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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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主題故事館﹑故事村概念來行銷金門的創業商機
筆者,最近嘗試利用金門日報的副刊版面,寫著屬於自己家鄉的故事,希望能夠為自己的家鄉來做些事情,而這些東西基本上就是屬於創業者的材料或範本,因此認為利用中聚落的古厝、洋樓或老街的範圍,把一些閒置不用的空間,能夠加以整理修復後,交給金門的年輕人來當作創業的夢想,長久以來,金門一直沒有一個屬於自己的舞台或東西,金門過去雖然有金門歷史博物館、西鹽鹽場文化館和金門國家公園成立的遊客服務中心,但就是沒有這種民間企業發展出來的金門故事館和故事村的概念,因此認為那就是吸引年輕人創業的商機,加上目前我有去台灣與國外有旅遊帶來的經驗中,發現很多地方或國家都成立了自己故事館或故事村的現象。 隨著這次的總統和立委的選舉來到,因此我把握機會在大選前提供給金門縣政府和相關單位或各候選人來做參考或施政政見,並將它實現出來。話說回來,其實之所以用成立金門主題故事館和故事村的緣由,則是因為有一天,一位在旅居台灣多年且想回來創業的年輕人,看了我所寫屬於自己家鄉的故事也就是之前投稿在金門日報的副刊版面中的文章,他覺得很感動,因為總算有人在寫自己家鄉的事情,因此他建議我用回饋的方式把這些素材或範本成立一個民間的金門故事館,也就是透過地方政府或立委們協助創業者尋找些閒置可再利用的空間,然後吸引像我這樣的年輕人來投資與創業。 對我來說,自己也是一個在台灣讀書求學和打工幾年的年輕人,打從金門高職畢業以後就進入台灣的私立中國海專就讀,所讀科系是食品科學系,而我們學校有個學長本身就是創業家,那就是大家所熟知的鴻海的董事長郭台銘先生,是一位傑出的校友。另外我有在台灣打工的機會,主要是為了賺取生活費或註冊費用而跑去工作的,剛才是從圖書館擔任工讀生開始,然後也幫學長賣過早餐生意,甚至也到便利商店來打工。回到金門後就讀於國立金門大學觀光管理系,畢業後也先後在金門的政府機關和民間企業工作,例如金門縣政府教育處和社會處的短期助理人員,並且派人到學校或鎮公所去工作,在民間企業方面也做過餐飲或特產業的工作。 只是筆者大學畢業後那年開始,就觀察到一個現象,那就是國軍越來越少了,因為以前這裡曾經有十萬大軍來進駐金門所帶來的繁榮與商機,只是風光不在了,加上經濟不景氣、國軍的精實案、當地人口稀少和年輕人都出外打拚不在金門的情形,使得金門的商家生意非常的糟糕,原因就是沒有人潮來消費就不會有商機,且這幾年雖然有小三通與陸客自由行、縣政府與民間企業(例如昇恆昌金湖廣場、金湖大飯店和台開的免稅商店街等)有在努力中,但還是無法有效讓年輕人回來工作或創業。 因此,除了在金門日報寫些屬於自己家鄉的故事外,早在幾年前就有創業的動機和想法,同時經過初步的觀察或瞭解市場後,發現金門有三種值得發展的商機: 第一是兩岸小三通與陸客來金門自由行的觀光商機。 第二是現在很流行的東西就是強調慢活或樂活的商機。 第三是社會企業、社區共生和在家工作的商機。 至於我所提出來的創業商機和理念,就是正好是屬於第二和第三的組合方式來考量的,也就是透過金門故事館和故事村的概念,交給我們這些年輕人的創業家做為實現夢想的舞台或展示平台。方法就是利用現在這種強調樂活或慢活的旅遊型態,然後透過政府或金酒公司就是扮演社會企業、社區共生和在家工作的推動者或協助者的角色,讓大家一起來參與行銷和發展金門的計劃。因此建議縣政府、國家公園、立委候選人把這些七大傳統聚落,例如金城的水頭、珠山和歐厝、金寧鄉古寧頭南山村和北山村、金湖鎮的瓊林村還有金沙鎮的山后村等聚落,經整理、修復和空間活化後交給年輕人來經營與管理,還有老街或街道的活化與再利用方式創造金門夜間商機,例如後浦老街、模範街或後浦十六藝文特區、金門城與明遺老街、沙美老街或有金門西門町之稱的山外街道,甚至小金門的東林街道,可透過展示櫥窗、行動表演、行動藝術、文化創意創業、餐飲包裝、年輕人實驗工廠、休閒娛樂區、金門故事館、金門故事主題樂園、金門戰鬥營等形式來包裝所謂的街頭經濟區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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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言論廣場「依法執行公務何錯之有」後感
