活化再利用作法。最後提出的建議,是因為常於鄉里有所耳聞地方覺得可以比國家公園做的還要好,況且地方的財源也比國家公園充裕,而近來烈嶼多處景點的大興土木就是最佳的寫照。 目前的金門正在努力推動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的宣導與相關工作,在台灣地區閩南傳統建築的保存較完整的就屬金門與烈嶼,而且是活的建築,正在使用的傳統建築,因此這些傳統的古厝就是烈嶼珍寶所在。然而,真正保存完整與精彩的傳統建築往往都是在大金門,那烈嶼呢?是烈嶼沒有這些傳統建築嗎?還是沒那麼精彩呢?這些發問就是要我們所有烈嶼人與公所再想一想烈嶼的傳統建築真的沒特色嗎?抑或是我們自己都不瞭解呢?本文認為絕對是有的,烈嶼人世代居住在這個島上,而與島上環境互動積累出來的傳統智慧就是呈現在這些古厝建築與風水擇地上,我們認為每位烈嶼先祖都是很重要的島嶼資產,而他們為自己與後代的辛勤付出都呈現在這些古厝上,因此,我們真的有責任去守護與疼惜這些烈嶼的古厝。但我們真的知道全烈嶼到底有多少這樣的傳統古厝建築?所以本文建議公所應當在傳統古厝的整建與維護上採取更細膩的作法,讓烈嶼的傳統古厝能獲得完善的保存維護。 我們也了解屋主的意願及古厝整建中的重點,而我們發現這些頹屋的屋主都是往往遠離烈嶼、無力再修復古厝或是權屬整合困難等,導致政府相關部門也無能為力,本文認為政府出面協助也只是方法之一,重點是在於古厝的主人們是否有常回來整理與維護。所以要呼籲外出的烈嶼好朋友們,一定要常常回來烈嶼走走,看看老家與老朋友聊聊,老家古厝真的會因主人們的返回而更有韌性的,當然願意的話可讓政府部門協助修復。只是目前的古厝整建方式真的太簡陋、去脈絡了,相信我們的地方主政者是很有智慧的,從目前的烈嶼多處景點大興土木中,就看得出來我們的公所有能力也有企圖心要發展烈嶼的觀光建設,因此,我們堅信烈嶼鄉公所也可以研擬出比大金門更棒的古厝保存與維護的作法,這樣一來或許屋主們也更願意將古厝交由公所來修復與整建。 總結來說,本文認為目前公所已進行三年多的古厝頹屋整建作法該調整了,應該要用較健全與脈絡的方式進行之,相信金門建縣百年的今日,烈嶼會更瞭解自己島上的傳統建築保存與活化政策到底為何!當今地方財政補助是很充足的,規劃一個這樣的研究與調查計畫應不為難事,所以本文建議鄉公所要有這樣的高度與企圖,彰顯出自己的島嶼治理是有通盤性與綜觀性。更要盡力將烈嶼的每個精彩的故書屋(古厝)留存與維護下來,讓外出遊子們的共同記憶地景可以獲得保存,留存住每個外出烈嶼人的根源與情感依附,我們是在同一島,我們一同守護著家園與古厝,歡迎著遊子返家與遊客的到訪。
-
政爭反服學潮金門能否走自己的路
三月二十八日中國時報的專欄資深媒體人,專欄作家傅建中「華府看天下」大作-「譚勝格 卿本佳人」,文章開頭就引述金門鄉親對馬英九總統的評論,因有所感而略述個人淺見:文中對前美國負責台灣事務官員,從保台反共,到阿扁主政時全力支持台獨的投機行徑多有所著墨評論,讀後益加了解華府涉台事務官員政客的操弄兩岸議題,謀取私人利益行為並不意外,台灣夾在中美日三國勾心鬥角的夾縫中,既要求安定、發展經濟,又要窮於應付各有算計的盟邦,執政者必須要有高超的智慧與手腕,方能在矛盾中謀求台灣人民最大的利益。這就是民進黨阿扁執政,與國民黨馬英九當政,南轅北轍有極大差異。 馬英九執政六年多以來沒有搞好內政振興經濟,減緩藍綠對抗,又笨拙的處理馬王政爭,將手中的一副好牌,竟然打成全盤皆墨的爛牌,也許是老天捉弄,將潔身自愛、德學兼備的好總統,變成笨拙的拐腳總統。讓六百多萬的支持者大失所望扼腕嘆息!更讓全力支持馬總統的金馬鄉親難過疼惜! 目前馬英九執政團隊正陷入學生反服貿,與馬王政爭牽扯不清的困境中,台灣澎湖與金馬為生命共同體,身為金門人深深盼望,馬王能以國為重盡棄前嫌,不計權謀同心聯手,推動立法院盡快逐條討論完成審查服貿協議,以維持兩岸穩定和平,青年學生也必須以台灣人民的安定為本,不要擦槍走火,畢竟兩岸經濟貿易合作協議是台灣在國際經濟發展主流中不可避免的選擇,朝野領導者如何為台灣謀求利益減免風險,亦是兩黨領導者與立委必須承當而不可迴避的重任。 金門鄉親向來明辨是非、重情崇義,金門的未來發展目前尚難定論,馬英九每次與金門鄉親會面都會說同樣一句話,沒有金門的犧牲奉獻就沒有台灣的安定繁榮!台灣同胞應該多回報支持金門的發展!金門從國共戰爭經歷軍管、國民黨執政、民進黨執政,有哪位總統為金門過去的犧牲奉獻說句公道話,肯定金門的貢獻!又有哪位總統願意出大錢支持興建金門大橋、設立金門大學、開放金門為免稅區,身為金門人似不宜在此時此刻譏諷馬英九總統「媚日附美賣台」,以免給人落井下石之嫌,馬英九的政績好壞歷史上將自有公平的評價褒貶,做為一個明是非重情義的金門人,願全心全力為馬英九加油,祈求老天賜予馬總統智慧力量,保佑台灣金馬人民幸福安康。
-
從國家公園在烈嶼劃出後的新都市計畫案來看金門的史前文化遺址保存