閱讀金門日報104.10.13「言論廣場」吳易翰先生大作「依法執行公務何錯之有」,個人持不同見解,如骨鯁在喉,不吐不快。攸關高雄警方追趕無照闖紅燈的兩名短褲妹致撞車釀成一死一重傷慘劇,吳先生認為:「整個源頭要負起責任的其實是騎車的少女和其家長」難道學校就沒有責任嗎?兩名少女才十五歲,心智各方面皆未臻成熟,學校平常教育就要廣為宣導,負起諄諄告誡之責才是。吳文又說:「警方上前盤查屬於正常行為,不可任放違法,少女無照本就不該騎機車」。沒錯,問題是警方不當攔查追車釀禍才是罪魁禍首,不是嗎?這一點個人在FB曾旁徵博引作一番註解。要知道現代的法律是活的,瞬息萬變,每個法官在法律上見解各有不同,否則也不會常常被罵說「法匠」或「恐龍法官」,有些時候,違規和犯罪根本就不相同的兩碼事,難道就可以用盡一切手段予以打擊、排除嗎?要知道現代法律和過往時代最大不同就在於「無罪推定」論,沒有經過法院判決確定認定是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無罪的,既然是無罪,無論行、住、坐、臥乃至於生命,都應該要受到保障,不應該任意的被當作是罪犯來對待。因此,在「刑事訴訟法」上,警方必須追捕的也只有通緝犯、現行犯及準現行犯而已,單單看到未戴安全帽就像看到槍擊要犯一樣,或用自由心證來認定某某人是「見警即逃,非奸即盜」就進行千里追捕,這種觀念就是現今警察最容易犯的不良通病,是極端不正確的。 當然,交通違規是必須要查辦的,這一點沒有人會反對,然而在執行上,像超速的行為,能夠攔下來開單的,就攔下來開單,攔不下來的,就用雷射、雷達測試外加照相存證來取締。這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很清楚,包括騎機車未戴安全帽也可以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來告發,又何必要鳴笛緊追不捨或見警即逃就認定可能有犯罪嫌疑,致發生無法彌補的憾事,這對於執法人員(警察)來說,往往得不償失,在法律上也佔不住腳。天下父母心,誰不愛自己的子女,「小妹妹的死家長要負最大責任」及「明知道沒有駕照還讓她上路?不是找死?」並非如吳文所指「明知道」,而是有些血氣方剛,心智懵懂的青少年在好奇心的趨使下,趁父母不注意時偷取機車鑰匙逕行乘騎,這一點加強學校教育尤其重要。 另外本案最沒有同理心的是那位施姓員警PO文:「小妹妹,妳的死是妳們自己選擇的,對我來說,沒有任何遺憾跟可惜,警察依法行政何錯之有?」簡直一點同理心皆無,死者父親強忍悲痛並請媒體傳達「別再造成他們二度傷害」,如此深明大義,放下仇恨,寬大為懷的不想去追究,否則要是提起訴訟,警方追車以致少女闖紅燈釀禍慘死能脫干係?能保證沒有事嗎?謹在此列舉兩案例好讓執法人員引為殷鑑。2013年新北市陳姓男子遭兩名員警追車,轉彎時摔車死亡,新北地檢認為警方逕行舉發即可,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那兩名員警。同年宜蘭李姓男子駕車躲避警員追查,自撞路樹不治,檢察官認為警員沒有逼車、追撞,予以不起訴,但民事判國賠一百九十二萬元。以上僅係個人淺見,還望各方給予我指教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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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舉辦婚紗拍攝﹑集團結婚之建議
我曾在金門服役,對於金門的美麗風光留戀不已,之前縣府曾辦理拍攝婚紗補助,我就很有興趣,但後來不知什麼原故就停止辦理,這個很棒的政策對金門豐富的天然美景來說實在是很可惜。就我粗淺的認知,婚紗攝影補助款項以金門的財政能力來說應該不是太大問題,但補助後的延伸的實際跟無形的效益一定是遠大於那些金錢。首先,如果在金門拍攝婚紗,以新人的角度來說一定會對金門留下很好的印象,想想以前那些退伍的十萬金門大軍,哪怕當時只有在金門拍下唯一的一張照片,現在都是很重要的回憶聚寶盆,結婚是小倆口的終生大事,可以讓在金門這塊土地上留影,未來回味一定無窮;二來是拍完的婚紗照擺在婚宴會場,親朋好友進會場前一定會看到,有興趣的就會翻閱相簿,近幾年流行在喜宴的會場中撥放婚紗影片,無限次的撥放其實無形中就是金門免費的觀光宣傳;三來是金門各地的風景美不盛收,從金沙陽翟的軍事戰地、金湖太湖的晨出風光、金寧雙鯉湖的可愛水獺、金城後浦小鎮的閩南彎巷、甚至烈嶼的芋頭美食,這一系列都是攝影很棒的取材主題,拍了這些金門的戰地、生態、自然、閩南、美食等主題,想必也是突顯台灣各地特色之獨樹一格的婚紗照。在金門拍婚紗的好處這麼多,希望縣政相關單位可以再重新進行評估,為了金門未來的美好,強烈懇求縣府再延續此計畫。 再者,集團結婚現在台灣各地正熱烈進行,集團結婚多由政府單位主辦,民間團體協辦,各縣市幾乎每年都會舉辦一次以上。一來是促進結婚率,進而可能影響生育率;二來是辦理集團結婚勢必對媒體來講是吸睛的重點,也可以促進金門的觀光推廣;三來是台灣各縣市的集團結婚都有很棒的地方特色,比如高雄市政府就在美濃客家舉辦,融合客家文化與傳統,讓整個儀式看起來獨樹一格、別具特色,我相信以金門淵遠流長的閩式文化,加上文風鼎盛的瓊林士風,一定能夠在多元文化中展現出金門的優勢。因此,也強烈建議縣府有關單位能夠研擬,試著在今年新年度的開始舉辦集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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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安全
曾經有輛正要前往彰化參加同學婚宴的箱型車在國道三號後龍段,因輪胎在行駛中爆胎而墜落在二十公尺下 ,此事故造成六死一命危。原本是場婚宴及同學會卻演變成天人永別,令人難過悲痛,直嘆「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事後,檢警發現這輛廂型車疑是加裝後座且兩後輪的胎齡高達十三年之久。輪胎多年使用造成龜裂、超載、夏天柏油路高溫、高速行駛、高架橋離地面二十多公尺、未繫安全帶等因素釀成這場悲劇。 這讓我們知道行車安全、汽車保養、汽車保險是不容輕忽。我們應把汽車當作消耗品,每個零件都有它們的壽命。汽車遙控鎖的電池、雨刷、車燈、車內燈、汽車的電瓶、煞車來令片,輪胎、正時皮帶、電動窗的零件、車子的電儀表、傳動軸、車底的避震器,壞掉或壽命將盡應予更換。這些幾乎是列在保養項目中。 愛車應於每5000公里進廠保養維修。5000公里屬於小保養,10,000公里的倍數屬較大的保養,所需更換的消耗品或零件會較多。若是老車,行車時要注意車子發出的聲音。轉彎時發出聲音,可能是傳動軸故障;若底部發出聲音或覺得車子有上下震動,則可能是平衡器和避震器故障。 除了車子的保養維修外,行車安全也要注意。開車前駕駛者應要求乘客繫上安全帶。下車時,應檢查車燈(包括車內燈及大燈)是否關掉。駕駛人在車內有較長的時間等人,應熄火、開窗戶,這樣可避免製造空氣汙染,也可避免駕駛人在怠速時開冷氣而吸入有毒的空氣。 每台車都必須保強制險,但人們常常忽略強制險只保對方的人,不保對方的車。這時車主可加保對方的車及加保自己車內的乘客及駕駛員。 車主養成定期保養、行車時注意車子的狀況、良好的行車習慣、加強愛車的保險內容。凡事注意、凡事虛心學習,可降低許多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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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事業單位不可不知的事﹗
勞動條件檢查,是查核事業單位是否確實依照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執行勞工工作、管理及其權利、義務的一項公權力。它是維護勞工工作權的最後一道防線,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亦不可拒絕受檢。因而,在政府益加重視勞動檢查的同時,事業單位亦當對勞動法令有更充分的了解與認識,藉以避免觸法並遭地方主管機關公布事業名稱等相關資料。 事業單位於接受政府機關勞動檢查時,首先須備有「出勤紀錄」、「工資清冊」、「勞工名卡」、「工作規則」(如僱用勞工達30人以上時)等資料。所謂出勤紀錄,係指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修法後,其保存年限將由現行的1年提升至105年的5年,罰則更從2萬至30萬加重至9萬至45萬,因此特別提醒事業單位切勿將出勤紀錄交由勞工自行保管或待其離職後旋即銷毀。