烈嶼經過多年的抗爭之後,終於從金門國家公園在烈嶼的範圍中,拿回約半數的土地管理自主權,而這樣的回歸也代表著這些國家公園釋出的地方,要編入縣府的都市計畫中。這些釋出土地大多是海岸地區(從羅厝到青岐)與部分濕地(如清遠湖),新的土地使用分區也於日前辦理過兩場公聽會(烈嶼鄉公所、青岐村),並於近日經過縣府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按都市計畫審議程序接著將送到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有興趣者此計畫案全文(http://kmgis.kinmen.gov.tw/integration/uplan/draft/119/report.pdf)者,可至縣府地理資訊系統網站查詢。 在此計畫書圖中,很詳細說明了每塊土地的新土地使用分區,大部分的海岸地區與農地在計畫書中多劃設為保護區與農業區,原則上大多傾向現況編定為主,另外,有兩處大規模的風景區與兩處停車場用地等,則是依據烈嶼相關計畫劃設。所以,可看見縣府對於海岸使用的立場是清楚的,就是保護為主,此舉讓人欣慰。但是我們發現在計畫全文中,對於青岐清遠湖有史前遺址存在卻是隻字未提,在整個計畫的相關文獻回顧中都沒整理到這樣的研究發現,真是讓人覺得玩味,這麼重要的研究發現,尤其是史前文化遺址的資料,為何會遺漏呢? 這個史前文化遺址的發現是中研院學者郭素秋於民國95~96年調查發現(http://taconet.pixnet.net/blog/post/42732136),另外,尚有浦邊、后豐港等遺址,目前較為大家所知的是更早些的復國墩與金龜山遺址,而這些資料呈現於國家公園委託報告中。並且在其研究報告中提及青岐、浦邊、后豐港和金龜山遺址受到人為開發、耕作,和裸露土層因雨水等所造成的土層崩塌等現象,使得重要的文化資產遭受相當大的破壞,因此除了進行更詳細的紀錄和研究工作外,必須知會相關單位上述各遺址的重要性,立即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執行必要的保護措施,以避免遺址受到進一步的破壞。而青岐遺址就是位於新的都市計畫範圍內,由於之前位於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直接管理與保護。而令人納悶的是,為何在新的都市計畫進行計畫調查時卻沒有發現這些資料呢?而且全案竟也在縣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通過了,委員們似乎也沒發現這樣的文化遺址資料遺漏了。 都市計畫的規劃與劃設,都是經過詳細的調查與討論,也就是因為沒有發現這樣的史前文化遺址資料,所以在劃設土地使用分區也不會考慮要將此遺址劃設為保存區。目前此文化遺址出土位置就在清遠湖的堤防之上,而此遺址新的土地使用分區是劃設為公園用地,這是唯一慶幸的。但是更讓人擔憂的是,遺址旁的清遠湖兩個池庫剛剛進行大規模的整併,偌大的浚淤與整併工程,讓人擔憂是否下次的整併就是這些文化遺址所在的池庫,烈嶼鄉公所的工程執行效率之快是眾人有目皆睹的,所以若再有類似的池庫浚深與整併工程,公園用地是保護不了這些文化遺址的。然而,烈嶼鄉公所目前正在此遺址上將進行景觀工程的建設,令人擔憂的是此工程對青岐史前文化遺址所帶來影響與破壞。 對於青岐史前遺址的保護到底應該怎麼做?本文首要建議是劃設保存區為佳,而清遠湖的土地權屬九成以上均為公有地,所以執行上較無困難之處。本文認為若劃設保存區對於縣府來說是有困難之處,其次建議可在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加註清遠湖為史前文化遺址所在,相關景觀或建設工程於此處進行時,均應多加留意與避免。這樣的兩個建議相信對於縣府而言,是可以立即操作與執行的。我們發現這些事情是在公聽會之後,本想等縣府都委會開會時陳情,但是卻無法得知確切的開會日期,而會議也已於二月中旬招開完畢,只能等到內政部都委會的時候再行陳情了。 但對於金門其他類似的史前文化遺址應該如何處理與保護?更重要的是,我們是否真的想過又為何要保存這些遺址呢?金門現在瀰漫著申辦世界遺產的想法,更常看到文化立縣的標榜及獎勵保存傳統建築的措施等,所以本文認為從縣府願將海岸劃設為保護區之意圖以及申辦世遺的立場來看,縣府對於這些史前文化遺址保存的問題,應該是傾向保存的立場,目前金龜山遺址似乎是有相關規劃欲進行之。面對史前文化遺址劃設保存區或進行古蹟指定,對於縣府常見的難處,就是私有地權屬的問題,但是這些史前文化遺址往往多位居海邊與濕地,就烈嶼的青岐遺址而言,更是以公有地為主,所以瞭解這些遺址所在之範圍、權屬、現況與暫時性的保存手段為首要之事情。其次,則是進行更詳細的調查研究,最後則是利用與保存的規劃。 金門是文化大縣,也是一個歷史脈絡保存甚佳的島嶼,縣府了解也清楚保存文化遺址是很重要的事情。我們認為金門的歷史時期文化遺產與史前文化遺址,都是這個島嶼很重要的時間刻痕,這些刻痕可讓我們更清楚人們如何在這個島嶼上進行發展與演化,更可瞭解史前的金門如何與周圍地域之間文化鑲嵌或發展演變。