工資清冊,指得並非報稅或投保之級距資料,而係須將勞工工資之計算項目、總額等事項計入,如本薪及其他津貼或獎金等,特別是加班費之有無及其多寡須計算清楚,保存年限目前為5年。勞工名卡,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條之規定,係指雇主須將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到職日等資料登記完備,其格式不限於卡片,雇主可透過電腦的文書作業系統將其彙整後存檔備查,保存至勞工離職後5年。 另外,針對事業單位常觸犯的違法行為,筆者以勞動契約、工資、工時等三個層面向大家進行宣導。 首先,在勞動契約的部份,因為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工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因此事業單位在擬定勞動契約時千萬不可與之牴觸,如有繼續性的工作仍簽訂定期契約、逕自提升勞工終止契約的預告期間、依照年齡或考績給與特別休假等規定。另因新修正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已針對雇主的調動原則、最低服務年限及離職後競業禁止等設有明文規範,因此提醒事業單位務必遵守相關法令,以免觸法。另若事業單位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擬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時,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值得注意的,是凡經勞動部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或工作者,即應適用該法,至於工作的性質為全職、約聘、派遣或部分工時在所不論,事業單位絕不可因工作性質擬定低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或不採計上述人員之服務年資,否則即屬違法。 其次,在工時部份,事業單位最常觸犯的是俗稱帝王條款的「7休1」規定。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即便勞工同意於例假日出勤,事業單位亦已依規定給付加班費仍不能阻卻違法。因此除非事業單位已適用4週變形工時,可調整為2週內至少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否則應當與勞工約定合理的排休期程,若勞工須出國旅遊或有其他要事,仍應避免積假以免違反上述規定。其次便是超時的情形,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只有在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特休日及例假日(已違法)出勤的正常工時限度內,不計入46個小時的額度,其他如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出勤的部份均應計入。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勞工同意超時加班,事業單位亦已依規定給付加班費仍屬違法,因該條的立法意旨在避免勞工因超時加班而過勞、影響身心的健康發展。 最後,在工資部份,要特別提醒事業單位務必確實區分「工資」與「福利」;若屬於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且彼此間具有對價關係便是工資,於給付加班費時必須列入計算之基準內,如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若只是單純給與勞工補貼之性質,或臨時起意且與工作無關之給與便是福利,不須計入加班費計算之基準內,如年終獎金、紅利等與事業單位盈餘有關之事項。值得注意的,是有沒有經常性給付僅是判斷是否為工資之其中一項標準,但非謂須具有經常性的給付才屬於工資。