而目前全縣都在進行第二次通盤檢討之餘,每每看到與聽到縣府方面與民代的發聲,多聚焦在釋出之軍事機關用地變更上。鮮少聽到對於這些史前文化遺址進行保護與變更保存區之舉。本文希望相關單位能在此次通盤檢討中針對史前文化遺址進行如前述之建議作法,以免又遇到類似青岐遺址之事件再現。然而,深究這樣的事件發生,就是彰顯出前人調查的文化遺址結果,並沒有被後人與公部門重視,導致後面的都市計畫劃設時都沒能知悉與調查出這樣的重要遺址,假設今日進行的是工程建設那又該如何挽救呢?所以,這樣的規劃根本就是未盡善責,漠視這些史前文化遺址。 做為烈嶼人、金門人其實我們應當都要更關心在地與家鄉的資源與事物,本文前面的論述中,大多期許公部門要做很多事情來保護這些文化遺址,會有如此想法與期許,乃在於公所、縣府等公部門對於地方發展與建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並且只要透過民代、村長陳情,從社區乃至自家門前的鋪面政府都可以處理到好,所以這種大有為的地方政府圖像,便會成為本文期許要做更多的對象。但是我們民眾呢?本文揭露此事的用意,是更希望所有的烈嶼人、金門人能更了解自己的島嶼到底擁有甚麼!我們常常覺得自己對這個島嶼最熟悉、最了解,也因而忘了這些最熟悉、最了解、最稀鬆平常的事物與資源,就是烈嶼、金門的珍寶,所以當這些平常的事物與資源(如:海岸、濕地、植被、地質、傳統建築、軍事遺址等)在流失的時候,我們都不自覺這是一種島嶼的傷害,尤其是不會說話也不易看懂且藏在地下的史前文化遺址,更是需要大家的關懷。簡言之,希望大家都了解在烈嶼與金門是有多處史前文化遺址(青岐、浦邊、后豐港、金龜山、復國墩等),需要靠大家一起注意與保護,更期許我們的政府能對這些史前文化遺址進行更積極的調查研究與保存維護。
-
房地產買賣「定金」﹑「簽約金」之權利義務
一、案例列舉: 王甲有透天厝乙棟,表示欲出售,李乙得知該棟透天厝環境優雅,設施完善,建材實在,向王甲表示欲購買,雙方經討價還價以新台幣一千萬成交,李乙當場簽發以臺灣銀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新台幣100萬作為定金,並於三日後簽訂買賣契約時,復依上開方式給付新台幣100萬作為簽約金,嗣因另有林丙出價新台幣一千二百萬願購該透天厝,經王甲同意並迅即移轉所有權於林丙,致不能履行對李乙的買賣契約,問李乙是否得向王甲請求新台幣400萬之返還? 二、基本概念 大凡土地、預售屋(釋一)、成屋(釋二)、中古屋(釋三)之買賣,當事人為確保買賣契約之履行,通常由買方預付定金予賣方。故定金者乃以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所交付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其契約視為成立。」亦即一經一方受有定金,則證明當事人之意思已合致,其契約業已成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參考民法第249條)其效力如下: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之效力:依民法第249條第一款規定:「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蓋定金與一部先付不同,僅作證明契約成立之用,並非當然應為受定金人之所有,故契約一旦履行,則定金應返還,但定金如與付定金人應為之給付,其種類相同,亦得作為給付之一部,而免彼此交換給付之勞費,現今社會上不動產交易實務上多係如此。 (二)契約不履行時定金之效力:契約不履行時,因不履行係可規責於何人?決定其效力。 (1)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民法249條2款參照)蓋主契約既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履行不能,則其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參照民法226條,付定金當事人在此即為債務人)惟已交付定金,則該定金自應作為法定損害賠償總額,不得請求返還。同時在解釋上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受定金當事人亦祇得沒收定金,不得更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故定金於此乃有損害賠償額預定之性質。 (2)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履行不能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民法249條3款參照)此款當事人乃指債務人而言,受定金當事人既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履行不能,自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之範圍,即加倍返還定金,結果亦僅賠償與定金相同之數額即可。此時付定金當事人除別有約定外,亦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3)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釋四),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民法249條4款參照)蓋主契約之不能履行,既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自均無損害賠償責任之可言,故定金失其作用,應予返還,以回復未付定金前之狀態(返還定金,縱為金錢,亦與民法第213條2項及259條2款之規定不同,無須支付利息)。 在不動產交易實務上,買賣雙方當事人對買賣標的物意思表示合致時,在簽訂書面契約前先給付「定金」而於簽訂買賣契約時給付「簽約金」,然「定金」在簽約之前給付,「簽約金」則在簽約時給付,前者法律明文規定為法定用語,後者無法律明文並非法定用語僅不動產交易之實務上習慣用語,二者之法律性質完全相同,論者有謂購屋定金是屬於「預約定金」,而「簽約金」是「本約定金」。交付購屋定金後,亦視為買賣契約成立,將來收受購屋定金的一方,有簽訂本約的義務,而交付簽約金後,本約視為成立,買賣雙方都有按契約內容履行之義務(參照李永然律師著 房地產法律顧問 頁32)凡此二者均屬「定金」之性質,亦即買方給付「定金」或「簽約金」予賣方時,依民法第248條之規定買賣契約視為成立。 三、案例解析 本例賣方王甲自買方李乙受有定金及簽約金,法律上均屬定金之性質已如上述,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視為」﹝釋五﹞契約已成立,此時無庸探究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合致,蓋法律已擬制契約成立之法律效果,不容當事人以反證推翻,其法律性質與「推定」﹝釋六﹞不同,蓋「推定」可以反證推翻,「視為」則不容許以反證推翻,不可不辨。既然買賣契約已視為成立,則依買賣契約出賣人甲依民法第348條之規定有交付透天厝並移轉登記所有權於乙之義務,買受人乙有依民法第367條交付價金之義務。然甲將同一標的﹝透天厝﹞出賣於乙復又出賣於丙並移轉所有權於丙,屬一屋二賣,其數次買賣之債權行為固均屬有效,惟物權行為基於一物一權主義﹝釋七﹞,僅能作成一次物權處分且以第一次之處分為有效,民法第118條可資參照,對同一標的無法作成第二次處分,否則第二次處分即屬無權處分,故法律上甲對乙無法再交付透天厝並移轉登記所有權於乙,已屬給付不能,按同法第249條第2款係因可歸責於出賣人甲一方之事由而不履行買賣契約,受定金當事人甲既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履行不能,自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之範圍,即加倍返還定金,結果亦僅賠償與定金相同之數額即可。此時付定金當事人除別有約定外,亦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故李乙得向王甲請求加倍返還定金新台幣200萬元﹝定金、簽約金﹞亦即新台幣400萬元之返還。 四、法語開釋 (釋一)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不動產經紀人管理條例第四條參照) (釋二)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不動產經紀人管理條例第四條參照) (釋三)中古屋:建造完成經前手占有、使用、收益之建築物。 (釋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定金係在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預定,故契約履行者,定金即失其存在目的,應為履行之一部。反之,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高點LT10019學習式六法 民法 參-102) ﹝釋五﹞視為者乃法律規定將某事實之存在擬制其法律效果,不容許以反證推翻。 ﹝釋六﹞推定者乃法律規定因某事存在依邏輯推理另一事實亦屬存在,容許以反證推翻之。 ﹝釋七﹞係指每一物權之標的物,應以一物為原則,每一物權標的物,於處分時該標的物必須特定並就個別特定之標的物作成處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