其次在計算加班費時,請事業單位切記勿用「1.33」及「1.66」計算前2小時及後2小時加班之標準,因為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是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於前2小時加給3分之1以上(即時薪乘以3分之4),後2小時加給3分之2(即時薪乘以5/3)以上計算,因而事業單位除非以「1.34」及「1.67」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才算符合勞基法之規範。此外,若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事業單位必須加給1日之工資,且因勞工已經無法充分運用假日,故即便勞工只出勤1個小時,事業單位仍然必須給付1日之工資才算合法。另若要給與勞工補休,必須是徵得勞工「當下」或「事後」之「個別」同意,放棄請領加班費後才可為之,因此請事業單位千萬不要以事先之公告剝奪勞工選擇之權利,否則即屬違法。 勞工,是企業永續發展的基石,亦是創造臺灣經濟成長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動力,期望所有的事業單位都能恪遵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甚至提供更優越的勞動條件,藉以強化勞工之權益與福利,共造勞資雙贏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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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新聞傳播媒體與社會教育
人為何會誤觸法網?生理、心理、社會、靈性,皆是「病因」。正如早期對毒癮者視為「犯人」,今日則視為「病人」。若社會上「壞人」愈多;顯示我們的社會病了。大眾新聞傳播媒體負有社會教育的責任,媒體對負面新聞報導過多或過於詳盡,必然會戕害人心。 社會學習理論 社會學習理論學者認為:觀看愈多暴力片的人;愈容易發生暴力行為。同理,愛心可由學習模仿、激發感染而來。若多報導正面消息,必然有導正社會風氣之功能。對於誤觸刑法者,固然可以持悲憫之心,但也不能將責任全歸咎於社會他人,尤其是對一個成年人而言。 通緝犯英雄 二十多年前,我曾看過一部影片,內容是敘述一位甫出世即成為棄嬰的孤兒,因太調皮搗蛋,原有愛心收養他的人,都感頭痛,而將他轉送他人撫養。甚至創辦育幼院的修女也無法感化他,而將他送給「三人行」影片的男主角當養子。送走後全院放繽紛汽球,歡慶他離開。新的養父母無微不至地關愛他,他卻始終不領情。有天,富裕的養父母不在家,年幼無知的小孩,獨自觀看電視,轉來轉去都是報導一位通緝犯的新聞;掀開報紙,翻來翻去都是通緝犯的相片。小孩心想:此人必然很偉大,否則為何媒體都報導他?「見賢思齊」焉,於是到監獄裡拜訪他的「英雄」,對通緝犯「肅然起敬」。後來,此「通緝犯英雄」越獄逃走,並綁架小孩、勒索鉅款。收養期間,養父母不斷請教心理學家如何教育孩子。最後,頑石點頭,小孩赫然發現養父對他的真愛,感動他逃出通緝犯之魔掌。 邊緣人 又在二十多年前,我曾看過「邊緣人」影片。描述一位正直有為的青年,立志投考警校,因受上級指示,臥底埋伏黑社會。起初尚能通風報信,協助破案。久之,耳濡目染,不知不覺中,染上惡習,起貪婪之心、暴戾之氣,而遭女友棄絕。心痛之餘,捫心自問,赫然發現自己的外表、心態、行為都已改變,「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聖經上說:「你要保守你心,勝過保守一切,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箴言四章24節)。所以,青少年更應慎選所看的書刊影片。 青少年犯罪 據說,有一次媒體報導一青少年砍殺同學,記者採訪他,桀鶩不馴的殺人者,罔顧被害人鮮血直流、生命垂危,劈頭就問:「你是那一個報社的記者?你要將我的新聞刊於第幾版?」 青少年選擇那些書刊節目? 回想我小學時,最喜愛看光啟社的「星期劇院」。念國中與高中時,班上讀書風氣盛,大家輪流爭相閱讀或討論的書籍是:富蘭克林、史懷哲、德雷莎修女、海倫凱勒等傳記;周增祥、宋瑞等勵志文集;曉風、子敏、杏林子的散文;宇宙光雜誌、中信月刊、聖經等宗教信仰也成了熱門書刊,當時班上無人是基督徒。我喜歡看的電視節目是公視「路」、「愛心」。聽收音機喜聽主臨萬邦的「晚禱」與信義之聲的「忘憂谷」等福音節目。因喜看的書刊節目,作者是基督徒,我接受了基督信仰,且同學信主的人也越來越多。 不知今日青少年,還有多少人的偶像是人道主義或超越殘障者?還記得呂代豪牧師年少時,在監獄裏認真讀英文,志在成為國際殺手。信主後,榮獲三個博士學位,努力學台語,志在基層福音工作。現今電視頻道雖多,人們是否選擇了「Good TV好消息頻道」?上網是否到傳播信望愛的基督信仰網站? 有否閱讀如「蒲公英月刊」之報章雜誌? 社會教育責任 最後,期盼大眾新聞傳播媒體負起社會教育責任。為人師長與父母者,能指引青少年選擇良好書刊影片,並希望大家能多推介福音書刊節目,使得最具心靈重建與教化人心的基督信仰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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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語文需要「無障礙作品」
最近台灣的醫改會提到,不少民眾認為藥品說明書用詞太專業,完全看不懂,像是看不懂「懷孕第三期」指懷孕幾個月?這讓筆者想起兩件事。 第一件是前幾年,台灣詩人吳晟(註)擔任報紙文學獎評審,發現不少投稿詩作語意模糊、意象含混,認為可能是詩人看以往得獎作品,以為讓人看不懂才是好詩,而在作品炫耀文字技巧,而擔心造成讀者不愛讀詩,影響詩集銷量。 第二件是筆者就讀大學社工相關科系時,同學報告實習心得提到,曾協助受虐的小孩從原生家庭「抽離」,找寄養家庭安置,教授聽了反罵:帶走就帶走,說什麼「抽離」?以後當社工,少用這種詞裝專業! 畢竟現代社會知識多樣、分工細密,現代人不一定有時間、心力了解各種事物;且資訊科技進步,造成不少人愛用圖像溝通,影響文字閱讀能力。 尤其近年華語文社會快速發 展,世界其他地區民眾因各種原因,得學華語文以利交流,因此需要「無障礙作品」方便閱讀,筆者也在此說明如何製作: 一、先確定誰是目標讀者?他們的閱讀程度如何? 二、以目標讀者的閱讀程度,除引用、需真實呈現內容,不然盡量用簡單、筆劃少、好唸字詞。 三、如引用難唸字詞、古文、方言、專有名詞,需附簡單說明,且字詞如沒需要,應保持一致方便理解。 畢竟文字作品本來是用來溝通、分享,不是炫耀本身有多強、多專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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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熱心義助小舉動大善心
報導提到港都客運司機張泰藩,他每次遇到行動不便的乘客,都會熱心協助,此一善行,意外讓他收到一條金項鍊當成謝禮,可謂小小舉動,蘊含大大善心。 看到這則新聞覺得很感動,也說明我們付出幫助他人,對方一定能感受得到我們付出的真心誠意,就像這位司機或許認為幫助行動不便者是份內該做的事,但受幫助者與車上的乘客一定都能深深為之動容,也會覺得搭乘這班車相當安心,在寒冷的冬天那些善行義舉必都蘊含了大大善心,提供人們在寒冬中的一絲暖意。 這些年,看到不少熱心助人,堅守自己職責的公車司機,有幫忙處理路上糾紛的人,亦有颱風天開車門讓機車騎士躲避的人,還有遇到危難時拯救乘客的人,最常看到的是幫助年長者或行動不便者上下車與調整座位,看到深深令人感動。 所以,我們要多給司機先生一點鼓勵,許多司機整天都在開車,不厭其煩的做重複的工作,確保乘客安全抵達目的地之外,還要應付不少突發狀況,而許多司機仍舊親切待人且熱心協助乘客,我們或許不用給到金項鍊那樣的謝禮,但適時的一句謝謝,一定能使司機先生更加竭力服務,讓乘車環境與氣氛也變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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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美菜市場拆除重建為住商大樓之芻議
近期於金門日報讀到陳縣長前往沙美參加金沙國中創校50週年校慶,曾經提及過往金門有四大書院,其中金山書院(今沙美農會倉庫)和浯洲書院(今沙美菜市場)就在金沙,宋明清時期,金門有44位進士,金沙地區就有28位,證明金沙地區人才輩出,另外報導亦提及陳縣長還特別到沙美市場去看看,並想著如何翻轉金門。 端視此新聞報導時,著實令人感同身受,因為,現今的沙美古鎮,所到之處,人煙稀少,而且,沙美菜市場破舊不堪,金沙戲院則是頹廢與荒無多年。而那創始於元朝末年「西元1343年-1368年」之繁華的沙美港都區域內之舊街(沙美老街)及新街(博愛路、復興路及三民路及舊街美老街)的建築,亦是老舊、頹廢與荒蕪,商家鐵門拉下,處處跡顯商業行為日益式微,嚴重阻礙沙美城鄉發展及經濟蕭條嚴重與人口外流,著實急需政府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方能改善此窘境! 再者,現今世界各國政府之施政方針,莫不積極推動舊城區之都市更新,故筆者建請金門縣政府應該要順應世界潮流趨勢,積極規劃使用都市更新之拆除重建方式,將沙美菜市場拆除重建為地下4樓(地下1樓為美食街及日常用品店、地下2至3樓為停車場)及地上16層之市場零售、金融業、3C家電(電器、電腦)用品展售及圖書城與合宜住宅(8樓-16樓)之住商大樓,成立專責單位及擬訂與編列重建計畫及預算,使用2倍容積獎勵及公私合夥方式,引用內政部1998年頒布的都市更新條例中之重建方法,並主動積極引領人民及主動協助與整合民意,以利沙美菜市場拆除重建為住商大樓,進而,規劃金門觀光公車C線路線之開放金沙鎮公所頂樓觀景台以導覽沙美及太武山仙人倒臥醉不起與汶浦水岸之美景,並發展榮湖夜間水舞「夜間表演萬安堂三忠王及品德完人黃偉進士、蔡復一 進士、金門鹽業開發之事蹟與金門炮戰史或地方傳說故事」及沙美免稅精品百貨暨美食商圈之採購與品嚐為主體之觀光,以吸引人口的長住及提振沙美古鎮之經濟復甦。 都市更新,現今已是都市發展之重要策略,而回到市中心再發展,更是都市發展之必然趨勢,希冀上述淺見,對於沙美菜市場之都市更新能有所助益。 (作者為中華大學土木系建築組博士候選人、中華民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總工會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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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智慧城市發展看電子發票之推動
智慧城市一詞被提出起因於全球都市化(urbanization)的發展現象與趨勢,目的是希望透過訊息與資源的有效利用,解決城市化所衍伸的能源消耗、交通壅塞、飲食用水…等問題。但智慧城市的發展有其演變進程,無法一蹴可幾,其中電子化(electronic)便是發展智慧城市的重要基礎建設(infrastructure)。 我國實行統一發票制度60餘年,每年超過80億張的統一發票影響不僅涉及各級政府機關、各類公司行號,也深入民眾食、衣、住、行的各個領域。而財政部近年積極推動的電子發票,便是將統一發票的交易內容電子化,當然,此舉也代表著統一發票的交易憑證、會計憑證與稅務憑證功能電子化,從發展智慧城市的角度,電子發票替這個智慧的新世代,增添了一個穩固且可靠的基礎建設。 如去年我國食安問題頻傳,據統計此事件導致台灣相關產業損失177億元,也重創台灣美食王國美譽。而日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條文在財政部等多個部會的努力下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安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正確性,應依溯源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故未來食品業將強制要求導入電子發票,若有食安事件出現,政府將可利用雲端上的業者交易資料,迅速找出問題供應鏈並及時攔截貨品,甚至,食品安全主管機關也可透過業者進出貨「異常」紀錄,事先作出預警與因應措施,防止不肖業者的惡行擴大。此外,國發會近日也宣布「政府物價資訊看板平台」正式上線,此平台可查到賣場、便利商店近期的食品、飲料與日用品售價,在資訊透明化之下,物價難以再哄抬,然而其背後物價資訊的來源,亦是電子發票。 電子發票加值服務林林總總,但試想我國全面推動電子發票後,利用大數據等先進技術配合電子化的全國即時交易資訊,將帶來更多發展智慧化服務的無邊想像,而智慧城市的實現也將在不遠處。
